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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08-01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22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72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8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7月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20127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0

    为确定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第四条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就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二审案件,由相应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受理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并指定该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驻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此提起上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其驻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第六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本院以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此前的规定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全国铁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最高法院重新规范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今年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改革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妥善解决了铁路运输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编制“三定”、人员过渡、办公用房、资产移交、装备标准、经费保障、案件管辖等一系列政策问题。

今年年初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铁道部的要求,原隶属有关铁路局管辖的各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启动了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

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强调,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纳入国家管理体系后,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障铁路运输大动脉安全畅通的审判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提升铁路运输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30日还公布了《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对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规范,将于8月1日实施。根据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编辑: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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