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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75
 

◆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

(胡云腾,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几年前,美国联邦某法院有一位叫斯坎南的法官到北京访问,他要求接待单位能够找到我见一面,理由是他上一次来北京时,我们之间的一次交谈令他印象深刻。接待单位便邀请我去与他共进一次午餐。在餐叙中,斯坎南法官送给我一个已经译成中文的稿子,题目是“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并告诉我这是他将要在北京的几所大学演讲的稿件。我当时在想,这个年迈的美国法官准备在中国年轻的大学生中宣传美国的司法独立或三权分立之类的理论了。但后来一看发现,他演讲的内容既没有任何赞美美国司法独立的优越感,也没有流露出当美国联邦法官的轻松感,而是对人们把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简单化、政治化解读感到忧心忡忡。他讲了两个我没有想到也不会忘记的观点,现在仍然可以用两个字来评价——深刻。他说,依他当法官几十年的观察,所谓司法独立,就是社会对司法不要有任何偏见;所谓司法公正,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要带任何偏见;因为,司法不独立和司法不公正,都是“两个偏见惹的祸”。只有社会各界和法官群体都发自内心地彼此尊重,不要总是相互指责抱怨对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才可能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遗憾的是,斯坎南法官所讲的美国社会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偏见,并非是美国人独有的不良心态,而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会通病。在当下的我国,这两种偏见不仅相当普遍,似乎还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应当扪心自问,当渴望司法公正的新闻媒体、专家学者乃至广大网民在指责批判司法不公的时候,自己的言行是否自觉不自觉地带有对司法的偏见?是否想到汹涌的言论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同样,当渴望独立审判的法官群体在抱怨案子难办干扰诸多的时候,自己是否做到了对每一个案件没有心存偏见?是否都做到了按照事实、法律和良知作出裁判?假如有朝一日没有任何外部干扰时,自己是否有足够的修为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本来,偏见作为一种对人或事的不正确认识,任何人都难以完全避免,只要不影响他人,不成为群体意识,并无大碍。但在人人都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博客、微博、微信、视频等新兴媒体自由发声的信息时代,在社会公众指责法院司法不公和法官群体抱怨社会干扰独立审判的纠结时刻,偏见的危害不可小视。就实现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而言,我们应当先把心静下来,弄清楚什么是司法公正,什么是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究竟有哪些工作要做,本人能够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独立审判做些什么,自己是否带有本人都难以察觉的偏见?只有在这些问题上形成符合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共识,我们才有可能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携手追求能够保障人民福祉的司法公正和独立审判。

                    为法官营造独立审判的司法环境

  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是裁判者必须立场中立、精神独立,确保不偏不倚。具体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任何人对案件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和发言,都不得逾越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的底线,更不得利用权势、金钱、人情或知识向法官施加精神压力和物质诱惑,为一方当事人谋取有利裁判。因此,尊重审判独立,不是给法官多大的官职,更不是给法官多大的权力,只要给法官一个能够独立进行审判的司法环境就足够了。我认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希望社会公众为法官营造这样的司法环境也并非强人所难。用当下的时髦话语来说,只要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和广大网民真正把司法审判看作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观审无语”就足够了。

                   司法公正的本质是法官内心的公正

  司法公正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我认为,司法公正的本质是法官内心的公正,职业操守的公正。公正的司法裁判不过是法官内心公正的外化,是法官秉持公正司法的信念、排除各种干扰和诱惑严格司法的成果。历史证明,一个心系民众、公道廉洁的法官,即使在司法环境恶劣的社会生态中,也能够公正司法,不办冤假错案。而一个总是要求别人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的法官,即使办理没有任何人干预的案子,也未必能够实现司法公正。正如一个总是抱怨社会对自己不公的人,不大可能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贡献一样。我认为,在司法环境一时难以根本改善的情况下,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好办法不是两眼向外,更不是怨天尤人,而是要两眼向内,先做到自己内心的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多个群体密切配合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是仅靠法院或法官就能完成的,法官决不是司法过程中孤独的舞者,更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超人。司法活动本质上属于社会公共活动的一种形式,任何司法活动都是法官、人民陪审员及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害人、检察官、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同进行的集体活动,司法公正是所有参与司法过程的人和一切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公众共同努力的结果。现实表明,实现司法公正的社会使命,不可能仅仅仰仗于法官。所有参与司法活动的人乃至社会公众,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都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都或多或少地负有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或道义责任。只要法院和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改善司法生态,就能解决一些问题。如有的基层法院针对说情和干扰十分普遍的实际,在当事人的支持和配合下,制定了一个“当事人承诺不干扰法院公正审判的制度”,即要求凡是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都向法庭作出一个承诺,保证不非法接触、腐蚀办案人员,不通过案外人向法院提交材料或过问案件,违者法庭就将这种行为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将其作为承担不利裁判的因素予以考虑。据说,实行这一制度之后,当事人请托的情形大为减少。我认为,实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改善不良的司法环境,就需要法院和社会立足实际进行创新。

  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至少需要四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具体包括:

  第一,秉持公正的司法系统。实现司法公正的第一责任在法院,第一责任人是法官,这一点必须明确。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人们为什么看到司法不公时总是指责法院和法官的根本原因。因此,法官要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要有敢于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刚正不阿和不屈不挠的品质,并且要把实现司法公正当作天经地义的义务。法官只有对社会贡献了公正的司法产品,司法工作才是合格的,法官自身也才是合格的。

  第二,追求公正的当事人群体。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参与司法活动的当事人秉持追求公正之心。当事人是司法活动的发动者和博弈者,是司法公正的直接受益人。所以,是否为追求公正而打官司,是评价当事人提起诉讼正当性的基本根据。如果只是为了斗气甚至是为了借司法权力达到非法目的,那么,法院不仅不能给他“公正”,而且还应当对他施加惩罚以体现公正。在这方面,已有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尝试。例如,湖南一位基层法院的院长针对当前民商事审判的虚假诉讼严重的现象,制定了一个诚信诉讼提示制度,即要求到法院打民商事官司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作出承诺:保证不提起虚假诉讼,不提交虚假证据,不向法庭说假话,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实行几个月后,这个院长告诉我该院的虚假诉讼基本绝迹,效果非常好。我认为,这种做法就是一个很有启发意义且值得总结推广的经验。

  第三,配合公正司法的诉讼参与人群体。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依靠律师、鉴定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公正参与。每一个参与诉讼活动的人,都应当秉公正之心,笃公正之行。因为任何一个诉讼参与人实施的不诚实不公正的司法行为,都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如果一个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既无公正之心,亦无公正之行,而是根据金钱、利益、亲疏和权势的博弈消长而见机行事,那么,就会无端地增加司法不公的风险,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支持公正司法的社会公众。我认为,社会公众是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强大的力量。正如一片绿叶需要在良好的气候和环境里发芽和生长一样,一件公正的司法产品,也需要有利于实现公正的社会环境。如果一个地方的社会环境充斥着各种危害司法公正的负面因素,那么,法院和法官不仅难以做到独立审判,公众所期待的司法公正也同样难以实现。也就是说,司法公正既是法官努力的结果,也是良好的司法环境孕育的结果。

来源:法制网

 

【编辑: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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