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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岗位职责
2006-10-26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42

 

 

1、负责执行本院管辖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裁定、调解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公证

债权文书。

2、负责承办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执行工作。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中止、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报批后制作民事

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及时督促书记员在规定时限内归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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