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2006司法统计分析(第三期)
司 法 统 计 分 析 第3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6年4月5日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4——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情况分析 唐恩情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刑事、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即将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琐、复杂的程序予以简化或合并,使诉讼程序更加简洁、适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要简单得多。适用简易程序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加快了办案流程,减轻了审判压力,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审判效率也有较大的提高,使该程序一出台就得到司法界的普遍欢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总体效果上是好的,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下面,笔者对西铁法院2004、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情况作一分析。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审结刑事案件84件,适用简易程序37件,占审结刑事案件的44.04%;判处人犯139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的人犯46人,占判处人犯的33.09%。2005年审结刑事案件105件,适用简易程序53件,占审结刑事案件的50.47%;判处人犯203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判处的人犯78人,占判处人犯的38.42%。2004年审结民商事案件18件,适用简易程序0件。2005年审结民商事案件33件,适用简易程序17件,占审结民事案件的51.51%。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的类型有:刑事案件主要为盗窃罪,其次分别为收购(销售、转移、窝藏)赃物、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携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抢夺、持有假币等罪。民事案件主要为离婚纠纷7件,其次是民间借贷纠纷5件,再次是赡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5件。 判处情况:刑事案件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其中2004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7件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28件,判处人犯34人;判处拘役9件,判处人犯11人;其中宣告缓刑的2件3人。2005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53件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40件,判处人犯62人;判处拘役13件,判处人犯16人;其中宣告缓刑的7件8人。2005年民事案件适用简易审结情况:调解13件,撤诉4件。 审限情况:2004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7件案件中,最长审限为20日,最短审限为4日,平均审理期限为10.67日;2005年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52件案件中,最长审限为19日,最短审限为4日,平均审理期限为9.5日。2005年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17件案件中,最长审限为70日,最短审限为1日,平均审理期限为23.05日。 宣判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为10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100%。 二、存在的问题 从刑事、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来看,案件的执法情况和审判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正确、合法。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违反审判程序的现象。2、实体处理公正、适当。在案件实体处理上运用的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未发现民事案件定性不准、处理不当,刑事案件定罪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裁判不公正的现象。3、适用法律正确。未发现适用法律错误。从而表明该院执行程序法是公开的,实体裁判也是公正的。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平均审限低的特点,这既符合“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的要求,又大大提高了审判审判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上仍反映出一些程度不同的问题,如立法上对于保护被告人或当事人的庭审程序设置以及审判实践中是否充分尊重被告人或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和选择权、简易程序的操作是否规范等,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