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08-70期
法 院 调 研 第70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4日 人民法院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思考 周明昌 人民法院对于干部的腐败问题,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教育、规范和惩治,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司法腐败,权钱交易,骇人听闻的腐败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的形象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损毁。吏治、司法两大腐败是根,根系若不除,那就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此为契机,本文从分析法院职务犯罪的现实入手,以如何建立健全预防手段为着重点,引申出人民法院预防腐败体系建立的思考。 一、直面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现实 历史上任何时期“法官”队伍都不会是一潭清水,司法腐败现象历来不会完全杜绝,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时期腐败现象表现尤为突出。腐败行为成了一定气候时,量变必然引起质变,会产生职务犯罪,危害社会。当前存在的职务犯罪是在一定的气候中形成的,是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对这种气候的研究就是预防腐败体系的条件的研究,我们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是研究怎样遏制量变过程,从量变中找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条件,从而有效地找出预防的方法。 1、人民法院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内部条件 人民法院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内部条件可以分为职务条件、职务权力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 职务条件是职务犯罪的基本条件,要有一定的职务,由职务而派生出来的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否有制约和对权力是否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决定是否有职务犯罪发生的起码条件。职务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型,一类是职责型,用老百姓的话来分,一类是“带长的”,另一类是“现管的”,即是有实权的职员,这两类人,“带长的”和“现管的”构成了职务犯罪的职务条件。 有了职务条件,进而再进一步分析职务权力行使条件。 中国的“法官”并不是权力都在一个水平线上,在行使权力上差异很大,职务权力行使条件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封建长官型。个人说了算,权力集中,个人私欲一旦膨胀,恶性最容易滋生,很难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此类法官,在职务犯罪中多发贪污、受贿。由于滥用职权,缺乏约束,封建行政长官型,成为我国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产生对权力的滥用,譬如审判实践中的独任审判,其判决权力是一个人说了算,完全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自然就没有集体的民主集中。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出问题,拥有权力就必须建立起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从审判监督出发,应当取消独任审判。又譬如说合议庭人数,合议是多人共同商讨事情的意思,属于集体决策的范畴,合议制度的主要形式特征就是多人参与审判。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议庭基本组成以三人为下限,合议庭人数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3—7人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 必须是单数组成,行政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从逻辑上讲当然合议庭基本组成以三人为下限,但是在实践中,三人组成合议庭是比较通行的主要方式,只有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有时由五人组成合议庭,司法实践中七人的合议庭极为少见,客观实际合议庭实际人数少,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律的保护者,然而,法官也是普通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为某种因素的影响不正当行使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只有通过加大人数,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以避免发生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第二类:集体决策中的成员型。集体决策中有行政第一把手和其他有表决权的成员,这类成员在职务权力行使当中,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即使是行政第一把手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行使职务权力,这类型职务犯罪比较少,一旦发生,特点大多数是大要案件,行贿者为了较大的利益,行贿目标便是全体或者大多数决策人员。所以有了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体决策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集体决策时发生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因是两头失去了制约,一头是党内监督,一头是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要加大人民陪审的监督力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与直接参与审判分离,实行监督陪审制度。 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不具有完全的监督职能,而且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与直接参与审判分离,实行监督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不直接参加合议庭,而是另外组成人民陪审团。并赋予人民陪审团以下权限:(1)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裁判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有权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审理;(2)在审判过程中就审判证据提出问题,提请合议庭重新开庭执证;(3)人民陪审团认为案件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 作为多个人民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与合议庭的关系,陪审团具有监督职能,并对监督赋予一定权力,假设赋予这样一种权力给陪审团,对证据和裁判发生异议时,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甚至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制约腐败的发生,避免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