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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成年人午休期间被撞伤,谁来赔偿?
2023-12-01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075

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对道路交通危险缺乏认知,极易酿成交通事故,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理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名10岁儿童穿越铁路防护栏,在铁路行车轨道上玩耍,不幸被行驶的列车擦挂伤。

事发后,家长、学校、铁路运营单位各执己见,纠纷久拖不决,究竟谁该为儿童的不幸买单呢?

贪玩被撞,赔偿问题久拖无果

2017年1月5日,原告阿九(10岁,化名)在吃完午饭午休期间,与几名同学通过未上锁的铁路防护栅栏进入铁路线,想利用通过此处的火车车轮碾压一根长约72厘米的螺纹钢,并将螺纹钢放置铁轨上后翻出防护栅栏。

因该螺纹钢并未被通过的列车车轮碾压到,阿九又再次通过防护栅栏回到线路区间查看螺纹钢情况,不慎被正在行车通过的列车擦挂,造成脑部损伤,在医院住院治疗75天后出院。

后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九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九级,精神伤残程度为七级。家属多次找到铁路运营单位和学校商谈赔偿事宜,但三方各执己见,纠纷久拖不决。三方当事人经过近三年的协商,依然无果。

2023年1月28日,原告阿九监护人将案件诉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法院审理,案结事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阿九已年满10周岁,具备基本的认识判断力,也具有一定安全常识。但其为了玩耍试图通过行驶的列车碾压钢筋,其行为不仅将自身安全置于高度危险之中,还对行驶的列车造成了重大安全威胁,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而铁路距离学习较近,日常在铁路周边经过的学生较多,但铁路运营企业设置的防护栅栏既未锁闭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关系,基于这种教育关系而产生特定的教育和管理义务,该教育和管理义务涵盖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但学校却疏于管理,导致学生午休期间自由出入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字:蒋志红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 凯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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