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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分析 (2014--第2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案件减少原因分析
2014-06-10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449
 

司法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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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4610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案件减少原因分析

 

2011年至2013,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起来越少,我们对这三年的执行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和归纳,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事执行案件数量依然较少

2011年,我院审结并立案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5件,与2010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较少,仅占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比例的8.92%2012年,我院审结并立案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仅为2件,与2011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相当少,仅占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比例的5.4%2013年,我院审结并立案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7件,与2012年同期相比,虽然案件数量略有增长,但也仅占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比例的13.2%

该类执行案件较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铁路局撤并站段,进行重新布局和调整,后虽又陆续恢复了一些站段,但到目前为止我院所辖地区内也仅有五个站段级单位,另外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商贸公司。从反馈的信息来看,这些站段和公司每年发生的商事纠纷本身也不多,而起诉到法院的则更少。二是铁路法院管辖民事纠纷案件是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辖,而非铁路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的权利,因此,许多当事人就近选择当地法院起诉。三是我院所辖地区点多线长,许多当事人发生纠纷后想到我院起诉,但距离我院又较远,打官司极为不方便,基本上不愿意到我院起诉,而愿意到其住所地较近的地方法院起诉。同时也由于我院所辖地区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群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许多当事人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是在“大调解”的背景下,我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以兑现。这三年来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部分为调解结案,且基本上已经兑现,故申请执行或移送执行的案件较少。正是因为上述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不仅直接影响到我院民事纠纷的受理,进而还影响到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从而造成我院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较少的瓶颈和短板,始终呈现出民事执行案件萎缩情况基本与民事审判同步的现象,这也是我院一直以来民事执行案件下降情况无法得到根本性改变的现状。

(二)非诉执行案件数量急剧下降

2011年,我院立案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8件,与2010年同期相比,略呈上升趋势,但也仅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比例的14.29%2012年,我院立案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仅为2件,与2011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减少,仅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比例的5.4%2013年,我院立案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仅为1件,与往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急剧下降,仅我院新收执行案件比例的1.88%。如与其他兄弟法院相比,则可以说是少得可怜。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我院所处的地域环境较差,客观上决定了没有那么多非诉执行案件。该类案件的执行期限较短,仅为三个月,如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具体的财产位置,或标的物无法执行到位,即使立案也无法在短期内结案,因此按照成铁中院的要求,目前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立案较为严格。再加之还要考虑到我院审判质效的因素,而且该类案件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普遍都较大,一旦立案执行且执行标的又不能到位的话,则会严重影响到执行到位率的分值。主、客观方面的原因都受到制约,因此对于这类执行案件一般都不轻易立案执行,故这一原因也影响到我院对此类案件的收案数量,由此造成我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逐年减少。

(三)外省委托执行案件逐渐退出我院受案范围

虽然2010年我院受理外省委托执行案件23件,却还是占我院新收执行案件的32.85%与往年同期相比,外省委托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下降,但仍占我院新收执行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而且长时间以来我院受理的外省委托执行案件一直是我院执行案件中的主要部分,我院执行局也始终将外省委托执行案件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但是到了2011年,外省委托执行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其原因是:一个是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的原因,省高院没有再指定外省委托执行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另一个是20115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1号),该规定采用是直接委托执行,虽然我院的地理位置处在西昌市,但外省或外地法院基本上委托西昌市法院执行,一般没有委托我院执行,故目前我院基本上没有这类执行案件。

既然通过分析我们找到了执行案件数量减少的原因,我们就应当面对现实,正确对待自身的弱点和不足,进而研究对策,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请示》(川高法[2014]121号)已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用不了多久就会批下来,我们应当充分借用这一大好时机,大力宣传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可以多受理一些指定的民事案件,民事执行案件也就自然会有所增加,我们相信从今以后会突破现有的这一格局。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在川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请示》中关于执行案件范围仅限于西昌市域范围内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虽然比起以前我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范围确实有所限制,但是通过努力都会有所改观的,仍有大有作为的空间和舞台。

(三)继续抓好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立案和执行工作。就目前来看,我院受理的财产刑执行案件自然较多,占我院新收执行案件的大部分。而且,受理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是我院今后新收执行案件中的主要部分,是我院的主抓项目,并将此类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决不能放弃,也不能偏废。何况对于我院审判质效来说也是相当有利的,不仅提高案件数量和法官人均结案数,而且体现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作用。因此,要严格按照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成铁中院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财产刑移送执行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我院刑事审判庭及时将财产刑执行案件移送执行

 

 

 

【编辑: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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