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铁法院审判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 依法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法院要情通报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14年 7月 31日 【编者按】 近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审判一起近年来较为罕见的蓄意破坏铁路恶性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勇有期徒刑九年,并附带赔偿成都铁路局经济损失。该案虽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邓勇也受到了法律严惩,但案件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现将西铁法院撰写的《西铁法院审判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依法维护铁路安全》舆情通报呈报铁路局、省高院,应引起高度重视。 西铁法院审判一起破坏交通设施案 依法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近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判一起在铁轨上安装异物图谋颠覆列车的破坏交通设施案件,从重判处被告人邓勇有期徒刑九年,附带赔偿成都铁路局直接经济损失72048元。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建议,促进铁路企业强化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职工邓勇,在待岗后因工作安排与领导同事产生冲突,便产生报复社会念头。2014年4月2日,邓勇携带自制的“变轨器”到成昆铁路桐子林至枣子林区间K723+713米处,将其安装正在使用中的钢轨上。K118次列车运行至该路段时,因“变轨器”设计原因未发生颠覆事故。K118次列车和之后的5634列车中断行车2小时02分钟。4月9日,邓勇被抓获归案。 该案提起公诉后,西铁法院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抽调较强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指定一名副院长级别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并上报成铁中院,中院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研究确定审理重点和开庭审判预案。开庭时,指定一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还邀请了数名人大代表到庭旁听。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勇以颠覆列车为目的,将自制的“变轨器”安装在正在使用中的钢轨上,使列车存在颠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等因素,从重判处被告人9年有期徒刑,并赔偿铁路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判前和判后充分指出其犯罪行为给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阐述了对其从重判处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希望他认真悔罪反省,接受法院判决。在法院的教育下,被告人邓勇在法庭上做出了“对不起家人,对不起社会”的道歉。判决送达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该案是近年来我省发生的一起较为罕见的蓄意破坏铁路恶性案件。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犯罪行为人思想偏激,不能正确处理工作生活中的矛盾,进而铤而走险,报复社会的结果。但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值得深思,有些教训值得吸取。法院建议:一要加强职工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纪观念,提高“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二要关心爱护职工,重视职工心理健康,加强矛盾纠纷化解,防止极端事件发生;三是铁路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对铁路重点区段加强巡查,采取在机车上安装行车视屏记录仪等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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