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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三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3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45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4——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情况分析    唐恩情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刑事、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琐、复杂的程序予以简化或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得多。适用简易程序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快了办案流程,减轻了审判压力,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审判效率也有较大的提高,使该程序一出台就得到司法界的普遍欢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总体效果上是好的,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下面,笔者对西铁法院2004、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作一分析。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审结刑事案件84件,适用简易程序37件,占审结刑事案件的44.04%;判处人犯139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的人犯46人,占判处人犯的33.09%。2005年审结刑事案件105件,适用简易程序53件,占审结刑事案件的50.47%;判处人犯203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的人犯78人,占判处人犯的38.42%。2004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8件,适用简易程序0件。2005年审结民商事案件33件,适用简易程序17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51.5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的类型有:刑事案件主要为盗窃罪,其次分别为收购(销售、转移、窝藏)赃物、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抢夺、持有假币等罪。民事案件主要为离婚纠纷7件,其次是民间借贷纠纷5件,再次是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5件。 判处情况:刑事案件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其中2004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7件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28件,判处人犯34人;判处拘役9件,判处人犯11人;其中宣告缓刑的2件3人。2005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53件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40件,判处人犯62人;判处拘役13件,判处人犯16人;其中宣告缓刑的7件8人。2005年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结情况:调解13件,撤诉4件。 审限情况:2004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7件案件中,最长审限为20日,最短审限为4日,平均审理期限为10.67日;2005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52件案件中,最长审限为19日,最短审限为4日,平均审理期限为9.5日。2005年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7件案件中,最长审限为70日,最短审限为1日,平均审理期限为23.05日。 宣判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为10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100%。 二、存在的问题 从刑事、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来看,案件的执法情况和审判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正确、合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违反审判程序的现象。2、实体处理公正、适当。在案件实体处理上运用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未发现民事案件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刑事案件定罪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裁判不公正的现象。3、适用法律正确。未发现适用法律错误。从而表明该院执行程序法是公开的,实体裁判也是公正的。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平均审限低的特点,这既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要求,又大大提高了审判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上仍反映出一些程度不同的问题,如立法上对于保护被告人或当事人的庭审程序设置以及审判实践中是否充分尊重被告人或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和选择权、简易程序的操作是否规范等,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这就决定了庭审程序和方法必然与在公诉人出庭的情况下有较大差别。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就难以在庭上实现其原有的指控职能和举证职能,也无法开展相互质证和辩论活动,预期的保障功能也可能大打折扣,错案的风险有所增加。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指导和帮助,但现行法律对于简易程序没有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没有扩大对其进行援助的规定,有些情况下被告人将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征求被告人或当事人的意见,没有注意充分尊重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4、简易程序只有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的多,而法院建议检察院适用的则没有。 三、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利于迅速审结案件,实现了诉讼资源配置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审判实践中得到普遍欢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会逐年上升,且所占比例也会较大。因此,应当严格简易程序的操作规范,笔者提出以下六个方面的建议: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比公诉人出庭的情况下有更加严密的控制,而在审判程序和方法上,应当比公诉人出庭的情况更加快速、简便,以尽量避免损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是在有些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多被告人犯罪、累犯等类型案件,建议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建议对家庭经济困难又确需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成年人,应当扩大援助范围,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成功的关键是把握适用条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同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以这三条标准来决定公诉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关键在于把握好两个条件: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4、为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程序的处分权和选择权。刑事案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应当征求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没有建议而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5、针对简易程序中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的多而法院建议检察院适用的没有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时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等情况,建议拟制《征求适用简易程序函》、《同意(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复函》等文书样式,以统一、规范格式。 6、2005年川高院关于指定成铁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下发后,成铁两级法院收案范围迅速扩大,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针对民事案件则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进行办理,以此来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如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报送:成铁中院研究室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室编印                   2006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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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二期)
   2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330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6年一季度立案情况分析  王康英                                                         一、立案基本情况 1、刑事案件立案 26件,59人。其中,盗窃21件,非法持有、运输毒品2件,抢劫2件,非法经营食盐1件。 2、民事案件立案14件,标的额1199.6万余元;民事再审案件立案1,标的额64万元。其中,离婚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5件,民间借贷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租赁款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各1件。 3、执行案件立案95件,标的额843.6万余元。罚金案件立案42 4、处理来信来访35件。 二、刑事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刑事案件立案有所减少。与去年同期相比,立案减少14件。 2、盗窃案件多,26件立案中,盗窃案件有21件,占案件的80% 3、被告人人数增多,26件立案,涉案被告人5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人数增加18人。 其原因是:盗窃案件多的主要是因为我院管辖范围多在大凉山地区,经济不发达, 少数民族犯罪较多。盗窃案20件,有10件是少数民族犯罪,占案件的50% 59名被告人中,少数民族被告人为31名,占被告人总人数的52.5% 三、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民事案件上升。民事案件立案1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8件,上升75% 2、诉讼标的额大。立案诉讼标的1199.6万余元,比去年同期增多1014.4万元。 3、案件类型多。立案的14件案件,就有八类不同的案件。                                                                                                                                                         其原因:民事案件类型增多,诉讼标的大,但经济纠纷案件比较少。去年,铁路两级法院在四川省高院下发扩大民、商事案件范围后,离婚、赡养、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增多,1-3月所立案的14件案件中,其中5件是此类案件,占案件的35.7%;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财产纠纷案件仅占案件的0.07% 三、执行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民事执行案件上升。审查民事执行案件立案95件,比去年同期增多77,上升23.4% 2、立案的95件执行案件中.仅有1件是本院审结申请执行的案件,只占案件的1%,其余均是委托执行案件。 其原因:我院审结的案件申请执行立案少,我院审结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只有件。主要是本院地处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少。如,去年全年,我院审结案件申请执行立案的仅有3件,且有的案件根本无财产可执行,只能作为登记,待有条件再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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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一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第1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年3月29日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4、2005年罚金收缴情况分析及对策   宋涛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刑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收缴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总是存在着不同的问题。现就我院2004年、2005年罚金收缴情况进行一分析。     一、年收缴罚金简况   (一)2004年,刑庭判处罚金案件78件,均为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判处罚金总额601 500元。实际收缴仅有75 000元,未收缴达526 500元。执行局罚金执行案件收案52件,执行总标的额204 000元,实际执缴仅有500元,未执缴达203 500元。   (二)2005年,刑庭判处罚金案件91件,也均为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判处罚金总额742 000元,实际收缴148 200元,未收缴达593 800元。执行局罚金执行案件收案69件,均为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额294 000元,实际执缴为0。     二、收缴罚金低的原因   (一)我院地处凉山彝族自治州,罚金刑涉及的被告人以少数民族为多,所涉案件占审结案件的70%。由于地区经济不发达,被告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差,有的仅仅解决了温饱,有的还属于贫困人口。因此,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差。   (二)一部分被告人及家属对于缴纳罚金,存在着“花钱买缓刑”的心态。一旦被处以实体刑,即不再愿意缴纳罚金。而且,被告人已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再要求其或家庭继续缴纳罚金难度较大。   (三)执行被告人的个人财产难度也较大,一是对其个人财产要做出准确界定,客观上存在很大的难度;再就是我院执行局所配属的人力、物力远达不到对每一名被判罚金刑被告都予以执行的要求。     三、 解决收缴罚金低的对策   (一)建立罚金刑事先保障制度。 建立罚金刑保证人制度,即从侦查阶段开始,由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或以后的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提供保证人,保证自己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罚金时,由保证人垫付。保证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收入、工作的优先;其范围不限,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也可担任;人数不限,可由一人至数人担任,如为数人,则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由数人或一人承担全部罚金款项。   (二)判处罚金刑数额时应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情节是决定罚金数额的唯一依据。因此,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评价,这一规定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其主要的功能应该是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其目的是对犯罪分子经济上的惩罚。因此,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决定判处多少罚金时,除了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量刑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作出恰当的罚金判决,对于罚金的收缴显然是有利的。   (三)建立罚金刑与主刑执行相联制度。 客观上来说,多数被告人及其亲属在能够缴纳罚金的情况下,还是愿意缴纳罚金从而换取缓刑的。但当被告人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时,则又不愿意缴纳罚金。再者,因为在主刑执行期间,罚金刑执行与否并不影响主刑的执行,被告人及其家属自然对罚金的缴纳有抵触情绪,如果罚金刑的执行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那么被告人主动缴纳的积极性就会增强。况且,缴纳罚金也是刑罚的执行,说明被告人有悔罪的诚意。因此,将缴纳罚金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之一,也是符合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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