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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老马法官普法课堂
2023-11-15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74

赢了官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一定能拿到钱吗?

执行是法院的事情,拿不到钱就是法院不作为吗?

别着急,老马法官普法课堂开讲啦!你的疑惑,老马为你解答,下面先看一个案例吧~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某支付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387957.2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费用,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邓某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历经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均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另,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8680.32元,依法进行冻结、扣划,并将前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

经多次进行网络查控,并结合线下调查的结果,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广州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重点一: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方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足额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此类案件是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以致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


重点二:“执行不能”的结果是什么?


1、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重点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就没有下文了吗?


对于“执行不能”的终本案件,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如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也会将此类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清单,由专人负责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核查,如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依职权或依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同时采取查控措施,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重点四: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1、提高风控意识,建立风险预期

在社会活动中,一个理性自然人在作出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前,应做好前期调查,比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了解对方是否有涉诉风险或失信记录,多维度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以判断交易成本,决定交易模式,建立合理的风险预期。

2、及时保全财产,助推法院执行

在前期交易活动中,可通过设立抵押、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在涉诉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对方处分或者转移其财产,从而保障自身胜诉权益的顺利实现。另外,在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地址、联系方式和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高效、快捷地联系被执行人,以线上查控和线下调查相结合,全方位推动法院执行工作,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3、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寻求救济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具体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核,以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渡过难关。


“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不具备偿付能力所致,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或不作为,希望大家理性认识“执行不能”,对法院执行工作多一分理解。

切实解决执行难,我们一直在路上!




文字:刘晓瑜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  凯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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