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论文选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辨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辨析 唐恩情 (本文被《四川审判》2009年第1期、成铁中院《调查与研究》2008年第16期采用,并荣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四川审判》编辑部组织的2009年度全省法院系统“成华杯”有奖征文优秀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一直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最有争议的一个罪,尤其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争论颇多,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打破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常规,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是我国传统刑事证据理论中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和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理由是该罪中规定的“说明来源”,被告人受到说明财产来源合法责令后,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来源的责任和义务,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否则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由此认定这是适用的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打破常规,仍然采取了我国传统的证据规则,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该罪中规定的“说明来源”,只要求被告人说明来源,法律也并没有要求被告人举证说明自己无罪,至于“说明来源”的真假,仍由公诉机关举证予以证明。笔者对于第一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这种观点片面且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均认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该罪,只要运用证据证明其占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时,举证责任就已完成,剩下来的主要举证责任则由被告人承担。而被告人为了避免受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就必须想方设法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财产来源合法和正当,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甚至更有激进和大胆的观点认为,公诉机关只要举证出被告人有超出其正当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不需要举证被告人的巨额财产来自何处。这样一来,本应由公诉机关承担的刑事举证责任则转嫁由被告人承担,颠倒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损害了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结合刑事诉讼法理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