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9-23期
法 院 调 研 第23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年6月22日 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解与思考 唐恩情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赋予了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即在案外人提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时,案外人、当事人都依法享有异议之诉的权利。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执行程序篇章中涉及到案外人异议之诉。虽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其出台后由此建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但是,我们对案外人异议之诉这一制度仍很陌生。后来于2008年9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对此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规定了原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诉讼程序、是否停止执行和提供担保以及由此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问题等方面的内容。可是,新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供参考,《执行解释》也只有简略的操作规则,涉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许多问题不十分明确,不利于正确操作,还会因各地法院或法官的不同认识而容易造成审判实践中执法不统一的现象,而且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也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因此,有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也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和空间。下面,笔者就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适用范围、原被告确定、提起诉讼的事由和时间、管辖法院、适用诉讼程序以及停止执行与提供担保等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 从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而言,其诉讼的成因、目的、提起诉讼时间以及标的物状态等方面均有许多不同之处,实际上它是一种较为特殊类型的诉讼。 一方面,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来看,允许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显然是将其作为执行中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诉讼的目的也不是单纯地确认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而是案外人在提出异议无效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诉讼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如果案外人提起的诉讼是一种通常情况下的民事诉讼,完全没有必要在执行救济制度中作出专门的规定。还有,从我们平时掌握和了解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中的第三人异议之诉,这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相似之处,是与我国其他类型民事诉讼不相同的诉讼。 而且,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其自身还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必须以案外人异议为前提,它是案外人异议的后续程序。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之中,其最终目的是在于能否排除执行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其实很窄。 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的内容来看,我们不难理解,其所谓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案外人提出异议所针对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执行的标的物,而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所针对的标的物,案外人异议不涉及到原判决、裁定本身的对错问题,仅涉及对执行标的物本身的实体权利争议。也就是说,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只是针对执行过程中因采取执行措施所指向的执行标的物,也只对执行标的物本身实体权利提出争议,与原判决、裁定本身指定的标的无关。 三、原被告的确定 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其当事人应当如何确定呢?案外人异议之诉本质上也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因而应当有明确的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