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
西郊法庭学习心得
2016年1月,院党组安排我跟陈辉同志到西昌市法院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学习锻炼,我被分到了西昌市西郊法庭跟随学习。在这三个月中,我十分珍惜这次机遇,虚心向该庭法官学习,主动参与案件办理,旁听庭审。通过三个月的学习,不仅使自己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也让自己对法院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对自身的发展、对铁路法院的发展有了更深的思考。下面我将自己这三个月的学习感受跟大家进行分享。 一、优势 刚到西郊法庭几天,我就体会到了地方法院与铁路法院的差别,地方法院案件数量多,类型广,工作压力大,工作环境差。西郊法庭一共有4名审判法官,去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在900件左右,每位法官年平均办理案件数为200件以上,几乎每天都需要在开庭。不仅案件数量大,而且案件类型多,从简单的小额物业合同纠纷到大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琐碎的家庭邻里纠纷到复杂的侵权违约纠纷,更不乏一些社会影响大,涉信涉访的陈年积案。该庭的办案方式为一名法官带一名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因此每位法官都需要自己处理案件中碰到的保全,异议等程序性问题,需要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应付当事人的无理纠缠,甚至还要承受当事人无端的指责谩骂,除处理案件应付当事人外,还要面对各种考核评估,因此在西郊法庭工作根本无暇去思考更多的问题,每天都疲于处理案件。而在铁路法院工作却有更多的时间去专研法律,去思考碰到的法律问题,去享受每一次审判的过程。同时,西郊法庭法官虽然工作量大但收入却并不比铁路法院法官的高,反而在铁路法院工作的晋升空间却比西郊的更大。二、差距 随着学习的深入,我也逐渐感受到了铁路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巨大差距,自己也感受到了压力和危机。 1、办案方式上的差距。西郊法庭每位法官的工作效率都相当的高,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不会把有限的时间过多的浪费在案件的前期处理过程中。当案件分配到承办法官头上后,首先由承办法官所带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打电话通知被告到庭领取传票。被告到庭后,如果承办法官有空,会与被告进行简单的交流,通过交流承办法官会对案件有初步的认识。传票发出后,除非有保全或管辖异议、回避等庭前审理问题,否则法官不会在处理该案,直至开庭。开庭过程,法官首先会按照程序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开庭过后承办法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织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承办法官会宣布休庭,并在庭后直接下达判决,除复杂案件外的案件办理时间把握在一个月以内,这样的工作方式在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能很好的提高办案效率。而我们铁路法院在办案时则处理比较细致,一般庭前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举证等,案件的平均办理时间大概在一个月以上,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很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但当案件数量较大时,这样的工作方式将难以适应。 2、办案能力的差距。在西郊法庭学习期间,西郊法庭的每一名工作人员都让我体会到了什么是差距。 首先,我想说的第一个人叫余元正。她跟我都是2014年通过全省统考进入法院系统的法官助理,但是她应对当事人和处理案件的能力都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她在面对当事人时能通过简单的交谈很快把握住双方的争议焦点,能够熟练的从情理与法理上将整个案件的关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如果当事人情绪激动,她也能及时的缓和对方情绪,从她与当事人的交谈过程中能明显感受到她对法律法规的熟悉、对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心态的把握以及她应对当事人的从容与老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她能独当一面,面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回避、鉴定等申请,能自己提出处理意见,知道如何开展法律程序,推进案件的进度。总之,当我还在为自己能单独调解好一起案件而高兴时,她已经能独自面对案件中的各种问题了。这让我深深的认识到自己成长的缓慢,也感受到了极强的危机感。 其次,我想说的是西郊法庭的王庭长。西郊法庭受理案件的辖区是西昌市矛盾纠纷最突出的地方。作为西郊法庭的庭长,他每年分到的案件应当是全庭最多的也是最难的。他不但要处理好自己的案件,同时还要对全庭案件的质量进行把关,作为派出法庭庭长还要负责管理全庭的日常事务。面对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然一丝不苟,对全庭的法律文书要求也相对严格,从西郊法庭发出的每一份裁判文书几乎都经过了他的修改。他在庭审中能够充分主导庭审发展,控制节奏,了解案情,通过他的庭审你可以得到一条很明晰的思路,法律关系明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突出。他对判决书要求也相当严格,尤其重视证据认证和判决理由的表述。此次学习期间,我看过多份王庭长写的判决书,也尝试着写了几篇,经王庭长修改后我发现,王庭长在事实部分做了很多语言的精简和规范,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不仅保证从法律关系和意思上符合诉状、答辩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还注重语言的简练和精要。在证据认证方面,对有争议的都会单列分析,在理由方面字句相当简练,逻辑关系明晰,其中的利益权衡方面并没有过多的阐述,一针见血的指出利害关系,斩钉截铁的选择立场,既是对于判决结果的自信,也反映了他直爽的性格。通过与王庭长的接触,我感受到了地方法院庭长巨大的工量、极强的责任心和极高的办案素养。 还有好几位都非常有特色,在此我就不一一列举了,通过与他们的对比,能深刻感受到我们之间的差距,这也让我认识到自己能力的不足以及成长的缓慢。在铁路法院即将面临改革的大背景下,现在这种慢节奏、低效率的状态必然会在将来的改革中彻底改变。如何更快的成长起来,迎接即将到来的改革将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我想在无法得到更多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只有珍惜每一起办案机会,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撰写调研文章,多学习多思考,通过扩充自己的理论知识,做好迎接改革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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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 促进步--长安法庭见习心得体会
当前,铁路法院正处于司法改革的特殊时期。为了实现“走出去,促进步”的目的,我院组织我们年轻干警到地方法院进行为期3个月的交流学习活动。这3个月主要是希望我们能开拓眼界、开拓视野、开拓思路,学习地方法院的先进经验,为铁路法院以后的改革做准备。而我有幸作为第一批青年干警参加了交流见习活动,此次见习让我受益匪浅。 第一,通过3个月的见习我感受到了什么?这次我见习的地方是西昌市法院长安法庭,长安法庭是一个由5名审判员(其中含1名庭长,1名副庭长,1名立案室工作人员,2名审判员)4名书记员组成的派出法庭。在长安法庭见习的3个月,我获益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感受。首先,感受到的是地方法院的办案压力。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铁路法院的案件数量一直相对较少,而且类型也比较单一。此次到地方法院3个月的见习让我感受到了不一样的办案压力。相对于铁路法院,地方法院的案件数量大,而且类型复杂,尤其是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地方法院的案件持续增长,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就以我存在的长安法庭为例,法官、书记员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加班就成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其次,感受到的是地方法院法官高超的业务水平和快速推进案件办理的能力。长安法庭案件数量大,所以每一名法官都面临着很大的办案压力,而这些是我在铁路法院的时候所不能体会的。刚到长安法庭的时候,当我了解到他们的案件数量时我还曾经怀疑如何能办完这么多的案子。通过3个月的见习,我充分感受到了他们高效的办案效率。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一名审判员配置一名书记员是他们主要的办案模式。分到案件立即送达,送达时即确定开庭日期,上午开庭,下午制作裁判文书,调解和开庭两条线同时进行,他们尽量以最快的速度推进案件的办理工作。高效办案,及时结案一方面是他们的作为法官的职业态度,另一面也是因为面对如此数量的案件一旦松懈必将导致案件的积压,为后续工作的推进带来困扰。第三,感受到了他们良好的工作氛围及务实的工作作风。原本我以为面对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大家之间难免有些抱怨或不满的情绪。但是在长安法庭见习期间,我感受到的确是一种非常和谐上进的工作氛围。大家之间都默契的自己处理分到自己手上的案件,不过问不插手他人的案件。但是在其他时候又相互配合,相互进步。就像其中一名法官说的一样与其有时间抱怨不如多看一个卷宗,多写一份判决,多学习一点法律知识。话虽然质朴但是却很实在。第四,感受到了他们为当事人着想的良苦用心。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但是其中很多案件都是和普通群众息息相关的。在长安法庭见习期间,我发现即使面对如此大的办案压力,法官对于案件也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非常注重案件办理带来的社会效果。比如面对家事案件,法官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因为在他们看来家事案件判决很容易但是判决后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无法修复,而此时如果采用调解结案将更人性化。 第二,我又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见习成果?3个月的见习很快就结束,回到院里后我很深刻的感受到了我们院和地方法院在案件数量、工作压力等方面的差距。我们院作为铁路法院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和地方法院还是有一些不同之处,所以我觉得对于他们的工作经验要合理利用,取长补短。 首先是值得学习。地方法院在面对案多人少时快速高效的处理案件的一些模式和方法很值得我们学习。比如他们送达时即确定开庭日期,上午开庭,下午制作裁判文书,调解和开庭两条线同时进行等强调效率的工作作风就很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们现在的案件数量可能相对较少,但是谁也不敢保证我们以后不会面对如此大的办案压力。未雨绸缪,学习他们的办案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其次是急需学习。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一步一步推进,铁路法院也必将面临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挑战。面对此种形势以创新的思维,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次我们院把我们派出去学习就是为了把别人的经验可以为我所用。例如,地方法院对案件中存在的风险强烈的敏感度就很值得学习,像我在长安法庭处理的最后一个案件是一个父亲向女儿索要土地赔偿款案件,案件从法律角度分析比较简单,但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甚至在开庭过程中就出现了谩骂、意欲动手的情况。而且他们之前就打过一个赡养费纠纷的案件,当时有一方当事人甚至作出了一些过激举动。此时如果仅仅以判决结案就很可能带来恶劣的社会效果,甚至最后有可能让一个民事案件在生出一件刑事案件来。而这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办理过程中就发现了这个案件存在的风险,他在处理这个案子时就采用了请村委会、调解委员会等协助调解模式。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第三是深化学习。见习活动结束,需要将所学所思所得用在以后的工作中,不然就浪费了院里派出去见习的一片良苦用心。所以对于见习活动中经验成果要总结学习,而且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此次交流见习活动虽然是我和另外一名同事参加,但是也是希望我们以点带面,共同进步。所以在见习结束后我院就组织了交流学习活动,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扩大外出见习学习的效果,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如何把见习成果和我以后的工做相结合?这次外出见习是我院积极为我们争取的,是给我们青年干警开拓视野的一次很好的机会。去的时候忐忑不安,主要是因为害怕自己做不好,回来的时候更是忐忑不安,是因为不知道如何将所学所感所得用在以后的工作中。不过在参加完我院组织的汇报交流会,听取了院党组成员对于此次交流活动的总结和要求后我茅塞顿开。有其是钟院长提出的五种意识,更是准确的概括了此次见习活动的成果精髓。首先,增强危机意识。通过此次见习,我很清楚的看到了我们和地方法院同批次进入的干警之间的差距。因为见得案件多了,办的案件杂了,地方法院同批次进入的干警在办案经历上已经把我们甩开了一大截了。所以我觉得我们一定要增强危机感,虽然我们在案件数量上、案件类型上不能和地方法院相提并论,但是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新知识,撰写调研等其他形式不断的提高自己。其次,要有担当意识。长安法庭的每一位审判员、书记员都承担了繁重的工作任务,但是他们很少抱怨。从这点来看,我觉得在今后的工作我要学会多做一点,少说一点。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现在多做一些工作不吃亏,反而是对自己的一种锻炼。而且懒惰是一种会上瘾的毒药,不能让它毁了我们的青春。曾经奋斗过,努力过无论结果如何至少以后我们无怨无悔。 第三,提升协作意识。长安法庭的良好工作氛围是我很羡慕的一个地方。我觉得一个单位,大家之间的和谐非常重要。现在审判界限减弱,提倡综合办案,尤其是我院还面临着司法改革的挑战,这时候一个团结的队伍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就像钟院长说的一样我们要多看到别人的优点,取长补短,为我所用。 第四,具有争先意识。通过见习活动,我真切的看到了差距的存在。但是我觉得不应该气馁,也不用妄自菲薄。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要在压力中前行,倒逼自己努力。在工作中要你追我赶,力争上游。第五,保持独立意识。一个人所做的事情不一定都正确,所表达的思想也不一定都先进,所有我觉得在工作中既要学会吸收别人的长处,也要保持自己独立的思想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就像长安法庭的法官在办案的时候相互独立,在其他方面相互配合但又不丧失自我一样,在工作中即不能唯我独尊,也不能完全丧失自己的价值判决。 (民庭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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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讲座整理稿
法官思维与裁判方法(录音整理)-------- 梁慧星 梁慧星:我今天讲法官思维,也就是法官怎么裁判案件,裁判案件中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我打算讲两个半小时,剩下些时间回答大家的问题。我这个讲课讲这样几个问题。 一、法官思维的根本目的第一个比较简单,法官思维、法官裁判案件案件的目的是什么?它的目的就是公正裁判,就是中央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的“公正司法”、“让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平正义”。我认为这个要求不能算高,法院本应该如此。公正司法这个目的对我们法院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摇摆不定,没有把握住公正司法、公正裁判这个根本目的。这是我们法官区别于律师、法学教授的地方,虽然他们也讲公平正义。但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有点地方,判决书有一个错别字要扣法官30块钱,这不合适吧,判决书有错别字它与判决书是否公正没有必然联系。二、法官思维的被动性 法官在运用法律思维即裁判案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哪些方面应该受限制,哪些方面我们是被动的。我们法官执掌裁判权,裁判案件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1.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这个好像不是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好像也有问题。我在某个中院讨论的时候就有人一直纠缠。举例来说,《侵权责任法》第18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很清楚,只要是近亲属,法院就受理。有人就说不行啊,这个近亲属当中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第二顺位继承人来起诉,我们就不应该受理。我说顺位是继承法上的问题,它是遗产分配的问题,侵权损害的赔偿是只要是近亲属起诉就应该受理。我们这点是被动的,我们不能因为他是第二顺位继承人我们就不受理。我们要区分开,一个人死了最要解决的是谁有权起诉来启动这个赔偿,至于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才由继承法管。谁诉不是由法官决定的,我们是被动的。2.诉谁告谁,这一点也是由当事人决定。这一点在连带责任的时候表现特别明显,我们特别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我们这么解决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共同被告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不能判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侵权法上的连带责任还和合同法上的连带责任不一样,比如说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告,如果只告一个,我们是不是说免除了另一方的责任呢?不行,这个不能免除。还有共同债务和债务加入也是如此,当事人只告一个,我们不能说免除了另一方的责任。那么,为什么共同侵权中只告其中一方,就视为放弃了对另一方的请求权呢?这是因为合同法上的连带债务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产生,侵权法上的连带债务需要法院裁判的判定,这就是根本差别。对于交强险,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第25条,大致是如果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当事人不告这个保险公司,法院可以依职权将这个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为什么?因为我们这个交强险的条例和道交法规定,受害人对它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加害人是因为加害行为承担责任,本来是不在一个案件当中,但是道交法出于法律政治上的考虑,施行强制保险,所以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告保险公司。但是,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不能职权追加。3.诉由的被动性。当事人根据什么来告,法院是被动的。这个特别表现在责任竞合上。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这个时候究竟依据什么来诉讼,这个就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选择。现实当中,有的当事人不明确选择,我们怎么办?我们法院应该进行释明,告诉他你的诉由不清楚,让他进行选择。如果释明仍不选择,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这里还有一个司法解释,关于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依合同法起诉还是侵权法起诉由当事人选择。4.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我们也可以释明一些法律概念。至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在释明的范围内。举个例子,侵权责任法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个是受害人的选择权,我们不应该再去提示他,再去释明。还有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调整,这个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在释明范围。释明权的使用可以根据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没有聘请律师可以详细一点,当事人有律师就简单一点。5.“找法”的被动性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选择用什么条文来裁判本案是原告的责任。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这就是被动性的体现。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四种,第一适用范围抗辩,即本案事实不在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适用范围。比如被告主张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因此谈不上原告提出的违约之诉。第二类构成要件抗辩,即被告不具备原告起诉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比如违约责任,首先要有违约行为,被告主张不存在违约行为。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第三种免除责任抗辩,典型的超过诉讼时效要求免责,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合同上的免责条款。免责抗辩的性质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主动审查,08年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法庭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被告的权利,他不行使,就判他承担责任。第四种减轻责任抗辩,比如过失相抵规则,侵权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