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12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6月13日
浅议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王康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限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的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一、有关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一种新的犯罪,是我国为了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在实际审判中,有许多来源不明去向不明的毒品案件很难定性,如果立法上不增设非法持有毒品罪,将会有不少来源不明和去向不明的毒品案件难以定罪量刑,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打击将无法可依,将会造成许多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以“明知”为构成要件,一种意见认为,为了防止犯罪分子以不知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为由而逃避打击,不应将“明知”作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我们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明知”应当是其犯罪故意的内容之一。当然,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来进行分析和确定,只要能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至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则应持有刑法规定相当数量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要正确理解“持有”的含义。“持有”是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其形式多种多样,并不只限于实际占有。因此,《关于禁毒决定》若干问题解释规定:“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指除占有、携有、藏有方式以外的行为人事实上支配毒品的状态,如行为人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则不构成该罪。
(三)应划清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人赃俱在的情况下,往往拒不承认自己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或者仅仅承认自己“持有毒品”。对这种情况常常难以定罪处刑,《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纪要》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审判中还是应注意划清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它毒品犯罪的界限,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应得的惩罚。因此,《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二、关于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
运输毒品罪的定性常常与其它毒品犯罪定性引起争议,运输毒品罪是否要以行为人具备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营利目的究竟是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以营利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的观点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尽管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行为人只要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运输的即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在实际审判中,在运输途中查获的运输毒品行为,运输人为了逃避制裁,往往不如实供述其运输的真实目的或否认其营利目的,而执法部门要查证其营利目的往往也很困难。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行为人被查证曾经运输过毒品,但这种行为不是在运输途中查获的,而是在行为人已经完成之后才查获的,如果行为人坚持说其运输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执法机关又查不出其贩卖等方面的证据,这种行为就不能定运输毒品罪,那么,这种行为能否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呢?由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以存在非法持有“规定数量”的毒品这一状态为前提的,而其运输毒品行为是在行为已经结束之后才被查证的,如果行为人被查获的毒品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数量,故其行为就连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能定,对其行为人只能作无罪处理,这就完全有可能放纵了犯罪,但在审判实践中逃避法律的现象和查证不实的现象是常有发生的。
运输毒品行为也可分为为他人运输和自己运输这两种行为。
(一)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包括为吸毒人员运输、为贩毒人员运输、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以及误认为他人是为了个人吸食而为其代运等四种情况。行为人受吸毒人员委托为其代购毒品,将毒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既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对其行为也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委托人是个人吸食,或不确知委托人是为了贩卖,接受委托而为其运输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贩毒的故意,只具有运输的故意,对其行为就只能定运输毒品罪,不能定贩卖毒品罪;行为人受他人欺骗。不知是毒品而为他人运输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对行为人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是为了贩卖,不仅受委托故意为其运输毒品,而且在运毒之前曾与贩毒者共同策划贩毒,对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二)行为人为自己运输毒品的行为包括以吸食为目的和以贩卖为目的两种情况。行为人为了自己吸食,从甲地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带到乙地,虽然我国刑法未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但吸毒人员运输毒品时侵害了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理制度,因此,对其行为应以运输毒品罪论处。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窝藏毒品罪的犯罪对象在客观方面都表现有持有毒品的行为,故在定性和量刑时应正 确区分其之间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