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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4-03
以案说法 | 这是什么,砍一下行不行?刑!
请你不要到处“砍砍” 不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陈某某、侯某、蔡某某共同商议将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黑水村集体林“大沟”(小地名)的一棵大树砍伐后出售,获利由三人平分,三人商定具体分工为:
陈某某出资垫款,侯某寻找树木,蔡某某负责采伐和运输木材。
侯某与杜某另外商议,二人合占一股。期间,陈某某用微信分两次向侯某转款4000元,侯某与杜某各自分得2000元。
被告人张某与陈某某曾合伙从事采伐、贩卖木材的生意,后两人解除合伙。
2021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经陈某某邀约,随同蔡某某等人上山砍树。期间,张某持油锯将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黑水村集体林“大沟”(小地名)的一株树木伐倒,并制成了12块“琴木”,由蔡某某雇人将木材运下山后交给陈某某。
树木被砍伐后,被村民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被砍树木为“毛樱桃”,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是树龄在125±5年,为天然起源,立木蓄积16.74立方米。被砍伐树桩平均地径172.5cm,在立木状态下胸径142.5cm,树高25米。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案涉树木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根据该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案涉树木依法应认定为古树名木。陈某某、侯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私自采伐古树名木,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存了弥足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传承了人类发展的历史文化,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景观和经济价值,受到法律法规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古树名木 弥足珍贵
砍前不问行不行
只能得到一个“刑”
在第46个植树节到来之际,更是呼吁大家共同保护好珍贵的绿色资源,守护好乡愁中的那抹“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文字:李琳 何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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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23-12
首次引入!成铁二院聘请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身体力行、久久为功,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环保志愿者的正向引导作用,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更大社会合力,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探索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机制,督促案件当事人及时、有效、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推动实现从案件裁判到环境治理的转变。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被告人何某明为猎捕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以铁丝制作猎套的方式,猎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和中华斑羚的野生动物各1只,经鉴定,(中华)斑羚物种和(中华)鬣羚物种整体价值均为50000元/只。检察机关以何某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我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何某明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了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请求判决何某明以金钱支付或“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损失100000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我院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案发后何某明及其妻子主动与案发地村委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双方约定由何某明及其妻子在当地通往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必经道路区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当地零工工资标准150元/天计算,确定劳代偿100000元的工作量为666个工作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亦对上述劳务代偿的替代履行内容无异议。综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以及何某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等,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明以承担666个工作日的劳务工作替代赔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损失100000元。
【生态修复】
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到位,本案判决生效后,我院特聘请案发地村委会村支书为本案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聘期三年。
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通过对当事人生态修复履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对当事人履行不到位、修复不尽心等问题及时纠正引导,全面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将各次监督情况及时反馈我院及当地司法局,作为当事人缓刑考验期的重要考察内容,确保修复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同时,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还担负环保义务宣讲,“每一次修复监督”都是“一场环保宣讲”,通过个案生态修复监督辅以深入化、常态化的环保宣讲,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融宝欣宝课堂】
关于“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机制”
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机制,是能动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生动体现,是推动形成社会参与、良性互动的生态修复保护大格局的创新之举。
为探索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机制规范、有序运行,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专门制定了《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聘任管理机制(试行)》,对监督员的聘任、职责、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主要是从我院案件管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的相关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志愿者、热心环保事业的群众中选聘产生。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为本院案件管辖区内常住居民或从业人员,热心生态环境事业、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能保障有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时间;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情况;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胜任现场监督及调研工作。
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二)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三)对生态修复、污染源头预防、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司法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配合法院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四)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办理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中华斑羚)
环境治理 人人参与
环境保护 人人受益
下一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将进一步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以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作用为抓手,持续创新、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环资审判与社会参与深度融合,构建多措并举、多向发力、多点开花的全民参与环境修复保护的工作格局,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处处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社会氛围。
文字:邵玉佳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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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23-11
一场关于林地资源保护的巡回审判
农用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成铁二院聚力开展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专项审判活动,集中开庭审理五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
该批案件五名被告人均系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12·4”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宪法宣传学习,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该批案件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案发地村委会进行审理,并邀请当地村民旁听庭审,切身感受法律的威严,进而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庭审后,成铁二院联合茂县法院、茂县林业和草原局,召开林地资源保护普法坝坝会,向旁听村民送发森林防护、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手册,面对面宣讲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强调破坏森林和林地资源的违法后果,进一步增强了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建设法治乡村营造了浓厚氛围。
一叶一木皆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
环境,是我们生存的基石。
每一次呼吸,每一滴水,每一片绿叶,都是大自然对我们无私的馈赠。然而,在享受大自然恩赐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环境正在遭受人类活动的破坏。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严重,这是我们无法忽视的问题。
为坚持可持续发展,落实土地资源的全面保护,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根据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每一块土地用途都有其自身的意义,都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各类用途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才能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土地用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士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毀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地作为农用地之一,能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以及能够提高生活质量的衡量标准,因此《宪法》第二十六条也提出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非法占地要受罚,申请审批后动工
不仅农用地、建设用地用途改变需要进行申请相关批准程序,除此之外,即使是未利用地,也并非先到先得或可以随意占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需要统筹规划,人人参与的事业。下一步,成铁二院将继续加大对环境资源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城乡融合发展中心大局,积极参与基层环境治理,为扎实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贡献更大生态司法力量。
文字:李鑫倩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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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3-11
嘿,你听说过“近零碳法庭”吗?
11月23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司法职能作用,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高新法院举行“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座谈会第一阶段会议。
四川高院环资庭、成都中院、宜宾中院、成铁中院、四川天府新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高新法院、崇州法院、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成铁二院相关负责人,来自四川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旅游学院的专家学者,来自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四川省生态环保集团、碳乾行(北京)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代表,以及成都法院、宜宾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等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试点单位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沉浸式体验“近零碳法庭”
会前,与会人员参观了高新法院创新打造的“近零碳法庭”,工作人员介绍了“近零碳法庭”建设理念、运行模式、能源结构、智能设备、后台数据管理系统等软硬件建设情况,并现场展示了碳排放量的数据采集方式,与会人员现场扫描近零碳场景二维码,“近零碳场景”实时动态展示碳足迹情况,为与会人员对“近零碳法庭”建立了初步印象。
随后,现场组织召开“近零碳法庭”听证观摩,通过真实庭审展示“近零碳法庭”运行,让与会人员沉浸式体验“近零碳法庭”,深刻体会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新模式。
交流座谈环节,高新法院院长何良彬致欢迎词,并提出倡议:做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者”,服务绿色发展更加有力有为;做能动司法观的“践行者”,融入生态文明更加积极主动;做群众低碳行的“引导者”,示范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彰显;做协同大格局的“倡导者”,绿色保护联盟更加坚固牢靠。高新法院副院长罗渝湘从“凝聚多方共识,巩固“近零碳”法庭共建平台”“夯实基础建设,完善“近零碳”法庭应用设施”“瞄准审理实效,构建“近零碳”法庭运行机制”三个维度汇报了“近零碳法庭”建设情况。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金星对近零碳法庭建设标准、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减排路径及减排效益进行论证。“近零碳法庭”建设专家组秘书、西南石油大学化工学院副教授、碳中和研究院负责人李琋代表专家组对近零碳法庭建设与采用标准的契合度,近零碳法庭运行减排效益进行现场查验、核查,并表示高新法院打造“近零碳法庭”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广公共机构零碳建设试点起到积极作用。
会上,四川高院环资庭、成都中院、高新法院相关负责人共同为“近零碳法庭”揭牌,开启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新篇章。随后,与会人员围绕“近零碳司法场景建设”与“低碳司法”主题进行了深度座谈交流。
四川高院环资庭庭长高峰对高新法院创新打造“近零碳法庭”给予肯定并提出:一是高度重视近零碳司法理念的培塑。在办理好涉碳案件的同时,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服务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精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二是充分发挥近零碳法庭的司法示范效能。将双碳目标的基本理论、规则、要求融入司法工作,不断探索近零碳法庭等示范点建设,发挥近零碳法庭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当事人的绿色低碳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节能减碳降耗的行动中;三是积极探索低碳司法新模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推进司法活动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的全流程有效融合。积极探索自主减排的有效路径。提升院机关能源、资源的节约化、集约化管理适用,倡导大众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四是服务保障成都碳中和服务业枢纽建设。继续深入进行研究,建立法院加高校加企业的涉碳研究团队、平台,不断为成都碳中和服务业枢纽建设提供司法智慧和智力支持。
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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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3-09
法护“爱情走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首案撤诉
展自然之美 养万物之生
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大熊猫走廊带
是解决大熊猫栖息地碎片化问题
专门为大熊猫交流修的“鹊桥”
这里,是大熊猫的“爱情走廊”
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渠道
也是司法服务保障的重点区域
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结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鉴于诉讼期间被告履职,案涉区域所有露天砂石已按要求全面、规范使用防尘网进行了遮盖,能有效消除扬尘污染,整改效果良好,该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起诉,成铁二院予以准许,实现了法检能动履职,高效维护环境公益的最佳效果。
位于土地岭大熊猫走廊带某国道旁因堆放的砂石无遮盖,违反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大熊猫走廊带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威胁。
为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及时、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当地检察机关向相关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对该处堆放的砂石行使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整改。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镇政府未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堆放的砂石也仅零星几处进行了覆盖,整改敷衍不到位,未能消除环境损害影响。8月4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成铁二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研判,会同检察机关前往现场核查情况,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以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环保问题实效性解决。经过深入沟通,被告镇政府主动履行了将砂石堆放区域进行全面、规范覆盖整改的义务。
因案涉区域位于大熊猫走廊旁,具有重要的生态保护价值,为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生态损害危险因素彻底消除,成铁二院秉持“生态保护,预防为主”原则,联合检察机关、国家公园管护站等单位对案涉区域进行了实地查验,并以视频连线、图片展示等形式,邀请了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环境资源审判智库专家共同参与查验,听取生态修复和保护的专业性意见。
通过“实地查验+反复论证”,最终确定被告镇政府已履行相关职责,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
本案是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实行后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首案。“该案的实际解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环资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大熊猫国家公园跨区域司法协作、良性互动、携手共建的生态环境保护良好工作格局,是法检联动履职、能动司法的真实写照,以1+1>2的联动效能,促进案件审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四效统一”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阳露昭点评到。
下一步,成铁二院将在探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规律、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过程中,保持奋进者姿态,扩大创造性张力,提升环资审判核心战斗力,奋笔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新篇章。
文字:邵玉佳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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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3-08
盗伐“琴木”之后 一个父亲的弥补之路
至今,吴涛都没有跟家里小孩说过自己做了什么,有人悄悄问他,“那天看到你跟着公安局的在一起,犯啥事了吗?”
“没什么,就是处理点儿小事。”面对类似的疑问,他每次都打着马虎眼糊弄过去。
他所说的小问题,源于一次盗伐经历。
2021年3月,在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吴涛和他的一名发小周开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株名为太白深灰槭(当地俗称“鹅掌木”)的大树砍断。
太白深灰槭
然后通过人工背上公路,带下了山。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太白深灰槭的树桩纹路,特别贴合古琴纹路,有人在专门收这个作为制作古琴的“琴木”。
这批木材被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二人各分得9000元。这之后,周开明还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位置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
8月1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还需要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巡回审判庭
8月3日,四川阿坝州一处原始林区内,雨过之后,青草丛上还有露珠。阳光透过露珠,将大树掩映得尤其挺拔。它们在这里寂静地生长,守护着一方水土,但偶尔也会面临来自外部的威胁。
此时,吴涛重走了当初作案的轨迹。时隔两年,他有些忘记了当时来的路,但大致的方向还清楚。
这是一条泥泞丛生的路。说是路,其实就是沿着牛和部分野生动物的脚印,踩出的一条小径。
吴涛在现场回忆盗伐林木
“你们是怎么找到这里的?”陪同吴涛一起重返现场的,是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的副庭长陈小容和法官助理王子超。他们很好奇,吴涛和周开明是怎么知道,在这么深的林区内有“鹅掌木”存在的?
几人足足走了一个小时左右,才来到当时的案发现场。
吴涛站在当时的作案现场,被盗伐的太白深灰槭只剩光秃秃的树桩
吴涛略显疲态。与当初和周开明在树林里“大干一番”的场景不同,此时的他开始后悔起来。他说,当初进入这里,全是因为周开明的“怂恿”和利诱,“我跟他算是发小,有次他跟我发消息,说我们这边有一种木头可以卖钱。”
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先是进行了一番实地“考察”。之后,他们选择在2021年3月份人少的时候“下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最粗暴的方式,将两株太白深灰槭拦腰锯断,将截取的木材以1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黄某(另案处理),两人对“赃款”进行平分,吴涛获得9000 元。
尝到甜头后,吴涛并没有继续参与这件事,但周开明却不一样,他在盗伐的路上越走越远。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周开明又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共计 7株,并雇佣工人,将断取的木材背运出保护区后出售,其中部分断取的木材以3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
而就在此时,周开明的事情“败露”。2022年1月21日,周开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没有及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7日,吴涛被电话通知归案。
在8月10日的庭审现场,吴涛的妻子一直陪着他,站在被告席,吴涛几度哽咽,“真的划不来,多的钱都搭了。”
吴涛如今30来岁,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也是家里的顶梁柱。至今,他都没敢给家里人多说几句关于这件事的细节。
当初作案后,9000元的“赃款”,足够抵得上他两个月的工资,他说,因为当时家里条件也不是特别好,通过周开明介绍,自己动了歪心思,但在这之后经过一系列教育和普法过程,他都在从侧面不断地给小孩子教育,千万不要乱砍树,从小得树立保护生态的理念。
吴涛自己也坦承,罚金多少他都愿意交,可最让他难受的是这件事情所带给他情感和家庭的双重折磨。他认罪认罪,也希望通过这段时间的一些“弥补”行为,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吴涛、周开明站在被告席
按照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意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明、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或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周开明和吴涛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其中,周开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开明、吴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如何“弥补”?
8月10日当天,法庭判决被告人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周开明、吴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承担因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2株太白深灰槭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7241.05元、生态修复费1438.33元,共计8679.38元,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法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为何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会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来替代修复?
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告诉记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周开明、吴涛对盗伐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愿意以购买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形式替代履行,法院予以准许。
对应承担的原地补栽补种生态修复责任,周开明、吴涛也愿意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履行替代修复责任,考虑到本次犯罪主要地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秉持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原则,在原砍伐迹地直接补种树木既不符合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在相关管理部门未予准许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法院准许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原址植树造林的生态修复责任。
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有何意义?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过程,都是相关联系、互相影响。
当事人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包括其微观、细小的行为改变,尽管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潜在的、大量的社会个体的自愿低碳行为,汇集到一起,也将是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个体的点滴、细小的优化改变,仍具有评价的法律价值。”
在该案中,被告人吴涛自愿承诺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获1500碳积分并予以捐赠或注销,其行为符合低碳行动理念和要求,能够实际减少个人碳排放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被告人通过捐赠或注销其获取的碳积分抵消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森林生态系统受损而减少的固碳量,法院认可其承诺效力并将在判决生效后制发《低碳行为令》以确保承诺内容的实现,“公民个人的自愿约束低碳行为,尤其是经过司法机关介入,认定、监督实施的全过程的行为,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文中吴涛、周开明为化名)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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