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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
学习材料——省高院研究室李海昕工作心得体会
  法院党建信息 2014年第14期) (总第12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编者按:司法调研,是总结审判经验,对法院重点工作、难点问题进行理性辨析,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支持的重要手段。在省法院机关召开的优秀青年干警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研究室李海昕同志晒出了他从事调研工作6年来的工作经历和认识体会,从他身上,我们看到了法院年轻干警肯干事的干劲,能吃苦的韧劲和敢创新的冲劲。现将李海昕同志交流发言予以转发,与大家共勉。     在省法院青年干警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的发言 李海昕     我从2008年硕士毕业到省法院工作,一直从事研究室工作。总体上都负责调研工作,经历过各种各样的任务,一晃六年过去。承蒙领导重视,亲自点拨,各位同仁厚爱,让我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提高,在工作中发挥了一些特长,取得了一些成绩。省法院机关党委推荐我作为省法院年轻人中的先进代表,是对法院调研工作集体劳动的肯定,也是对广大年轻同志工作成绩的充分肯定。在一线办案的前辈面前不敢谈事迹,在此仅晒一晒这几年的工作经历和认识体会。 一、认真干事 法官如果不认真干事,老百姓要吃亏,当然我们法官待遇比较低,所以对法官的追责力度还算温柔。如果是律师不认真造成损失,那就要赔真金白银,最近就有一起案例,律师不尽职被判赔偿800万。如果说我这几年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原因是认真干事。简单说,我已经习惯认真做事,事情到了手里,只要时间精力允许,认真对待思考并落实直到最后做完,就是一种本能或直觉,也是各行各业通行的职业道德。像我这样的人,投机取巧走捷径或者糊弄是不太擅长的,即使想保存实力应付,也是立刻会被发现而无法交差,被认为“不是你的正常水平”。对一件事印象比较深。前几年,省法院计划编写6本关于总结反映四川法院工作的书,相关部门各负责一本,研究室负责其中“汶川地震司法事务应对”这本书,具体是我承办。最开始的编写体例和其他书差不多,采取文章汇编式的编法,最省力。总字数16万字左右,原创部分只有2-3万字,其他是文章汇编和文件附录。但叶主任首先不满意,认为不符合工作目标,而且“不是研究室应有的水平”,坚持专著式写法,原创至少12-13万字。没办法取巧只有认真干,第一次改完,7-8万字,不过关;第二次修改,10万字,还不过关;第三次拉长到接近11.8万字,叶主任说,已经到这个地步了,就差万多字,以你的水平难道无法完成?最后终于憋出了13.5万字原创专著式文稿,加附录一共16万字。去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6本书中唯一完稿出版的。回想这一段,感觉不可思议。能够完成这个似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了领导严格要求,就在认真二字,干工作的时候,个人得失?做不做表面功夫?工作能不能被其他人看见?有这些私心杂念分心,工作就干不好了。认准目标就全力以赴干,凭一股傻劲,说不定就能激发潜能,做成大事。 二、主动想事,敢于创造 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我认为一个人都不能太懒太消极。作为年轻人,我感到,最大的懒惰就是脑子懒惰,懒得思考,懒得有新想法,懒得尝试新东西,没有好奇心,就被动接受现有的东西。有的文章、文书或者文字材料,过于四平八稳按部就班,一看开头,就能猜到结尾,我难以忍受这样开展工作。在我的工作中,只要有机会和条件,总会尝试能否拿出一些新思路、新招数、新角度、新观点,试着探索不走寻常路,找亮点。例如,前几年对法院工作提建议时,想出总结提炼“四川法院精神”的建议,最后得到采纳;研究“审判管理”时候,提出“静默监管”等等的这些新提法、新概念,2009年个人写的论文,针对上学时的主流观点提出了新观点,被《电子知识产权》(CSSCI)采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决策参考、论文调研成果等等,之所以能够引起一些重视,可能跟有一些非常规的新东西有关系。现在想起来,也许不满足常规,对新事物的好奇心,是我努力工作动力的一部分。当然,也不是不着边际的为创新而创新,而是能够带来点实用价值的创造。 三、随时随地留心学习,保持敏锐性 我是孔子的粉丝,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他本人也非常好学。我认为,能够从不同的人、不同地方、学习不同方面的新东西,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只要知识能够融会贯通,让知识结构杂一点好,只要杂而不乱,提升自己。只要留心,保持敏锐性,学习是随时随地都可能的。2010年的时候,我执行单位的任务到川大去和左卫民教授联系事情,在他办公室里等待他处理完别的事情,茶几上有很多学术报刊,他说可以随意翻看,我就随便打开了一本政治学人大复印资料,其中有篇关于介绍波兰尼社会学理论的论文,因为之前没有接触过,就认真读了一遍,感觉很有启发,于是记下论文标题和出处。回单位之后通过内网直接搜索下载下来,再次认真学习,再把手里的一些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就写了一篇论文。当时是为了完成院里面的“大调解”征文,同时也投给了全省法检公司执法理论研讨活动,结果这篇论文在两个活动都获得了一等奖。我感觉工作也好,生活也好,有时候就需要捕捉一些偶然出现的新东西来提高一下自己,激发工作生活的热情,孔子所谓敏而好学,可能就是这道理。 四、为了不丢人,直面困难 干法院工作,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几年工作我也有一些感受,责任在身,跑不掉,就需要咬牙坚持,坚持就是胜利。法院主要是文官,困难和麻烦主要是累身累心,想一想再苦再危险一般来说也比解放军叔叔、警察叔叔冲锋陷阵要稍好些。记得有一年审判管理论坛,我前期承办了主报告,前后也是修改了十几遍才成型。论坛召开当天这个主报告公布之后还没歇口气,问题又就来了。第二天早上用的总结讲话稿,前期不是我承办,这个时候还没远远没有成熟,叶主任晚上8点召集我和崔超在金牛宾馆里面研究如何修改,改到晚上11点还不行,思路方向不对。于是重新调整方案,分头改,等于是按新思路重新写。把各位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逐条进行浓缩归纳,整理归类,再加以总结回应,梳理出我们的工作方向,改到半夜3点合稿。然后三个人合起来开始逐字逐句进行研究修改,5点过终于大功告成,形成论坛综述性质的总结讲话。睡两个小时7点钟又开始干会上的事情。最后总结讲话的反响效果还是非常好,在人民法院报上也登载了,在全国法院也有一定影响。想想如果当时没咬牙挺住,第二天会议没个像样的东西,真的整个场子就要搞砸了。类似的经历还有很多。我想起古代的武士、骑士,现代的军人都讲个荣誉,我觉得法官也当然要讲荣誉,说通俗一点就是讲个面子,怕丢面子。工作或者生活虽然有困难,但责任在这里,跑不掉,只有挺住上,干好,闯过难关。不然的话,捅个大娄子,有时候对外往往就是丢省法院的面子。我感到我丢不起那个人。 五、如何看待牢骚 相信大家私下凑在一起聊天,牢骚少不了。我外出开会,来自全国各地的法院的同志凑在一起,大家也是互相吐槽。现在干法院,特别在改革前夜,大家心里没底,有牢骚很正常。刚来省法院那几年,面对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年轻人不可能没牢骚。特别是看到有些公务员在网上晒工资,招来舆论和网民不实评价,感觉自己吃亏又不被公众理解,很郁闷。但是现在慢慢就淡定了。牢骚这东西,发出来有些好处,可以调节身心,舒缓心理压力,增进相互理解。但是太多了也不行。首先牢骚不解决实际问题,只能勉强获得心理安慰,你说工资低,即使被广大网民相信,也不会获得理解,顶多一句嘲笑了事。其次,随时牢骚满腹,空费时间精力,就像吸精神鸦片,只会让自己心态消极,工作状态、生活品质变得更糟,拉底人的品位。不如把时间精力转到对自己更有实际意义的事情上去,只做自己能改变的,对自己有点实际有意义的事。暂时无力改变的,骂太多无意义。简单说,与其抱怨“钱少”,不如脚踏实地,立足工作,提升自己素质能力,让自己变得更“值钱”,当机遇来临时不至于毫无准备。 六、高度重视体育锻炼和身体健康 刚来法院不久,不止一位领导还有其他同事提醒我要注意体育锻炼和减肥。我开始也下了一些功夫,但是没有引起足够高的重视。但后来有些事对我触动很大,特别看网上转载的国外社会学研究成果,说现代社会富人(上层人)大多能够保持较好的身材体型,而穷人(下层人)大多肥胖。研究认为,除了富人有更多时间锻炼,更能获取均衡营养之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富人往往有比较好的意志力、执行力,做事理性。正因为有这样的素质,他们不仅能够控制自己体重和健康,而且在工作和事业上更容易成功,成为上层人,而下层的穷人正好相反。简单说,如果连自己体重和健康都控制不了,还能指望他在事业上干成大事?去年我脚上受伤,耽误两个月工作,身体心理压力非常大,这也跟平时不注意体重和健康有很大关系。所以我现在切身感受到:健康和身体建设不止是个外貌问题,而是能力素质问题,跟工作事业生活密切相关。所以,其他事情再多也要花一点时间来坚持体育锻炼,锤炼身心、磨练意志品质和执行力、训练自己突破身体和心理极限的能力。现在社会上各行各业都讲执行力,其实人都有惰性,执行力都是说着容易做着难。虽然我认为我处于社会下层,是个穷人,但我希望通过努力来具备一个优秀人物的能力素质,这就必须从坚持锻炼和控制体重开始。希望这一点对大家有所启发,并与大家共勉共同进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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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
学习材料——省高院法官赵爱民心得体会
  法院党建信息 2014年第12期) (总第127)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编者按:省法院机关召开的优秀青年干警代表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立案二庭助审员、四川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赵爱民同志分享了他从事审判工作20多年来,内心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理想,言辞谦逊,表达精炼,所举事例发人深省。从他的身上,我们感受到了一名法官在成长过程中的艰辛努力,在审判岗位上的勤勉敬业,对待当事人的尊重宽容。现将赵爱民同志交流发言予以转发,与大家共勉。     在省法院青年干警先进事迹报告会上的发言 赵爱民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我大学毕业即进入法院工作,迄今已20多年。作为一名普通的审判人员,按部就班地从事日常审判工作,没有办过大案要案,也没有什么论文著述,虽然获得过一些荣誉称号,但没有突出的闪光点,实在谈不上先进。因此,让我在这个会上发言,确实既感惭愧,又觉惶恐。在法院工作的20多年,我从初出校门的学生成长为一名成熟的审判人员,经历了司法改革的过程,见证了法治建设的进步,也感受了法院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今天,我更愿意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的老同志,把我工作中的感受或者心得,向各位领导汇报,与各位同事交流。 对我而言,选择法律专业纯属偶然,坚守法律职业却是必然。我很庆幸在大学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教育,这不仅是指法律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法律信仰、法治理想的养成。大学里学过哪些具体知识都已经忘了,但某位老师讲过的一句话却牢记在心,他说,到北大来念书,不是做官的,而是反官的。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北大的学生要有社会责任感,要有改良社会的理想和为民请命的勇气。对于法律系的学生来说,将来一定要敢于反对强权,维护正义。这样的理想深深地扎根在心里,伴随我们一生。毕业前夕,同学们在未名湖上高唱:我们今天桃李芬芳,明天是社会的栋梁。何等的慷慨激昂!当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我从所谓的最高学府一下子到了最基层的人民法庭,反差之大,即使事先已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仍然感到深深的失落和无助。在基层法院工作10年,其中7年在人民法庭,其间有过犹豫,有过彷徨,但最终还是坚持下来了。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扎根在心中的理想虽然遭受打击,但火种仍未熄灭。这理想可以让你为之执着,为之付出。我一直认为法官应当有一种独特的精神气质,其中就包含了坚定的法律信仰和法治理想,以及由此产生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我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在为实现法治的理想添砖加瓦,这样的信念激励我在困境中坚持。 让我坚守法官工作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也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人。法律科学博大精深,浩瀚无边,一个对法律没有兴趣的人会觉得法律工作枯燥乏味。只有当你对法律产生了真正的兴趣即发自内心的热爱,你才能对他保持长久的热情,才会主动去了解他,探索他,研究他,并且从中发现乐趣。法学教育告诉我们,法律充满了理性之美、良善之美。我努力在审判工作中寻求法律之美,在依法裁判中实现法律之美。当我从扑朔迷离、真假难辨的纷繁证据中抽丝剥茧,发现真相的时候,就会有一种“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当我面对截然相反,却又似是而非的诉讼主张,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发现法律真意的时候,也会有一种“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慰藉。因为兴趣,我先后两次通过司法考试,因为兴趣,我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因为兴趣,我几次放弃了去其他单位工作的机会,甚至当我已经交流到党政机关工作以后,又毅然地考回了法院。同样因为兴趣,我在张天智庭长的鼓励下,在法官学院做了一回兼职教师,据说讲课效果还不错。我从中又找到了新的乐趣。 审判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心。这种责任心既来自于法律人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也来自于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这种责任心要求我们,案件不论大小、难易,都必须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对我来说,办案如同考试,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丝毫不敢马虎。不管是判断证据、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要反复斟酌,反复权衡。作出最后决定时,我总是扪心自问,你真的确信这就是事情的真相吗,你真的认为这样处理是公正的吗?你肯定这个案件经得起当事人的质疑,经得起上级法院的审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吗?在再审审查工作中,对于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我特别关注细节,比如对于争议事实,当事人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的陈述,与开庭审理的陈述是否一致,几次开庭的陈述是否一致,一审、二审中的陈述是否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地方,当事人是如何解释的,解释是否合理。对于案件细节的关注,来源于个人性格,也来源于曾经的教训。那是我在人民法庭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夫妻俩有两层楼房,我没有实地查看,也没有详细询问,在分割财产时就简单地判决一楼归女方,二楼归男方。结果男方找到我说,上二楼的楼梯在一楼房间里面,现在女方不准他使用楼梯,他进不了自己的房间。我只好向当事人道歉,并建议他们上诉,后来通过二审得到了弥补。这次失误让我终生难忘。从那以后,办案再也不敢粗心马虎了。办案如同考试,裁判文书就是答卷,我总是要求自己精心制作,反复修改,认真校对。这一点已经退休的陈静法官给我树立了榜样。她的裁判文书只要还未发出去,即使觉得某个词用得不恰当,也必须改过来。我从这些工作认真、作风严谨的老法官身上,学到了很多。除了依法公正办理每一个案件,我还要求自己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我认为,法官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结果让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可以努力做到不因为法官的不当言行,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我心目中的法官形象是不怒自威的,他举止优雅,语气温和,做出的决定却不容质疑。我总是告诫自己对当事人要尊重、耐心、宽容,不要冷漠,更不能粗暴。我很幸运,迄今为止还没有因为态度不好或者言行不当遭到投诉。 今天正在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新一轮司法改革已经拉开帷幕。我很庆幸身处这个时代,赶上了建国以来最深刻、最全面的司法改革,我期待着在这场改革大戏中找到自己的角色。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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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
学习资料
  ◆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王利明,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民的普遍关切的问题和利益所在。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日益提高,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日益广泛。然而,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呈现出的一系列司法不公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公信力当前正面临严峻的考验。   司法改革活动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司法改革活动至少应当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                     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   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表明,因地方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干预个案所造成的“权力案”是司法不公的一项重要成因。审判权、检察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地方公权力,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统一行使。因此,进一步去地方化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必然要求。但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需要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否则,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问题很可能就沦为空谈。                     设立巡回法庭以促进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跨区域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但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和司法不公正问题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研究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负责审理某些跨地区的、案情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设立巡回法庭并不是要建立两套司法机构。这些巡回法庭并不是一级法院,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审理案件。与此相配套,检察机关也应当设置一定的派出检察机构。这些检察机构不属于独立的检察机构,而是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巡回行使检察权的机构。除可以消弭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影响外,巡回法庭还可以有利于应对那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检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科学的岗位职级设置、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和健全的职业保障体系是司法活动得以公正、高效运行的必要前提。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岗位编制不断扩大,但实际办案人员的数量却相对较少,大量具有法官、检察官职级头衔的工作人员却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以保证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专业性、有序性和高效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将司法机关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区别管理,而且需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将审判、检察工作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后勤服务岗位严格区分,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不同于公务员序列的职务级别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身份保障,鼓励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如此才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职业队伍的专业技术培养,提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完善纪律惩戒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队伍,走队伍“精英型”道路。如此才能促进司法职业群体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形成共识,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保障制度。                        落实办案人员责任制   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检法机关内部存在“案件层层审批”、“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问题。这既降低了司法效率,也导致司法机关内部权责不明。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是岗位失灵的主要原因,其不仅降低了办案人员主动提升审判质量的积极性,也为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造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向缺失。实践中,案件经“层层把关,层层审批”之后,出了问题就由集体、而不是办案人员负责。这不仅使个别法官、检察官有机会以集体决定为名谋取个人私利,不用担心责任追究;而且也会导致一些法官、检察官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没有动力去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为此,一是需要依法落实合议庭的权力,实行审理权、判决权的统一。合议庭不仅有权依法审理案件,而且有权作出判决。只有依法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权,才能够强化责任制。二是要改变现行的“层层审批”制度,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并明确其相应责任,庭长、院长不得随意改变合议庭的判决结果。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限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应当是法律所规定的案件类型,不能随意扩大讨论案件的范围。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司法公开领域的改革包括:一是办案流程公开。即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各个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二是实行庭审公开,特别是落实旁听制度以及庭审全程录像制度。三是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如果判决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各级法院判决书应当上网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率先公开所有民商事裁判文书。                      将执行机构与法院相分离   切实落实“审执分离”,将执行机构与法院分离,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组建的专门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此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有利于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将行政性的执行实施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符合司法权力配置的内在规律,既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又有利于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尤其应当看到,这种做法有利于完善分工制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从近年来法院系统发生的一系列腐败大案来看,很多都与执行有关,法院系统的执行部门成为腐败的高发地,这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由于执行人员兼具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两种身份,同时承担对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对执行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两项工作,这使得执行行为实际上脱离了司法监督,审判机构也无法及时审查和纠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应当依据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而不断完善。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有力地保障司法的公正。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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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
学习资料
  ◆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 (胡云腾,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几年前,美国联邦某法院有一位叫斯坎南的法官到北京访问,他要求接待单位能够找到我见一面,理由是他上一次来北京时,我们之间的一次交谈令他印象深刻。接待单位便邀请我去与他共进一次午餐。在餐叙中,斯坎南法官送给我一个已经译成中文的稿子,题目是“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并告诉我这是他将要在北京的几所大学演讲的稿件。我当时在想,这个年迈的美国法官准备在中国年轻的大学生中宣传美国的司法独立或三权分立之类的理论了。但后来一看发现,他演讲的内容既没有任何赞美美国司法独立的优越感,也没有流露出当美国联邦法官的轻松感,而是对人们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简单化、政治化解读感到忧心忡忡。他讲了两个我没有想到也不会忘记的观点,现在仍然可以用两个字来评价——深刻。他说,依他当法官几十年的观察,所谓司法独立,就是社会对司法不要有任何偏见;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要带任何偏见;因为,司法不独立和司法不公正,都是“两个偏见惹的祸”。只有社会各界和法官群体都发自内心地彼此尊重,不要总是相互指责抱怨对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才可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遗憾的是,斯坎南法官所讲的美国社会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偏见,并非是美国人独有的不良心态,而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通病。在当下的我国,这两种偏见不仅相当普遍,似乎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应当扪心自问,当渴望司法公正的新闻媒体、专家学者乃至广大网民在指责批判司法不公的时候,自己的言行是否自觉不自觉地带有对司法的偏见?是否想到汹涌的言论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同样,当渴望独立审判的法官群体在抱怨案子难办干扰诸多的时候,自己是否做到了对每一个案件没有心存偏见?是否都做到了按照事实、法律和良知作出裁判?假如有朝一日没有任何外部干扰时,自己是否有足够的修为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本来,偏见作为一种对人或事的不正确认识,任何人都难以完全避免,只要不影响他人,不成为群体意识,并无大碍。但在人人都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博客、微博、微信、视频等新兴媒体自由发声的信息时代,在社会公众指责法院司法不公和法官群体抱怨社会干扰独立审判的纠结时刻,偏见的危害不可小视。就实现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而言,我们应当先把心静下来,弄清楚什么是司法公正,什么是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究竟有哪些工作要做,本人能够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独立审判做些什么,自己是否带有本人都难以察觉的偏见?只有在这些问题上形成符合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共识,我们才有可能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携手追求能够保障人民福祉的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                     为法官营造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   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是裁判者必须立场中立、精神独立,确保不偏不倚。具体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任何人对案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和发言,都不得逾越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的底线,更不得利用权势、金钱、人情或知识向法官施加精神压力和物质诱惑,为一方当事人谋取有利裁判。因此,尊重审判独立,不是给法官多大的官职,更不是给法官多大的权力,只要给法官一个能够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环境就足够了。我认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希望社会公众为法官营造这样的司法环境也并非强人所难。用当下的时髦话语来说,只要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和广大网民真正把司法审判看作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观审无语”就足够了。                    司法公正的本质是法官内心的公正   司法公正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司法公正的本质是法官内心的公正,职业操守的公正。公正的司法裁判不过是法官内心公正的外化,是法官秉持公正司法的信念、排除各种干扰和诱惑严格司法的成果。历史证明,一个心系民众、公道廉洁的法官,即使在司法环境恶劣的社会生态中,也能够公正司法,不办冤假错案。而一个总是要求别人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的法官,即使办理没有任何人干预的案子,也未必能够实现司法公正。正如一个总是抱怨社会对自己不公的人,不大可能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一样。我认为,在司法环境一时难以根本改善的情况下,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好办法不是两眼向外,更不是怨天尤人,而是要两眼向内,先做到自己内心的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个群体密切配合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是仅靠法院或法官就能完成的,法官决不是司法过程中孤独的舞者,更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超人。司法活动本质上属于社会公共活动的一种形式,任何司法活动都是法官、人民陪审员及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害人、检察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同进行的集体活动,司法公正是所有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和一切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公众共同努力的结果。现实表明,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使命,不可能仅仅仰仗于法官。所有参与司法活动的人乃至社会公众,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都或多或少地负有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或道义责任。只要法院和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改善司法生态,就能解决一些问题。如有的基层法院针对说情和干扰十分普遍的实际,在当事人的支持和配合下,制定了一个“当事人承诺不干扰法院公正审判的制度”,即要求凡是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向法庭作出一个承诺,保证不非法接触、腐蚀办案人员,不通过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或过问案件,违者法庭就将这种行为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作为承担不利裁判的因素予以考虑。据说,实行这一制度之后,当事人请托的情形大为减少。我认为,实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改善不良的司法环境,就需要法院和社会立足实际进行创新。   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至少需要四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具体包括:   第一,秉持公正的司法系统。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在法院,第一责任人是法官,这一点必须明确。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人们为什么看到司法不公时总是指责法院和法官的根本原因。因此,法官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要有敢于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刚正不阿和不屈不挠的品质,并且要把实现司法公正当作天经地义的义务。法官只有对社会贡献了公正的司法产品,司法工作才是合格的,法官自身也才是合格的。   第二,追求公正的当事人群体。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参与司法活动的当事人秉持追求公正之心。当事人是司法活动的发动者和博弈者,是司法公正的直接受益人。所以,是否为追求公正而打官司,是评价当事人提起诉讼正当性的基本根据。如果只是为了斗气甚至是为了借司法权力达到非法目的,那么,法院不仅不能给他“公正”,而且还应当对他施加惩罚以体现公正。在这方面,已有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尝试。例如,湖南一位基层法院的院长针对当前民商事审判的虚假诉讼严重的现象,制定了一个诚信诉讼提示制度,即要求到法院打民商事官司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作出承诺:保证不提起虚假诉讼,不提交虚假证据,不向法庭说假话,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实行几个月后,这个院长告诉我该院的虚假诉讼基本绝迹,效果非常好。我认为,这种做法就是一个很有启发意义且值得总结推广的经验。   第三,配合公正司法的诉讼参与人群体。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律师、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公正参与。每一个参与诉讼活动的人,都应当秉公正之心,笃公正之行。因为任何一个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不诚实不公正的司法行为,都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如果一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既无公正之心,亦无公正之行,而是根据金钱、利益、亲疏和权势的博弈消长而见机行事,那么,就会无端地增加司法不公的风险,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支持公正司法的社会公众。我认为,社会公众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强大的力量。正如一片绿叶需要在良好的气候和环境里发芽和生长一样,一件公正的司法产品,也需要有利于实现公正的社会环境。如果一个地方的社会环境充斥着各种危害司法公正的负面因素,那么,法院和法官不仅难以做到独立审判,公众所期待的司法公正也同样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司法公正既是法官努力的结果,也是良好的司法环境孕育的结果。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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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
西铁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工作小结
  西铁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第一阶段工作小结   711日起,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成铁中院的统一部署,我院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前,第一阶段“学习教育、听取意见”各项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为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院成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院长花桂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刘成德、张剑鸣同志担任。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院长兼政治处主任刘成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宋涛、副主任闫川和政治处干部助理员李荣为工作人员。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二、制定实施方案 711,本院研究制定了《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各支部实施。 三、搞好宣传发动 712上午,我院召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618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了省委王东明书记、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在全省和省高院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对本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党组书记、院长花桂荣结合我院实际对活动作了宣传动员。 7 12日下午,各支部先后召开支部大会,进一步进行动员和部署,进行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本支部如何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通过宣传动员,全院干警提高了对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表示要积极参加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四、抓好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省高院《关于做好“学习教育,听取意见”阶段十项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成铁中院下发的《关于切实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环节近期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我院在第一阶段集中开展了“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党的群众路线”3个专题的学习。学习了中院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办下发的《论党的群众工作——重要论述摘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资料》、《深刻理解三个“必然要求”——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等学习资料。在个人自学、支部集中学习基础上,我院于71819 日和22日分以支部、总支为单位,组织了3次讨论。 在活动中,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带头发言、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文章。在22日的全院学习讨论会上,6名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学习讨论中,广大党员干部畅所欲言,直抒己见,充分表达自己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看法,充分认识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全心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了自身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学习讨论,党员干部对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认识更深了,理解更透彻了,增强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广大党员干部为民司法、公正司法、能动司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为做好法院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思想基础。 五、开门整风、广泛征求意见。 在活动第一阶段中,我院组织了对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前往检察院、公安处、辖区内各站段征求了意见。我院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并分层次转达反馈。 活动办公室在第一阶段召开了4次专门会议,分析研究活动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保证了教育实践活动正常开展。 下一步,我院将在中院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抓出实效。                               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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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
四川省高院关于调整全省法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通知(见附件)
省高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修改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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