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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011
 

◆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王利明,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人民的普遍关切的问题和利益所在。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日益提高,公众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日益广泛。然而,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呈现出的一系列司法不公现象表明,我国司法公信力当前正面临严峻的考验。

  司法改革活动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司法改革活动至少应当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

                    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

  近年来的一些事件表明,因地方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干预个案所造成的“权力案”是司法不公的一项重要成因。审判权、检察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地方公权力,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统一行使。因此,进一步去地方化是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必然要求。但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需要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否则,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问题很可能就沦为空谈。

                    设立巡回法庭以促进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跨区域经济交往活动日益频繁,但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产生的司法不统一和司法不公正问题也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研究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负责审理某些跨地区的、案情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设立巡回法庭并不是要建立两套司法机构。这些巡回法庭并不是一级法院,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审理案件。与此相配套,检察机关也应当设置一定的派出检察机构。这些检察机构不属于独立的检察机构,而是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巡回行使检察权的机构。除可以消弭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当影响外,巡回法庭还可以有利于应对那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推进检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科学的岗位职级设置、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和健全的职业保障体系是司法活动得以公正、高效运行的必要前提。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岗位编制不断扩大,但实际办案人员的数量却相对较少,大量具有法官、检察官职级头衔的工作人员却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以保证审判和检察工作的专业性、有序性和高效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将司法机关与一般行政管理机关区别管理,而且需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将审判、检察工作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后勤服务岗位严格区分,落实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不同于公务员序列的职务级别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身份保障,鼓励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向办案一线倾斜。如此才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职业队伍的专业技术培养,提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完善纪律惩戒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队伍,走队伍“精英型”道路。如此才能促进司法职业群体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等方面形成共识,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机制。同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保障制度。

                       落实办案人员责任制

  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检法机关内部存在“案件层层审批”、“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问题。这既降低了司法效率,也导致司法机关内部权责不明。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是岗位失灵的主要原因,其不仅降低了办案人员主动提升审判质量的积极性,也为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造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向缺失。实践中,案件经“层层把关,层层审批”之后,出了问题就由集体、而不是办案人员负责。这不仅使个别法官、检察官有机会以集体决定为名谋取个人私利,不用担心责任追究;而且也会导致一些法官、检察官得过且过、不思进取,没有动力去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为此,一是需要依法落实合议庭的权力,实行审理权、判决权的统一。合议庭不仅有权依法审理案件,而且有权作出判决。只有依法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审判权,才能够强化责任制。二是要改变现行的“层层审批”制度,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司法主体地位并明确其相应责任,庭长、院长不得随意改变合议庭的判决结果。三是应当进一步明确、限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应当是法律所规定的案件类型,不能随意扩大讨论案件的范围。

                      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司法公开领域的改革包括:一是办案流程公开。即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各个环节,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二是实行庭审公开,特别是落实旁听制度以及庭审全程录像制度。三是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之所以需要说理,就是要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司法的固有特性决定了法院是最讲逻辑、最讲道理的地方,人民群众之所以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正是为了寻找说理的地方。如果判决书不讲道理,就意味着司法不讲道理,老百姓也就没有其他的地方可以说理了。四是裁判文书公开,各级法院判决书应当上网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率先公开所有民商事裁判文书。

                     将执行机构与法院相分离

  切实落实“审执分离”,将执行机构与法院分离,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组建的专门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此种做法的优点在于:一方面,有利于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集中精力做好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将行政性的执行实施权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符合司法权力配置的内在规律,既有利于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又有利于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尤其应当看到,这种做法有利于完善分工制约、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从近年来法院系统发生的一系列腐败大案来看,很多都与执行有关,法院系统的执行部门成为腐败的高发地,这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由于执行人员兼具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两种身份,同时承担对裁判文书的执行以及对执行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两项工作,这使得执行行为实际上脱离了司法监督,审判机构也无法及时审查和纠正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应当依据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而不断完善。只有深化改革,才能有力地保障司法的公正。

来源:法制网

 

 

【编辑: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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