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四川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瑞、师文锋、李秀林、李杰、蒋佩君、黄伦函、张海鑫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四川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瑞、师文锋、李秀林、李杰、蒋佩君、黄伦函、张海鑫、蒋云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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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