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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
西郊法庭学习心得
    2016年1月,院党组安排我跟陈辉同志到西昌市法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学习锻炼,我被分到了西昌市西郊法庭跟随学习。在这三个月中,我十分珍惜这次机遇,虚心向该庭法官学习,主动参与案件办理,旁听庭审。通过三个月的学习,不仅使自己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也让自己对法院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对自身的发展、对铁路法院的发展有了更深的思考。下面我将自己这三个月的学习感受跟大家进行分享。    一、优势    刚到西郊法庭几天,我就体会到了地方法院与铁路法院的差别,地方法院案件数量多,类型广,工作压力大,工作环境差。西郊法庭一共有4名审判法官,去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在900件左右,每位法官年平均办理案件数为200件以上,几乎每天都需要在开庭。不仅案件数量大,而且案件类型多,从简单的小额物业合同纠纷到大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琐碎的家庭邻里纠纷到复杂的侵权违约纠纷,更不乏一些社会影响大,涉信涉访的陈年积案。该庭的办案方式为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因此每位法官都需要自己处理案件中碰到的保全,异议等程序性问题,需要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应付当事人的无理纠缠,甚至还要承受当事人无端的指责谩骂,除处理案件应付当事人外,还要面对各种考核评估,因此在西郊法庭工作根本无暇去思考更多的问题,每天都疲于处理案件。而在铁路法院工作却有更多的时间去专研法律,去思考碰到的法律问题,去享受每一次审判的过程。同时,西郊法庭法官虽然工作量大但收入却并不比铁路法院法官的高,反而在铁路法院工作的晋升空间却比西郊的更大。二、差距    随着学习的深入,我也逐渐感受到了铁路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巨大差距,自己也感受到了压力和危机。    1、办案方式上的差距。西郊法庭每位法官的工作效率都相当的高,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不会把有限的时间过多的浪费在案件的前期处理过程中。当案件分配到承办法官头上后,首先由承办法官所带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打电话通知被告到庭领取传票。被告到庭后,如果承办法官有空,会与被告进行简单的交流,通过交流承办法官会对案件有初步的认识。传票发出后,除非有保全或管辖异议、回避等庭前审理问题,否则法官不会在处理该案,直至开庭。开庭过程,法官首先会按照程序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开庭过后承办法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承办法官会宣布休庭,并在庭后直接下达判决,除复杂案件外的案件办理时间把握在一个月以内,这样的工作方式在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能很好的提高办案效率。而我们铁路法院在办案时则处理比较细致,一般庭前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举证等,案件的平均办理时间大概在一个月以上,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很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但当案件数量较大时,这样的工作方式将难以适应。    2、办案能力的差距。在西郊法庭学习期间,西郊法庭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让我体会到了什么是差距。    首先,我想说的第一个人叫余元正。她跟我都是2014年通过全省统考进入法院系统的法官助理,但是她应对当事人和处理案件的能力都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她在面对当事人时能通过简单的交谈很快把握住双方的争议焦点,能够熟练的从情理与法理上将整个案件的关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当事人情绪激动,她也能及时的缓和对方情绪,从她与当事人的交谈过程中能明显感受到她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对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心态的把握以及她应对当事人的从容与老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她能独当一面,面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回避、鉴定等申请,能自己提出处理意见,知道如何开展法律程序,推进案件的进度。总之,当我还在为自己能单独调解好一起案件而高兴时,她已经能独自面对案件中的各种问题了。这让我深深的认识到自己成长的缓慢,也感受到了极强的危机感。    其次,我想说的是西郊法庭的王庭长。西郊法庭受理案件的辖区是西昌市矛盾纠纷最突出的地方。作为西郊法庭的庭长,他每年分到的案件应当是全庭最多的也是最难的。他不但要处理好自己的案件,同时还要对全庭案件的质量进行把关,作为派出法庭庭长还要负责管理全庭的日常事务。面对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然一丝不苟,对全庭的法律文书要求也相对严格,从西郊法庭发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几乎都经过了他的修改。他在庭审中能够充分主导庭审发展,控制节奏,了解案情,通过他的庭审你可以得到一条很明晰的思路,法律关系明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突出。他对判决书要求也相当严格,尤其重视证据认证和判决理由的表述。此次学习期间,我看过多份王庭长写的判决书,也尝试着写了几篇,经王庭长修改后我发现,王庭长在事实部分做了很多语言的精简和规范,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不仅保证从法律关系和意思上符合诉状、答辩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还注重语言的简练和精要。在证据认证方面,对有争议的都会单列分析,在理由方面字句相当简练,逻辑关系明晰,其中的利益权衡方面并没有过多的阐述,一针见血的指出利害关系,斩钉截铁的选择立场,既是对于判决结果的自信,也反映了他直爽的性格。通过与王庭长的接触,我感受到了地方法院庭长巨大的工量、极强的责任心和极高的办案素养。    还有好几位都非常有特色,在此我就不一一列举了,通过与他们的对比,能深刻感受到我们之间的差距,这也让我认识到自己能力的不足以及成长的缓慢。在铁路法院即将面临改革的大背景下,现在这种慢节奏、低效率的状态必然会在将来的改革中彻底改变。如何更快的成长起来,迎接即将到来的改革将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我想在无法得到更多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只有珍惜每一起办案机会,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撰写调研文章,多学习多思考,通过扩充自己的理论知识,做好迎接改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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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
走出去 促进步--长安法庭见习心得体会
   当前,铁路法院正处于司法改革的特殊时期。为了实现“走出去,促进步”的目的,我院组织我们年轻干警到地方法院进行为期3个月的交流学习活动。这3个月主要是希望我们能开拓眼界、开拓视野、开拓思路,学习地方法院的先进经验,为铁路法院以后的改革做准备。而我有幸作为第一批青年干警参加了交流见习活动,此次见习让我受益匪浅。  第一,通过3个月的见习我感受到了什么?这次我见习的地方是西昌市法院长安法庭,长安法庭是一个由5名审判员(其中含1名庭长,1名副庭长,1名立案室工作人员,2名审判员)4名书记员组成的派出法庭。在长安法庭见习的3个月,我获益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感受。首先,感受到的是地方法院的办案压力。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铁路法院的案件数量一直相对较少,而且类型也比较单一。此次到地方法院3个月的见习让我感受到了不一样的办案压力。相对于铁路法院,地方法院的案件数量大,而且类型复杂,尤其是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地方法院的案件持续增长,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就以我存在的长安法庭为例,法官、书记员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加班就成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其次,感受到的是地方法院法官高超的业务水平和快速推进案件办理的能力。长安法庭案件数量大,所以每一名法官都面临着很大的办案压力,而这些是我在铁路法院的时候所不能体会的。刚到长安法庭的时候,当我了解到他们的案件数量时我还曾经怀疑如何能办完这么多的案子。通过3个月的见习,我充分感受到了他们高效的办案效率。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一名审判员配置一名书记员是他们主要的办案模式。分到案件立即送达,送达时即确定开庭日期,上午开庭,下午制作裁判文书,调解和开庭两条线同时进行,他们尽量以最快的速度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高效办案,及时结案一方面是他们的作为法官的职业态度,另一面也是因为面对如此数量的案件一旦松懈必将导致案件的积压,为后续工作的推进带来困扰。第三,感受到了他们良好的工作氛围及务实的工作作风。原本我以为面对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大家之间难免有些抱怨或不满的情绪。但是在长安法庭见习期间,我感受到的确是一种非常和谐上进的工作氛围。大家之间都默契的自己处理分到自己手上的案件,不过问不插手他人的案件。但是在其他时候又相互配合,相互进步。就像其中一名法官说的一样与其有时间抱怨不如多看一个卷宗,多写一份判决,多学习一点法律知识。话虽然质朴但是却很实在。第四,感受到了他们为当事人着想的良苦用心。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但是其中很多案件都是和普通群众息息相关的。在长安法庭见习期间,我发现即使面对如此大的办案压力,法官对于案件也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非常注重案件办理带来的社会效果。比如面对家事案件,法官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为在他们看来家事案件判决很容易但是判决后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无法修复,而此时如果采用调解结案将更人性化。  第二,我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见习成果?3个月的见习很快就结束,回到院里后我很深刻的感受到了我们院和地方法院在案件数量、工作压力等方面的差距。我们院作为铁路法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和地方法院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所以我觉得对于他们的工作经验要合理利用,取长补短。  首先是值得学习。地方法院在面对案多人少时快速高效的处理案件的一些模式和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比如他们送达时即确定开庭日期,上午开庭,下午制作裁判文书,调解和开庭两条线同时进行等强调效率的工作作风就很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们现在的案件数量可能相对较少,但是谁也不敢保证我们以后不会面对如此大的办案压力。未雨绸缪,学习他们的办案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是急需学习。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一步一步推进,铁路法院也必将面临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挑战。面对此种形势以创新的思维,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次我们院把我们派出去学习就是为了把别人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例如,地方法院对案件中存在的风险强烈的敏感度就很值得学习,像我在长安法庭处理的最后一个案件是一个父亲向女儿索要土地赔偿款案件,案件从法律角度分析比较简单,但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甚至在开庭过程中就出现了谩骂、意欲动手的情况。而且他们之前就打过一个赡养费纠纷的案件,当时有一方当事人甚至作出了一些过激举动。此时如果仅仅以判决结案就很可能带来恶劣的社会效果,甚至最后有可能让一个民事案件在生出一件刑事案件来。而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办理过程中就发现了这个案件存在的风险,他在处理这个案子时就采用了请村委会、调解委员会等协助调解模式。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第三是深化学习。见习活动结束,需要将所学所思所得用在以后的工作中,不然就浪费了院里派出去见习的一片良苦用心。所以对于见习活动中经验成果要总结学习,而且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此次交流见习活动虽然是我和另外一名同事参加,但是也是希望我们以点带面,共同进步。所以在见习结束后我院就组织了交流学习活动,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扩大外出见习学习的效果,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如何把见习成果和我以后的工做相结合?这次外出见习是我院积极为我们争取的,是给我们青年干警开拓视野的一次很好的机会。去的时候忐忑不安,主要是因为害怕自己做不好,回来的时候更是忐忑不安,是因为不知道如何将所学所感所得用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过在参加完我院组织的汇报交流会,听取了院党组成员对于此次交流活动的总结和要求后我茅塞顿开。有其是钟院长提出的五种意识,更是准确的概括了此次见习活动的成果精髓。首先,增强危机意识。通过此次见习,我很清楚的看到了我们和地方法院同批次进入的干警之间的差距。因为见得案件多了,办的案件杂了,地方法院同批次进入的干警在办案经历上已经把我们甩开了一大截了。所以我觉得我们一定要增强危机感,虽然我们在案件数量上、案件类型上不能和地方法院相提并论,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新知识,撰写调研等其他形式不断的提高自己。其次,要有担当意识。长安法庭的每一位审判员、书记员都承担了繁重的工作任务,但是他们很少抱怨。从这点来看,我觉得在今后的工作我要学会多做一点,少说一点。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现在多做一些工作不吃亏,反而是对自己的一种锻炼。而且懒惰是一种会上瘾的毒药,不能让它毁了我们的青春。曾经奋斗过,努力过无论结果如何至少以后我们无怨无悔。  第三,提升协作意识。长安法庭的良好工作氛围是我很羡慕的一个地方。我觉得一个单位,大家之间的和谐非常重要。现在审判界限减弱,提倡综合办案,尤其是我院还面临着司法改革的挑战,这时候一个团结的队伍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就像钟院长说的一样我们要多看到别人的优点,取长补短,为我所用。  第四,具有争先意识。通过见习活动,我真切的看到了差距的存在。但是我觉得不应该气馁,也不用妄自菲薄。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要在压力中前行,倒逼自己努力。在工作中要你追我赶,力争上游。第五,保持独立意识。一个人所做的事情不一定都正确,所表达的思想也不一定都先进,所有我觉得在工作中既要学会吸收别人的长处,也要保持自己独立的思想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就像长安法庭的法官在办案的时候相互独立,在其他方面相互配合但又不丧失自我一样,在工作中即不能唯我独尊,也不能完全丧失自己的价值判决。                                                                                                (民庭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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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讲座整理稿
法官思维与裁判方法(录音整理)--------   梁慧星     梁慧星:我今天讲法官思维,也就是法官怎么裁判案件,裁判案件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我打算讲两个半小时,剩下些时间回答大家的问题。我这个讲课讲这样几个问题。   一、法官思维的根本目的第一个比较简单,法官思维、法官裁判案件案件的目的是什么?它的目的就是公正裁判,就是中央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的“公正司法”、“让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平正义”。我认为这个要求不能算高,法院本应该如此。公正司法这个目的对我们法院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摇摆不定,没有把握住公正司法、公正裁判这个根本目的。这是我们法官区别于律师、法学教授的地方,虽然他们也讲公平正义。但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有点地方,判决书有一个错别字要扣法官30块钱,这不合适吧,判决书有错别字它与判决书是否公正没有必然联系。二、法官思维的被动性    法官在运用法律思维即裁判案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应该受限制,哪些方面我们是被动的。我们法官执掌裁判权,裁判案件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1.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这个好像不是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好像也有问题。我在某个中院讨论的时候就有人一直纠缠。举例来说,《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很清楚,只要是近亲属,法院就受理。有人就说不行啊,这个近亲属当中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来起诉,我们就不应该受理。我说顺位是继承法上的问题,它是遗产分配的问题,侵权损害的赔偿是只要是近亲属起诉就应该受理。我们这点是被动的,我们不能因为他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我们就不受理。我们要区分开,一个人死了最要解决的是谁有权起诉来启动这个赔偿,至于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才由继承法管。谁诉不是由法官决定的,我们是被动的。2.诉谁告谁,这一点也是由当事人决定。这一点在连带责任的时候表现特别明显,我们特别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我们这么解决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共同被告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不能判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侵权法上的连带责任还和合同法上的连带责任不一样,比如说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告,如果只告一个,我们是不是说免除了另一方的责任呢?不行,这个不能免除。还有共同债务和债务加入也是如此,当事人只告一个,我们不能说免除了另一方的责任。那么,为什么共同侵权中只告其中一方,就视为放弃了对另一方的请求权呢?这是因为合同法上的连带债务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产生,侵权法上的连带债务需要法院裁判的判定,这就是根本差别。对于交强险,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第25条,大致是如果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当事人不告这个保险公司,法院可以依职权将这个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因为我们这个交强险的条例和道交法规定,受害人对它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加害人是因为加害行为承担责任,本来是不在一个案件当中,但是道交法出于法律政治上的考虑,施行强制保险,所以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告保险公司。但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能职权追加。3.诉由的被动性。当事人根据什么来告,法院是被动的。这个特别表现在责任竞合上。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时候究竟依据什么来诉讼,这个就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选择。现实当中,有的当事人不明确选择,我们怎么办?我们法院应该进行释明,告诉他你的诉由不清楚,让他进行选择。如果释明仍不选择,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这里还有一个司法解释,关于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依合同法起诉还是侵权法起诉由当事人选择。4.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我们也可以释明一些法律概念。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在释明的范围内。举个例子,侵权责任法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个是受害人的选择权,我们不应该再去提示他,再去释明。还有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调整,这个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在释明范围。释明权的使用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没有聘请律师可以详细一点,当事人有律师就简单一点。5.“找法”的被动性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选择用什么条文来裁判本案是原告的责任。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这就是被动性的体现。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四种,第一适用范围抗辩,即本案事实不在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适用范围。比如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因此谈不上原告提出的违约之诉。第二类构成要件抗辩,即被告不具备原告起诉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比如违约责任,首先要有违约行为,被告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第三种免除责任抗辩,典型的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免责,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免责抗辩的性质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主动审查,08年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法庭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被告的权利,他不行使,就判他承担责任。第四种减轻责任抗辩,比如过失相抵规则,侵权法第26条。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都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三、法官思维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1.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好多年前,某个基层法院一个案件,涉及货款纠纷。原告依据发货凭证起诉,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中院发回重审,认为虽然原告提供发货凭证,但是还没有拿出被告没有付款的证据。我说过了,对方没有付款原告他怎么能举证呢?中院法官就是属于死扣举证责任。这里就涉及举证责任转移,举证没有发生的事实是困难的,但是举证发生事实相对简单,这里就由主张付款一方提供证据。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显而易见的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还有一类事实叫难以举证的事实,比如精神损害的存在,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北京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涉及心脏起搏器的案件,导线断在受害人身体里面,那么这个损害事实,产品有缺陷还需要举证吗?比如手术钳落在病人身体里面,医院有没有过错还需要证明吗?当然不需要,根据经验法则直接认定。吃火锅锅炉爆炸毁容,对于这个精神损害需要举证证明吗?不需要,法官根据经验法则直接认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举一个例子,注射青霉素应当做皮试,这是青霉素注射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就是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还有过敏性药物的投放,需要询问过敏史,没有询问投放,造成患者损害也属于此类。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举个例子,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脾脏破裂,血往胸腔涌,医院决定手术推到手术室门口,发现手术室还有其他手术,医院将受害人停在手术室门口,半小时病者死亡,对于此医院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呢?我们就请权威的胸外科大夫咨询,医生认为这种情况前台手术没有结束,可以采用目前的激光手术这种微创手术就可以止血。受害人就不会死,因此可以认定医院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2.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3.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如果是格式条款,可以直接认定其无效。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轻微违约不视为违约,为什么呢?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比如,交房迟了一周两周,如果没有实质损害,可以认为轻微违约,不视为违约。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那么,合同法上的履行可不可以约定条件?合同法讲到履行的时间、地点,没有履行的条件。因为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条件,必然会损害相对方利益,这个有一个例外,就是保险合同。4.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    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比如当事人订两个合同,一个用来应付登记机关、税务机关,规避契税等。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5.关于法律漏洞填补    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2011年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6.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体现在侵权责任法19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不合适,法官就可以以其他合适的方式计算。7.法官的衡平权衡平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也很少讲,但是我们法官手里一定有这项权力。这是由法律的基本精神决定的,所谓衡平权,就是法官在特定案件中要平衡双方利益关系,要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那么什么事公平合理,法官要既运用法律的基本规定结合社会社会生活经验也要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举个例子,出租车与凯迪拉克相撞,交警认定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且不说赔得起赔不起,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首先,最高法已经做了表态,交警部门的认定仅供参考,法院不是必须遵循。第二法官可以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下面一些法官提了一些问题,我来尽量简单的解答一下。提问:合同解除,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能否直接通过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梁慧星:能够,因为法律规定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当事人愿意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当然是不用说的,而且是如果合同没有履行的,最好通知到达对方就解除。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你通知解除还要处理善后事宜,还不如直接起诉由法院审查处理更方便。法院审理判决书可以直接写明合同解除时间。提问: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权?梁慧星:不能,合同法第286条说的是合同有效并且完工以后没有支付工程款,这个时候承包人才有优先权。合同无效,不在本条适用范围,即使合同有效,在分包情形下,恐怕也是总包人才能拥有优先权。提问:缺陷儿的出生,妊娠检查没有发现,胎儿是否有权行使请求权?是否能够请求残疾赔偿金?梁慧星:母亲和孩子只能一方请求赔偿权,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当然应该考虑残疾赔偿金。提问:特殊体质是否考虑减轻赔偿责任?梁慧星:特殊体质可以用过失相抵降低赔偿责任。特殊体质本身不是过错,但是这个是目的解释的运用。我再用这个机会给大家讲讲合同法52条强制性法律规定。什么叫效力性强制规定,什么叫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呢?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管理性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说的是如果是违反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合同可以认定无效,如果不是效力性规定,当然不能认定无效。什么事效力性的呢?我给大家举出个标准,效力性规定规范的是行为,方式是直接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条文是明文直接禁止。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就是明文禁止。非效力规定,是规范行为主体,对于主体一般是附加特殊资质,比如承包人、金融机构。也规定行为,但是是为行为附加特别程序,比如招标投标行为。非效力强制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不等于合同就有效,我们该如何理解?我们看融资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不能仅以未取得融资租赁许可认定合同无效。违反非效力性规定,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宜认定无效,如果合同未履行,当然可以认定无效。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整理人:成铁中院-何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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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
学习资料---邹碧华讲座内容精选5
做好工作的三个习惯 邹碧华我们有没有抓落实,这个很重要。完成任务以后,有没有及时和领导说一下也很重要,抓落实嘛。什么叫抓落实?就是件件有回报。    我印象很深,这次我们到提篮桥监狱去参观,我就联系了我们市里面的司法局副局长。他说可以,没问题。我那天早晨给他打完电话以后,大概十分钟回个电话给我,他说已经跟监狱局的局长说过了,接下来他们监狱负责这个事情的人会给我打电话,跟我联系。过了两天,大家记住,过了两天,他打电话给我,他说邹院长,你们到监狱参观的事情落实了没有,他们有没有给你打电话?我不是他领导,人家是市里面的领导,我是基层法院的院长。大家记住,这里面有他的一个习惯在里面。    事情怎么抓落实?怎么去盯结果,盯落实?我们做法官的,在这些事情上,大家要有意识,我们每一个案件都涉及老百姓的利益、个人利益,你有没有把每一件事情都当事情来抓,有没有把自己的责任心放到这个层面来做,这个也很重要。    我们是不是善于使用管理工具,这个也很重要。很多时候做事有方法,管理工具很重要。    比如说,你有没有工作台账,你在这个岗位上,哪些事情是要做好的,一二三四五,你自己有没有整理出来,案子上面哪些是你要做好的事情,司法建议书你要准备多少,法制宣传你要准备什么,信息你要准备什么,调研论文你要准备什么,你这些工作台账你自己做过没有,你有没有每天一上班到单位核对一下工作台账。今天有哪些事情要做的习惯?我们有没有养成这种习惯?案件清单、事务清单有没有去做?这个也很重要。有没有备考表,比如我们现在发的一些备考表,你有没有去用?我们一些法官的判决书老是会出一些低级差错,很疑难的法律问题解决了,可是低级差错老是不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工具没有,武器工具很重要。    我上次在法院报上看一个法官谈自己的工作体会,为什么这么多年裁判文书没有差错?他说他做了一件事情,他把经常出现的差错类型汇总到一起做成一张表,每次把汇总的问题逐一进行核对,核对一遍以后,他的差错率就降到很低的水平,所以这个备考表很管用。那么我们现在让审监庭发给大家了,大家用过没有。这也很重要啊。    在上海高院的时候我分管民二庭,做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我把谁出的差错列成清单都给他划出来,发给大家传阅。第二件事情,给大家做了个备考表,你们发出去的时候,大家先用这个备考表核对一下。民二庭的差错率马上就减到全院不是最低也是接近最低的部门。    所以工具很重要,方法很重要。发给大家的工具大家要去用,包括庭审标准、质量标准,平时工作中都拿去对照,就能最大限度减少低级错误。接下来庭审案件质量、裁判文书几个环节里都会有标准出来,这个标准都是备考表,包括裁判文书差错备考表,这些工具大家要学会去用,这种严谨的工作习惯要养成。    定期检查自身不足的习惯,这个也很重要。一个星期下来,大家坐下来回顾一下。这个星期的工作哪些做得好,哪些做得不好,最好庭长组织一下每星期做一个座谈会,我们以后各个部门要学会经常在大家互相之间开恳谈会。毛泽东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工具,在我们长宁法院要坚持它、使用它,要给它用好。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青年干警的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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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
学习资料---邹碧华讲座内容精选4
价值观转化为行动方案的九个能力 邹碧华 好的价值观、正确的价值观,应该说我们在座的各位都有,但是要把价值观转化为行动方案,转化为我们每天的实践,转化到我们每一个审判细节中,这中间还有大量的课题要我们来承担,要我们撰写。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不知道怎么把价值观转化为行动方案。我个人认为要提升九个能力:    第一,科学的办案思路把握能力。法官审案子,没有一个科学的办案思路不行。我们要用什么样的办案思路,需要去思考。怎样是科学的办案思路,我们要把握好。    第二,正确的证据规则的把握和运用能力。我们办理的案件,可以说90%不是法律问题。很多案件,法律关系是比较简单的,难在事实问题上,难在感情问题上。当事人的情感怎么去把握它,事实怎么认定,家务事证据规则上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我们平时要花时间学习它总结它,想办法在证据规则上总结出一批有意义的案件。    第三,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法官要有强大的说服能力,强大的沟通能力,这个很重要。为什么有的当事人在你面前他就会吵起来?为什么法庭里面当事人一下子就跟你梗着脖子上了?做群众工作需要有技巧,有沟通能力。怎么样去倾听?怎么去驾驭节奏?要全心全意,全神贯注地看着对方,这叫听。    第四,要培养我们逻辑清晰语言流畅的表达能力。你看面试,表达能力马上就表现出来。一个法官,你坐在大家面前,坐在公众面前,坐在电视转播镜头面前,你应该很从容地去表达。平时的业务训练政治学习,我们要善于把它转化为一种有益能力的锻炼,不要每次都坐在最后一排拿着一张报纸在那边看,这个对自己能力的提升没有帮助。同样的学习就开动脑筋,怎么让自己说的能调动观众,能够说得让听众全神贯注,这就是一种能力。    第五,廉政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廉政教育课上面,每次都要讲到这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家记住,这个相当于一票否决制,没有这个保证,什么都不是。    第六,时间管理能力。时间管理上面,要掌握好两个工具。一个是工作任务清单。有多少案件,哪些案件要陪审员参加,哪些案件要联系当事人,等等。案子一多了,很容易这边按下葫芦那边浮起瓢,手忙脚乱。等到事情来不及了,临时加班,自己也累别人也累,影响效果。第二就是日程安排。今天有哪些事情需要完成的?哪几个电话要打掉?哪些是可以延到第二天的?要养成日事日清的习惯。习惯养成后,就绝对不会变成最后一分钟的经理人。雷厉风行的人,在任何单位都是受欢迎的人,拖拖拉拉的人,在任何单位都是不受欢迎的人。    第七,组织、指挥、协调的庭审驾驭能力。这包括法庭上的政治学,法庭上的心理学等。    第八,自我的情绪管理能力。遇到挫折了,遇到领导批评了,遇到数据不好看了,遇到压力很大了,怎么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保持精神昂扬的状态很重要。经常有人说我,邹院长,你怎么能保持精力充沛呢?不是我精力充沛,是我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在积极昂扬向上的状态。哪怕今天碰到了批评,没关系,是错了,找原因,想办法去改正,而不是在那边抱怨、在那边消极、在那边抵触。    第九,自我学习与自我提升能力。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了解自己,确定发展方向,细化人生目标。除了大目标以外,今年要做到什么?三年后要做到什么?五年后要做到什么?要有一个明确的人生规划。没有细化的人生目标,或者没有细化目标的价值观,只能是空洞的口号。我这个人不主张喊口号的,做事情就要一二三四五,按部就班给他做成。要有意识地发现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不足。专业优势,在将来的学习中,想办法发扬,培养好、训练好自己的竞争优势;专业上的不足,争取把缺陷弥补掉,加强学习,有意识地看这方面的案例、看书。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提升,对我们法官来讲,对我们职业生涯的成功是起很大作用的,希望大家在将来的工作中能够做到。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青年干警的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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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
学习资料---邹碧华讲座内容精选3
不要小看一句表扬的话 邹碧华 凝聚力工程里面有一点,就是树立先进典型,对好人好事以各种形式予以赞扬。一些做得好的法官,一些做得好的干警,任劳任怨的这种人,我们在价值导向方面就要提倡,要给他一个地位。    我的体会就是大有大的激励方法,小有小的激励方法。大的激励方法,比如干部晋升、职级晋升、审判员晋升等等,这些大的方面我们要想办法体现出来。小的激励方法,比如日常的工作庭务会总结、大会小会上的表扬,哪怕庭长一句称赞的话。    不要小看庭长说的一句话,在他那边也许能够温暖上一个星期,能够记住很长时间。我记得很清楚,我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李国光副院长跑到经济庭来,结果庭长出去了、审判长出去了,就剩下我在。李国光副院长知道我刚刚分配过来、北大过来的,和他实际上是校友。他就跟我说:小邹你帮我写几个案例,我开新闻发布会要用。然后我就礼拜天给他加班写,礼拜一交给他。他后来看了特别高兴,然后跟庭长说:这个案例写得好,我可以派上用场了。庭长跑过来跟我说:我们都不在,你加了一个班,庭里面表扬一下。这句话,我到今天还记着呢。    不要小看一句表扬的话,时间长了,它会累积出来一种很正面的导向、一种推动力,让一个人沿着光明的道路走下去。这个方面有的部门做得好。像立案庭,上次有一个案子,他们就把怎么做的整个过程写出来。我们的干警就觉得,自己做的事情能够在院的层面被领导看见,很自豪。像这类工作我们现在要做,要做好,协理员要把这部分工作主要承担起来,把幽默诙谐的语言应用在对庭里面同志鼓励激励的这种小信息里面,效果特别好,我们要不断地去做。    先进典型被树起来以后,很多人有一点不满,接下来就有一个实事求是的问题,怎么样让先进典型更有说服力,怎么样更加客观地反映我们干警的一些情况。这个上面我们还有一些工作要做。    另外,我们还要做好遭遇挫折的干部的思想工作,这也是凝聚力工程里面很重要的方面。有一位同志,他晋升的时候面试情况不佳,分数评价不高,大家也看到我们公示的结果了。    公示结果一出来,他心里有点情绪,一开始就想案子我不办了,你们谁爱办谁办去。这时就需要庭长和协理员马上把思想工作做上去,马上去交谈。一个同志遇到挫折的时候会有想法,这非常正常,关键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各位领导要快速地对他有一个应激反应。这也是我们凝聚力工程很重要的方面。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中层干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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