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白皮书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白皮书(2021年—2023年)前 言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宣布我国正式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等5个首批国家公园。一个总面积为2.2万平方公里,环绕岷山山脉、邛崃山脉、大小相岭、秦岭,纵横川、陕、甘3省9市(州)23县(区)和73个自然保护地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开启了大熊猫保护事业新的历史篇章。四川雄踞祖国西南,扼守长江上游、黄河之源,是大熊猫的故乡,是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主要省份。四川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公园建设,迅速从体制试点转入全面建设,着力高质量建设名副其实、出色出彩的大熊猫国家公园。为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全域、全程、全要素的司法保护工作,在四川省委和上级法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二院”)内设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于2021年4月9日入驻天府中央法务区,同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7市(州)20县(市、区),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至此,全国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的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全面开启跨区域“四合一”审判模式,开创了国家公园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改革先河。改革成效自实行集中管辖以来,成铁二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践行“两山理念”,准确把握司法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为抓手,以深化集中管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生态环境系统修复和整体保护为目标,全力开展环资审判集中管辖工作,用最严格的司法保护“熊猫家园”的生态环境,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集中管辖以来,我们坚持专业化建设,切实提升环资审判能力水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过硬”要求,一体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专业审判队伍。法庭配备员额法官5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4名,队伍平均年龄30岁,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62%,人员结构全省领先。聘任郭军院士、王灿发教授、秦天宝教授等24名环境法学、生态技术等领域全国知名专家学者,设立“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夯实环资审判的专业化支撑。强化理论创新与审判实践相促进,加大优秀调研成果培育力度,多篇论文在全国各类环境论坛征文中获奖,受邀参加长江上游司法保护论坛等活动并作交流发言。集中管辖以来,我们坚持制度打底,不断强化环资审判保障力度。统筹把握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聚焦聚力优质高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着力构建专门化审判配套机制,实现“规范化管人、精细化管案”。制定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配套文件5个,细化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处理规程,出台专门化审判制度10个,建强集中管辖改革制度堡垒。在四川地区首创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制定出台《关于在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中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确保创新机制规范、有序运行。参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大熊猫国家公园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制定工作,织严织密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网。集中管辖以来,我们坚持创新驱动,有效扩大环资审判改革张力。以熊猫元素为骨,突出生态司法保护理念,自创法庭LOGO和吉祥物“融宝”“欣宝”,打造“熊猫法庭”司法品牌。充分把握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要素,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陈出新审判执行方式,立足不同环境要素修复需求,创新适用多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修复方式和裁判方式。创新环境资源诉源治理模式机制,探索“1+20+N”跨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形成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体系。环资改革工作获《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人民法院报》等专门报道,相关工作信息获国家级媒体转载报道43次、获省级媒体转载报道88次,多项工作成效被写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四川高院“两会”工作报告。集中管辖以来,我们坚持善作善成,充分彰显环资审判良好成效。聚焦专业化审判,聚力精品案例打造。审理的国家公园内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被四川省委政法委评为“五年百佳案例”。审理的首例判决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审理的多起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治深壹度》等栏目宣传报道。连续两年参加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直播活动,相继推出的“川味法庭”“探访生态秘境——华西雨屏”直播节目,分别获央视频、人民法院报等40余家媒体、平台首播,全网点击量均达2000万以上。与中国法院网、四川高院联合摄制《中国法院“二十四节气—芒种”:大熊猫生态法庭以法守护万物生灵》专题片,环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反响热烈。以生态司法为主题,创作院歌MV《不辞青山》,获中央政法委充分肯定,获评第六届平安中国看四川“三微”比赛优秀作品奖。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于202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集体。案件情况集中管辖以来,成铁二院妥善审理各类环资案件,依托集中管辖优势,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价值引导、评价功能,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一、案件数量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成铁二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51件,审结233件,结案率92.83%。其中,刑事案件38件,审结35件;民事案件132件,审结131件;行政案件78件,审结65件;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3件,其中异地补绿2件、支付生态修复金1件,执结2件。受理案件中,涉及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案件2件,一般控制区案件71件,紧邻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区域案件45件,占案件总数的47.58%。截止目前,所受理案件无一涉诉信访。二、案件构成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14件,涉植物保护类案件5件,涉古树名木案件1件,涉非法捕捞类案件2件,涉盗伐、滥伐林木类案件10件,其他案件6件。民事案件中,主张因改变气候引发泥石流提起侵权类案件126件,涉相邻环境纠纷案件2件,涉噪音污染纠纷案件1件,涉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件,其他侵权类案件2件。行政案件中,涉“小水电”清退行政补偿案件66件,涉林权类案件5件,矿权类案件5件,其他类型2件;行政处罚类案件1件、行政许可类案件11件、行政补偿类案件62件、行政赔偿案件3件。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2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受理案件中,选取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74件、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案件28件。三、案件特点一是案件主体较为特殊。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自然人被告人91人,其中最年长者为77岁。涉案人员普遍为偏远地区村民,文化程度较低,生活较为贫困。大部分被告人系受当地长期延续的不良风俗影响,缺乏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认识,导致触犯了刑法而不自知,主观恶意小,部分对法院作出的犯罪定性和处罚难以接受。二是案件起因多与日常生产生活有关。从涉大熊猫国家公园的案件起因来看,破坏环境资源的被告人主要为当地原住居民和生产企业。前者因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较差,采取捕捉野生动物、盗伐滥伐等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后者则是为了生产经营运作,实施滥砍滥采、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珍贵林木、农用地等遭受破坏。三是案件涉及范围广。从受侵害的对象来看,涉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环境资源案件既包含有岩石、土壤、动植物等各种环境要素,又包含有水流、土地、矿产、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从行为类型来看,既涉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滥伐林木、破坏自然保护地等刑事犯罪行为,又涉及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音污染等环境侵权行为,以及国家公园建设准入清退行政行为,还涉及刑事犯罪后生态修复金追偿权等问题。四是案件社会影响大。涉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生态环境、资源利用问题所涉利益广泛,其内涵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普遍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利益冲突激烈,社会影响大。如审理的因泥石流灾害引发的侵权类纠纷,涉及240余名村民诉请农田、果树、房屋被淹的损害赔偿问题,范围广、争议大,极易引发同期受灾企业、群众的群访群诉,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信访维稳压力极大。主要工作集中管辖以来,成铁二院以现代化生态司法理念为引领,不断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四个保护”,努力打造“专审、预防、修复、共治”多位一体生态司法保护新样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力量守护熊猫家园。一、聚焦完整保护,构建生态司法“专业”新体系围绕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战略全局,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一体化保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司法裁判优化大熊猫生存环境,对公园8000多种野生动植物落实最严格的司法保护制度,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紧扣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特点,严格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系统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依法审结涉珙桐等重点保护植物案件4件,审结非法狩猎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案件14件。审理方某军等10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对其“家族式”跨省猎捕、收购、运输68只猕猴的“全链条”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突出对野生动物犯罪的严打震慑。审理涉猎捕、买卖画眉鸟案件6件、11人,在四川地区首次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为案件审理、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支撑”,联合当地司法机关、林业局等部门单位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全面加强画眉鸟等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管理的通告》,专项整治当地“捕鸟”“训鸟”“斗鸟”的不良习俗,强化生态环境全面保护。审理的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涉及川金丝猴、中华斑羚、中华鬣羚、林麝等12种保护动物,通过将涉案动物皮毛、制品等委托专业机构制作为标本等方式,用于公益宣传,增强野生动物保护“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作用。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减污降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依法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2件,审结非法采矿犯罪案件2件,守护大美四川良田沃土,促进自然资源合法有序开发利用。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规划、建设、生产引起的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审理的某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诉某农牧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发出全国首份诉中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及时督促生产企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引导涉案企业规范经营,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引导青川某涉案企业进行环境合规改革,对九寨沟某涉案企业控股股东发送司法建议,促进陷于经营停滞状态的涉案企业逐步恢复合规生产。保障民营企业环境权益,受理的某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诉某建材公司噪声污染纠纷一案,第一时间深入涉案现场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实质解决噪声污染问题,保障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环境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积极推动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司法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官工作站”,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公园系统性治理。着眼大熊猫国家公园全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主动将生态司法保护融入公园建设发展战略实施,结合国家公园一体保护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共长。依法妥善审理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小水电、矿权清退补偿行政案件74件,多次走访当地了解清退现状及面临困境,分类制定审理方案,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原居民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力保护国家公园重点生态功能区域。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审理的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肯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后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具有对行为人追偿的主体资格,判决行为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全部损失,为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司法保障。提升司法保护现代化水平。聚焦聚力提升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保护水平,坚持以改革思路破题,持续深化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专门化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切实提升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审理的赵某强、辛某宝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中,在现行司法解释对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严重后果”“恶劣情节”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注重裁判规则转化,对行为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采矿产资源,并进行碎石、砍树、硬化路面等施工作业,严重破坏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准确定罪,依法从严打击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犯罪,充分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公园建设的司法决心。审理的四川某索道经营公司、林某辉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首创判决被告人按照生态系统损害量化价值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并监督注销,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二、聚焦规范保护,打造生态司法“预防”新链条紧盯大熊猫国家公园的区域特殊性、生态重要性,以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主线,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环境司法教育功能和导向功能,夯实生态环境前端治理、靠前预防根基。厚植司法理念,发挥预防功效。在案件审理中秉持“事前预防、事后修复”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绍兴市朝露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诉某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张某熙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未对非法炼制厂进行处置,危废物直接暴露于外环境等情况,判前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与当地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委托专业危废处理公司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及时消除污染高风险。审理的九寨沟县某矿业公司、张某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针对查勘现场发现的拦渣坝倾覆等环境问题,及时向当地职能部门发出五份风险提示函,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专门成立工作组,督促被告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修复,及时消除次生灾害、环境损害隐患。审理的茂县检察院诉某镇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受案后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勘查现场,促成被告单位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及时解决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因诉求实现而撤诉。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8篇,已收到回函5篇,有效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漏洞,从源头上减少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深化诉源治理,丰富防范方式。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打造国家公园环境司法矛盾化解样本。与洪雅林长办、国家公园洪雅管理站、洪雅法院共建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跨区域环境资源矛盾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依托“诉源治理+共治服务站”,搭建并拓展国家公园环境资源纠纷“靠前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平台。在国家公园重点社区联合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溯源“坝坝会”,着眼当地区域特征和经济发展,为社区群众“订单式”普法,共同打造“法治共享社区”,探索开展森林粮库诉源治理保护工作。与荥经法院共建“大熊猫国家公园(南入口)访客纠纷调处中心”,积极参与涉旅纠纷非诉化解、联动调解,打造大熊猫国家公园“无讼社区”。创设“生态司法+林业协同”工作模式,成立全国首个跨区域林长制法官工作站,探索国家公园跨区域林长制联合保护机制;联合各地林草局、司法局、乡政府等单位在重点保护区域巡林,形成行政履职与司法保障、基层治理同向发力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积极参与地方河长制工作,联合各地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增殖放流1.5万余尾,开展联合巡河6次,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主动融入地方诉源治理大局,赴案发地与当地党政机关开展工作协调会80余次,发送协助维稳、移送线索、修复意见等工作函件20余份,案发地党政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来院开展专题协调会20余次,凝聚生态环境治理更大合力。依托全景宣传,凝聚社会共识。着眼扩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全方位、立体化信息传播新格局。充分运用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日常法治宣传,持续打造6.5世界环境日、8.15全国生态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集中宣传的普法品牌,促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内形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良好氛围。坚持宣传工作与环资改革融合推进、相互促进,精心设置议题、有力引导舆论、紧抓正面宣传,匠心宣传每个环资案件,力求“创”在点子上、“新”在关键处,形成品牌化、典型化、精品化效应。打造“熊猫法庭”自然教育品牌,结合环资案件“巡回审判”全覆盖,多维度多频次创新开展生态环境普法宣传30余场次,覆盖当地村民、社区居民、中小学生等5000余人次,通过案件释法辅以自然教育相融合,全景式生态司法宣传矩阵效应突显。携手“封面新闻”,打造“跟着法官守护大熊猫国家公园”宣传品牌,向社会公众讲述更多“沾泥土、带露珠、冒热气”的生态司法故事。携手天府中央法务区、荥经法院,以真实案例改编,拍摄生态法治微电影《画眉》《偏方》,增强案例警示宣传效应。与天府新区法院、天府新区总部新经济局在天府中央法务区共建“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基地”,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体验感,提升生态司法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三、聚焦科学保护,探索生态司法“恢复”新路径坚持“惩罚是手段,修复才是目的”,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环境资源审判始终,探索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持续加强生态系统一体化司法保护。创新碳汇司法修复。着眼国家公园环境修复可行性与实效性,创新开展碳汇司法修复工作,主动申报四川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试点项目,研发出可供全省法院使用的“熊猫司法碳普惠”APP,探索包括碳普惠、碳积分、碳账户等在诉讼活动中的应用,推进司法碳汇助力林草碳汇工作的发展和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健全完善。首创缓刑考验期低碳行为制度,向8起案件、14个被告人发出《低碳行为令》,督促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探索“环境损害—低碳行为—碳积分核销”的低碳行为代偿方式、通过令状制度将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人的减碳行为和义务以个人碳积分的形式予以量化,推动碳普惠机制在司法层面的有效融合,实现提高当事人自主贡献、打造低碳司法场景、激励社会公众参与的多重修复成效。积极拓展跨域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模式,建立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支撑平台。以融合“警示教育、文化推广、成果展示、保护体验、跨域修复”功能于一体的理念为引导,探索建立异地修复基地,进一步优化跨区域生态修复治理模式。联合荥经法院建立“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生态修复点”,对办理的一起被告人异地异种小叶桢楠的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邀请当地乡政府、林业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恢复执行,加强后续实时抚育、监管的闭环管理,构建执法、司法联动样本。在蜂桶寨自然保护区等国家公园重点区域设立修复联系点,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积极构建覆盖公园、科学合力的环境司法与修复治理融于一体的基地网络。丰富多元修复方式。立足建立和完善修复制度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污染者、破坏者主动修复环境,提升环境修复成效。推动刑事裁判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植绿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从事环保劳动服务进行劳务代偿,并指导行为人与地方基层组织签订协议,定期回访、督促劳务代偿履行情况;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创新行为人承诺低碳行为制度,引领群众积极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要求,强化绿色低碳意识,养成低碳生活习惯。系统把握生态要素作用和相互影响规律,在审理的国家公园首例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专项用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探索将相关赔偿费用支付至四川大熊猫保护基金会账户,确保高效执行、落实到位;在审理的唐某道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中,将被告人在行政机关指导下主动投放人造鸟窝以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纳入量刑考虑情节,强化司法正向引导,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四、聚焦协同保护,开创生态司法“共治”新格局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发展大局,围绕“点上聚居、线上旅游、面上保护”新思路,服务保障“人退猫进”新格局,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司法权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特殊功能,不断提升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一体化的共建共治平台能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