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9-30期
法 院 调 研 第30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年9月6日 毒品案件中的推定问题研究 宾伟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带来的困惑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依照《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这一界定,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要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在主观意志方面,行为人对这种必然要出现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是一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前者反映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所追求的犯罪目的,而后者反映出行为人在追求行为目的时的一种罪过心态。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故意犯罪的基本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就不能构成上述《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 然而,我国《刑法》对认定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任何规定,也未作任何约定,为此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因而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较多地出现了抓而不能捕、捕而不能诉和诉后判无罪的情形,给一些涉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时在严格依法办案理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也使我们产生了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困惑心态。 例如:2002年3月18日晚10时许,XX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XX检查站设卡查缉毒品,对一辆客车进行例行检查。从一号铺位下面搜出一个圆形皮带轮,并且是用焊条全部焊死。侦查人员怀疑有问题,便用电钻将皮带轮钻个洞,结果发现内藏海洛因2780克。在侦查中,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何哈录与陈牙黑牙。在侦查讯问阶段,何哈录交待一个叫伍十三的老乡让他把这个东西带到成都;陈牙黑牙交待是伍十三让他监视何哈录把1公斤的海洛因带到成都。但到了起诉阶段,陈牙黑牙改变口供,称伍十三是叫他监视何哈录,但运输的并不是毒品而是1公斤黄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牙黑牙已经改变了口供,能够证明其明知毒品的证据不足,建议撤销此案。最后,公安机关只好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放掉。 二、国外对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规定及认定方式 国外一些国家刑法有严格责任犯罪的规定。《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本条第一款所列罪行的知情、故意或目的等要素,可根据客观情况加以判断。”这一规定表明,主观心理要素的证明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即不能以行为人供有则有、供无则无,而应当将主观心理要素的证明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比如,英美证据法早有规定。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6条规定:在被告人的身体或者被逮捕的地点发现可疑物体、物质、痕迹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这些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法官和陪审团即可据此作出对于被告人不利的推论,即推定“明知”。换言之,在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对所持有的物品有了概括性认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国外完全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并不意味着因此而降低了对控诉方的证明要求,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是两种常见的证明方法。 在毒品犯罪的处理中,要降低控诉方对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移的就矢”,即规定严格责任犯罪,免除控诉方对于主观心理要素的证明责任;另一种则是采取“推定”的做法,实质性地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从而减轻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看,对完全的严格责任犯罪,人权法院明显持不信任态度。认为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国内法院必须保留“真正的评议权”,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必须说明犯罪的“意图要件”。对于“推定”,欧洲人权法院要求将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三、毒品犯罪适用推定的基本规则 在认定毒品犯罪主观形态上,很多国家采取犯意诱惑、数量诱惑或机会诱惑,即实践中的警察圈套、诱惑侦查。还有一种方式很特别,如英美国家,采取严格责任,只要有这种行为,就推定有犯罪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我国可以使用警察圈套,但不可能用严格责任。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事实推定怎么适用?要遵循自由心证的基本法理。自由心证的基本原理是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被告人是否有罪,由裁判者根据逻辑法则、经验法则、个人良心,自由认定。如果根据自由心证的原则来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涉及到经验、理性和良心。在中国,事实推定往往发生在主观方面的证明,被告人没有口供或者有口供又翻供的情况。事实推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既然是推定,就必须有基本事实。推定的基本事实,是法律上的拟制,是法律事实。任何推定的现实,必须有充分的基础事实。第二,必须有法律行为。如果连运输行为都证明不了,如何证明有运输毒品行为?所以,推定并不意味着证明标准的下降,相反,推定的事实必须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它要求最高的证明标准,这是必须坚持的。因此,孤证是不能定罪的。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不能定罪的。第三,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一旦被认定,这种推定在理论上要让被告人承担说明责任,即证明责任的转移。因为推定是对被告人不利,被告人承担说明责任,有利于其行使辩护权。最后,被告人反驳、辩解,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如何理解?按照国外的标准和理论上的共识,推定责任不可能像证明被告人有罪那样百分之百,只需要达到高度概然性即可。借用英美法系的概念,即优势证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推定属于事实推定。这种推定是以抽象的人、一般的人为哲学基础,以人的共性为出发点,由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知未知事实的推定方法。在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普遍的共存关系。依照经验法则,当基础事实出现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会出现,两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例外。 四、毒品犯罪中证据的特点 毒品犯罪与其它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犯罪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缺少被害人报案;毒品交易隐秘性强,很难被外人发现;毒品犯罪往往是跨国、跨地区的长途贩运,流动性强,呈现出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缺少犯罪现场;情报工作和技术手段在侦破毒品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毒品犯罪证据与其它普通犯罪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