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执行本院管辖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
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
决、裁定、调解书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公证
债权文书。
2、负责承办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执行工作。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中止、终结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报批后制作民事
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5、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及时督促书记员在规定时限内归档。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