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司法管辖区域调整的公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司法管辖区域调整的公告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川高法〔2024〕114号),对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司法管辖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司法管辖区域调整为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眉山、阿坝7市(州)所辖崇州、大邑、彭州、都江堰、绵竹、什邡、平武、安州、北川、青川、天全、宝兴、芦山、荥经、石棉、洪雅、汶川、茂县、松潘、九寨沟20个县(市、区)全域范围; 二、管辖的案件范围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川高法发〔2021〕7号)第五条至第八条执行; 三、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自2024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受理环境资源案件; 四、2024年5月1日前,上述20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上述环境资源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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