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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3-08
盗伐“琴木”之后 一个父亲的弥补之路
至今,吴涛都没有跟家里小孩说过自己做了什么,有人悄悄问他,“那天看到你跟着公安局的在一起,犯啥事了吗?”
“没什么,就是处理点儿小事。”面对类似的疑问,他每次都打着马虎眼糊弄过去。
他所说的小问题,源于一次盗伐经历。
2021年3月,在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吴涛和他的一名发小周开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株名为太白深灰槭(当地俗称“鹅掌木”)的大树砍断。
太白深灰槭
然后通过人工背上公路,带下了山。之所以这样做,仅仅是因为太白深灰槭的树桩纹路,特别贴合古琴纹路,有人在专门收这个作为制作古琴的“琴木”。
这批木材被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二人各分得9000元。这之后,周开明还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位置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
8月10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还需要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巡回审判庭
8月3日,四川阿坝州一处原始林区内,雨过之后,青草丛上还有露珠。阳光透过露珠,将大树掩映得尤其挺拔。它们在这里寂静地生长,守护着一方水土,但偶尔也会面临来自外部的威胁。
此时,吴涛重走了当初作案的轨迹。时隔两年,他有些忘记了当时来的路,但大致的方向还清楚。
这是一条泥泞丛生的路。说是路,其实就是沿着牛和部分野生动物的脚印,踩出的一条小径。
吴涛在现场回忆盗伐林木
“你们是怎么找到这里的?”陪同吴涛一起重返现场的,是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的副庭长陈小容和法官助理王子超。他们很好奇,吴涛和周开明是怎么知道,在这么深的林区内有“鹅掌木”存在的?
几人足足走了一个小时左右,才来到当时的案发现场。
吴涛站在当时的作案现场,被盗伐的太白深灰槭只剩光秃秃的树桩
吴涛略显疲态。与当初和周开明在树林里“大干一番”的场景不同,此时的他开始后悔起来。他说,当初进入这里,全是因为周开明的“怂恿”和利诱,“我跟他算是发小,有次他跟我发消息,说我们这边有一种木头可以卖钱。”
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先是进行了一番实地“考察”。之后,他们选择在2021年3月份人少的时候“下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最粗暴的方式,将两株太白深灰槭拦腰锯断,将截取的木材以1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黄某(另案处理),两人对“赃款”进行平分,吴涛获得9000 元。
尝到甜头后,吴涛并没有继续参与这件事,但周开明却不一样,他在盗伐的路上越走越远。
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周开明又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伐了7株太白深灰槭共计 7株,并雇佣工人,将断取的木材背运出保护区后出售,其中部分断取的木材以3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
而就在此时,周开明的事情“败露”。2022年1月21日,周开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并没有及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7日,吴涛被电话通知归案。
在8月10日的庭审现场,吴涛的妻子一直陪着他,站在被告席,吴涛几度哽咽,“真的划不来,多的钱都搭了。”
吴涛如今30来岁,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也是家里的顶梁柱。至今,他都没敢给家里人多说几句关于这件事的细节。
当初作案后,9000元的“赃款”,足够抵得上他两个月的工资,他说,因为当时家里条件也不是特别好,通过周开明介绍,自己动了歪心思,但在这之后经过一系列教育和普法过程,他都在从侧面不断地给小孩子教育,千万不要乱砍树,从小得树立保护生态的理念。
吴涛自己也坦承,罚金多少他都愿意交,可最让他难受的是这件事情所带给他情感和家庭的双重折磨。他认罪认罪,也希望通过这段时间的一些“弥补”行为,能够得到从宽处理。
吴涛、周开明站在被告席
按照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起诉意见,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开明、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或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周开明和吴涛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
其中,周开明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吴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开明、吴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如何“弥补”?
8月10日当天,法庭判决被告人周开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周开明、吴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承担因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盗伐2株太白深灰槭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7241.05元、生态修复费1438.33元,共计8679.38元,该款专项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购买的核证林业碳汇在法院监督下予以注销。
为何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损失会以购买林业碳汇的形式来替代修复?
该案主审法官——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告诉记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周开明、吴涛对盗伐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费,愿意以购买经核证林业碳汇的形式替代履行,法院予以准许。
对应承担的原地补栽补种生态修复责任,周开明、吴涛也愿意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履行替代修复责任,考虑到本次犯罪主要地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秉持自然保护区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原则,在原砍伐迹地直接补种树木既不符合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在相关管理部门未予准许的情况下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法院准许以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替代履行原址植树造林的生态修复责任。
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有何意义?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告诉记者,生态环境是一个整体。生态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每一个过程,都是相关联系、互相影响。
当事人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包括其微观、细小的行为改变,尽管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的积极影响,但潜在的、大量的社会个体的自愿低碳行为,汇集到一起,也将是一份不可忽视的力量,会对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影响,“个体的点滴、细小的优化改变,仍具有评价的法律价值。”
在该案中,被告人吴涛自愿承诺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获1500碳积分并予以捐赠或注销,其行为符合低碳行动理念和要求,能够实际减少个人碳排放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被告人通过捐赠或注销其获取的碳积分抵消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森林生态系统受损而减少的固碳量,法院认可其承诺效力并将在判决生效后制发《低碳行为令》以确保承诺内容的实现,“公民个人的自愿约束低碳行为,尤其是经过司法机关介入,认定、监督实施的全过程的行为,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文中吴涛、周开明为化名)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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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23-04
地球日里话低碳:生态法庭发出全国首份“低碳令”
每年的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是专门为世界环境保护而设立的节日。
今年是第54个世界地球日,全球主题是:“众生的地球”。
中国的主题是:“珍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在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首创缓刑考验期低碳行为制度,并向被告人发出“低碳行为令”,这是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的又一具体实践。
低碳行为令
在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中,张某某擅自超过许可证准许范围和数量,超量采伐林木蓄积79.1225立方米,张某某在法院和当地林业部门监督下已补种黄柏500余株,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经法院释明,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低碳行为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个人绿色低碳行为。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承诺自我约束的低碳行为,符合低碳行动理念和要求,能够实际减少个人碳排放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被告人通过捐赠或注销其获取的碳积分抵消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森林生态系统受损而减少的固碳量。综合该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为确保被告人低碳行为承诺得到全部履行,该院在判决生效后制发《低碳行为令》,责令其:使用“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学习环保和双碳知识,并保证在一年时间内通过符合APP所设定的个人绿色低碳行为,获取2000分个人碳积分,所获取的碳积分全部通过“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予以捐赠或注销。
四川法院司法碳普惠APP操作界面
低碳令是什么“令”?
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副庭长陈小容介绍,生物多样性与减碳具有正相关性,减碳措施能够有效减缓气候变化、维系和增加生物多样性;在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侵权人的行为均会不同程度造成生物多样性减损进而造成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的降低,除采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的措施外,通过核算责任人低碳行为碳积分并用于抵消其生态环境破坏行为造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既能够弥补相应固碳量的损失,也能够持续发挥环境司法教育、引领以及推动社会公众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功能。
截至目前,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已向审结的4件案件共7名被告人发出“低碳行为令”。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指出,要“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格局,共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家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试点”工作中提出,要“提高自主贡献、打造低碳司法场景、激励社会公众参与...探索包括碳普惠、碳积分、碳账户等在诉讼活动中的应用。”
人民法院在环资类案件中探索“环境损害→低碳行为→碳积分核销”的低碳行为代偿方式、通过令状制度将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人的减碳行为和义务以个人碳积分的形式予以量化,既是对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缓刑考验期行为约束要求的有益扩展,也是碳普惠机制在司法层面的有机体现和有效融入。
什么是“碳普惠”机制?
“碳普惠”机制是指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以政策鼓励、商业激励和碳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指出“加大绿色发展理念宣传力度,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健全法治保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碳惠天府”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正、广泛惠民”原则,以公众碳减排积分奖励、项目碳减排量开发运营为路径,着力拓展公众低碳场景、构建碳减排量消纳机制、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加快构建自生长、可持续的碳普惠生态圈。”
地球生态环境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是践行者、推动者,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变成一种理念、化为一种行动,不仅在世界地球日这一天,更在日常生活中自觉传承与坚持。
文字:生态庭
审签:黄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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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3-04
再次警告:野生画眉鸟,逮不得也养不得!
4月12日上午,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于广元市青川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全、谢某财多次共同在广元市利州区、朝天区、青川县等地林区使用捕鸟网猎捕画眉鸟。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全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13只,价值65000元(单只画眉鸟整体价值5000元);被告人谢某财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13只,收购画眉鸟3只,价值80000元;被告人李某彪非法收购画眉鸟7只,价值35000元。三名被告人非法捕猎、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其行为严重干扰了画眉鸟的生存繁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并签署低碳行为承诺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依法判决】
综上事实,法院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谢某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彪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谢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谢某财违法所得人民币540元,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处理其作案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某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2000元,被告谢某财承担生态损害赔偿1750元,李某彪承担生态损害赔偿750元;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鉴定费用6000元。
法官普法课堂:鸟语花香,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描绘,保护鸟类,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非法猎捕和驯养画眉鸟不仅会造成画眉鸟物种资源的损害,还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损和生态系统的损害。
画眉鸟属雀形目翁科噪鹛属,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2月1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后,画眉鸟已被收录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均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捕鸟”“训鸟”不可取!
“斗鸟”实“斗法”,当心自己进“牢笼”!
图文:辛安嫡
审签:黄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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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3-03
宝兴法院 我们上央视啦!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法治深壹度》栏目联合最高法新闻局、最高法环资庭,共同策划、创作推出的6集系列节目《环境司法护佑绿水青山》自2023年2月11日起在CCTV12(每周六18:20)播出。
第四集 《绿色发展》,该剧集以我院去年审判的全国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件详情为内容,充分展示了我院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夯实绿色审判路基、完善绿色司法制度体系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23日,全国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以来,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案件。大熊猫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最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全国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件庭审现场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自2021年4月建立以来,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立足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司法实践,深耕环资审判、生态修复、协同司法机制等内容,力求环资司法工作不负青山不负民,坚持以更高标准和更高效的司法行动护佑祖国绿水青山。
宝兴法院展示的盗伐林木案是四川省首例引入“碳汇”理念修复开展修复性司法案件,充分展现了宝兴法院在办理环资案件“碳汇”修复上的深度实践。
山高攀则至,路远须疾行。成铁二院将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心怀长远、躬身入局,在法槌起落间捍卫人间正道,在绿水青山中守护大美山河,为谱写新时代美丽四川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大的司法力量!
审签:黄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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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22-10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百啭千声随意移,
山花红紫树高低。
始知锁向金笼听,
不及林间自在啼。
——(宋)欧阳修 《画眉鸟》
画眉鸟作为我国特产鸟类,于2021年2月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0月17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数罪并罚案件。
2021年9月,何某某在青川县一片林地内,利用MP3播放器播放画眉鸟声音引诱野生画眉鸟进入投放有食物的猎笼中,两次共成功捕获野生画眉鸟6只。2021年9月14日,青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疑似野生画眉鸟活体6只和疑似枪支1只。同日,公安机关将6只活体画眉鸟移交青川县野生动植物中心后放生。
经鉴定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捕获的
6只画眉鸟为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同时属于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Ⅱ保护物种
整体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
经鉴定,从何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是机件完整并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6只,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意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文字:何开元
审签:黄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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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2-09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公开审理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案件
2022年9月23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罪一案。据了解,该案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以来,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该矿区已于2017年12月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要求依法予以封闭并施行自然生态恢复。
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和冯某(已死亡)为谋利,商议共同到“老槽沟”矿区内盗取铅锌矿石。为便于进入“老槽沟”矿区,三人雇人将国家公园核心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彻堡坎等,并雇人将小路上的植物砍倒,形成约一米宽的路。其后,三人先后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物品搬入“老槽沟”矿区,在矿洞内用电镐、錾子等盗采矿石约15天,凿获矿石约40吨。2020年11月,辛某某、冯某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跨塌,辛某某、冯某被垮塌的矿石掩埋,冯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重伤。
2021年8月,辛某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为将“老槽沟”矿区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后出售获利,强行打开主矿洞,用石头和混凝土对核心区内已经封闭的部分道路进行硬化,并购买6匹骡子并雇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20余天,二人盗运矿石约6吨。
同年9月,赵某某带领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老槽沟”矿洞内查看矿石,李某某等人及其使用的骡子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产生活7天,盗运矿石重量约4吨。后李某某在运送矿石过程中被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老槽沟”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重30472.02kg,铅平均品位15.65%,锌平均品位42.10%,价值106652元。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源月出庭,对专家意见进行说明:认为辛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铅锌矿、破坏国家公园的一系列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诸多直接的生态环境影响:在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矿产资源违背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造成国家公园核心区自然资源铅锌矿直接破坏;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矿洞坍塌并且后续无修复,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盗采过程对采矿区域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二人行为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局部受损,匡算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本案侦查人员洪雅县公安局民警邓杨平亦出庭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的现场勘验情况、生态环境破坏情况等进行了说明。
通过开庭审理,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当庭判决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天宝、赵关强为盗采盗卖矿石,明知“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范围内,仍违反上述自然保护地保护法规,相继采取破碎国家公园入口挡路石、砍伐道路两旁植物、用混凝土硬化部分路面、开启查封矿洞并肆意挖掘、使用以汽油等化石燃料为动力的机具、随意丢弃塑料外包装等生产生活垃圾等行为,以及任由参与盗采盗卖的人员和骡马反复践踏地面植被,不仅导致铅锌矿等自然资源被破坏并造成人员伤亡,而且对核心区内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等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增加矿铜坍塌可能以致后续无法修复。综上,被告人辛天宝、赵关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现场旁听庭审的还有省人大代表及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管理分局部分工作人员。
法条链接:
赵某某、辛某某的行为表现为非法盗运矿石,在罪名选择上为什么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而不是非法采矿罪?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其损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对自然保护地内特殊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辛某宝、赵某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擅自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盗采、盗运矿石,造成国家公园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以及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符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犯罪构成。
赵某某、辛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属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对法条竞合处理“特殊优于一般、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特殊法;在情节严重这一档量刑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重法。另,本案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罪将无法覆盖本案被告人违法进入核心区、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引发矿区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环境破坏行为及后果。故本案应当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量刑。
什么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增加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和国家级层面制定的《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省级层面制定的《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故意实施开垦、开发、修建房屋行为。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实施开垦、开发、修建房屋行为。“开垦”指对林地、农地等土地的开荒、种植、砍伐放牧等活动。“开发”指经济工程项目建设,如水电项目、矿山项目、挖沙等。“修建建筑物”包括开发房产项目等。同时,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开垦、开发、修建房屋行为,必须达到“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包括哪些方面?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对于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尚无明确的解释,应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认定。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通过对刑法第六章第六节16个罪名规定的“情节”“后果”类型进行分析,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在“情节”和“后果”方面包含:资源破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损害四种类型。故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规定的“严重后果”和“恶劣情节”,应当围绕上述四种类型综合予以认定。
文字:陈彧雅(根据生态法庭材料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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