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统计分析 审判调研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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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
调研09-17期
    17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618   法警押解、看守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于泳   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法院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其作用是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无法替代的。司法警察的重要工作职责。一是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二是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是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七是执行死刑。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作为我们基层法警来说,最重要的职责还是一是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因为没有良好的法庭秩序,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看管,将会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可能导致庭审活动的中断甚至无法进行。 值庭,即警卫法庭、维持审判秩序,提解、押送被告人是法警对主要也是重要的职责之一,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押解人犯,看管被告人存在的问题与相应对策。 一、押解人犯,看管被告人存在问题 1、警力配备不足存在的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押送被告人的时候经常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按照规定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押解。按照我们通常的做法在警力不够的情况,抽调法院其他部门的人员予以协助,这种做法是非常不科学的。毕竟其他干警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如果遇到突发情况,应对能力很差。值得一提的是,我们没有配备女法警,在押送女性被告人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且男法警不能随时随地跟随女性被告人,特殊期间如果被告人出现突发情况而无法得到有效的预防和制止。 2、囚车存在问题 囚车配备不足,押送时不利于防止同案被告人之间相互串供。虽然在押送时押送人员向被告宣读了不准相互谈话规定,同时也有专人看守,但是不能排除同案被告人使用其他方法串供。因此更好的办法还是同案被告人分别用不同的车辆押送。 3、羁押室存在问题 目前,我院有三个小型羁押室。一般情况下,能够满足我院开庭时羁押候审被告人需要。羁押室所存在的问题,全部没有封顶,虽然现在已经在三个羁押室里面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但是由于我院装备落后,没有配备手提电脑,监控摄像头的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特别中院很多时候会使用我院审判庭,被告人都是重型犯,因此加盖封顶是很有必要的。 二、解决押解人犯,看管被告人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针对警力配备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理由周边资源,和公安系统建立长效协作机制,针对重大案件,被告人众多的情况,请公安机关协助押解人犯,看管被告人。女性被告人的问题也可以请公安机关派出女性警察予以协助押送看管。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时候我们也是这样执行的。 第二、关于囚车的问题,目前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可以解决,毕竟作为基层法院,装备配置有限,并且重大案件,被告人众多的情况占的比例非常之小,出现此种情况,加派其他警用车辆押送被告人的办法还是可取的。 第三,关于羁押室的问题,目前正在准备加盖封顶,加固门锁,预防一切有可能发生被告人意图潜逃的威胁。确保庭审活动正常开展。 要尽好押解人犯,看管被告人的职责,保障庭审活动正常开展,除了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意外,更重要的是要让每一位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因此我们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切实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加强业务技能训练,找准着力点,做到训练目标明确化和训练措施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拥有了一只高强素质的法警队伍,再加上优良的物质装备,在值庭中尽心尽责,才能确保庭审活动顺利的进行,将犯罪人员绳之以法。同时这也是法警工作对审判事业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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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
调研09-16期
    16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618   浅议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罗艳萍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管理工具,它已经超越了原来“成本和费用控制”的意义,而是从企业系统的角度,把它纳入企业战略管理体系中,把预算过程当作一个计划过程。而不是仅仅当作一种纯粹的业绩衡量和控制的工具。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所有企业管理者都在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减小财务风险、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大利润空间,如何使企业沿着战略规划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内管理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在预算管理领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而全面预算管理因其特有的优势成为管理者在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大型企业加强集权管理、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充分利用资源、把握机遇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系统方法,用来分配企业的财务、实物及人力等资源,以实现企业既定的战略目标。   按照企业涉及的业务活动领域,全面预算管理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和财务预算。业务预算是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经营业务的各种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预算等。资本预算是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等。筹资预算是预算期内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等。财务预算是总括企业各项预算结果的预算,是全面预算体系的最终环节。  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在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为了满足经营需要,企业应建立包括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办公室和预算执行组织的预算管理组织体系。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全面预算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在预算管理组织体系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拟定预算目标和政策,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预算,协调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等。   预算的编制依据主要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及同行业历史时期的有关数据、企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等。生产预算主要根据生产能力、材料及人工消耗定额、物价水平和必要的库存等因素编制。财务预算则根据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预算目标在预算管理中的作用很关键,正确确定预算目标,可以使预算编制更加合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可控性和预算评价的准确性。因此,企业在确定预算目标时,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目标的长期性和短期性的关系。企业确定预算目标应从发展的全局出发,以资本增值为导向制定竞争战略目标,充分体现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战略。 二是正确处理目标的理想性和现实性的关系。企业在确定预算目标时,首先应按照最高水平确定理想目标,然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水平合理确定现实目标,使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并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以利于预算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是正确处理目标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的关系。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复的预算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属单位必须执行,一般不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这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预算编制的基础不成立,执行企业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整。   预算管理的执行与控制  预算的执行与控制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预算的分解、执行和调整等内容。   预算的分解是对预算指标的细化和落实过程。经过批复的预算下达后,预算执行部门应将其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经济活动的依据,将有关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预算的执行是预算责任主体落实全面预算管理措施,并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目标的过程。预算的执行应以现金流量为重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制度,降低现金支付风险。   为确保预算目标真正得以实现,企业在预算期内应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实时记录,变事后监督为日常监管。财务部门应实时记录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按照预算所属部门进行登记,严格执行费用预算警示制度,严格限制无预算开支。   二是定期报告,加强过程控制和追踪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建立预算报告制度。预算执行单位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提出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必须随时报告。财务部门通过各类报表监控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以及差异对预算目标的影响,并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是适时考核,确保预算管理的有效性。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相关人员薪酬与预算执行情况挂钩,各预算执行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与预算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由有关部门定期考核并公示结果,对于超过预算的单位定期下达预警通知。   实行预算管理的启示 预算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法有力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也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一些启示。   首先预算管理要以资金平衡为准绳。对现金流量的管理,应按照收支“两条线”对现金流入、流出进行控制,认真核实后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企业应通过资金月计划、旬调度,合理调度资金,及时发现并解决资金周转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资金利用率。此外,对于资本性支出项目的预算管理,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没有资金来源或债务风险过大的预算。编制现金流量预算时,要适当留有一定的预备资金,以保证预算内一些不可预见费用的资金供应。   其次是对预算管理要适时监控。企业应把握有效控制和信息反馈两条原则。有效控制要求控制权牢牢掌握在第一管理者手中,使年度和月度实际发生值与预算值的差距保持在一定范围内。信息反馈则要求财务部门与销售、采购等部门保持实时信息沟通,对各部门预算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不断调整偏差,确保实现预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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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10-01
调研09-15期
    15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610   从本案谈国有企业职工从事公务行为的认定   王康英   某铁路车站调度员(国有企业职工),负有一定的组织、管理铁路运输生产职责。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车站调度员之职权,请求上级调度下达编组命令,为货主编排空车到某车站,多次为其配车,并收取每车200元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对该调度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公务行为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条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比较原则,范围不够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对国有企业职工从事公务的行为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常产生较大的意见和分歧,难以把握。本文就以国有企业职工从事公务的行为构成等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公务”的含义及性质 “公务”从词议来讲是指公共事务。而公共事务既包括国家公共事务,也包括集体的公共事务。国家公共事务是指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科技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它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点。集体公务是指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管理中的公共事务。 对刑法上的“从事公务”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我国刑法未对公务作任何限制,因此公务既包括国家公共事务,也包括集体公共事务。笔者认为,“公务”是指从事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共事务的行为,而不应该包括集体公共事务。因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着重强调了“国家机关”,根据这一概念,从事公务首先限制在国家机关中,即“从事公务”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身份是前提,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便没有资格去从事公务。而“从事公务”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只能是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立法这样规定,就是将那些从事集体公务的人员,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中排除。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看,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仍然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资格。他们或者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具有上述身份之人所从事的公务也只能是国家公务。 二、“公务”与“劳务”的区别 所谓劳务,是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为主所从事的生产性、经营性和服务性的活动。它与公务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具有国家权利性、职能性和管理性的特征。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主要是靠提供自己的体力和智力来完成的,是在管理者的组织、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 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虽然他们是国家机关的在编人员,但他们的工作职责是一种服务性质的,不具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性质。那么对国有企业职工所从事的是以自己的工作便利条件收取当事人的好处费能否认定为从事公务的行为,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国有企业职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行为。理由是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是工人,其工作职责是根据上级调度所的命令,对本站的货物列车进行解体、编组等。对铁路运输生产不具有组织、指挥的职权,只是利用和铁路上级调度所的相关调度员有工作联系的便利工作条件,请求上级调度所相关的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将空车排到相应车站。该国有企业职工的行为本质上利用的是其劳务工作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也就更不能说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国有企业职工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从事公务的行为。理由是该国有企业职工具有职务的权利,有编制作业计划、调车作业计划、组织完成解挂、编组、取送车的职权,应视为是对铁路运输生产具有组织、指挥的职权人员,其从事的是组织、指挥铁路运输生产的职务活动并非以提供劳务为主要特征的生产性、服务性、保管性的职业活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根据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当以“从事公务”论,而行为人在什么单位任职、是否有干部身份,均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根本标准。二、该国有企业职工是车站调度员,具有对货物列车进行解体、编制阶段作业计划、调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指挥的职责。该行为符合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标准,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该调度员也需要和上级调度所相关调度员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对上级调度所相关调度员具有一定的制约性。在铁路企业这种特殊的行业中,上级调度所调度员也要利用下级车站调度员的职务之便为自己的朋友办事。因此,上级调度所相关调度员在一般情况下都会满足其要求。也就是说,在上级调度所下达调车命令后,该车站调度员在没有得到货主的好处时,也可以不给货主安排车,他可以将该车排空放走,可见该车站调度员职权的重要性。所以,该国有企业职工的行为符合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标准,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其行为应认定为从事公务的行为,该国有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500 00元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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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10-01
调研09-14期
    14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610   试论“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庞晋川   罪刑法定是指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而法治国家则表明一个国家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管理国家的。这二者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联系呢?本文试就我国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之间的关系略谈已见。 一、罪刑法定概说 1、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罪刑法定可以概括为一句法律格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和处什么刑,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2、罪刑法定的由来 罪刑法定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英国的1215年大宪章,但到美国独立和法国革命时期,才逐渐以明确的形式规定在宪法或法律上。如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法律必须严格而明确地规定必要的刑罚,任何人不依据犯罪前制定公布的法律,不受处罚。”1810年的《拿破仑刑法典》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不论违警罪、轻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法律未规定处罚之。”以后,罪刑法定又被其他国家法律所吸收,如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条、1880年日本旧刑法第2条、1956年《泰国刑法》第2条等,均明文予以规定,从而成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其作为和不作为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上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被认为有罪。对于犯罪行为,不得科处比实施行为当时应适用的刑罚更重的刑罚。”1966年联合国大会也采纳了这一原则,1976年生效的国际人权规约(关于市民的及政治的权力的国际规约)第15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至此,罪刑法定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 在早期的一些著名学者中,如德国的费尔巴哈就明确指出:“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在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它们的标尺是实际的损害,”“每个公民可以做不违反法律的一切行为,但是违反了法律应受到惩罚。”这些刑法学理论现在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 资产阶级从理论上提出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时代盛行的罪行擅断主义,是刑法理论和刑法立法、司法的一次根本变革,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3、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1979年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和刑罚的总的原则以及对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当时考虑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同时鉴于当时我国刑事立法还不够完备,明文规定需要追究的刑事行为不够完全。为了避免漏掉由于各种特殊情况而出现的无明文规定,但又应该惩处的犯罪,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有严格控制的类推为补充的原则。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对于有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基本刑事法律是在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17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课题。客观形势的发展,对刑法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要求。1997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部刑法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总则部分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进一步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刑法分则体系进一步予以了完善。其中,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法律类推制度。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完备、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对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治国家的内涵 1、法治国家的含义 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司法及法律监督等活动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一种治国方略和思想主张。法治属方法的范畴,通过这些方式所管理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 2、不同社会的“法治”具有实质的不同 “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古代中国,“法治”主要被理解为一种统治国家的方法。如《吕氏春秋·察今篇》中说,“治国无法则乱”。是说治理国家与建立适合今天发展了的相应法度是极为重要的。它为秦统一六国和治理国家提供了思想武器。“法度行则国治”是春秋时管子的法治观点。意在依靠建立的各种法律制度,并遵循它来治理国家。“法明则强慢法者弱,”这是韩非的法治思想。意在法治严明的国家就强盛,对法治漫不经心的国家就衰弱。等等这些“法治”学说和主张,被统治者采纳后,按其意志制定为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统治人民的工具。 在封建主义社会,“法治”与封建统治者的结合,使“人治”条件下的“法治”成为一种封建专制的统治方式。在立法上,皇帝就是最高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法律。法律维护的就是皇权,就是贵族、官僚、地主的法定特权。他们所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用法保护封建主的私有财产权和等级特权,确认农民或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和政治上的无权地位,镇压农民的反抗,调整封建主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经历了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发展阶段。总体上说,资本主义在这两个阶段都是比较重视法治国家建设的。在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主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财产所有权,调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由发展,对工人阶级采取“暴力”和“缓和”的方法进行统治。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要利用国家权力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借以缓和阶级矛盾,同时加强暴力的镇压。在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资本主义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也不断有所进步。如有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注重各个领域的立法;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力;加强了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等等。资本主义的“法治”对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这不能改变资本主义的法治本质,凡是涉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时,他们的法制也就可以肆意破坏。 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十分注重法治国家的建设,在立法、司法及用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社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在“文革”十年中,我国的法制遭到极大破坏。政策代替法律,“人治”代替“法治”,权大于法,酿成了极坏的恶果。 中国在此之后,开始恢复民主法制建设,加快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治国基本方略和主要执政方式,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提出。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六大上,又明确提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对依法治国提出了目标要求。党的十七大上,又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使依法治国的理念更加坚定,方向更加明确。 三、罪刑法定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罪刑法定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法治国家社会进步、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的重要特征。 罪刑法定是刑法制定和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和保证。而刑法又是法治国家管理国家、管理社会诸多法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的任务与法治国家的目标是一致的。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刑法任务的实现。我国刑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规定明确反映了刑法惩罚与保护的功能。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根据这一原则,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适用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严格依法确定。凡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再比照有关条文定罪处罚;凡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照刑法对该罪所规定的具体刑罚作出正确裁判。任何背离刑法条文规定,任何不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刑法的裁判,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我国1979年刑法只有两编192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实施,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产生,之后17年来,国家立法机关又根据需要先后制定颁行了24件单行刑法,同时在80余部经济、行政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附属性刑法条款作为必要补充,增加罪名100余个。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将分散的22个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编入了刑法,条款增加为452条,增加了260条。从而使这部刑法更加科学、严肃和完备。 确立后的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有与之适应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因而也必然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反过来,良好的法制环境又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创造条件,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近千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地方人大也制定了相当量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民事、刑事、行政三大基本法为骨干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得到最好的体现。法治国家要求严格司法,而司法的核心就是公正。要做到司法公正,就必须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各级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体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严历惩处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黄、赌、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在对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的审判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等原则定罪量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稳定了社会,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综上所述,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历史的渊源,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充分保障人权,依法施治的表现。而法治国家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国家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作为政法战线的干警,代表的是国家的法制形象,代表国家司法,我们就要更加注意自身的言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要重证据,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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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
调研09-13期
    13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610   西铁法院干警思想动态调查   刘成德   一、西铁法院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西铁法院干警编制35,现员26人,(含2名二线人员)。学历情况,现有硕士研究生1人,研修生1人,本科学历19人,大专学历6人,高中学历1人。全院干警年龄结构情况,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9人,3645岁之间有10人,46岁—55岁之间的有7人,56岁以上的有2人。政治面貌情况,现有党员人数22名(其中预备党员1名)。团员3名,群众3名。 二、西铁法院队伍的基本估价 在队伍建设方面,西铁法院历届党组始终坚持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为目标,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线,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干警头脑,用中国共产党的崇高理想、信念、优良传统作风,以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干警,努力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在中层干部的履职能力建设、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 (一)中层干部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因开展政治学习的方式方法较为单一,干警中普遍存在对政治学习不敢兴趣,认为抓政治学习是虚的,政治教育活动过多,政治学习坐不下来,怕影响工作找借口请假的情况有,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二是履职能力建设方面,西铁法院现有的6名中层干部平均年43岁,与兄弟法院特别是一些地方法院相比,年龄偏大,这些同志经多年的锻炼后虽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必竟不是政法院校科班毕业。因此,在履职方面仍然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状况,主要表现在部分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方面,处理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方面,还有协调上下左右之间的关系方面等等。三是工作作风方面严、细、实不够,缺乏雷厉风行的作风,有的以身作则表率作用不是很好。这主要是因中层干部较少,内部岗位交流欠缺,故在个别中层干部中难免产生惰性的习惯性作法。 (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是普遍存在的对政治业务知识的学习缺少动力支持,在政治理论与审判实际相结合的把握上还有差距。比如“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运用上就结合不是很好,习惯于用惯性思维和做法来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就案办案。即强调法律公正的同时,常常会不自觉地忽视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是法官队伍严重断层,后续力量不足,西铁法院现员中一线办案的法官包括中层干部在内仅有6 人,这在客观上已制约了法院的发展。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逐年增多,而新分配的大学生又很难通过司法考试,即使过了关,还要等两年后才能走上审判工作岗位,人才补给过程的周期较长等。 三是现有法官的实际办案能力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要求,部份审判人员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妥善处理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能力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把握大局的能力、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运用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驾驭庭审的工作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都存在这样那样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是法官的工作作风方面缺少严、细、实。比如法律文书的严谨仔细还不够,法律文书的规范和文书的说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法官吃苦精神、奉献精神不好等等。 五是部份干警思想不够稳定。主要原因是西铁法院地处偏远山区,生活条件、干警子女受教育的环境都不是很好;面临司法改革,干警对未来的归属有一定耽忧。这一点,在部份中层干部同样存在一些活的思想。 四、意见建议及对策: 针对目前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法官队伍建设,应加强以下工作。 (一)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灌输式的教育手段还是不能丢,辅助以理论学习考核与能力评价挂起勾来,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有一个目标管理要求最好,达不到的与能力考评挂勾。 二是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的“三心”意识,加强这个方面的教育工作。中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工作上。通过教育工作要使中层干部树立起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 三是能力建设方面,进一步深化“一岗三责”制度的落实,中层干部述职、中层干部月写实、中层干部的岗位交流、岗位培训等手段并用,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实行谈话、戒免、停职的等组织手段,不断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建设。 四是对工作作风作风方面的标准定位,重视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敢于管理, 严格要求,要把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贯穿于本部门的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二)法官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要坚持,方式上仍然要坚持灌输式与疏导方式相结合。注重理论的学习理解与审判工作实际的结合运用。政治理论的学习要与评价一个法官的道德思想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起来。 二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法官断层问题,保证法院办案力量正常补给。从我院的实际情况看,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强考试培训力度,争取在司考上有一个大的突破。同时,合理分配和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审判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履职能力建设。主要途径有学历培训、短长期培训、庭审观摩、考察观摩、专题讲座、岗位交流锻炼、挂职锻炼等等。另外充分利用我院与凉山学院联办基地的有利条件,加强在法学理论交流、审判工作调研、疑难案件探讨、庭审考评等方面的合作。通过一系列手段和途径不断提高法官的履职能力建设,努力营造和推进建立学习型法院的良好氛围。 四是健全党组织,坚持正常的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两个作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作用。当前我院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党组织与工会组织的归属问题。 五、把握的重点 (一)切实做好干警队伍的稳定工作。根据当前我院院所面临的处境和干警队伍的思想状况,一定要把稳定干部队伍的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教育全体干警,以高素质迎接时代的挑战,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加大对干警队伍的文化业务素质教育,以高素质迎接改革的挑战;二是要广泛地开展谈心活动,和风细雨,情感于人,特别领导干部要以自己廉洁正直的人格魅力来影响教育部属;三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干警解决好福利待遇问题,特别是干警的住房、子女就业、上学和疾病等问题上,一定要多了解掌握情况,多关心爱护,使干警切实感到单位的领导关心,党组织温暖,从而使干警从内心激发出干好工作的热情。 (二)要十分重视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制约力度。实践证明,监督的规章制度完善,其所取得的效果就非常明显,否则放松了监督制约作用,必然导致个别干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干警队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正面教育,使其用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导向自己的行为,不断加强警示教育,切实在灵魂深处构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要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构筑起组织纪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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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09-12
调研09-12期
    1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9610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西铁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花桂荣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讲话中强调,人民法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理念正确、审判公正、执行高效、队伍廉洁,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提出法院要在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上下工夫,要在司法为民上下工夫,要在执法办案上下工夫,要在队伍建设上下工夫。 按照中央、铁道部党组和铁路局党委以及最高法院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要求,我们对制约我院发展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深入调研,对下步改进措施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当前我院存在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当前,我院主要存在以下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和不足: (一)人员方面 1.班子 一是思想观念上的不适应。我院地处凉山,地势偏僻,信息闭塞,班子成员有思维定势,思路狭窄,观念陈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期待的要求,感到压力大。二是班子决策、组织、协调能力不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不够多。三是对政治思想工作要求标准不够高,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学习不够深入,结合实际,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好。四是抓廉政建设办法不够多,也不够深入。对干警八个小时以外业外活动了解不够,管理难度大。五是抓班子自身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的措施办法还不够多,效果不够好。 2.中层领导干部 一是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视不够,认为政治教育活动过多,政治学习坐不下来,存在一手硬,一手软情况。二是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事业心、责任心不强。三是履职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中层干部组织协调能力不强,处理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能力不够。四是工作作风严、细、实不够,缺乏雷厉风行的作风。 3.干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普遍存在对政治理论学习热情不高问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等重大理论问题理解不深,部分法官存在惯性思维和习惯做法,就案办案,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妥善处理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能力还不强。二是法官队伍严重断层,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我院定员35人,现员28人,退二线2人,在岗26人,有法官资格的仅11人,除去班子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外,一线办案法官仅有6人。近三年来,上级给我院分配了6名研究生和大学生,仅有12008年司法考试过了凉山州线,还要等两年后才能走上审判工作岗位,人才补给周期过长。三是法官的实际办案能力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要求。把握大局的能力、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运用法律智慧与政治智慧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等方面都需要大力加强。四是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还需要加强。“三同”的问题还没有彻底根治,严格遵守“五个禁止”、“两个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五是干警的工作作风需要加强。需要进一步培养严、细、实的工作作风,艰苦奋斗、奉献的精神需要进一步弘扬。 (二)物质装备建设方面 一是房屋设施差。法庭数量少、面积小、配套房屋不齐全、外观陈旧,不符合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要求;办公楼主体系砖混结构,抗震能力差,年久失修、外观陈旧,难于保障审判工作需要。二是交通工具不足。我院汽车数量少,车况差,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按省高院文件要求,我院办案用车应达到10辆,现在只有7辆,且有2辆已到报废年限。三是现代办公设备不够。手提电脑缺乏,满足不了审判执行工作需要;法庭设施科技水平低,缺乏同步录音录像、数据音像传输系统;缺法庭电子信息显示系统;缺电视投影教学设备。四是办公办案经费少。2008年、2009年我院经费标准只有2万余元。我院地处山区,办案条件差,外地案件多,外出外出学习培训开会多,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支出大,理应得到上级充足的经费保障。 (三)管理方面 一是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2006年我院审结刑事案件77件,判处人犯134人,上诉11件,改判2件,改判率为2.5%;2007年审结65件,判处人犯122人,上诉5件,改判2件,改判率为3.0%;2008年审结67件,判处人犯127人,上诉7件,改判1件、发回重审1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2.9%。我院刑事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比中院制定的控制指标低,但是反映出我院办案的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二是行政管理还需加强。政令不够畅通;逐级负责制贯彻得不够好;有时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到位;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好;工作上有拖拉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转变观念上存在不适应的地方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开创事业新局面的一大法宝。解放思想是永恒的课题,应当成为我们思想的一种常态。同时,解放思想又是有具体历史背景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解放思想会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当前,我们解放思想的重点任务是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 根据科学发展观解放转变观念的要求,院党组班子要克服思维定势,增强发展意识和竞争意识。同时,要克服片面的“法律至上”观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真正做到理论认同、实践认同、感情认同;要克服就案办案的倾向,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司法为民的自觉性;要克服片面强调审判独立的理念,牢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克服对西方法治理念的盲目崇拜,坚持一切从国情出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提高班子和队伍的素质。要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文明执法;要严格程序,注重证据,公正办案,依法办案;要认真贯彻法官法,加大干警的业务培训,主动接受路局、站段、检察院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3.作风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作风建设是我党光荣的革命传统,是党克服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加强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省高院、中院、路局对作风建设高度重视,分别对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进行了部署。我院干警要充分认识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及本院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增强作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力争在全院形成“文明、高效、清廉、热情、公正、进取、和谐”的机关作风,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解决突出问题,深化制度落实,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努力形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作风;恪尽职守、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公正司法、热情服务的审判作风;严格规范、严明有序的纪律作风;严于律己、有效监督的廉洁作风;率先垂范、敢抓敢管的领导作风。 三、主要改进措施 1.贯彻“从严治院”工作方针,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以“团结、实干、创新、廉洁”为目标,深入开展“四好班子”创建活动,建设坚强有力的“钢班子”;坚持抓好中心组学习,提高领导班子政治理论水平,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议事规则,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能力;坚持改进领导艺术和作风建设,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提高综合协调能力。 2)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加强中层领导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强化用心谋事、用心想事、用心干事的“三心”意识。进一步落实“一岗三责”制度,抓好中层干部述职、中层干部月写实、中层干部岗位交流、岗位培训,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中层干部实行谈话、戒免,不断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建设。 3)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干警政治素质。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队伍形势任务教育,不断提高服务和谐铁路建设意识;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继续深入加强队伍宗旨教育,把依法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积极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程序上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形象上规范自己言行,司法中做到便民和利民。 4)加强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坚持真抓实干的作风,落实逐级负责制,加强制度和措施的执行力;坚持求真务实作风,领导干部要有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法官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后勤保障人员要有“由我来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作风;坚持深入群众的作风,以人为本,结合干警的内在要求,进行人性化管理。 5)加强院风建设,大力创建学习型法院。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坚持开展艰苦奋斗、“两个务必”教育,弘扬“西铁法院精神”,努力营造法院文化氛围,丰富法院文化载体,加强对审判场所、办公区域的布置,建好法院文化长廊,努力营造庄重威严的审判氛围和具有浓厚的审判文化、廉政文化氛围的办公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培养干警文明高雅的情趣,陶冶干警健康向上的情操;建立健全信息调研机制,完善信息宣传调研考核制度,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在全院形成大调研格局;建立长效学习教育机制,进一步深化技能大练兵活动。 6)深化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法院科学发展。要成立青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青年工作。要出台鼓励参加司法考试的措施,在时间上、精神上、物质上给予青年干警一定的支持和鼓励;鼓励年轻人参加法官会议,参与案件讨论,撰写调研文章,让他们尽快成才。今后,法院严格执行《法官法》的法官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法官队伍长期低素质循环的漏洞;建立适应法院发展的缺员补充机制,加大对取得司考资格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录用比例;根据法院的需要,注意进人的统筹安排,注意专业人才的引进。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法院全体人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7)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造就清廉法官队伍。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具体措施,坚持把反腐倡廉纳入日常教育,每半年研究1次党风廉政工作,中心组专题学习反腐倡廉内容每年不少于4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教育,认真执行“五个禁止”和“两项规定”,每半年召开1次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分析会;不断创新反腐倡廉教育形式,坚持“党风双月谈”,全年召开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会议不少于6次。坚持法官行为季度谈和领导干部月写实制度;严格廉政谈话制度,完善反腐倡廉教育考核制度;加强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开展对“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查,严格大宗物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评估、拍卖机构遴选办法》和《民事执行案件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完善对实名举报的反馈和回复制度;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树正气、树新风。 8)关心爱护干警,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的队伍稳定工作。根据当前我院所面临的处境和干警队伍思想状况,一定要把稳定干部队伍的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教育全体干警,增强危机意识,加强学习、锻炼,提高自身能力,以高素质迎接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要广泛地开展谈心活动,和风细雨,情感于人,特别领导干部要以自己廉洁正直的人格魅力来影响教育部属;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解决好干警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问题,多关心爱护,使干警切实感到单位的领导关心,党组织温暖,从而使干警从内心激发出立足本职、干好工作的热情。 2.贯彻落实“公信立院”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行政效能。 1)开展审判资源整合、加强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本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部门设置过多配合协调难度大的实际状况,在取得成铁中院党组批复同意后对我院审判资源做些整合、加强行政管理。具体方案是:我院在保持编制定员不变、部门对外名称不变、部门工作职能基本不变、部门负责人职级待遇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刑民审判管理中心、立案审判质量管理和执行中心、司法行政管理中心。三个中心隶属党组和审判委员会管理。刑民两庭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办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其他庭室人员岗位相对固定,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一调配使用。本院党支部与三个中心相对应设置。这样调整,才能有效解决我院审判力量严重短缺和部门工作量不均衡问题,促进我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审判效率和行政保障水平,为提高案件质量创造条件。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 建立法官会议制度。要建立院内、庭内的法官会议制度,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进行定期讨论交流,丰富法官认知,强化法官理性思维,统一思想认识,达到法律统一适用的目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梳理、提炼当前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组织审判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组织法官开展经常性法学专题研讨会,组织学术讲座,组织法学沙龙活动等。 进一步完善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完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要坚持好公检法“三长”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做到适用法律上协调、办理重大诉讼案件配合协调、办理党委、人大关注的大要案、重大民事案件上协调。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加强与铁路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建立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调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前,促进社会和谐,促进铁路稳定。 完善学术调研工作机制。通过每年的重点课题调研、学术研讨会等活动,实现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的有机结合,为提高一审案件质量提供理论支持,促进成果的转化,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导。继续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坚持学术研讨会制度组织本院学术研讨会,展示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探讨平台,提高法官学术调研能力。 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在办案责任系统各管理职责有效实施的基础上,确立必要的管理责任,通过办案流程管理职责,使各管理主体管理权责明确,管理秩序良性运作,通过各尽其力、各守其位,又互相联动的质量过程管理,达到保证办案质量的目的,实现对办案活动的全流程有效管理。 完善大要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刑事、民事等各类大要案的管理,加强对大要案件审判的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报告程序,加强督办力度,严把案件质量关。 坚持院庭长办案制度。对院庭长主办案件进行量化考核,规定院庭长每年主办案件的数量,副庭长以办案为主,通过院庭长办案,了解审判情况,加强审判管理。 完善院庭长管理机制。紧紧抓住院庭长审判管理的核心环节,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能,监督合议庭工作的落实,卡控案件质量。规范裁判文书签发。规范、统一法律文书签发,明确规定各类文书的签发权限,加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实行责任制,落实追究制,确保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强化裁判文书评查,加强庭审考评观摩,坚持院庭长旁听案件,卡控案件质量。 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推动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案件质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和普遍指导作用,加强审判委员会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坚持案件讨论制度,做好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案件工作,建立资深法官、合议庭成员列席制度,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坚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司法协调配合,落实法律监督,提高案件质量。 抓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法官质量意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每月按不低于生效裁判文书20%的比例,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建立服判息诉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服判息诉工作,引导承办法官树立对案件质量负责到底的意识,促使法官提高司法能力,促进一审质量的提高。强化判前释法和判后释疑工作。判决前,对当事人纠纷涉及的法条内容,法官可进行必要的释明。对不服裁判结果的当事人,由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焦点,分析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解释裁判依据,阐明审判过程及判决理由,提高法官案件质量意识。强化初访接待制度,促进案结事了意识,达到源头治理目的。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统一协调机制,大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完善审判工作目标考核机制通过目标管理考核等行政手段,加大对调解率、上诉率、息诉服判率等指标的考核力度,调控工作重点和中心,引导法官强化一审案件质量,促进案结事了。 完善法官业绩考评制度。建立以法官办案质量、效率为核心,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标准的法官业绩档案和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相互制约、运转高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将考评结果与法官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职务升迁紧密挂钩,加强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促进审判管理。 3)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监督工作。 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等各个方面实施案件质量监督,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审查、评定,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官的质量意识。加强常规评查。着重对审结、执结并已归档的刑事、民商事和执行案件,每季度至少按审结或执结案件20%的比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发现审判执行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加强三类案件评查制度。对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做到全部评查,进行具体检查分析,提出分析报告,作出是否属于差错案件的评查结论。对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和原因剖析制。积极开展专项评查。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对某一阶段或某一类型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或对涉及审判质量的专门事项进行专项评查,作出客观的、准确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督促整改,推进执法统一,推动审判质量管理。 3.贯彻落实“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工作,实现审判办公现代化。 积极汇报,争取上级财力支持,以加强审判法庭和办公场所建设为依托,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法院办公专网建设、法院安检监控网络建设、交通车辆建设、学习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努力实现办公办案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后勤保障现代化、行政管理智能化、维护服务专业化,建成具有一流设施、一流管理的现代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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