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统计分析 审判调研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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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调研08-70期
    70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4日     人民法院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思考   周明昌   人民法院对于干部的腐败问题,已经进行了长期、大量的教育、规范和惩治,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树欲静而风不止,司法腐败,权钱交易,骇人听闻的腐败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的形象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损毁。吏治、司法两大腐败是根,根系若不除,那就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此为契机,本文从分析法院职务犯罪的现实入手,以如何建立健全预防手段为着重点,引申出人民法院预防腐败体系建立的思考。 一、直面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现实 历史上任何时期“法官”队伍都不会是一潭清水,司法腐败现象历来不会完全杜绝,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时期腐败现象表现尤为突出。腐败行为成了一定气候时,量变必然引起质变,会产生职务犯罪,危害社会。当前存在的职务犯罪是在一定的气候中形成的,是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对这种气候的研究就是预防腐败体系的条件的研究,我们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是研究怎样遏制量变过程,从量变中找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条件,从而有效地找出预防的方法。 1、人民法院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内部条件 人民法院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内部条件可以分为职务条件、职务权力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 职务条件是职务犯罪的基本条件,要有一定的职务,由职务而派生出来的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否有制约和对权力是否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决定是否有职务犯罪发生的起码条件。职务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力型,一类是职责型,用老百姓的话来分,一类是“带长的”,另一类是“现管的”,即是有实权的职员,这两类人,“带长的”和“现管的”构成了职务犯罪的职务条件。 有了职务条件,进而再进一步分析职务权力行使条件。 中国的“法官”并不是权力都在一个水平线上,在行使权力上差异很大,职务权力行使条件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封建长官型。个人说了算,权力集中,个人私欲一旦膨胀,恶性最容易滋生,很难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此类法官,在职务犯罪中多发贪污、受贿。由于滥用职权,缺乏约束,封建行政长官型,成为我国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产生对权力的滥用,譬如审判实践中的独任审判,其判决权力是一个人说了算,完全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自然就没有集体的民主集中。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出问题,拥有权力就必须建立起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从审判监督出发,应当取消独任审判。又譬如说合议庭人数,合议是多人共同商讨事情的意思,属于集体决策的范畴,合议制度的主要形式特征就是多人参与审判。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议庭基本组成以三人为下限,合议庭人数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3—7人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 必须是单数组成,行政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从逻辑上讲当然合议庭基本组成以三人为下限,但是在实践中,三人组成合议庭是比较通行的主要方式,只有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有时由五人组成合议庭,司法实践中七人的合议庭极为少见,客观实际合议庭实际人数少,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法官是公正的象征,法律的保护者,然而,法官也是普通人,具有人的本性,也可能因为某种因素的影响不正当行使审判权,甚至滥用审判权,因此只有通过加大人数,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以避免发生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 第二类:集体决策中的成员型。集体决策中有行政第一把手和其他有表决权的成员,这类成员在职务权力行使当中,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即使是行政第一把手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才能行使职务权力,这类型职务犯罪比较少,一旦发生,特点大多数是大要案件,行贿者为了较大的利益,行贿目标便是全体或者大多数决策人员。所以有了民主集中制下的集体决策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集体决策时发生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因是两头失去了制约,一头是党内监督,一头是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体现在审判工作中,要加大人民陪审的监督力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与直接参与审判分离,实行监督陪审制度。 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不具有完全的监督职能,而且缺乏广泛的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与直接参与审判分离,实行监督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不直接参加合议庭,而是另外组成人民陪审团。并赋予人民陪审团以下权限:(1)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裁判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有权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审理;(2)在审判过程中就审判证据提出问题,提请合议庭重新开庭执证;(3)人民陪审团认为案件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 作为多个人民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与合议庭的关系,陪审团具有监督职能,并对监督赋予一定权力,假设赋予这样一种权力给陪审团,对证据和裁判发生异议时,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甚至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这样就可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地制约腐败的发生,避免枉法裁判。 上述职务权力行使条件,我们把它限定在直接职务权力,它在行使过程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因为它很直接,会直接发生利益与利益,权力与利益的直接交易。除了直接职务权力以外,还存在着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这类条件下的犯罪,更加隐蔽,更加面广,更加腐蚀整个法官队伍。 法院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是中国封建社会残余在法官职务犯罪方面的典型表现,表现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钱权利交易型。各取所需,你要钱,我要权,你要钱,我要利,形成了权钱利交易。职务权力产生交易是由穿针引线的关系建立起的。这种关系不是直接从职务本身中产生,而是在职务关系的利用中产生,容易形成腐败的关系和靠山。典型的买官卖官,其犯罪过程表现不是像物质交易那麽直接,表现特征具有十分的的隐蔽性,从犯罪的角度去分析,钱权交易之所以能“等价交换”。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长官独断,个人说了算,有长官的意志才有交换价值。钱权利交易对法官队伍危害极大,我们的权力一旦在关系的大网中进行交易,表现在案件的裁判、执行方面,小则腐败,大则犯罪。因此,要制约权钱交易,就必须要制约长官意志,避免个人独断。 第二类:封建裙带关系型。法官官员中的裙带关系,根深蒂固于封建官吏制度,首先植根于“一人当官鸡犬升天”,官员中的裙带关系,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职务与利益的密切关系,红楼梦中的护官符,不就是一个封建家谱吗?在我们各级官员中无不滋生着这种“符”,而这种“符 ”无时不在经济改革大潮中发挥作用。在经济方面很多的官员的亲属发财致富无不是在这种“符”中找到了“天堂的阶梯”,在法律方面不少人利用法官的裙带关系为自己营造保护伞。要斩断封建裙带关系,就要考虑任职回避。法官当地任职就是一种任职弊端,千丝万缕的关系,给公正审判带来了障碍。因此,法官必须回避当地任职。 第三类:“官场通道”,绿灯高照型。在裙带关系之外便是官场关系,中国的“沟对”使官场通道那么畅通,许多犯罪过“官”斩将,过这个“官”就是法官,不知斩了多少将,不得不令人叹服。封建社会讲品,即级别等级,官员之间办事方便,必有关照。往往坏事也是在关照之下慢慢生成的。有了一定的职务,就有了封建社会关系网的基石,循环利用,狼狈为奸。法官只要不介入社会关系网,就等于超脱了苦海。“关系就是生产力”在中国的阴暗面里可以看到一幕时代的“封建关系生产力”,短短二三十年千万元户、亿万元户应运而生。比较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真是强大的生产力来自于“关系”,在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力”的背后,是许许多多血淋淋的贪欲和侵占,许许多多的历史罪人侵吞了国有资产,在这贪欲和侵占中我们法官有没有染指?很有考究的必要。 中国职务犯罪的特征就是权力行使的封建性,长官一言堂,加上社会关系的盘根错节,导致腐败的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作为人民法官在职务条件、职务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中,应当考虑如何防范和监督内部职务犯罪的条件。 2、人民法院腐败和职务犯罪产生的外部条件 有职务条件、职务行使条件、职务权力的关系条件,并非就会发生腐败,就会发生职务犯罪。它们仅仅是一颗种子,只有落在滋生犯罪的土壤里,才有可能发生腐败或者发生职务犯罪。对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的研究,以及如何铲除这些土壤,可以有效地防止一些腐败和职务犯罪发生。 滋生职务犯罪活动的土壤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异 法官必须继承党的光荣传统,以“两个务必” ,务必戒骄戒躁,务必艰苦奋斗作为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石,法官必须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人民的公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革命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个别法官这个信仰不坚定,一旦发生变异,便有了滋生犯罪的土壤。贪图个人利益是腐败和职务犯罪中的诱发原因,在因果关系上讲是外因,不能视为内因,因为不是任何个人利益都能产生职务犯罪,只有职务条件和个人利益相结合时,主观内因才会发生变异,人生观、价值观被个人利益所占领,思想上滋生犯罪的土壤就产生了。 第二类: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享乐观和生活方式的诱惑 发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人,其最初目的多数是是从追求享乐开始,从而逐步向金钱的追求发展,这种追求的发展便是发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土壤。当今社会的发展,提供给了人们许多健康和不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无论是糟粕,还是精华,但这不是界定是否是滋生犯罪土壤的标准。即便是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也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尤其是高消费的方式更需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基础。由于法官普遍的收入与高消费有相当的距离,只要追求与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就必然导致对物质基础的追求,就可能诱发腐败。比较而言,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享乐观和生活方式更具有诱惑力,诱发腐败和职务犯罪比例更大。只要法官生活的周围存在高消费的环境,必然会诱发人们追求的欲望,这种追求只要利用职务作为桥梁,高消费便成了犯罪的土壤,高消费和犯罪是正比。 第三类:分配上的失衡,导致心理不平衡,逆反心理诱发对金钱的追求 我们应当承认一个现实,法官在其贡献价值上,分配使其价值大大贬低,加之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私营经济、个体经济中的暴发户,相形之下,使法官囊中羞涩,长期以来,由于分配失衡,导致了许多人心理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产生的逆反心理,成为法官历史上一次队伍的裂变,这种裂变的经济原因难道不令我们去审视吗?资本主义提倡高薪养廉,难道我们能用清贫说教去养廉吗?法官分配如果解决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生成。 第四类:管理制度上的裂缝和漏洞,误了许多法官 法官在意志上不坚定,当然是内因,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多数法官腐败和职务犯罪都是在“机会”出现后,失足于苦海,由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一部分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走上了犯罪,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健全,强大的约束力会制约很多犯罪条件的产生,对这种“机会”的遏制,犯罪会相应减少。所以用管理来制约权力,进一步加强法院院庭长管理制度,比如说,法院内部管理职权应对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加大监督力度,必须用管理形式进行审判监督。在管理和程序上,应建立院庭长管理制度,关键是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判决必须有行政管理的监督。监督的程序应界定在院主管领导、庭室领导必须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判决进行审查监督,意见分歧时,必须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充分让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享有审判权的同时,又在行政领导的监督之下。法官的权力千万不能失去监督管理,否则要误我们多少法官。 上述四类滋生犯罪的土壤,大体概括了法官和职务犯罪的土壤,它有政治的、经济的原因,它同国际上各种制度下的腐败和职务犯罪有共性,也有个性,但是个性是主要的,特殊性是主要的,特别是腐败和职务犯罪上的封建特征,具有其特有的顽固性,用民主制度,法律制度去制约它的发生,达到依法治理法官队伍的基本目的,中国特色的发生腐败和职务犯罪,更要有中国特色的手段去制约它,预防它,或许效果更好。 二、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及手段 探讨人民法院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及手段,可以从制度、机构职责、吏治任务上找出一条预防职务犯罪的可行之路。 1、法官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 中国法官,是从行政长官蜕变而来,中国封建社会行政权与审判权二者合一,县官是最初的法官,管理社会经济、文化,引导社会道德标准,并且作为判官,审判案件,从而有构建理想社会与审判的有机统一的效果。如今的法官仍然脱离不了这个历史的壳,法官不仅明察秋毫,公正判案,而且通过判案教化社会。如此之神圣职业,法官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就十分重要。 法院干部的培养教育,当前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它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来统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思想,法院干部尤其是法官才能树立为社会表率的形象,才能树立公正司法的青天形象。这样,法官就能是一个抵制拜金主义者,就是一个洁身自好的人民法官。 2、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吏治任务 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首先要从法官的使用和提拔开始。论及吏治就不是简单的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就不是那麽单一,而是怎样管理、使用法官的问题,法官管理使用得当,腐败和职务犯罪自然减少,用人不当祸害自然无穷。我们看中国历代的吏治,再回头看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就更清晰了。 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很难了解下级官员的真实状况,甚至“穷庙富方丈”的贪官,仍然是四平八稳。在这种吏治的氛围中,导致封建社会千丝万缕的仕途关系,形成腐败的摇篮。历史上的皇帝和一些清官也很想惩治腐败,可是在盘根错节的官场中也望尘莫及。封建吏治依靠个人素质,清官和贪官完全是个人道德的外在表现,因而容易形成“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式的官吏体系,很容易形成自上而下的干部互相影响,吏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自然状态之中的官吏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形成治下易,而治上难,上不治则吏治难的局面。 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时代,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已经进入了进步时代,法官中发生的错误如何纠正问题,如何预防问题,从封建五千年的经验教训中分析,笔者认为法官队伍的建设不能简单的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而是要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建立制度,形成以群众的监督为依托,考核政绩为依据,群众有弹劾权,上级党组织有巡究权,使党管法官队伍制度化。 有了科学合理的吏治制度,才会有效地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吏治是关键,管理干部,使用干部,尤其是吏治之吏,司法之吏,才是中国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之基础,否则管官的官和法官使用不当,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防不胜防。 3、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制度 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制度,首先要依据预防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条件来考虑,对滋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土壤,必须有教育和制度的双管齐下,防患于未然,不能偏废任何一方面的工作,没有制度不行,光靠制度也不行。以下个方面应该重点考虑。 1)监督体制必须加强,必须有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的制度。 预防职务犯罪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首先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制度上要防止封建长官型的审判制度存在,避免个人说了算,权力集中。要建立健全防范和监督内部职务现实行使过程中的制约,一头是党内监督,一头是群众监督的制度。 2)严格实行回避制度,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法官回避制度,要从任职回避和审判回避两方面来考虑。任职回避上,法官不能在出生地、籍贯地任职,是为了回避各种血缘关系、亲属关系。同时还要考虑十年以上任职的转院问题,使法官不要在一个地区长期任职,有利于法官预防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审判回避上,除了现有的回避规定以外,可考虑增加指定回避制度。即一旦发现或者认为法官的某些行为、举止、表现有碍于公正审判时,院长或主管院长有权指定法官实行回避。 3)加强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权力行使必须在监督之下,要有力地杜绝权钱利交易,内部监督一定要达到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两个目的相结合,用防止权力滥用来制约权力腐败。尤其是对审判和执行的预防腐败体系和预防职务犯罪,要有制度、有检查、有考核,纳入法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干部任职资格的依据。 4)自觉接受人大、政府部门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政府部门监督,人大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查找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滋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制定法规,完善制度,帮助有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个案监督要建立追究制度,凡有举报必须查清,有徇私枉法必须处理,在个案监督中对交办案件压案不办或拖延时限的;或者作虚假报告,敷衍塞责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有关人员要依法撤销职务或者罢免;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人民法院内部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 预防职务犯罪要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人民法院内部也应施行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制定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否则,容易综而不治,各部门相互推诿,形式上治治标,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就显得十分重要。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上要求是找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根源、成因、条件,信息反馈到有关部门,以求查源头,堵漏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蔓延成风。纪检部门要重点查处在审判和执行中营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的案件,必须依法严惩。 信访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的要求。这就要解决认识上对信访渠道传统性的不愿意群众更多批评,担心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的想法,尤其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顾忌会有好话吗?这是一种偏见,群众意见并非等于正确意见,一分为二,群众意见仍然是有错误的,有正确的,关键是要建立广开言路的制度,它对监督职务犯罪有积极的作用。 干部管理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演变轨迹,为干部管理部门使用干部,管理干部提供预防手段,提高干部管理水平。制定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监督干部。为党管干部提供干部业绩的考核情况,以政绩为依据,彻底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拉票贿选问题,提高公信力。同时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肃清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出现腐败行为受到处罚的法院干部,应当终身不再担任法官。 此外,法院外部的新闻媒介监督也起着重要的监督、预防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介监督,不要怕曝光,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地根据职务犯罪发案的情况和特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制定预防工作中的宣传报道重点,充分利用舆论的强大压力,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综上所述,预防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诸多因素都影响着这一工程的进展。首先,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人反腐倡廉的重要指导思想。其次,要最大限度地遏制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制度,限制腐败得手的条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同时,要理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制度,合理进行社会主义分配,高薪养廉,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福利待遇,使法院队伍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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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调研08-69期
    69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4日     浅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   于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任,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操守和规范,也是全体法院干部包括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法警工作特点和《准则》基本要求,笔者拟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人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 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2、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在职业实践活动中的相关性。在人民法院,法官是审判工作的主体,审判工作担负着裁判各类案件、决定生杀予夺的重要使命,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更高的要求。法警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司法警察与法官的职业环境、工作对象、职务活动以及接受教育等各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法警和法官同在司法机关,虽然处于不同的工作岗位,但职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运用司法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因此,维护司法权威、服务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警察职业理念的基础。司法警察的职业理念与法官的职业理念是密切相关的,由此产生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也是相通的。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方面执行参照《准则》有关规定,正是基于法警和法官职业活动相关性的要求。 3、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在具体内容上具有法定性、操作性和实践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是调整司法警察职业活动中各种关系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与法院内部其他行政人员不同的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守则、规定等体现出来的,而因而具有法定性和操作性。如《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程序法以及司法警察从事各项警务活动的细则规定等等,这些内容体现了司法警察任务职责的法定性和工作程序的操作性,也反映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办事,严格坚持各项警务活动的操作规程,即符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另外,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从司法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是评价和规范司法警察职业行为的准则,它使广大法警认识到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职业道德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从而用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职业道德从职业实践中来,又要用于指导职业实践,司法警察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将职业道德上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自觉地付诸实践,身体力行,并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与时俱进,使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以及其他法院干部的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参照法官和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有关内容,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职权范围和职业要求,从事任何职业都必须忠于职守,这是对职业道德最基本的也是首要的要求。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是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时间结点的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有关保障工作。  三是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是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的日常警务活动,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首先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安排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善尽自己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有特权思想,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止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在人民法院中,法官是令人向往的职业,法警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辛苦,发展前途也受到一定限制。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具有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尽心尽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对于警察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司法警察应当倍加珍惜,时时处处应体现诚实守信精神。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象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职务活动中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业外活动中也应避免公众对司法警察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美色、人情、权力所动,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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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调研08-68期
    68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3日     浅谈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吴玮   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工作不断发展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会计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专业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规范,但是,目前会计基础工作中仍存在薄弱环节: 一, 会计科目设置不符合规定,财产不实,数据失真 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了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总账不设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只有二者的日记账,还有些不设利润分配科目,而以未分配利润代替,这样做不符合相关的科目设置规定,容易造成账实不符,数据失真。 二、随意填制会计计账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不认真审核和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在没有原始凭证的情况下也填制记账凭证,随意性很大。 三、财务报告数据不真实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计算准确,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但是,一些企业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授意会计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薄,编制报表,有职业道德低下的从业人员甚至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为活动出谋划策。 违规的会计活动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职能的有效发挥,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正常的经营管理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了解和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会计资料在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方面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具体来说, 首先要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抓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让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利用举办培训班、自学、经验交流等形式,改变个别人员素质低,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知识知之甚少的现象。 其次要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外部监督。     1、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奖惩结合,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稽核制度等来规范会计行为,同时也要严格执行这一系列制度,保障工作的规范开展。     3、有条件的,可以依托会计师事务所这类高素质会计师队伍所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便规范会计工作。 4、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反映违反法规的违法行为,形成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完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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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调研08-67期
    67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23日     基层铁路法院思想政治工作之我见   黄学军   思想政工作是指以人为对象,解决人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问题,提高人们思想觉悟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有力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具有鲜明的党性、实践性和群众性。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用共产主义思想体系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使人们确立正确的立场、观点,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自觉地为实现党的当前的和长远的革命目标和任务而努力奋斗。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其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经把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融为一体,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它有其固有的工作规律和特点,还有经过实践反复检验的工作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及其他一切业务工作的关系不是领导和指导关系,而是服务和保证关系,即为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业务工作服务,保证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业务工作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那么,我们基层铁路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都有些什么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与组织保障。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做好法院工作,就必须抓好法院的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永恒的主题,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 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任务。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必须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做好和改进基层铁路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笔者认为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针对基层铁路法院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法院工作既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既讲严格依法进行审判,执行工作,也要讲服务大局,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抓好当前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也要落实科学发观,可持续发展。因此,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法院建设的中心任务来开展。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克服不正确的思想理念和认识,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上来,统一到党的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上来,保证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在法院工作中得到圆满实现。 二、要针对干警中存在的主要思想问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新形势下,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基础的整体上移,造成法官群体案多人少,任务繁重,而待遇较为低下,特别是铁路基层法院还面临往何处去的抉择问题,从而产生一些思想问题,是客观的,可以理解的。但是思想政治问题得不到正确引导和解决,就会影响法院工作的全面完成,造成法院人才的流失,甚至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因此,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主攻方向应是加强价值观教育、荣誉感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思想品德教育。通过扎实有效的政治思想教育,坚定广大干警的理念信念、价值取向,强化干警意志品质,提高干警的精神境界,增强干警的自律意识,切实打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根基。要使他们建立起职业的崇高感,法官的荣誉感,珍惜自己的工作,珍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奋斗的成果。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道德上的纯洁,始终保持坚强的思想意志和旺盛的工作热情。 三、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教育要注重实效。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以广大干警为对象,以教育、培养、鼓舞干警为目的。这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广大干警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广大干警关注的问题入手,通过教育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以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综合素质,促进广大干警全面发展为目的,才能使广大干警认识到这种教育对于自身成长进步的意义,自觉主动地接受政治教育。 四、思想政治工作也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可持续发展。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思想政治工作不竭的源泉,也是发扬优良传统,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过去,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思想政治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灌输与疏导相结合,启迪与感化相结合,教育与规范相结合等,体现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一般规律与要求,这些好的传统以后不能丢,要继承发扬。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还要与时俱进,要结合时代特点注入新的内容。 五、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挖掘和宣传先进典型。坚持用先进典型感召、引领队伍,不断创新载体、丰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切实把宣传工作做实做细,全面、准确、生动地反映先进典型的特征、风貌和精神。认真做好对先进典型的推荐、考察工作,并大力组织开展向先进学习活动,充分发挥好先进典型的导向、引领作用。 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积极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途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制定法院文化建设规划,研究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丰富法院文化建设内容,创新法院文化建设活动载体,积极探索适合铁路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新思路,着力营造法院文化建设氛围。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重视加强法院政工队伍建设。把法院政工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健全组织,配强力量,引导政工干部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恪尽职守,落实责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围绕法院工作大局、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加强对法院各类专兼职政工干部队伍的专项培训和综合培训,并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交流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帮助政工干部增长才干、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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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调研08-65期
    65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18日     审视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   吴玮   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在二审的裁判方式上均设置了发回重审制度,作为有错必纠、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程序保障,发回重审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一制度存在弊端: 一是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范围不确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这可以看出我国诉讼法对发回重审的标准规定不外乎两个方面,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和程序上的理由。事实证据上的理由基本可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它再也找不出什么根据,由于实践当中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型的案件,个案事实也不尽一致,而且法官的思维方式、认证能力又因人而异,那么案件事实查到什么地步就算,证据举到什么程度就算?现行的诉讼法无法回答这个标准问题。程序上的理由,除了《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但没有作具体规定,而且还有一个模糊条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既然是可能,那就是凭法官的猜测和理解,一个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不同的法官肯定会有不同的判断结论。正是由于对发回重审的标准和理由规定不明确,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有的法官借自由裁量之机而滥用程序权力,导致发回重审程序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对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置,不仅使下级法院无所适从,而且让当事人也莫名其妙,有损于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二是发回重审程序缺乏稳定性。 当出现发回重审事实证据上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二审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这种或发回重审或改判的选择性程序规定,使诉讼程序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即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了发回重审的情由时,并不必然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在理论上既可能出现发回重审过度澎涨的状况,因为二审法官可以尽可能地选择发回重审程序;也有可能出现发回重审过度萎缩的状况,因为二审法官可以尽可能地不选择发回重审程序。无论出现哪种状况,发回重审程序的价值都难以得到真正实现。这种选择性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同样会出现上述的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甚至滥用权力的情形而产生不良的后果。 三是由发回重审而导致循环审判。 现行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则有权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仍然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上诉,这时二审法院如何裁判,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二审法院仍然有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法这一非确定性标准而选择发回重审程序,案件又转入一审程序,再上诉,再发回重审……。由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未受到限制,在理论上就明显形成了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一审→……”这样一个无限循环、永无止境的诉讼怪圈;而且由于认定标准理解不一,这种诉讼怪圈可以套用到每个案件中去,只要当事人一上诉,就有身陷其中的可能。这对法院来讲不仅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当事人而言,不但诉讼目的无从实现,还要卷入纠缠不清的诉累中,背上沉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包袱,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会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而让清白无罪之人无辜受到冤曲,从而损害司法审判活动的威信,动摇了民众对审判权威的信仰心理。 四是发回重审制度体制上的不完善容易在法院内部产生矛盾冲突。首先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矛盾冲突。一方面,我国的审判体制决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此上级法院应责无旁贷。但由于进入二审程序的许多案件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处理起来比较棘手或受外界干扰较多,一些当事人还采取了纠诉缠讼、威胁恐吓等过激措施,迫于这些案外因素的压力,一些二审法官不愿意也不敢让案件在自己手中作个了断,而是借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以此推卸责任、转嫁矛盾,将矛盾的火药桶踢回一审法院,明哲保身减轻自身压力又不违反法律,何乐而不为?这样发回重审程序成了二审法院的挡箭牌,丧失了其应有的监督价值。这种发回重审的结果,既加剧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又引发了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的矛盾,由于发回的理由不是基于案件本身、法律本身的,这就降低了二审裁判在一审法院中的威信。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的内审通知中大多数已经阐明要收集哪些证据、查清哪些事实、怎么样适用法律甚至是如何裁判等等,这虽然能够指导一审法院的案件审判,但更大的隐患是二审法院鲜明的意见不可避免地要干扰一审法院的审判意志,使得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大打折扣。其次是一审法院内部的矛盾冲突。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经过重新对事实进行分析认定,重新对证据进行辩别认证,重新评议适用法律,新审判组织得出的裁判结论很可能与原审判组织的裁判结论不一致,也就是说新审判组织改判了初审的结论。由于大家都是同一审判级别,原审判组织又处于被新审判组织这种表面上的监督、改判地位,在两者之间很容易造成潜在的矛盾,也影响了一审裁判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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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调研08-64期
    63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11月18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院工作的保证   罗艳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五句话无疑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特别是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理念更是解决当前法院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症良药。 一、党的领导是法院工作实现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不仅是法院干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还是法院司法工作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尤其是在保持法院工作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政治方向方面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工作离开了党的领导,将举步维艰,要想做到执法为民或服务大局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之所以说党的领导是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我理解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执法为民离不开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开宗明义向世人宣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章程第二条也作出了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不仅如此,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的历史业已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党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还有,党的执政理念是执政为民,党的一切主张皆来源于人民的意志,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根据人民的需要,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必将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法院工作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才能保证将执法为民落到实处。同时,要作到执法为民,还必须在法院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因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集中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也是法院工作实现执法为民的需要。 (二)党是大局的统领者,要作到服务大局必然要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他在我们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更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性质决定的,也是法院完成其工作任务的需要所决定的。没有党统一而坚强的领导,法院单靠自身是无法完成法律赋予的重大历史责任和使命的,没有党掌控全局、总揽全局并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对法院工作给予领导,法院工作将迷失方向,在服务大局方面也将无所作为,甚至有时还会与大局需要和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二、执法为民理念是克服和纠正法院工作中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的法宝。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的核心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人民法官只有牢固树立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办案,才能心系群众,把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途径。有了执法为民的理念,才能自觉克服司法活动中的官僚主义作风,才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才能认真落实各级法院制定的各种便民、利民、护民的司法措施和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才能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贯穿法院工作的始终,真正作到“人民司法,司法为民”。 三、服务大局理念是司法活动争取最佳社会效果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保障和服务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目标,这也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法院工作做得好不好,法院干警工作成效大不大,评判的最终标准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成效如何。 罗干同志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讲话中指出,政法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必须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遵循罗干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别是法院干警司法思想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当前一段时期,法院干警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我感觉尤其要重点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一是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要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整体利益放在地方与部门的工作和利益之上,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个大局。二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要花大功夫至力于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在审判或执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因素,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确保社会稳定。要坚决克服单纯业务观点,决不能机械执法、机械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造成诸如“空调白判、“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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