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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4-03
能动司法问需溯源 携手树优公证执行
为深入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立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实践,深化执源治理,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琦带队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进行座谈调研。国力公证处党支部副书记王翔、副主任张玲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交流。
余琦副院长一行现场参观了国力公证处各核心办公区,全面了解该处涉司法机关的公证业务、公证债权文书赋强、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等特色业务的开展情况。
在随后双方召开的座谈会上,国力公证处张玲副主任详细介绍了该处的发展建设、工作举措及业务拓展等情况。她表示,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可以有效推动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成铁二院余琦副院长指出,法院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引导公证债权文书规范赋强执行效力方面有效对接,共同维护金融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成铁二院执行局马恒夫副局长对公证处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的业务问题从法院处理的角度作了解答,同时提供了相应的参考法律索引。
座谈会上,双方还就公证债权文书实务中面临的难点进行深入交流,对类型化的法律问题和常见风险点进行梳理汇总,就相关议题达成共识,为下一步法院建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文字: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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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2024-01
网格化精准赋能 有效破解执行难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执行一起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时,通过与社区网格员积极协作,成功找到被执行人,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廖某、金牛区某经营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为推进案件执行,成铁二院执行干警赴眉山市仁寿县查找被执行人廖某下落,因其联系方式变更未告知法院,在仅知晓其身份证住址的情况下,到当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所涉街区年代久远,部分门牌号存在不连续的情形,导致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廖某身份证住址所对应的准确地址。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社区,通过基层社区网格员查找信息线索,对被执行人身份证所载的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廖某住址变化系因街道重新划分,门牌号发生变更。同时,通过网格员提供的信息,找到了与被执行人廖某同住的其父母联系方式。在社区网格员的协助下,执行干警成功找到被执行人廖某的实际居住地,并与其父母取得了电话联系,经过多番沟通、释法明理,最终见到了被执行人廖某,顺利完成执行相关工作。
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社区网格员人缘、地缘优势在执行案件查人找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成铁二院将以此为契机,建立“网格化+执行”深度融合机制,加强与基层组织的执行联络,积极开展协调接洽,持续发挥社区网格员熟悉区域状况的优势,盘活协助执行的多元力量,搭建起法院、基层组织、当事人三方有效沟通的桥梁,不断优化执行实施的工作方法,以网格赋能促进精准执行,实现智慧执行与基层治理融合发展,全力构建综合治理助力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文字:方云
审核:万凯 张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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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3-12
民主监督 阳光执行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证、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特邀请了四川省政协委员付少杰现场监督案件的执行工作。
该案系申请执行人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的同时驱车上千公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线下调查,而后,依法约谈了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了解并核实有关财产线索。
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成功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和建设用地。
鉴于上述执行情况,2023年12月6日,执行干警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并向其告知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同时为增加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度,成铁二院邀请了省政协委员付少杰现场监督,共同见证执行工作。
通过此次约谈,不仅确定了下一步办案计划,申请执行人也积极向法院提供有关财产线索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认可。经过多方努力,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
目前,该案仍在有条不紊的执行中。见证了本次执行工作的省政协委员付少杰也对成铁二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肯定和高度评价。
同时,成铁二院党组成员、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余琦对代表委员监督见证执行也表示由衷感谢。她表示,成铁二院将继续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以阳光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并借助智慧执行APP等信息化手段拓展执行监督渠道,让执行在阳光下运行,切实提升执行工作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参与执行、支持执行、理解执行的良好氛围,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文字:刘晓瑜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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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3-12
善意文明执行 彰显司法温度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的执行干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好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有“情”,权益无“忧”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执行的1件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欠款84万余元,以实际行动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善意文明执行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该案结案后,被执行人通过微信向法院执行干警表达了感激之情。
执行温暖入人心
据了解,该案系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案件执行起初并不顺利,因涉及到抵押房屋处置,而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人系被执行人李某的儿子文某,其并不愿意配合法院腾退。
同时,法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一直表示对文某有亏欠,希望法院不要采取强制措施,文某也认为是李某的过错,极力抗拒法院执行。
知晓上述情况后,为化解双方积怨,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执行干警分别对母子二人进行了沟通,通过耐心疏导,成功化解了母子之间十多年的积怨 ,母子二人重归于好,也开始积极配合法院执行,该案也得以顺利执结。
成铁二院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认真耐心倾听群众心声,深入了解案件事实,以能动司法寻求解决案件的突破点,因案施策,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同时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让司法服务有温度。
文字:张福全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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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23-11
你的美 我来守护
蓝天,白云;
雪山,青松;
一路走来,翻山越岭,
只为守护绿水青山。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执行局干警为执行几起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执行的刑事涉财案件,驱车九百余公里,奔走在海拔3800米以上的高原,以实际行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用法治力量守护大熊猫国家公园。
被执行人易某某、吴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处罚金和违法所得数额不等。判决生效后,易某某、吴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均未主动缴纳罚金和退缴违法所得,成铁二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将罚金刑和追缴违法所得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易某某、吴某某、方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及其家属联系,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履行,其家属也表示无能力帮被执行人履行。
为切实保障司法权威,执行干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线下调查,成功查封房产四套,车辆一辆,并当面向被执行人家属释法明理。
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家属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至此,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案件仍在紧锣密鼓地办理中。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成铁二院将继续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保护好大熊猫栖息地,守望好我们的美丽家园,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贡献法院智慧和力量!
文字:张福全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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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3-11
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老马法官普法课堂
赢了官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一定能拿到钱吗?
执行是法院的事情,拿不到钱就是法院不作为吗?
别着急,老马法官普法课堂开讲啦!你的疑惑,老马为你解答,下面先看一个案例吧~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某支付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387957.2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费用,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邓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历经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另,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8680.32元,依法进行冻结、扣划,并将前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
经多次进行网络查控,并结合线下调查的结果,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广州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重点一: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方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足额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此类案件是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以致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重点二:“执行不能”的结果是什么?
1、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重点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就没有下文了吗?
对于“执行不能”的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如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也会将此类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清单,由专人负责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核查,如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依职权或依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同时采取查控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重点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1、提高风控意识,建立风险预期
在社会活动中,一个理性自然人在作出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前,应做好前期调查,比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涉诉风险或失信记录,多维度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以判断交易成本,决定交易模式,建立合理的风险预期。
2、及时保全财产,助推法院执行
在前期交易活动中,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在涉诉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从而保障自身胜诉权益的顺利实现。另外,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联系方式和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高效、快捷地联系被执行人,以线上查控和线下调查相结合,全方位推动法院执行工作,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3、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寻求救济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具体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核,以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渡过难关。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不具备偿付能力所致,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或不作为,希望大家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分理解。
切实解决执行难,我们一直在路上!
文字:刘晓瑜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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