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5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6月4日
铁路法院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情况的分析与思考
庞晋川
为了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司法资源的作用,从2003年4月1日起,四川省高院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负责执行辖区内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随后经过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一年多执行外省委托案件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2004年12月,省高院对指定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执行的辖区范围又进行了调整,从全省21个地区调整为12个地区。
从四年多来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执行效果看,一方面极大地缓解了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受托执行的压力;另一方面确实充分地发挥了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这只“执行铁军”的作用,快速、有力、高效地执结了大批委托案件,深得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好评。但是,正如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铁路法院在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若不予以重视,铁路法院除身背重负之外,也将对铁路法院的声益造成一定影响。在此,本人就以所在铁路法院2003年4月至2006年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为例,作一简要分析和思考。
一、本院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基本数据
2003年4月至年底,新收案件45件,标的2487.34万元。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3件,标的153.84万元。分别占新收案件总数的28%和6%。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结案5件,标的6.07万元,分别占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38%和4%。
2004年,新收案件22件,标的436.63万元。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案件12件,标的278.47万元。分别占新收案件总数的54%和63%。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结案7件(含旧存2件),标的40.2万元,分别占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58%和14%。
2005年,新收案件44件,标的766.6万元。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案件35件,标的632.42万元。分别占新收案件总数的79%和82%。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结案37件(含旧存7件),标的449.28万元,分别占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105%和71%。
2006年,新收案件130件,标的720.85万元。其中,外省法院委托案件123件,标的493.7万元。分别占新收案件总数的94.6%和68%。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结案110件(含旧存5件),标的537.7万元,分别占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84%和108%。
以上数据看似繁琐、枯燥,但从中至少反映出两个客观事实,即:一是外省法院委托案件在本院收案中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外省法院委托案件占了本院收案总数相当大的比例。
二、收、执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主要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人身赔偿案件占相当比例。2003年4月至上2006年所收的183件外省法院委托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占了66件,为所收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36%。这类案件被执行人有的正在服刑甚至有的已被执行了死刑;有的刑满或纠纷发生后并未回原籍仍在外打工,无确切地址,原籍无个人所属财产,基本上无执行条件。
2、申请人、被执行人大多系农民工,纠纷发生地在沿海城市居多。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及农村相当多的人员集中涌向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城市谋生。他们相聚一起在生活和工作中难免发生各种纠纷,这类案件约占外省委托案件的70%以上。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大多居住在穷山僻壤的农村,家中或是老的老、小的小,或是举家外出多年,原籍早已无人,住房已近倒塌,执行不能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
三、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的的基本作法
1、采取分片区、分组集中执行。根据上级法院对本院的指定管辖范围和委托案件成批立案的集中性,本院执行局按南北片区案件分布的情况将执行局人员分为两组,在人员、车辆安排上合理组合,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执行。
2、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执行人员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时间的有限性,各执行组出发前认真分析每个案件并作好执行预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后,即查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管理、公安等部门;查各金融机构;到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所属单位调查取证。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穷尽一切措施,使案件取得成效,避免无效和重复工作,降低执行成本。
3、对无执行条件的委托案件,依法向委托法院建议中止或终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委托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本院执行局通过各种执行手段和执行措施,经调查取证后,对暂无执行条件或确无执行条件的委托案件,向委托法院发函建议依法中止或终结。目前可以说这是本院执行外省委托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
四、执行外省委托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1、外省法院委托案件到受托法院进入执行期限较长。大多案件从当事人申请执行到委托法院办理手续再到受托法院,少则几个月,多则长达近一年,这期间的执行条件、执行情况变数较大。
2、委托法院执行与办理委托手续脱节,造成受托法院人财物浪费。例如有的案件已经在委托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或者是承办人正在办理中,而该案件已由其他人办理了委托。但当委托案件到达受托法院后,受托法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过程中,才发现该案已经执行或结案,造成受托法院人财物的浪费。
3、大多办理了委托执行的案件无执行条件。对于标的较大,被执行人系公司、单位的案件,受托法院原认为有执行条件。结果通过受托法院的执行才了解到,这些案件委托法院已经执行过,由于无执行条件或难以执行,才将该案办理了委托,造成受托法院重复工作,形成积案。
4、执行成本高。由于受托法院接受的委托案件大多是跨地区执行的案件,相距被执行人所在地大多几百公里,加之被执行人大多系偏远农村居住,交通不便。但这些案件无论标的大小,路途遥远,受托法院还得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执行。不是自行开车长途跋涉,就是乘火车坐班车,执行成本都很高。特别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执行成本高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5、执行效果不好。从被执行人来说,大多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居住在偏远山区的农村外出打工者,家中的财产大多为三辈人共居的几间土屋和几亩地,更谈不上存款和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大多仍在外打工,多年难得回家。由于受托法院远离被执行人住所地太远,被执行人什么时候回家,什么时候有执行条件等情况,受托法院不便及时采取措施执行。因此大多案件的执行,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后,执行方式只能是经过调查了解,取得相关证明,向委托法院发函建议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便予以结案。从申请人来说,大多申请人也系外出打工者,家境也不富裕,执行结果对他们来说十分重要。但执行不能的结果不能不使其对受托法院产生不满。而铁路法院自身又无对贫困人体救助的机构予以救助缓解。对于委托法院来说,将案件委托后便予以结案。因而不管申请人向该院提出被执行人在当地打工地有何财产线索,只要被执行人是外地的,就将案件向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法院办理了委托。但当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发函建议中止或终结时,绝对多数不予下裁定或回函,反怪受托法院未能积极执行。因此可能造成申请人、委托法院、把执行不能的矛盾集中到受托法院。
四、几点意见或建议
1、委托执行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原则上外省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还是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宜。因为当地法院在执行上较之铁路法院动用人财物,跑上几百里去执行,有的案件仍然要找当地法院协助且执行时间有限、执行效果不好、执行成本过高的情况相比更为有利。当地法院人熟、地熟、近便,掌握被执行人情况及时,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执行。原来那种偏重于执法环境的情况,应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牢固树立而逐步改变。
2、在铁路法院所在地的案件,以及上级法院认为铁路法院执行更为有利的案件,仍可继续指定铁路法院执行。因为铁路法院自身案件毕竟较之地方法院少,如何有效地、合理地使用、发挥这支队伍司法资源的作用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已经证明,铁路法院不愧为是一支敢打硬仗的“执行铁军”。
3、对因执行不能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委托法院应当根据受托法院的执行情况,予以必要救助。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中有的法院试行或建立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机制,不同程度地缓解其燃眉之急,解决其现实困难,让经济困难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彰显司法人文关怀。肖扬院长在今年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这些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对于铁路法院来说,所属的财政管理是企业性质,办案经费由铁路局下拨,无政府和社会资金来源。在未执行外省法院委托案件时,因铁路法院的办案范围涉及救助的问题不太突出。而现在铁路法院指定执行大量外省法院委托案件,这个问题就较突出了。申请人中不少人系贫困人体,执行不能的结果对他们影响很大,而铁路法院又无从实施救助。因此我认为,案件是由委托法院委托的,那么实施救助的主体就应是委托法院为宜。受托法院可及时将执行不能的情况反馈给委托法院,再由委托法院进行审查,视其情况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予以救助,这是缓解执行不能矛盾的一种权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