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统计分析 审判调研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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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司法统计08-3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3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428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8年一季度立案情况分析   王康英   一、立案基本情况 一季度刑事公诉案件立案28 件,人犯56人。其中盗窃1642人,非法持有毒品34人,运输毒品78人,倒卖车票11 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1人。民事执行案件审查立案27件,标的额312.6万元。其中: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辖立案25件,标的额257.6万元。接待来访18人次。 二、  立案情况分析 一季度刑事案件与民事执行案件较多,无民事案件立案。刑事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多2件;民事执行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持平。刑事案件主要是盗窃案件较多,其主要原因是西昌地处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居多,少数民族合伙犯罪案件多,这些因素是盗窃案件增多的成因之一。无民事案件的主要原因是铁路撤并分局和站段,本院所处位置现仅有4个站段级单位,这是民事案件骤减的主要原因之一。一季度立案的27件执行案件中仅有2件是对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其余25件均是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辖案件,民事执行以委托执行居多的原因主要是本院民事案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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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司法统计08-2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31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7年外省委托案件执行状况分析   庞晋川   2007,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共接受外省委托执行案件90,标的1,401.98万元。执行后结案59,标的627.57万元,执结率为65%。其中终结44件,占结案总数的74%;全案实际执行完结15件,占结案总数的26%。为什么实际执结率这么低呢? 一、原因分析 1、从案件类型来看。以终结形式结案的44件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22件,占终结案件数的50%;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10件,占终结案件数的23%;其余各类执行案件占27%。也就是说,未能执行的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两类案件就占了73% 2、从执行不能的原因来说。(1)被执行人大多为经济较贫困的乡镇村民,因为贫困才外出打工。被执行人家中许多是村中贫困户,本身自身温饱问题都要靠村上解决。(2)被执行人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的是一人外出打工,老婆孩子父母在家留守;有的是夫妻两人甚至全家携家带口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土地交由亲戚或村民耕种,房屋紧锁或破烂不堪。(3)大多数被执行人不在原籍或下落不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或已被执行死刑,家中妻子有的改嫁、有的外出打工。其他执行案件,有的是缺席判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有的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回原籍,仍在外打工。 二、两点建议 1、外省委托的执行案件仍应以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为主。因为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在当地,可随时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在家、是否有了财产,便于及时、多次开展执行工作,且执行成本低,执行效果较好。而由铁路运输法院受托执行,人为地造成新的异地执行。铁路运输法院到当地后,在有限的时间内,工作范围、执行方式有所局限,执行成本高,执行效果不好。 2、委托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执行效果。在被执行人仍在当地打工且有明确住址的情况下,应自行执行。不应为了结案,草率地就将案件办理委托手续,将案件转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将案件执行不能引发的矛盾转移给受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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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
司法统计08-1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1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8114   西铁法院2004年—2007年刑事民事案件分析   花桂荣 随着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铁路治安形势的逐渐好转,我院刑事、民事案件呈现一种逐年下降的趋势。 一、收案情况 刑事案件:200484146人、2005105203人、200679134人、200767129人。4年共受理335612人。 民事案件:200418件、200533件、200628件、20077件。4年共计受理86件。 二、案件特点 1、刑事案件特点: 1)、从数量看,除2005年有所上升外,逐年下降。2006年比2005年减少69件,下降33.9%;2007年比2006年减少12,下降15.2% 2)、从类型上看,盗窃运输物资的案件是主要类型。在受理的案件中盗窃255件、占 76.1 %;毒品(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件 51件,占 15.2;抢劫和抢夺34件,占10.1%;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案件14件,4.2%。 3)、从被告人身份上看,主体是农民。在判处的被告人中农民596,97.4%;铁路和地方单位人员16人,占2.6%. 4)、从被告人籍贯上看,成昆线普雄地区的占大多数。在判处的人犯中,普雄以北地区的376,61.5%;普雄以南地区的236,38.5% 2、民事案件的特点 1)、从数量看,除2005年有所上升外,逐年下降。2006年比2005年减少5件,下降15.2%;2007年比2006年减少21件,下降75%。 2)、从类型上看,铁路职工和家属为一方的婚姻家庭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占大多数。4年受理的86件民事案件中,铁路职工和家属为一方的婚姻家庭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51件,占59.5;铁路多集经企业为一方的合同纠纷(租赁、买卖、建设工程纠纷)25,29;运输合同纠纷3,3.5%;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7,8% 3)、从标的上看,绝大多数都是小标的案件。86件民事案件中,标的600万元以上的1件,占1%;100-150万元的2,2;50-100万元的,2,2;10-50万元的8,9.3;2-10万元的11,12.7;2万元以下的62,72.1%。 二、近年来案件下降的主要原因 1、刑事案件下降的主要原因 1)、铁路司法机关坚持严打,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铁路公检法机关一直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将在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抢劫旅客财物、利用铁路运输毒品等犯罪活动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在2006425日发生犯罪分子盗窃运输物资造成列车颠覆的案件后,铁路公安机关开展了大规模打击行动,我院和检察院配合安机关到发案地召开公开处理大会,从重判处“4.25”案件的犯罪分子,以案说法,加强宣传,对犯罪分子产生了较大的威慑作用。 2)、铁路公安机关加强了治安防范。2006年以来,西昌铁路公安处推行了以落实防控责任为核心,以清站查车、预警通报、倒查定责、责任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货物列车防控责任倒查定责”制度,抽调110余名干警到治安形势最为复杂的喜德、普雄、甘洛火车站派出所(“北三所”),根据不同的治安形势实行“一站二警三警四警制”,将85%派出所的警力驻扎在一线搞治安防范,货盗案件得到抑制。 3)、路地加强了铁路治安综合整治。铁路公安机关与地方护路办等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点的整治,加强了管理(凉山州护路办和工商局发文规定:“在铁路两侧五华里以内新开设废旧金属收购点,必须经铁路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签认后方可开设”)。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铁路沿线中小学生开展“知路、爱路、护路,共筑平安铁路”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铁路部门开展沿线综合整治行动,去年成功拆除了成昆铁路沿线85个车站的231处房屋建筑,以站为市、以站为路的现象得到控制,改善了车站治安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成昆铁路治安形势得到稳定。2007年刑事案件较同期下降52%,(盖车)破封数较同期下降87%,货赔降到实行保价运输13年以来的最低点,下降了67%。(详见《凉山日报》20071226日第五版刊载的《为了大动脉的畅通--西昌铁路公安处创建成昆线纪实》一文)。 2、民事案件下降的主要原因 铁路站段、公司减少,纠纷减少,是民事案件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199910月原西昌铁路分局被撤销;之后,成昆线站段被大规模撤并;20053月,铁道部撤销所有铁路分局,实行了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体制。目前,整个成昆线只剩下西昌车务段、西昌工务段、西昌供电段、西昌物资供应段4个站段。铁路站段不是法人企业,不参与市场经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少。同时,在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中,多集企业也大规模被整合,公司数量大幅度减少。此外,随着铁路多集经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转变,商贸业务大幅减少,很多公司的业务主营货运代理,不易发生纠纷。 2005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下文扩大铁路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规定以铁路职工家属为一方的婚姻家庭等普通民事案件铁路法院也可以受理。我院积极宣传,采取多项措施方便当事人诉讼,使2005年的民事案件上升到33件,比2004年多收17件,上升了94.3%,其中婚姻、抚养、民间借贷等传统民事案件等就有22,占当年收案的66.7%。尽管如此,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院民事案件逐年下降的局面。2007年,我院民事案件下滑到历史的最低点,全年收案件仅有7件,其中下半年收案3件,第四季度收案数竟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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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六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6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年7月6     西铁法院二OO六年上半年民事案件统计分析     刘卫民        2006年1至6月,西铁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3件,比去年上半年多6件,增幅达35 %。今年上半年的民事案件与去年上半年相比,有许多典型的特点,现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数量 今年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其主要原因是,去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下发后,通过我院多种形式的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年1-6月以来,我院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11件,截至6月30日止,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件(含旧存3件),已审结16件。 二、案件类型 在新收的23件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案件2件,占0.86%;民间借贷纠纷有4件,占17%;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有2件,占0.86%;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占0.43%;租赁合同纠纷3件,占1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占0.43%;婚姻家庭纠纷11件,占48%(其中:离婚纠纷7件,抚养费纠纷3件、扶养费纠纷1件)。 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增幅较大。其中:离婚纠纷和抚养费纠纷案件较多。主要是铁路运输法院是专门法院,在省高院没有下发成铁两级法院扩大受案范围以前是不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在此以前铁路职工要离婚都要到地方法院去起诉,现在只要是符合起诉条件的离婚纠纷,铁路法院都可以受理。而且当事人认为铁路法院相对地方法院这类案件的收费较低,办案速度较快,对当地人态度较好。2、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多。主要是铁路内部职工,增强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 三、 案件审理上 截止6月30日,共审结民事案件16件,审结率为61 %。其中调解结案8件,调解撤诉4件,判决4件(其中3件是判席判决)。当庭宣判率为100%,平均审限为47天,结案标的27万余元。 今年我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上有如下特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多。上半年审理的16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11件,占案件总数的68%。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我们都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审理。在具体案件上,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案件和民间借贷案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2、调解结案率高。如前所述,在上半年已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8件,撤诉4件,占结案总数的75%,其中3月和6月的当月调解率达到了100%。今年的民事案件多为婚姻家庭和民间借贷纠纷。我院在案件的审理上力争能调不判、多调少判,最大化地追求“和为贵”社会效果。对离婚纠纷,当事人起诉后,我们不急于调解离婚。对于有和好可能的,给双方考虑的时间,尽量使他们和好,一次调解不成,下次再来,对社会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抚养费纠纷案件,我们严格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给子女抚养费的父母,我们首先是向他们宣传《婚姻法》关于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给子女抚养费是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我们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当事人表示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有的还当场兑现了抚养费。我院在审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时,采用了宁愿慢一点、稳一点,只要是调解比判决的社会效果好,就要力争促成调解。原告谢尚珍无职业,被告喻贵权系铁路退休工人,两人于1997年再婚,双方均是年近六旬且体弱多病的老人。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间,原告谢尚珍因患子宫内膜癌,为治病化费了2万余元。由于夫妻双方无法沟通,谢曾多次到西昌市妇联上访。年初谢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今被告喻贵权支付医疗费及每月的生活费。第一次庭审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均不愿意调解,尤其是被告喻贵权甚至流露出轻持生的念头。考虑到判决后双方的矛盾会更加激化,我院没有匆忙下判。庭审后,合议庭成员分别到当地人的家中实地了解其生活状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双方心中的怨恨,劝其和好。在做好上述铺垫工作后,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主持双方顺利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和好如初,均表示愿意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对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事实较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当事人双方又有调解意愿的,针对此类案件,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又能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3、缺席判决在判决结案中占75%。上半年4件判决结案的案件有3件是缺席判决。主要是找不到被告而采用公告送达。 4、案件审理质量高。上半年我院没有一起案件提出上诉。                                                                 报送:成铁中院研究室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室编印                    2006年7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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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五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5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年7月6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4——20066月民事纠纷案件分析     王康英          2004年民事纠纷案件收案18件,诉讼标的339.2万余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件、民间借贷纠纷3件、经济纠纷案件9件、其它纠纷3件。 2005年民事纠纷案件收案33件,诉讼标的362.1万余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件、租赁欠款纠纷2件、民间借贷纠纷9件、经济纠纷案件4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5件、离婚纠纷8件。 20061-6月民事纠纷案件收案22件,诉讼标的1215.6万余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件、民间借贷纠纷4件、经济纠纷案件5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3件、离婚纠纷6件、其它纠纷2件。 三年以来,民事纠纷案件一年比一年有所上升,其原因是:2005年,铁路两级法院在四川省高院下发扩大民、商事案件范围后,离婚、赡养、抚养纠纷之类案件增多。但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呈下降趋势,诉讼标的有所上升。2004年收案18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9件,诉讼标的255万余元;2005年收案33 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件,诉讼标的285万余元;200616月收案22 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件,诉讼标的1271万余元。 经济合同纠纷下降的原因:一是本院所处地理环境不占优势,地处大凉山地区,经济比较落后;二是各大公司在多年的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工作人员注重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观念。三是随着铁路改革的需要,撤并分局、站段,我院服务的单位越来越少,截止目前,成昆线只存在西昌车务段、西昌工务段、和西昌供电段等三、四个站段单位。现有铁路多集经公司主要以货代为主,商贸经营较少,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也就越来越少。                                         20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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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四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4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年4月5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4——2005年适用缓刑情况分析 唐恩情                                                                    缓刑是我国一项重要而又特殊的法律制度和人权制度,是针对某些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在宣判时作出的宣告刑。正确适用缓刑,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和精神,而且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防止犯罪,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以及保障人权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从审判实践来看,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总体效果上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下面,笔者对西铁法院2004、2005年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情况作一分析。 一、适用缓刑的基本情况 2004年审结刑事案件84件,其中适用缓刑12件,占审结刑事案件的14.28%;判处人犯139人,其中适用缓刑的人犯17人,占判处人犯的12.23%。2005年审结刑事案件105件,适用缓刑20件,占审结刑事案件的19.04%。判处人犯203人,其中适用缓刑的人犯32人,占判处人犯的15.76%。 适用缓刑涉及的案件类型:铁路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在犯罪类型上,主要是侵犯财产罪占多数,如盗窃罪占绝大部分。因此,适用缓刑涉及的案件类型首先是盗窃罪,其次分别是收购(销售、转移、窝藏)赃物、非法经营、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敲诈勒索等罪。 犯罪主体方面:除2人为女性外,其余均为男性。一是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是小学、初中文化,也有部分文盲。二是年纪较轻,均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且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生的占绝大部分。三是身份绝大部分为农民,也有路内职工、无业人员等。 犯罪情节方面:上述适用缓刑的人员基本上是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其中部分人员还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从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情况来看,均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条件适用缓刑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未发现有适用缓刑错误的案件。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 1、缓刑考验起始时间确定的问题。从适用缓刑的情况来看,审判实践中有二种作法:一种以生效时间为缓刑考验期起始日期;另一种以宣判或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为缓刑考验期起始日期。原因是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确定”二字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以及审判人员对“确定”二字的不同理解,故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确定之日”为判决生效之日和宣判之日二种做法。 2、适用缓刑案件的比例较少。2004年和2005年适用缓刑共计32件,仅占二年审结刑事案件的16.93%。造成适用缓刑案件较少的原因,除对适用缓刑本身控制得比较严格外,一方面是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二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前一个条件是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比较容易把握;但后一个条件的实质要件是对将来的一种预测,因“悔罪表现”的含义不清,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主观性强、缺乏评判的具体标准,这种过于笼统、原则的规定使审判人员在适用缓刑时进退两难、不便把握,以致于审判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是缓刑考察机关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如考察人员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等,这些情况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目的,严重影响到适用缓刑的实际效果,导致在适用缓刑时更加审慎,在一般情况下不轻易适用缓刑。 3、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对缓刑犯回访考察重视不够,未能形成制度,落实也不到位,故不能很好地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回访考察。 三、建议 缓刑作为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其意义和作用是明显的,其效果也是显著的。正确适用缓刑和扩大缓刑适用也有着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潜在功能,就必须准确把握缓刑制度的立法宗旨,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扩大缓刑的适用,以发挥缓刑制度的最佳效能。为此,笔者从规范适用缓刑案件和提高缓刑案件质量出发,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严格执行和把握刑法有关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审慎并正确适用缓刑,既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又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大胆适用缓刑。一是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应着重进行审查排除条件下积极适用缓刑,另一是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判处三年刑罚的应进行严格审查法定条件下消极适用缓刑。针对简易程序审理中仅有几起适用缓刑的情况,建议对于那些符合缓刑条件的刑事案件则大胆适用,以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 2、建立回访考察制度。应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回访考察,及时了解和掌握缓刑犯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增强他们重返社会的信心,促进对缓刑犯的监督改造工作,以有利于对缓刑犯进行监督和帮教,避免重新犯罪。 3、建议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在确定缓刑考验起始时间应以判决生效之日为准,理由很简单,即宣告被告人缓刑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无法确定被告人缓刑的起算日期。因此,在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之前,应判决生效之日为准较为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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