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统计分析 审判调研 典型案例
03
2015-12
司法统计分析(2015年---第3期)
司法统计分析第3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对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清积案件的特点分析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积极开展“转变执行作风  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下发关于开展“转变执行作风  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共清理出154件执行清积案件。从这154件执行清积案件的情况来看,经分析和归纳,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分布地区广,空间跨度大154件执行清积案件的分布情况来看,南到攀枝花市,北到成都市,遍布攀枝花市、凉山州、乐山市、眉山市、成都市五大地区,具体分布在:攀枝花市的21件,凉山州的29件,乐山市的52件,眉山市的46件,成都市的6件,而且还分布在五大地区下辖的各个不同的县市。这154件执行清积案件中的每一件案件相距较远,空间跨度相当大,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困难,也加大了执行难度。再加上本院执行局人员较少,即使组成两个执行小组开展清积工作,也存在诸多的困难。二、时间跨度大154件执行清积案件的年份来看,2007年57件,2008年64件,2009年20件,2010年8件,2011年4件,2012年1件。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2007年、2008年、2009年,而且这些案件的时间跨度较大,远的2007年,近的2012年,都是长时间累积下来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而且是“了多年都“啃”不动的“骨头案”。案件本身来说,执行难度较大,且几易其人,现清积中新接手的承办人只能通过阅卷熟悉案情,客观上也给这些案件的执行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三、案件类型较多154件执行清积案件的类型来看,买卖合同纠纷14件,借款合同纠纷8件,租赁合同纠纷6件,运输合同纠纷5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5件,劳务合同纠纷1件,保管合同纠纷1件,保证合同纠纷1件,承揽合同纠纷1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件,不当得利纠纷1件,附带民事赔偿52件,人格权纠纷24件,婚姻家庭纠纷3件,监护人责任纠纷1件,没收财产4件,罚金5件,其他案由21件。由此可以看出,仅仅154件执行清积案件,案件类型就达18种以上,案件类型还是比较多的,且呈多样化状态。四、标的额大小不一154件执行清积案件的标的额来看, 10万元以下103件,10万元到1百万元48件,1百万元以上3件。从上述这组数据可以看出,154件执行清积案件标的额相对来说还是大小不一的,而且小标的案件居多,大标的案件较少,但其执行难度并不小。五、执行标的到位率偏低清积中,执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认真进行“四查”, 同时还充分运用省高院网络执行查控管理系统,并借用其他地区的“点对点”网上查控系统,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清理154件执行清积案件中有亮点和特色,如充分借用其他地区的“点对点”网上查控系统,迅速出击,全额强制扣划,为三案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8660,当事人送来锦旗表示感谢。154件执行清积案件的执行情况来看,其标的额为20944539.12元,本院扣划20件清积案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28742.31元,其中全部执行到位11件,到位金额173114.15元;部分执行到位案件9件,到位金额55628.16元;另3件案件冻结住房公积金30569.91元,查封小型车辆3辆;查封房产1套等。其余131件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正是由于154件执行清积案件具有分布地区广、空间跨度大、时间跨度大、执行难度大等特点,总体上收效甚微,执行到位率偏低,仅为1.09%。由此可见,154件执行清积案件执行难度比预想还要大,还要难。下一步还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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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5-11
司法统计分析(2015年---第2期)
司法统计分析第2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2011-2015年西昌铁路运输法院量刑规范化执行情况统计分析 我院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五年来,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一定效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现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1、收案情况2010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10日,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4件302人,其中全案涉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列明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案件为159件249人,所占比例分别为77.9%和82.5%。2、案由分布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的十五种常见犯罪案件中,运输毒品罪47件57人,盗窃案96件171人,抢劫罪3件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7人,贩卖毒品4件4人,诈骗罪1件1人,故意伤害罪1件1人,职务侵占罪5件5人二、主要做法1、将量刑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进程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分为定罪与量刑两部分同时进行。在开庭审理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将犯罪定性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调查、辩论,以使被告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都能清楚被告人因何获罪,获何种罪,应当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以及从轻或从重的幅度情况。要求公诉机关在移送案件凡涉及量刑规范化十五种罪名的案件时,一并移送量刑建议书,法院立案后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按照法定程序在开庭前送达被告人、代理人及辩护人,并在庭审时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完定罪的公诉意见后宣读量刑建议。 2、改变估量的量刑方法。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列明的十五种常见犯罪,严格依照规定,先确定起点刑,在明确刑罚增加量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罪前、罪后情节确定拟宣告刑,最后经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行使2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3、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程序。要求所有的案件承办人填写量刑规范化办案卡片并附卷备查,对确定起点刑的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按照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三、发现的问题 1、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重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由于检察机关在建议量刑时仍采用估量方式,对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某些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把握的幅度与法院不完全一致,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一部分不具有一定幅度,且建议刑期过低。法院在判决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量刑,最终确定的刑期重于建议刑期。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被告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不信任,从而提出上诉。2、无辩护人的被告人在量刑辩论阶段明显处于弱势。量刑工作要求控辩双方对法律要相当熟悉,我院审理的大部分被告人为农民、无业人员,法律素质、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很多被告人对量刑不予答辩,也不知道如何答辩,在法官的引导下,也只是简单表示请求从轻处罚,但未阐述从轻处罚的理由,导致量刑辩论无法进一步展开。 3、基准刑的确定仍有较大随意性。量刑规范化工作第一步是确定起点刑,在起点刑的基础上,不同法官对确定基准刑所增加的刑罚量把握尺度不一,如被告人盗窃10000元,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盗窃1600元,确定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超出的部分)应增加多少刑罚量,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实施细则》中虽然也有规定,但也属于比较自由的基数控制,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官依以往经验在判断,不同经验和阅历的法官难免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被告人最终的宣告刑期。 四、改进措施1、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量刑规范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密切配合。在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时,我院将相关方案和要求向公安、检察机关作了说明,相互沟通。加强与公诉机关协调,使公诉机关充分参与到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挥公诉机关的职能作用,避免法院在工作中过于主动。 2、扩大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增强辩护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依照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关于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要求,对被告人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社会重大影响或社会公众关注度高,作无罪辩解,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或认知能力较差等情况的案件被告人,我院在审查后为其指定辩护人。促使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到量刑规范化工作中来,通过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及时讲解规范化量刑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的作用。 3、统一基准刑的确定尺度。我院不断积累经验,在对之前审理的大量刑事案件进行梳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部分常见罪名的刑罚量增幅表,从而在我院范围内统一了确定基准刑的尺度,使审判人员在确定起点刑后,准确把握刑罚增加量,确定的基准刑更加科学、合理、统一。 五、取得的效果 1、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由于现行刑法对罪状以及犯罪情节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法定刑上下幅度很大,而量刑情节亦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导致法官对事实和情节类似的案件,判决的结果却相差甚远。在实施量刑规范化之前,女法官往往对侵犯女性权益的被告人量刑较重,年龄大、阅历丰富的法官对于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更为深刻,量刑也较年轻法官偏重。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各法官对案件事实及各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有了量化依据,以往偏轻或偏重的判罚逐步趋于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和量刑均衡。   2、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与参与度,更加易让被告人所接受,减少上诉率。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被告人可以发表量刑答辩,可以就具体刑期在法庭上“讨价还价”,提高了被告人的参与度。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强对量刑的说理性解释,即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量刑事实,说明量刑理由,列举法律依据,做到量刑理由、方法及心证过程公开,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从而 增强了刑事审判活动的透明性,被告人也易于接受判决。 3、增强了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可预期性,使被告人打消了“退赃不减刑,不如不退,赔偿不从轻,不如不赔”的想法。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法官通过释明退赃、赔偿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使被告人可预期量刑结果,为了减轻刑期,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明显增加。部分被告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罚,主动与被害人接触,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赔偿损失,力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被害人因受侵害而造成的不满情绪,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更容易开展和成功。                      ( 刑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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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司法统计分析(2015年第1期)
司法统计分析第1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2015年1—10月立案情况统计分析 一、基本情况今年1-10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6件,其中民事案件16件、刑事案件20件、执行案件10件。近两年情况的数据图表如下:年份项目2014(1—10月)2015(1—10月)增幅(%)刑事案件3320-39.4民事案件2316-30.0执行案件4113-68.3从图表中可以看出,今年本院受理各类案件较去年下降幅度较大,刑事案件及一般民事案件同比下降39.4%和30.0%,执行案件下降幅度高达68.3%。下面就各类案件的特点及下降原因做以下分析。二、刑事案件收案特点及分析。今年受理20件刑事案件,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9.4%,占全院各类案件的43.5%。其中毒品类案件今年受理4件,去年为16件,同比下降了75%;盗窃类案件受理8件,去年同期为11件,下降了27.2%。毒品与盗窃类案件数量下降是造成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大幅下降的原因。造成该类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是铁路公安全力将利用铁路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活动作为打击的重点,加强了在车站以及车上的查毒、禁毒宣传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毒品犯罪的强劲势头。从收案情况看,盗窃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仍然是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三、民事案件收案特点及分析今年受理民事案件16件,其中民事调解确认案件4件;一般民事案件12件,去年同期为16件,下降了25%。一般民事案件中,传统铁路纠纷案件9件,去年同期为16件,同比下降了44%;新管辖的公路交通运营区域内的合同纠纷案件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25%。今年一般民事案件与去年相比变化似乎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了本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但本院一般民事案件收案数量不增反降。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几点:1、传统铁路纠纷案件数量下降。一是铁路安检部门加强了铁路周边的安全监察工作,加强了铁路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使铁路人身损害案件数量大幅减少。二是近年来开展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使案件在第一环节就做到了案结事了,减少了案件起诉到法院。2、新管辖案件纠纷数量少。《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虽然扩大了我院管辖范围,但该规定中指定的案件纠纷数量少是造成我院新管辖案件数量不足的主要原因。从已受理的3起新管辖案件看,全部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而规定中指定的公路交通运营区域内的运输、仓储、保管、广告、租赁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以及涉及民用航空运输的案件我院还尚未受理过。四、执行案件收案特定及分析今年执行案件受理10件,比起年同期下降了75.6%。其中民事执行案件4件,去年同期为11件,下降了64%;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为6件,去年同期为30件,同比下降了80%。造成执行案件收案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院办理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减少,导致申请执行的案件相应减少,故执行案件呈下降趋势。(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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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14-12
司法统计分析(2014--第5期) 西铁法院2014年度1- 12月份民事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 5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4年12月3     西铁法院2014年度1- 12月份 民事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度1-12月份共新收案件37件,其中普通民事纠纷案件16件、确认案件21件,现已全部结案。16件普通民事案件中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6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5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件。16件普通民事案件中8件调解结案,6件撤诉,2件判决,调撤率为87.5%,无二审上诉案件。 对比2013年的数据,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增加了6件,调撤率相较去年的100%下降了12.5%,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1、领导重视,狠抓案源。铁路法院由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等原因,案源受到严重局限。在此不利环境下,院领导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增加案源,大力宣传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努力扩大我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最终在司法确认案件上取得一定突破,使案件数量相较去年增加了6件。 2、调解为主,调判结合。为了提高案件的质效水平,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调解结案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重心,狠抓调解、撤诉结案率,做到有条件的快速调解,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进行调解。但是对于经过多次调解仍未能调解成功的案件,为了及时结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该类案件及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真正做到调解为主,调判结合。同时本院今年审理的案件中存在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案件,采取了公告送达,以及缺席审理、判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撤率。 3、高度重视判后答疑工作,降低二审上诉率。为了让判决也能达到调解的效果,提高法院服判息诉率,本院在注重裁判文书说理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判后答疑工作。本院围绕当事人关心的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耐心细致的予以解答,让当事人赢得坦荡、输得明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最终实现了虽然有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但是无二审上诉案件的良好效果。   (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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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司法统计分析(2014--第4期) 西铁法院2014年度1-6月份民事案件调撤率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 4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4627                                       西铁法院2014年度1-6月份 民事案件调撤率分析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度1-6月份共新收案件10件,其中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民间借贷合同纠纷1件。以上10件案件3件调解结案5件撤诉结案2件判决结案,调撤率80% 对比2013年调撤率100%的数据,今年上半年的调撤率有所下降,主要做法和存在调撤率下降的原因如下: 1、狠抓调解、撤诉结案率,提高案件质效水平。由于本院目前受理民事案件不多,对于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调解结案作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重心,争取做到每件案件都要案结事了,所以在调解上狠下功夫,有条件的快速调解,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进行调解,争取做到每件案件都尽可能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2、在今年上半年所审理的案件中,存在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案件,故只要采取公告送达以及缺席审理、判决的情况,所以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撤率。 3、对于一些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说服,讲法析理以及多次对当事人组织调解工作后,由于双方对于调解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最终调解未能成功的案件。为了及时结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对该类案件及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宗旨。       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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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司法统计分析(2014--第3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二○一四上半年立案司法统计分析
  司法统计分析 3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4626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二○一四上半年 立案司法统计分析   近期,我们对2014年上半我院立案庭受理各类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希望引起重视。 一、受理各类案件基本情况 截止2014610日,我院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62 件。其中:(1)、刑事公诉案件登记立案18件。 案件类型:盗窃案件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9件;运输毒品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和贩卖毒品案件6件;倒卖车票罪1件;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破坏交通设施罪1件。(2)、民事审查立案7件。案件类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件;民间借贷1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件;侵权责任1件。(3)、执行案件立案34件。案件类型:财产刑执行案件25件(其中没收财产2件,罚金23件);其他合同纠纷6件;租赁合同纠纷1件;刑事附带民事1件;其他类型1件。(4)、司法鉴定和评估案件3件。 二、分析 1、从总体上来看,2014年上半年刑事、民事、执行三类案件的立案总数比2013年上半年多收了20件,且都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从案件类型来看,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2、从上列数据分析来看,刑事案件立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收1件,上升6%。其中,盗窃罪立案数下降2.2%;运输毒品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和贩卖毒品案件立案数持平;案件类型增加倒卖车票、过失致人死亡、破坏交通设施3类。 民事案件立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收3件,立案数上升4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立案数持平。 执行案件立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多收13件,立案数上升61%。罚金上升44% 三、建议与对策 1、虽然从立案数量上看,今年三类案件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与其他法院相比,收案形势不容乐观。为了我院改革后的生存发展着想,也为了安身立命之本,仍然需要继续努力扩大案源。 2、我们仍然需要坚持以前好的做法,力争多立案、立好案。 3充分利用省高院下发《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请示》和最高院《批复》的契机,大力宣传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才能为铁路法院改革后的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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