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切入点谈征信信息的法律保护
论文提要: “征”是指征集,采用;“信”是指你诚,我信。简单来说,“征信”就是证明一个人的可信赖值,然后在以其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与应用为基础而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被运用和评价。大家最直观的关于一个人“征信”最重要的载体就是个人征信报告。一份2页纸的个人征信报告对一个人的生活工作至关重要,其中包含了重要的法律权益。本文从解读个人征信报告构成法社会视角,分析了信息主体遭受法益侵害时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立法理念、监管举措,法规保障,实现我国个人征信立法的完善及信息主体的法益保护。全文共计9551字 主要创新观点:校园套路贷、个人信息泄露或被倒卖等事件频发,个人权益被侵害,现有的法律制度跟不上征信行业的发展速度,征信运用与管理中“乱象”丛生。本文将分析以征信报告为载体的个人征信中蕴含的的法律权利,并且结合相关案例看现在面临的司法困境。并借鉴他国经验,提出我国个人征信的保护方面的提出一点法律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提升立法层级;提升行业自律性,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强互联网领域个人征信的监管;加强侵害个人征信权益的责任追究力度等。最终形成征信行业良性发展与个人征信信息有效保护的良好局面。以下正文: 引 言“征信”被运用到各行各业中,成为评价一个人信誉度的重要标尺。但是“征信”行业在如此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更新跟不上“征信”发展的速度等。个人对于征信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知道概念的多,真正了解的少,对于一份简单的征信报告中蕴含的法律权益可能知之甚少,只是概念上知道“很重要”。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校园套路贷、个人信息泄露或被倒卖等事件成为公众视野热搜,因个人违约行为及征信机构基础信贷业务系统设计、制度规范、人员操作及数据报送环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成为征信运用与管理中的“乱象”。而体现在司法领域上,就是以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及担保合同纠纷等类型的金融商事审判案件。所以本文将具体分析征信报告中蕴含的法律权利,并且结合相关案例看如何应对这些法益被侵犯后的维权,以期能为个人征信的保护提出一点法律建议。一、征信发展历程目前,我国征信业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以政府为背景的征信机构为主导、各种商业运营征信机构共同协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如图1)。征信行业发展历程分为探索、起步、发展、市场化等四个阶段。(一)探索阶段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首次提出“社会信用”概念,开启了我国征信体系的探索之路。1995年,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试探性与国际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Dun & Bradstreet,D&B)合作,相互提供中外企业的征信报告,以此来满足涉外贸易往来企业征信信息的需求。起步阶段。1997-1999年,我国率先在上海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后成立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征信服务实现重要突破。2002年,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建成地、省、总行三级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查询,我国征信业逐步走向正规。[1]发展阶段。以人民银行未建立主体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弥补了我国个人征信业的空白。2013年3月,《征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细化监管措施,规范行业准入门槛,央行出台配套制度《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征信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市场化阶段。2015年8家市场化征信机构[2]成为个人征信试点机构资格,征信体系开始了公私并存的时代。 2018年5月,被誉为“信联”的百行征信挂牌运行,弥补了央行征信数据未能覆盖的领域,标志着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形成公共征信与市场化征信并存的双规制体系。[3]二、个人征信报告的维度极大扩展在个人征信报告内容上主要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个人信贷信息、信用卡及互联网金融等消费信用信息、行政许可与法院强制执行信息、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这些个人信息中蕴含着大量的个人征信权益。迄今为止,征信系统已经进入了第二代,二代征信报告与原有的征信报告在内容上更为详细,涉及也更为广阔。在第一代中逾期、呆账等信用记录保留的年限为2年。而现在规定自中止之日起保留5年,征信有效期内保留时间越长,可以让一个人的信用财富得到更多的积累。长久的良好的信用可以一个人被更好的评价,从而更容易的获得融资机会。但是事由两面性,这也就让个人的必须更加注意自己的征信记录,否则将会影响个人的工作生活。显示“共同借款”。现有征信体系下,假离婚来获取购房资格,享受购房优惠等也将成为历史。因为夫妻双方征信均体现负债,夫妻即使离婚后,非主贷人再次购房仍认定为有房有贷。规定各机构采集时间。征信信息更新时间由原来的一个月或更久精减到采集时点为“T+1”模式报送数据,随着现在数据信息更新的不断加快,你今天的违约行为明天就会体现在征信之中。所以现在打车爽约、网点差评等一些在平时不容易被注意到的事情也变得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很可能成为信用“污点”,影响买房等大事。体现分期时间和分期金额。这也将改变以前将车贷、装修贷等本属于贷款的科目划分信用卡分期的历史。之前这些情况不算负债,不影响房贷等的申请,而现在这些贷款都将计算入贷款总额。现在很多购物平台、金融APP都提供一定额度的小额贷款,这些也都将计入一个人的贷款信息。很多银行规定每月的贷款还款不超过收入的60%,所以贷款需谨慎,不然一不小可能就会在买房等真正刚需贷款的时候遇到麻烦。完整信息采集范围。以前信息采集少且不完整,目前则要求完整展示个人基础信息及配偶信息,手机号码和居住地点等信息都不会被遗漏,变化过程也会被记载。信息维度空间极大的扩展,从消费平台可获取个人消费者偏好、消费习惯等,从社交平台可锁定用户的社交圈,定位人际关系,从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获取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理财投资方向等。而与此相对于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现有格局,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制度要求上,征信系统坚持目的性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安全原则、主体权益原则、依法合规原则。三、国内外征信业立法概况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国际上推陈出新的规则以及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现状,使得本已处于较低法律位阶的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基于此,适时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征信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至关重要 。(一)我国征信业立法现状就现在的情况而言,我国征信业虽然呈现一个高速发展的态势,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还只能算是初级阶段。正是由于征信越来越重要,在个人生活中的更多的被需求,相关问题和矛盾不断的显现出来,所以关于个人征信保护的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但是对于此的相关的立法还有待于完善,相关法律的位阶较低。2013年,《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配套制定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构成我国征信领域最主要的法律规定,旨在加强对金融业征信领域和商业征信领域的监管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该《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将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对征信信息的采录、运用等进行了规章制定,享有五项基本权利,同时制定了征信信息采集、查询、使用等相关征信业务规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规定了采用非法手段取得个人信息,或者非法销售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非法获取和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在刑民等其他领域的立法中也有关于此的相关规定,但是较为零散。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第条,其中修改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及扩充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2017年5月,最高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财产信息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在定罪量刑上对标相应刑罚。[4]其次规范互联网运用方面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我国现行的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标准,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价为亚洲数据保护的倡导者。[5]同时地方制定相应的为的地方规章以强化对行政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与商业征信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探索新的符合经济发展需求。如上海市采取“政府+市场”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浙江省阿里征信模式、宁夏市“立信+竞信”绿盾征信创新模式等。(二)国外的立法现状1.美国信用立法体系拥有百年历程的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化征信体系。在企业征信领域,有穆迪、标普等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征信服务,也有邓白氏这类老牌征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征信服务。[6]近年来,为适应互联网时代个人征信数据化发展趋势,美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不断推出新规定。例如,2017年5月至7月,美国艾克公司网站遭受黑客攻击,导致8700万人的重要身份信息及后台数据库表信息被窃取。为此,2018年6月,美国加州会议通过《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该法案旨在对征信机构如何收集、使用和披露数据的进行监管,对违反者予以量刑定罪,恰恰抓住了保护个人数据,取得了核心成效,值得我国适当借鉴。2.欧盟公共征信模式 公共征信系统主要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承担,其任务是为银行信贷机构与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社会和私营征信机构披露公共信息。[7]私营征信机构主要在一些垂直领域从事信用调查和咨询工作,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服务。3.日本行会征信模式日本采取的是严格保密用户的信息,并且不带有赢利的性质。征信业管理方面,基本上是由行业协会代替政府监管,会员制下的私营征信机构严格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四、个人征信所包含的4大基本权利2018年以来,《中国之声》等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多起由互联网金融消费贷款、大学生校园贷、信用卡纠纷等引发的个人征信信息异议的典型案例,得到社会学术各界的广泛关注。新形势下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工作中,涉及征信领域信息主体的法益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法律权利,具体内容表现为信息主体的同意权、知情权、重建信用记录权以及司法救济权这4项主要权利。[8]基于此,本文具有代表性的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案件入手,探讨这4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和维权方式等。(一) 同意权。同意权[9]是指信息主体授权给相关的征信机构查询其个人征信的行为,并指定使用用途的权力。在现阶段,赋予信息主体同意权即是我国征信立法为实现隐私保护与征信效率之间的平衡和良性互动所做的制度设计。这些条件的设置使同意权与知情权有了更加适洽的联系,体现出知情同意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