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
学习课堂 荣誉展示 法官风采 艺术苑地
19
2015-03
学习资料---邹碧华讲座内容精选1
接待中的心理学 邹碧华    司法过程中的接待、庭审、调解、信访,包括法官的自我心理调适及法院管理,都可以用上心理学技术。    比如在接待过程中,等着立案的当事人很容易发脾气,因为等的时间太长。如果当事人有一份报纸或杂志看一看,转移他的注意力,或者看到一些感兴趣的东西,这个时候就很容易忘记烦躁的东西,这个叫转移注意力。    接待的环境也有讲究。人越多越兴奋,这叫观众效应,上海话叫人来疯。我们曾经邀请银河宾馆的培训师到法院来培训。他说,在星级宾馆里如果有人在大堂里大吵大闹,大堂经理不能在一分钟内让他安静下来,就是没本事。    我当时听着觉得挺稀奇,他用的是什么方法呢?后来他讲,如果他来处理的话,他会第一时间把他请到边上,让他离开人多的地方。接下来让他坐下来,送他一杯咖啡,然后跟他说事情。这个方法大家不要小看。长宁法院有一位谢寿山法官,有一次我们找他来开会,研究执行接待的事情。结果突然有人打电话,说楼下有一位老人大吵大闹,谁都摆不平,要让谢法官赶快去一下。谢法官就过去了,我们开会停止只能等。我想这个至少要等15分钟到20分钟吧,结果没想到5分钟以后他就回来了。    5分钟他就回来了,我就问他,你怎么做到的?他说他一过去先轻轻拍拍老人的肩膀说:老先生,你高血压有没有?心脏病有没有?老人愣住了,回过头说:有啊。他马上说:哦呦,那你不能激动,对你身体不好。老人一听,马上到旁边坐下来。他倒杯水给老人,等老人的情绪平复下来。他就问:你有什么事情跟我说,我帮你想办法。结果老人跟他说了具体的要求。谢法官就叫来一个同事专门处理这个事情的,然后跟老人说:我们这位同志专门帮您处理这件事情,你慢慢跟他说,不要着急。整个接待过程很简单。    银河宾馆培训师讲的几个动作,跟我们谢法官做的这几个动作,里面有很多共同的规律。第一,让当事人离开人多的地方,坐到边上来。人越多越兴奋,这个叫观众效应。你要把他隔离开,让他离开观众的视线坐到旁边去,他就会不知不觉平静下来,这种平静是你不知道的,一种心理学上的微妙作用。第二,让他坐下来,心理学上第二个原理,站立效应。人站着的时候,比坐着的时候更容易激动,所以叫站立效应。坐下来心情更容易情绪平复下来。第三个动作,那边是送杯咖啡,我们法官送杯水,这是什么呢?互惠效应。给他一点小小的尊重,他会回馈给我一些尊重。大家不要小看这一分钟里的几个动作,实际上反映了心理学上的三个效应,三个原理都用上了,这是专业。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接待及调解中的心理学》) 
查看详情>
19
2015-03
学习资料---邹碧华讲座内容精选2
调解中的心理学 邹碧华 调解中要注意布置场所,尽量做到安静。不要在特别闹的环境里调解,特别闹会让人烦躁,安静的地方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让人心平气和。然后就要选择是面对面调解,还是背靠背调解?是单独接触一方,还是接触双方?有时候分别谈两次话再让当事人坐下来可能效果会好一些,有时候让他们同时坐下来效果会好一些,这个事先要有一点考虑。    到调解场所来的当事人,我们一定要给人家递杯水。在我们准备调解场所的时候,有一个要特别注意,不能有那种看上去有攻击性的东西,如刀或者铁棒等;如果有,一定不能让当事人看到,不能让他们接触到,调解场所里面一定要安全可靠。为什么要避免有这种像武器的东西出现?这个在心理学上叫武器效应,有尖锐的、攻击性的东西在现场,容易激发人的攻击欲望,所以不能让当事人接触到这类物品。场所布置还有一个方面,心理咨询师办公室里总是挂一幅比较宁静的图片,水面的或者海平面的,能够让当事人的心更容易平静下来。    接下来是自我情绪的控制、自我情绪的调整。一位调解员、一位法官以什么样的状态去面对当事人,将对当事人产生很重要的影响。我们去医院里看病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现,在老中医面前一坐,他那个气定神闲的感觉马上能让你安静下来。什么道理?就是他的情绪状态,他会感染你、影响你。所以你坐他面前,你受他的影响,被他带进安静的状态。做法官、做调解员也要有一种能力,能够把当事人的情绪带到你希望的方向上去。当然,首先要对自己的情绪有一个调整。心理学家丹尼尔·戈尔曼提出情绪智力的概念,就是说,一个人要有办法对自己的情绪状态有控制能力,要能够实现自我激励、控制冲动、延迟满足自我调节情绪,防止困扰情绪影响思维,富有同情心,充满希望。这些都很重要。    要了解自己的情绪,知道自己的情绪状态,具有自我意识,识别自我情绪的发生和变化。我们很多人经常处于情绪的不自觉状态,很多当事人也是这样。他很难受、很焦虑、很不安,但他对于自己处于这种状态是无意识的。我们法官有时也是这样。我们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对自己的情绪状态首先要意识到。有的时候我会发现,这段时间我怎么老是在批评人,就觉得自己这段时间可能压力很大,这个就是情绪的不自觉状态。我们如果了解自身的情绪,经常提醒自己,对控制自己的情绪状态很重要。    (选自邹碧华的讲座《接待及调解中的心理学》) 
查看详情>
09
2015-03
学习资料---最高院内部培训资料之新行政诉讼法的4个重要问题
最高院内部培训1:新行政诉讼法的4个重要问题(20150306第一讲)|法客帝国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信春鹰[全国人大法工委]整理|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行政庭供稿|赵海骏[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51实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367日和8日连续三天专题组织全国法院新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本文为36日上午第一讲,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法官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主讲。讲座内容由南京市建邺区法院行政庭整理为文字。感谢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赵海骏法官提供了文本内容。本文未经作者审校,法客帝国进行了适当编辑处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题: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发展 我今天给大家对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个解读,我是一个开场,用一个半小时时间讲四个问题,框架说一下,让大家有一个概念。一是为什么修改,二是理论突破点,三是重大变革点,四是具体实施方面。因为我是第一讲,所以不会讲太细,后面的同志接着讲,我讲的有一些宏观。我有一些压力,无论是条文还是理论,大家理解都比我深,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这部法是如何修改的: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我们今天在座的法官大多数都很年轻,对我国的法律历史可能不是很了解。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像三条河流,分解矛盾和纠纷,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一个很特殊的诉讼法,它是1990年开始实施的,25年了,很多年轻的同事当时可能很小。回忆当年,立法当时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当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用不着行政诉讼法,而且行政诉讼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是不相符合的,传统文化认为,官是不可以告的,父母官父母官嘛,你怎么能告的父母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告官是一个大的历史性突破,行政诉讼将官员与原告放在了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行政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是政府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国际国内对当时的立法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部法客观的说写得不错。但是,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得不好,每年人大法院报告,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最高法院为了行政诉讼立案不得不开会,而且有的省份受理案件数量很少。这样的话,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北京市的行政诉讼从20112013年受案逐年递减,2013年只有23.7%。胜诉率就更低了,新华社内部清样数据,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也就是政府多数是赢的。当事人总赢不了,他就不会告了,因为政府总不会败,老百姓总不会赢呀。此外,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各方面干扰太多。这些信息告诉我们,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是不是行政诉讼没有案件呢,不是,每年因为行政行为引发的信访是大量的。我在地方调研的时候,了解到为什么老百姓都去走信访,因为当事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他认为打官司也赢不了,不如去上访,一上访,马上会成为党政机关都关注的案件,有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一些高价,这样就更不会去诉讼处理了。我说的情况,全社会都了解。即使是10-12万的案件,大家知道还有些不是纯粹的行政案件,如商标案件,这本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案件,排除它们真正的行政案件就更少了。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行政诉讼处于非常不法治的状态。行政诉讼法官特别感到受挫,没有成就感。行政诉讼出了什么问题?是司法制度?还是实施环节?在这些背景下,2013年就提上了立法议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其他的法律修改不一样,他牵动了中国法学界、司法界、老百姓很多的梦想。社会各界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从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看,我是很受触动的,微信圈中评价很多,有人说24年是一个学者从青丝到白发的过程,大家对这部法律的修改有许多共同的情感的诉求,它承载了太多的东西。这部法律,如果有一些进步的话,是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努力。为了修改好这部法律,让它更加可行,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的工作,我个人觉得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我们的立法人员与法官一起干,听律师的意见,听专家学者的意见,听了全国的各方的意见,很少有一部法律修改如此的深入调研。大多数调研活动我参加听了,特别的受触动,大家都在反思,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定位是什么?如何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在这里,我特别要感谢全国各级法院的支持,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大家给了我们太多的支持,江院长也特别地有理想、有情怀,法院系统的同志是直接运作这部法律的,他们知道问题真正在哪里,许多修改内容就是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解释上升为法律。修改能够顺利的出台,还一个背景,一定要提,就是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这样一个好的政治环境,修法的原则与目标才更加明确。此次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二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因为修法的过程中,有一些建议更加开放,我们还是面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公民权利;三是保障渠道的畅通与平衡,保障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完善,在可行的范围内推行制度的变革;五是总结行政审判经验,将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理论的突破任何一个制度修改后面都有他的理论与逻辑,利用这次机会,我对本次立法涉及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梳理:1、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修改。为什么要讲目的,因为一个法律,从立法技术上,首先就是讲目的与原则,老法的规定(略),有人认为第一条设定的目的是互相冲突的,比如维护与保护,有的时候就是一对矛盾,很可能就会牺牲了公民的权益。但是,维护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调研中,比如有些法官说,受理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就要受理几个非诉案件,以平衡政府的情绪。当时的理论是考虑到政府的行政机关的接受程度的。第一条对于后面的条文影响很大的,比如说禁止调解等微观的制度,比如说合法性审查的限制,这些都与立法的理念密切相关。第一条的设计好,后面就顺着下来了。这次,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公正、及时”…..维护删除了,反应了从指导思想上做了改变,这就是一个理论的突破。解决行政争议写进第一条也不容易,有许多人反对,不要忽略这几个字的修改,后面的理论是很多的。行政诉讼不能空转,必须解决问题。一个案件做了几个判决,最后解决不了问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次将解决行政争议写进来是画龙点睛之笔。维护删除同时删除了后面的维持判决。还有具体行政行为删除具体,很多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石,是不能动的,这个修改会导致法院的权力太大了,但是,我们从技术上解释它,将它改了。具体行政在老法中,立法当时为了将一些行为作为不可诉的规定,设计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这个修改,理论突破在现实中国很有意义。2、扩大了审查范围。原来的老法,法院依据什么标准审查行政行为是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设计,原来明确是合法性审查,为什么限制在合法性审查,理论依据是法院不能干预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老法对54条还对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设定了一个非常有限的例外。合法性审查对实际解决纠纷作用受到限制,合法性与合理性,合理性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你法院不能碰,这是原来的审理特点,是影响行政诉讼实效的一个理论制约点。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合法性与合理性不是矛盾的,如果截然分开,法院的功能就太有限了,修法第70条增加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扩大了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志着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审查的突破,这个理论突破会深深的影响中国的行政审判。法官们要仔细的理解,这个修改意义很大,非常具有理论色彩。3、受案范围的扩大。原来的老法规定的范围过窄,影响了法律的发挥,我要说的是,就是老法规定的范围,许多法院也没有完全受理。具体到不同的地方,是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我和立案庭的法官聊天过,行政立案就是以不立案为目的,我觉得符合现实的逻辑。在当下,问题是行政诉讼有时会与公共政策发生冲突,比如说北京外地孩子的入学,这个在当地入学与国家大的政策比没有问题,但是北京就是不让入学,北京市法院受理了家长告教育局的案件,法官们说,听了家长的陈述,你一定会被打动,孩子生在北京,长在北京,但是就是不能入学,因为北京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有限,这样的案件你让法官如何受理判决?法院对于当事的家庭诉求如何解决?一些孩子不得不到北京郊区就读!所以行政诉讼的范围拓宽是特别纠结的一件事情。当时提出能不能列出负面清单,但是后来发现根本不行。这次的修改方向是拓展,受案范围问题法院在其中没有利益,当时当事人有了渠道解决诉求。我认为这次的修改是有突破的,如修改具体行政行为,还有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为。有人说,学会、协会这么多你们法院管得了吗?你法院就是管行政机关的!但是学会、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这个是最后加上去的。还有行政协议,写进来非常不容易。国务院认为应当是民庭的事情。民法学者对此也不接受,相关部门也不同意。但是现实中,行政协议,民庭受理,涉及到政府,还得行政庭参与办案。对这些修改,各位法官不要觉得不解渴,这样修改已经不容易了。还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大家记得河南的种子案,法庭上不能评价河南的规范,只能说事情。当然也有一个限定,是规章以下。这一条国务院法制办到最后都是保留意见的。从法院角度看,这一条还不是很明确。但是我要和大家说的是,我们还是在往前走,理论上突破标志意义大。4、经复议后案件的案件被告的确定。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几乎是形同虚设,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很多情况令人吃惊,有的地方一年的复议案件只有1-2件,为了激活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我们想了各种办法。当时还有想法,是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不做被告,回头想想有些可乐,现在看看理论上也不通。总之,大家都在艰难曲折的往前走,目的是激活制度。制度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这四个方面理论上很大突破的,解放了思想,才有这些突破。实践在发展,中国的变化太大了,我们行政诉讼要随同变革。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制度变革1、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原来是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从立法看,不是所有行为都能到法院来,法院的行政诉讼审查是非常有限的。美国法院可以受理奥巴马医改违法案件,但我们不行,因为我们的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框子的。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我们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2、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这次修改吸收了十八大文件中精神。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起诉期限延长,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细化了立案的条件,实行了立案登记制。3、加强法院监督,实质性的解决争议。一是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曾经规定了不出庭的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来认为官司还没有打就要与行政机关为出庭问题起争议。还有委托什么样的人出庭。总的来说,就是要出庭(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反对的认为为什么不允许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这是对行政机关的歧视。能支撑这一条有18个省地方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二是复议机关做被告出庭。三是加强了行政行为审查力度。四是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对行政权不得随便处置的理论进行了一些突破,对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进行调解。五是完善了民行交叉的处理机制。在一些登记、裁决案件中,行政附带民事一并审理。4、完善管辖制度,解决审理难。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我们随即进行了规定。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最近有进展是用铁路法院的壳子设立跨区域法院。我们这次修法的运气真好。5、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6、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69条(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88条(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7、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坦率的说,检察院有分歧,最后只能延续民诉法。8、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最后能不能操作是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些条文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在制度上是有一个可能性,如果有这样一个案例,对司法权威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大家有许多的期待,到这个层面已经不容易了。四、要认真地实施这部法律在立法完成后,最高法院专门写了一个函,感谢立法机关对这次立法作出的贡献。赵庭长说:做为一个一线的法官,对行政诉讼这么多年支撑着……,他有一个非常动情的表述,感谢立法机关对法官情感的理解,我就不重复了。法律它是制度,制度在大家看来就是硬梆梆的,一个制度如果不能和大家情感相联系,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修法不容易,实施法律更难,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两个角度需要重视:一是它的实施有一个非常好的大环境,当前我们面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大环境。没有一个好的实施环境,光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行的。法律外的因素有的时候大于法律本身,在当代中国尤其如此,过去的历史也说明了这一点。所有的诉讼都是权力的博弈,虽然当事人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法院能否秉公执法。二是目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有了更多的发言权与司法权威。希望司法机关能依法办案。最后,五月很快就到了,我和大家共同期待它的实施。大家要有一个心理准备,会有许多刚性的案件进入诉讼,对行政诉讼法官来了,春天来了,考验也来了。变革的中国,政府的职能越来越多,对法院而言,有些诉讼可能是无解的,我们的制度会在纠结中推进。修法的过程证明,实践是制度完善的推手,反过来制度又会对实践进行保障。希望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能够顺利,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助力!   
查看详情>
09
2015-03
学习资料---新行政诉讼法培训
上午 赵大光 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5年,首次修改·                                 1982年,参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1日,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实施,75个条文,解决了行政诉讼程序依据·                                 1991年和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贯彻意见》和《若干解释》,此外还有行政许可、征收补偿、管辖等单行解释·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背景是立法缺陷逐渐凸显,“三难”问题反映强烈,依法行政大势所趋,中央全会东风强劲二、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                                 立法宗旨的调整与旧法相比三处变化,“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删除了“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其来源,不需要司法机关去维护。“解决行政争议”应把握:坚持问题意识,防止程序空转,杜绝过度协调、坚守法律底线/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诉讼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大部分可诉的行政行为仍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特定,不可反复适用,具有直接执行力,针对现实存在已经发生的特定事项,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效力。/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诉权保护和行政机关应诉解决“立案难”和“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国务院、最高院和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支持负责人出庭制度,执行该制度时从实际出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相应的工作人员”指对情况比较了解的人员。/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是否还能作为唯一的审查原则。即便在行政协议、行为明显不当等领域,合法性审查仍然是首要原则,合理性审查仍处于从属地位,无法与合法性审查并驾齐驱。/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受案范围未采取最高院建议稿的概括式,最高院的考虑是概括式利于诉讼类型化,列举式无法穷尽,最终人大综合考虑仍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第十二条第(一)到底(六)项主要按照行政行为类型进行列举,第(七)项到第(十二)项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权利进行列举,可能产生竞合,建议按当事人诉求确定案由。第十三条排除受案范围的列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的管辖中院的管辖,新法将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案件都归于中院管辖。未来采取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发展趋势,借铁路中级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的壳。/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诉讼参加人原告主体资格。吸收了若干解释的内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再强调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来的考虑是职权法定、行政法律关系、合法性审查等原因;实践中,也有因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侵犯权益的,有必要纳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结合了主观判断标准和客观判断标准,注意把握: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而非可能的利害关系;特定的利害关系,即“本人”受到侵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解决复议机关不作为问题。以原行政机关确定管辖为宜。行政负责人都需要出庭,诉讼负担加重,存在资源浪费。两被告在庭审中的关系如何确定,举证质证如何进行,需要尽快统一标准。第三人资格。新增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利害关系,且为负面影响。对第三人上诉权的限制。/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起诉与受理起诉期限。部分吸收了若干解释。起诉期限三个月改为六个月。未履行告知诉权义务的起诉期限,在新法里没有规定,但是若干解释41条仍应适用,未来的司法解释也会规定。若干解释对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诉期限的规定被新法全部吸收。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包括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情况。不作为的起诉期限,新法将60日改为两个月,2年的起诉期限也适用于不作为案件,起算点在“两个月”之后,或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时点。无效行政行为是否适用起诉期限,尚无定论。起诉条件。与旧法基本相同。登记立案。目的是解决立案难问题。部分媒体存在误读,登记立案并非不作任何审查,前提是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案阶段避免实质审查,有些要素必须通过法庭调查才能确定。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明显滥诉的,可以在充分释明后,不收起诉状或不作裁定,但要做好记录。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体现了立法机关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决心。/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在受案范围,不能单独起诉,只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违法可能对公民权利侵害更严重,新法的规定可以与行政复议相衔接。主要审查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虽然是附带审查,但有独立性,相当于合并审理,在诉讼中要有所体现。可以向制定提出建议。/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三、最后的话·                                 本人经历了行政诉讼法制定到修改这25年的全过程,深刻理解行政审判的困难和行政审判法官的酸甜苦辣,但是我们很多行政审判人员还坚持在审判一线,是非常可敬可爱的。尽管行政审判步履维艰,但是我们也要增强信心,因为我们从事的这项事业意义重大。依法治国、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的办法很多,但是行政审判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治本之策,肩负着对公民、法人权利保护保护的重任。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利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我们应当有信心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搞好这项工作,要当作事业追求,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良心,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 下午 李广宇 一、本次修法有以下特点·                                 精细化。旧法脱胎于民事诉讼,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导致旧法条文较少,体系不完整,本次借鉴德国、日本、台湾的行政诉讼法,体现了精细化。·                                 体系化。本次专节规定一审二审再审简易等程序。·                                 类型化。旧法以撤销之诉为中心,本次设置了撤销判决、确认判决、给付判决、义务判决等,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民事诉讼化。台湾吴庚教授的理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化”,强调两大诉讼的相同点,淡化特别法色彩。台湾行政诉讼法条文308条,准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原则。本次修法设置专条明确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理和判决的一般规定·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另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例外情形主要是考虑利益衡量。如果有其他利益超过公开审判的利益,也应当灵活处置,采取不公开处理。例: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规制滥用诉权案一审裁定。公开宣判。一律公开宣判。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排除干扰。例:台湾行政法院所有裁判文书均公开。/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回避制度回避是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但也不能随意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审判人员自己主动回避的情形。例:美国大法官法兰克福特主动回避自己有事前倾向的案件。我国法院存在参与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情况。/第五十五条/·                                 暂时法律保护和先予执行两项制度都是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学界和实务界呼吁修改起诉不停止执行为起诉停止执行,但德国法国的法律也规定的是起诉不停止执行,重要的是在行政效率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一个途径就是暂时法律保护。先予执行(假执行),是救急救穷的制度,适用范围限于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第五十七条/·                                 视为撤诉和缺席判决两次传唤改为一次传票传唤。两次传唤来自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一线法官对两次传唤叫苦不迭,新法作出了修改。/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亮点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罚款和公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六条/·                                 有限调解协调撤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无限制协调易产生乱象。因此,本次修法坚持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在赔偿、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留了口子,理由是行政机关在这类行为中具有可处分性,即行政机关对调解书规定的内容依法有权处分。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调解书。相当于在法院主持下,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达成的行政契约。/第六十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很多行政争议的背后都有民事争议的存在,民行争议交织情况多发。一并审理,是诉的合并,是客观的合并,裁判时一并裁判。诉讼费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标准收取。管辖问题,有待司法解释明确。/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撤诉与原条款基本相同,包括二审期间的撤诉/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的危害更大,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多次反复发生。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是重大突破。只能附带提出审查申请,只能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援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只能审查规章以下文件。附带审查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建议搭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结论的平台。是否需要中止诉讼。对合法性评判的表述,在是裁判理由中说明,还是在裁判主文中说明。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应当采用什么形式。很多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三、第一审普通程序部分内容·                                 交换起诉状答辩状基本沿袭旧法。有利于提高效率。/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组织·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的审理旧法的规定符合世界通行做法,比如复议维持的,德国法律中规定采原处分主义,因为终极的不服对象是原来的决定;复议改变原决定的,则按首次不利益原则应起诉复议机关。目前的方案是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本人不太认同这里面的法理,但可能比较符合国情,不能过于拘泥诉讼原理。审理对象要以审理原处分为主,复议机关参加诉讼发表自己的意见,判决时按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一并裁判,但对复议决定的裁判仅具有宣示意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时,管辖法院还应该是原处分决定的管辖法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原处分机关。四、合法性审查原则批判·                                 旧法中的合法性原则是该法中的“霸王条款”在草创阶段有其积极意义,防止法官与行政机关一同审原告,但是在当前,合法性审查原则已经不足以统领全法,本人在修法时建议将这个原则降格至撤销之诉的原则,但立法机关未采纳。·                                 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宗旨改变了诉讼格局行政争议由原被告两造产生,法院应居中裁判,但合法性审查是单向的,原告发起诉讼后,就看法院如何审行政机关了。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不应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该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从合法性审查到合理性、合约性审查随着法律引入“明显不当”和行政协议,合法性原则已经不能再涵盖整部法律·                                 从合法性审查到诉讼类型构建合法性审查只适用于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类型的起源是围绕行政处罚和警察权设计的。当代社会向给付行政社会转变,授益行为增加,仅靠撤销之诉解决不了问题。·                                 从合法性审查到要件审查撤销之诉的要件包括被动适格、违法性、权利损害三要件,合法性审查在撤销之诉中也仅仅是三要素之一。履行义务之诉的要件包括依法申请、被动适格、请求权基础、裁判时机成熟等要件,更不是合法性审查可以归纳的。·                                 对诉讼类型化的呼吁主张诉讼类型化出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审判质量的考虑。比如起诉期限问题,撤销之诉应当规定起诉期限用于保护社会秩序安定,但起诉期限未必适用于确认无效之诉,履行义务之诉适用起诉期限也有不同观点。新法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两个月”,并非起诉期限,而是留给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期限。诉讼类型化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被告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仅适用于撤销之诉,目前世界通行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是“客观证明责任原则”,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关键看实体法规范要件。五、简易程序·                                 适用主体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都可以适用。/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六、第二审程序·                                 二审审级功能的架构纠错、监督、统一裁判、规则制定。本人认为二审对法律适用问题全面审查,对事实问题一般应当以第一审事实认定为原则,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审核事实问题的新证据,否则一般不采纳双方在一审没有提交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提出证据,藏着掖着,是对司法的藐视,法院不予接受,导致证据失权。四五纲要提出了一审、二审应当注重解决哪些问题。行政诉讼还是要坚持当事人主义,客观秩序维护只应用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法律关系。/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七、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申诉率高,申诉难,是本次修法要解决的问题·                                 再审事由法定化严格按照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尤其是对所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情形。/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取消同级再审事实证明同级再审效果非常不好·                                 杜绝重复再审  
查看详情>
30
2014-10
学习材料——省高院法官汪秀兰办案心得
    法院党建信息 2014年第13期) (总第12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编者按:调解是诉讼程序中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近年来在四川大调解格局推动下被广泛运用。民一庭助审员、全省法院十佳调解能手汪秀兰同志在省法院机关召开的优秀青年干警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结合自己承办的疑难复杂案件,交流了她在民事调解工作中,既解开当事人“法结”,又解开当事人“心结”,注重以耐心、细心、诚心促成矛盾彻底化解,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方法。现将汪秀兰同志交流发言予以转发,与大家共勉。   在省法院青年干警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的发言 —调解心得 汪秀兰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 下午好!我叫汪秀兰,我是2008年从基层法院遴选到省法院工作的,现在是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助理审判员。     根据院机关党委的安排,今天非常荣幸能在这里把我近几年来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民事纠纷案件的心得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简要汇报。 民事案件的审理关乎民生、关乎稳定,作为一名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我始终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和宗旨,在院、庭长的领导和合议庭成员的帮助下,狠下“五种功夫”,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化解了多起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在查清事实、找准症结、公正司法上狠下功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复杂,关联案件多,法律关系纠结难辨,涉及的直接经济利益较大,案结事了难。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找准纠纷症结,把握争议焦点,找准调解切入点,才能顺利化解该类纠纷。如苗立民与陈长学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苗立民将其从承包人处分包的桥梁工程再次分包给陈长学,双方因结算纠纷诉至法院。因该工程属于层层转包、分包,围绕工程款结算、劳务费支付、工程质量等问题引发了在多个法院诉讼的6起关联案件,其中还涉嫌经济诈骗犯罪。法律关系异常复杂,矛盾十分尖锐。面对众多的诉讼和债权人追债,苗立民不堪承受,因此诱发心脏病住院手术,几乎罹患忧郁症,希望法官能帮助他走出困境。为化解该矛盾纠纷,我通过多次质证查清了案件的事实,理顺了6件案件的关系,帮助当事人逐案分析案情,分清是非责任,最终让双方当事人诚服,并且欣然接受调解,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分别撤回对6起案件的起诉与上诉,圆满化解了该6起纠纷。 二、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上狠下功夫。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的使命,作为一名审判一线的法官,我始终注重把为大局服务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始终,正确处理公正司法与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评估案件处理对社会稳定可能带来的影响,努力实现平等保护各方利益与促进和谐稳定相统一。如遂宁国贸与中冶建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国贸将商住楼发包给中冶建工承建,在施工中遇5.12地震导致工期延后,双方因地震导致的材料和人工费上涨问题达不成一致引发纠纷。中冶建工因要求调价不成,致拖延施工拒不交付工程,还数次组织民工闹事索要工钱。遂宁国贸由于房屋无法交付购房户,数百购房户也数次集会,要求遂宁国贸交房并赔偿损失,矛盾异常尖锐,曾发生流血冲突,一度成为遂宁的“头号”不稳定因素。我接受该案后,在充分把握案情后,认为本案属自然灾害导致材料、人工上涨,成本增加,属于双方签约时无法预料的情形,如果机械地按合同约定判决,将导致承包人增加投入的损失无法弥补,民工工资也无从保障。为公平合理处理本案纠纷,我多次组织双方核实因地震导致的材料、人工上涨情况,到相关部门了解调价政策,向各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价协议并即时清结,民工领到了工钱,购房户也拿到了房,圆满化解了涉灾连锁矛盾,确保了一方平安。 金融风暴引发的民事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格局,法律关系众多,法律事实复杂,对该类纠纷的正确处理,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各类矛盾平稳着陆。我在办理这类纠纷案件中,坚持以保障发展为己任,突破就案办案思维,积极捕捉有利因素,审慎把握时机进度,坚持法理情并用,有效化解了黄成绿、眉山建宇公司与欧亚公司借款合同等多起涉金融风暴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效果明显,既维护了外地企业在川的投资利益和投资热忱,又促进了川内企业的生存发展,也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司法为民上狠下功夫。海萍院长一再强调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关心群众疾苦,着力解决群众困难。为此,我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注重在如何解决民生疾苦上狠下功夫。如在办理任瑞雄与杨映林等四人合伙修建电站纠纷一案中,了解到杨映林因修建电站已负债累累,与其余三合伙人积怨多年,常年背井离乡,生活困苦,为争夺股权曾扬言制造爆炸血案。由于多年纠纷,电站迟迟不能正常运行,损失不断扩大。各方均表示不管如何判决,都无法平息矛盾,纷争仍将不断。在审理中,我认真挖掘纠纷根源,千方百计帮助寻找化解纠纷的途径,并积极协调中院和当地党政共同帮助解决制约电站正常运行的供电问题、欠税费问题、对外欠款执行等问题,缓解了资金困难,缓和了矛盾。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各方协商确定了各自股份,化解了长达八年并可能引发爆炸血案的纷争,四人合伙的电站也得以恢复正常运行。 四、在释法疏导、化解心结、促进和谐上狠下功夫。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一颗怨恨、不满的心。上访人所涉案件的判决也许并没有问题,但是他们因纠纷形成的心结并没有完全通过判决化解。为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在办案中,我始终坚持案结事了的理念,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导向,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纠纷。如唐昌兰与唐昌贵等四人股权转让款纠纷上诉案。该案历经3次一审、3次二审、1次再审,历时8年,矛盾极其尖锐,各方均有过激言行,多次以自杀、爆炸相威胁,数次滞留法院、到各级党委政府上访施压,并扬言要到北京上访。唐昌兰因不满省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还将其80多岁高龄的母亲带到省法院滞留不走,被三级法院称为史上最不可调和的兄妹矛盾。我接手此案后,认真审阅了以往6次审判卷宗,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实证据,帮助他们分析证据,分清责任是非,理顺了情绪,减少了怨恨,使双方当事人逐步了解胜败概率,从拒绝调解到愿意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挽救了亲情的破裂,结束了长达8年的纷争,实现了案结事了。 五、在换位思考、真情面对、柔性司法上狠下功夫。法官在实现定纷止争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谨慎与威严,也需要细腻与柔情,让老百姓在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在办案中,我学会换位思考,用老百姓能够接受理解的方式与其沟通,有效化解了多起可能发生极端事件的纠纷。如汪丽琼与李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该案借款金额200余万元。一审中,双方分别以跳楼、割腕的方式给法院施压,李素华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汪丽琼诈骗,矛盾十分尖锐。一审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想尽千方百计调解未果,案经5次审判委员会研究,最终以65的微弱差距判决支持李素华归还汪丽琼借款。二审中,双方矛盾更加尖锐,李素华婚姻濒临破碎,双方均声称若二审败诉会找对方拼命,并会在天府广场制造血案。面对如此尖锐的矛盾,为避免因刚性判决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按照院、庭领导的指示,我一方面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诉求,稳定双方情绪,摸清双方底线。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无数次释法析理、无数次情绪疏导,终于打动双方当事人,矛盾逐渐缓和。最终经过两级法院通力配合,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李素华的婚姻也得以挽救。 调解案件需要比判决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甚至有时费尽心思,当事人也不理解,还常被误解为偏袒对方当事人。但是,只要我们怀着一颗公正司法之心、一份为民司法的真情、一种矢志不渝的定力,真心地为他们化解忧愁,解决困难,最终都会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拥戴。今后我要继续进一步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方面认真总结经验做法,认真学习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的方法,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我的汇报结束,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查看详情>
30
2014-10
学习材料——省高院庭长莫红成长体会
  法院党建信息 2014年第11期) (总第12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编者按:1020,省法院机关召开优秀青年干警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会。会上,省法院一等功荣立者刑二庭庭长莫红同志分享了自己到法院工作十六年来的工作经历、心路历程和对人生感悟,语言朴实,感情真挚。从她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在理想与现实出现落差时法院人可贵的坚持,在成长为法官的道路上法院人成熟的认知,在取得成绩后法院人对事业理性的思考。现将莫红同志交流发言予以转发,与大家共勉。     奉献法治  无怨无悔 ——十六载法官职业生涯的几点感悟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我是省法院刑二庭的莫红。今天,非常荣幸向大家汇报和分享我到法院十六年来的工作经历、心路历程和对工作生活的感悟。分为理想与现实、坚持与磨砺、成长与感悟三个部分: 一、理想·现实 和在座各位的经历相似,1998年我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带着对法治神圣的憧憬和对法官职业的向往,通过公招考入省法院。到单位后随即被分配到刑一庭工作,担任第一办案组的书记员,负责7名审判人员的辅助性事务工作。从上班的第一天起,我就忙碌于开庭、合议记录、打印、校对文书、装订卷宗、信访接待、案件统计……这些工作一干就是8年,在这8年的时光里,那份想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理想,激励着我踏实努力地奋斗在平凡琐碎的书记员工作中,激励着我利用休息时间,攻读硕士并取得了学位。正当我认为已为成为一名法官做好各项准备时,接到了庭里安排我到综合组从事统计和信息撰写工作的通知。这一安排出乎我的意料,我刚从记录、装卷的事务性工作脱身,又投入到案件信息录入、审委会讨论记录、各种报表、数据制作更加繁杂的工作中……经年累月的事务性工作突然让我觉得高高庄严的法台是那么的遥不可及;按部就班,论资排辈的晋职晋级模式让我对未来的工作充满迷惘;当年所怀揣的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职业理想仿佛逐渐被淹没于琐碎、重复的工作中,在理想与现实距离之中,一时间人生仿佛没有了动力与方向…….渐渐地,身边的一位老法官看出了我思想的变化,他问我:“小莫,你有没有认真思考你现在所从事工作的意义?你知道成为一名优秀法官应当经历怎样的历炼和积累?”我竟一时语塞,对不上话来。此后,我把这两个问号装在了心里,我认真观察和探询身边的优秀法官人生经历,他们无一不是从书记员默默做起,经年累月,一步一个台阶走上神圣庄严的法台;我认真思考记录、统计和撰写信息的工作价值和意义,是的,记录让我学会专注倾听、统计让我学会从数据中提炼问题、分析态势,进而解决问题,信息的撰写则是锻炼我文字的基本功底和思维,而这些能力都是成为一名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庆幸,在老师们的点拨和自己静心反思下,我很快度过了这段彷徨期,我明白:成为一名优秀法官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人生的成功,从来不是仅仅依靠才能,更在于你对人生、事业的态度,而这份态度就我理解就是,心中要树立理想、脚踏实地,心无旁骛、持之以恒的努力去实现。 二、坚持·磨砺 在刑一庭工作8年后, 2006年因为内部轮岗,我交流到了刑二庭第四办案组,任助理审判员。终于成为了一名可以独立办案的法官,面对即将从事的审判工作,我充满了自信和希望。但从未独立办案的我在第一次合议庭发表意见时,竟然毫无头绪,更谈不上任何自信。这让我意识到,当书记员时看到审判人员就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到量刑侃侃而谈时,以为是多么轻松容易的事。当我真正走上审判岗位,才明白法官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学功底,更需要丰富的司法经验,而经验的获得没有捷径,只有通过经年累月地认真办理一件一件的案件才能积累。从此,我默默全身心地投入了办案中,每年的办案数一直位居全庭前列。同时我注意通过办案向书本学、向实践学,我抓住每一个案件合议机会,在讨论中向合议庭同志学、向庭领导学,学他们分析案件的思路、观点和借鉴他们处理问题的方法和经验。经过三年的积累和学习,我的办案能力和法学理论功底都得到了显著提高,面对疑难案件也更自信了。机会从来是给有准备的人。2009年,最高法院指定我省承办原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受贿案。这是我省承办的第一件正部级领导犯罪案件,案件影响大、办案程序复杂、卷宗证据多,案件审理质量要求高。由于我近年来在审判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工作实绩和敢于吃苦的精神,我被组织确定作为该案的二审承办人。这既是一项办案任务,也是一件政治任务。从接受任务的第一天起,我就开始了以院为家的封闭办案生活,用10天的时间审查完40余宗卷宗材料,并形成了300余页的阅卷笔录和219页的审查报告,同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30多条补证补查建议,高质高效地完成了最高法院下达的前期审查任务,后在我院专案组的精心指导下,黄瑶案在成都中院成功审判,黄瑶被判处死缓后,认罪服判没有上诉,审理效果良好受到中央纪委、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这一案件的成功审判,也让我的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认可,这也使我获得了更多办理大要案的机会和展示自己的平台。2011年,我省阿坝县“3.16”僧人彭措自焚事件发生后,境外达赖集团大肆借此事宣扬藏独,严重影响了我省藏区的稳定,中央和省委的主要领导高度关注,为了能尽快查清案情、向国际社会澄清事实真相,在与达赖的对敌斗争中占据有利形势,在前期侦查工作进展不顺的情况下,受省委主要领导的指示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亲自挂帅的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我清楚的记得,我从接受办案任务那一刻,就迅即提上电脑前往省第二看守所查阅摘录案件材料至凌晨,从第一天起至案件成功审判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我与专案组的同志经常在看守所阅卷、写情况报告至深夜,顾不上长途跋涉的劳累和高原反应,多次前往马尔康、阿坝县等地查实地调查、深入调研、展开指导,我们全身心投入,拟写各种阅卷笔录、审查报告、情况报告、裁判文书等材料100余份,仅审查报告、裁判文书就达600余页,我们查清了案件事实,指导了三件关联案件的公开审判,案件的成功判决有力打击了藏区民族分裂份子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嚣张气焰,使藏区群众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案件审判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我们注重总结经验,在反“自焚”专项的斗争中,我省的办案经验及形成的办理自焚案件的指导意见为其他藏区法院成功借鉴,对最高法院出台办理自焚案件的司法解释提供了蓝本。在我的办案经历中还有一件不得不提起的案件,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叛逃、滥用职权、受贿、徇私枉法案。2012611,中央正式指定由四川承办王立军案件的审判工作。正在最高法院参加晋高培训的我突然接到通知作为二审承办人进入王立军专案组,我立即向学校请假,拎上行李,转战进入专案组北京办案点。面对该案重大的国际、国内影响,最严的保密纪律、最高的办案工作要求,我作为专案组的成员既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也感到肩上所担负的责任的重大。在连续半年北京、成都封闭办案中,我与专案组的同志全身心的将所有精力、时间和心血投入工作中,先后审查各种证据材料830余份、形成50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各种阶段性审查报告30余份、指导成都中院完成各项庭审准备和开庭审理工作..宣判前,专案组连续三天三夜逐字逐句地修改、校对判决书的情景至今仍记忆犹新。随着王立军当庭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这件引起国内外瞩目,极易被媒体披上政治色彩热炒的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几年来我承办和参与指导各类案件上百件,正是这样一步一个脚印,一件又一件的案件的审判,坚持不懈地付出努力、苦干实干,今天的我才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开阔了眼界、拓展了思维、丰富了司法技能。 三、成长·感悟 “梅花香自苦寒来”,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认真努力的工作,让我获得了办理大要案的机会,通过办理大要案件又进一步的锻炼提高和展示了自己,工作实绩获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20082009年我两次荣获个人三等功,2011年、2012年两次荣获个人一等功。2010年经竞争上岗担任刑二庭副庭长,最近,经组织推荐考察我又被任命为刑二庭庭长。踏上新的岗位后,我明白,我只是在自己工作中,做了一名审判员应当做的事,我的成长更得益于组织的关心和同志们的帮助,新的岗位给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也深感自己知识和能力的欠缺,为了有效提升自己,我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努力学习考取了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争取在法学理论和业务能力上得到进一步的提升,用更好的业绩回报组织对我的肯定和信任。回想在一路成长的过程中,是想成为一名优秀法官的理想一直激励着我;是宁静致远、踏石留印,钉钉子的实干精神支撑着我。成绩属于过去,展望未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的号角,今天已开幕的四中全会更将迈出实施依法治国新征程的坚实脚步,人民法院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天地。省法院党组和海萍院长提出争创两个一流,为全省法院年轻干警营造了良好的成长环境。百人培养工程、优秀干警上挂下派机制,办案岗位标兵评选等种种机会为我们提供了锻炼和展示自己才能的舞台。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也让我们明确了到达成功的路径,只要我们做好准备、坚持理想信念,肩负起这个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在公正、为民、求实、奋进的四川法院精神指引下,脚踏实地,实干苦干,久久为功,一定能在平凡而又不平凡的审判工作岗位上书写属于自己人生的灿烂篇章! 谢谢大家!  
查看详情>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 5 下一页 尾页 到第 / 5页 确定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