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是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打击力度,成铁二院聚力开展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专项审判活动,集中开庭审理五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
该批案件五名被告人均系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12·4”法制宣传日到来之际,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宪法宣传学习,弘扬法治精神,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该批案件采取“巡回审判+”的形式,在案发地村委会进行审理,并邀请当地村民旁听庭审,切身感受法律的威严,进而增强村民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庭审后,成铁二院联合茂县法院、茂县林业和草原局,召开林地资源保护普法坝坝会,向旁听村民送发森林防护、环境资源保护法治宣传手册,面对面宣讲土地管理、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强调破坏森林和林地资源的违法后果,进一步增强了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为建设法治乡村营造了浓厚氛围。
一叶一木皆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
环境,是我们生存的基石。
每一次呼吸,每一滴水,每一片绿叶,都是大自然对我们无私的馈赠。然而,在享受大自然恩赐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环境正在遭受人类活动的破坏。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日益严重,这是我们无法忽视的问题。
为坚持可持续发展,落实土地资源的全面保护,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根据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每一块土地用途都有其自身的意义,都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各类用途土地的数量和质量才能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土地用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士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毀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地作为农用地之一,能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以及能够提高生活质量的衡量标准,因此《宪法》第二十六条也提出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非法占地要受罚,申请审批后动工
不仅农用地、建设用地用途改变需要进行申请相关批准程序,除此之外,即使是未利用地,也并非先到先得或可以随意占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是需要统筹规划,人人参与的事业。下一步,成铁二院将继续加大对环境资源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城乡融合发展中心大局,积极参与基层环境治理,为扎实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贡献更大生态司法力量。
文字:李鑫倩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