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学术、调研交流协会章程
2007-02-25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731
 
学术、调研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全院性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组织、推动全院干警,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学术研究和调研文章交流,为繁荣本院法学研究,促进我院调研新局面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职责主要是“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审判”,并“立足本院,服务本院”,着重应用法学与法律实务的研究。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推动全院各部门开展法学研究及调研活动,学习新理论,运用新理论,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为审判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组织广大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研究新问题,反映新情况,加强信息交流与传播。
三、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会员、优秀法学文章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四、开展同院外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仅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我院干警,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第九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例会和其他学术调研活动;
(三)充分发表个人学术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调研工作和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提供研究成果;
(四)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始得举行。
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推举本会常务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和常务理事四名组成,任期一年。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三条 例会
一、例会是本会的重要活动方式,由全体会员参加,每月举行一次。
二、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秘书长通报当前应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工作所需研究的热点、焦点;
(二)本院审判庭会员通报本院审判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焦点;
(三)会长主持就(一)、(二)项内容进行讨论,经充分研讨后,形成具有学术、理论研究价值的议题、课题。
(四)全体会员均须对形成的议题、课题展开调研,并撰写学术、调研文章。调研进程须在下一次例会时进行通报。
(五)会员撰写的调研文章均应提交例会,经其他会员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后再对外发表。
(六)组织会员参与上级法院重点课题招投标,就中标课题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院行政拨款;
二、会费;
三、重点课题中标课题经费;
四、法律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编辑: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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