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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观点大讨论心得体会选登(三)----黄仕发
2011-09-08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66

 

 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学习心得体会

 

黄仕发

 

最近以来,法院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 其目的就是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从根本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行动上践行司法为民。通过学习,谈点体会。

一、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依靠、服务人民群众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和优良传统。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没有人民群众的存在何谈社会存在。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以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解放全国劳苦大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写进党的章程。全国解放以后, 建立人民的政权, 诸如“人民政府  ”、“ 人民军队”、“ 人民公、检、法” 等等代表人民的政权机构。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政权机构,并将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制度。所有的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主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权力是人民的权力。

二、充分认识公权、私权和特权,正确行使手中权力。所谓公权就是基于社会管理并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且以法律法规、规章加以固定的带限制性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属于代位行使范畴,因为权力本身是人民群众共有的,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是通过人民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由某一个组织或个人去代表人民行使某一权力的行为,并非权力人自有的,权力人必须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使权,也就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照章行使不得违背和超越,更不得以权谋私。行使权力的出发点、立足点和归结点都必需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谓私权,我国民事法律已经明确定位,人身权、财产权、婚姻权、专利权等等都已界定不必多言。所谓特权,是公权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表现,比如豁免权、外交特权是基于国家利益考虑设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辆的特权是基于公共管理而设置的一种特权,这些特权的设置是基于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而非为某一个人的利益而设置,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为某一个人设置特权。只有封建体制下才有“尚方宝剑”、“免死牌”等特权。

三、有无群众观点、群众意识是一个本质和作风问题。我们每个人的社会成分都是人民群众,来自于人民,是人民群众推举去管理公共事务,代表人民去行使权力为人民群众办事,别无其它授权。放牛的权力就是放好牛,你不能杀牛更不能卖牛。管理国有资产的人,你不但要保住原有资产值还要想法让其增值盈利,经过你的管理亏损了,就是你的不称职,决策失误或不作为就是渎职,用你手中的管理权侵占私吞就是犯罪。为人民群众用好权是你的本分,不光是职责所在。现在有些人拉选票时是孙子,职位到手后是老子,地位一变贪占本性再现,一副“父母官” 派头,一副后老子的嘴脸,一颗贪而毒的心,其本质表现得淋离尽至。

四、不忘历史的教训,反思与人民群众的距离,随时都应珍惜这份情。中国共产党依靠人民群众成长壮大发展至今,始终不忘自己是人民群众的这个根,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零距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军阀作风,这就是我党的希望所在。

自己首先是一名党员,又是一名人民法官,还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任何一个身分都不允许你脱离人民群众,都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随时不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反思、检查自己与人民群众关系问题,感到在认识和理念上还是存的不到位的地方,单纯认为严肃执法和打击犯罪是自己的本分,把自己定位在“执法”和“打击”上,缺乏从司法为民这个理念的高度去认识,导致在审判活动中有高在上的现象,“生、硬、冷、推” 的问题时有发生,“热情、周到、服务”不够,特别是在对待老弱病残幼妇等弱势群体当事人时,考虑不周,体恤不到位。这些问题的存在,从某种角度上暴露自己在“距离、感情、人性化” 存在不足。

我们受人民群众的委托从事公务,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公权,我们没有理由不尽心尽责,没有理由滥用手中的权力,更没有理由以权谋私。自已就是一个普通的人,安心生活在人民群众中才是最放心、最安全的。

【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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