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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成铁二院案例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
2023-12-2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598

  近日,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干警冯文婷、方云编写的《文某诉李某、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执行的认定》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民事三等奖!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

【基本案情】

  1994年2月23日,文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5年8月,双方以借款方式购买了案涉房产,并登记在李某名下。2014年2月21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

  2019年6月11日,李某对案涉房产进行了“补证、换证”登记,变更后的权利人仍为李某,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同年7月9日,李某与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公司借款500000元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李某以其名下的案涉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申请贷款时,李某提供给贷款公司的《离婚协议》中载明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

  2019年9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分别赋予上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22年6月10日,贷款公司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执行。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受理后,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文某就法院执行案涉房产提出异议,并提交一份加盖有离婚登记备案印章的《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产“归男方(即文某)所有”。

  案外人依据离婚财产分割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案外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然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对抗的是被执行人负担的普通金钱债权,并不包括物权。

【案例注解】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执行审查”“执行异议之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就执行标的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共计115316件,其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83761件,占比72.64%。在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已成为较为常见的异议理由。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应如何应对、司法实务应如何审理、案外人合法实体权益如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层面并无直接的规定,仅有个别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理指引。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审查规则也存在较大分歧,并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

  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坚持以“登记主义”原则作为重要的裁判标准予以考量,同时从案外人提出异议所指向的实体权利的类型、形成时间、优先效力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案件裁判思路明显区别于执行异议的审查标准,符合“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设计初衷,兼顾了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为以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提供了相对清晰的应对指引。




审核:张娟娟

签发: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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