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14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6月13日
完善基层法院首办责任制的思考
周志刚
首办责任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前来咨询或办事(含举报、投诉、查询等)的人员均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按照职责范围对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实行首办责任制是为了明确责任,提高办理举报、申诉、查询、赔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让群众有理能够申辩、有冤屈可以诉说,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群众越级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立案庭是法院的门面,历来被人们称为审判机关的窗口,承担着审查立案、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申诉、查询案件等繁重的任务。特别是还承担着接待上访群众申诉、化解矛盾的重任。如果把某个案件的办理比做一条生产线的话,立案庭就是第一道工序,在整个案件办理中是起步开头阶段。我们常说要办好某件事首先要起好步、开好头。在法院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的今天,立案庭是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前沿阵地”,是“排头兵”,就要牢牢抓住立案庭这个起步开头。笔者就本院和其他兄弟法院实施首办责任制以来取得的成效、遇到的问题以及今后应当采取的对策作一探索:
一、成效
(一)密切群众关系,树立了法院良好形象。
本院自贯彻司法为民重要思想为基础、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以来,群众到法院办事、咨询、申诉的次数逐年增多。据笔者所在法院初步统计,群众上门或以电话形式了解法律法规,要求法官帮助解答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2005年为300余件次,2006年已愈400件次,增长率为30%左右。广大干警对来访人员都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带到相关部门处理,受到了广大来访群众一致好评,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以前群众到法院办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没有了,从而大大密切了法院干警与群众的关系,树立了法院良好形象。
(二)干警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普遍增强。
群众到法院上门咨询、办事、申诉或得到其他帮助,法院干警把这种行为当作是自己的一种责任。干警对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内的,按照程序给予耐心解答,认真办理。自己不能处理的,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寻找解决的办法。自从大力推行首办责任制以来,法院干警的思想作风、审判工作作风都发生了显著变化,法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普遍增强。
(三)无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自本院实施首办责任制以来,群众有理可以到法院申辩、有冤屈可以向法官诉说,把问题都解决在最基层,力戒把矛盾往上交。本院连续几年没有因为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群众重复来信,更无群众因对法院审理案件不满引发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事件发生,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问题
(一)认识水平不高,工作发展不平衡。
尽管本院包括其他许多兄弟法院早就实行了首办责任制,但是在思想上还存在着以下模糊认识:一是有的领导认为首办责任制是立案部门的事,而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整个法院的一项工作,涉及法院的多项业务。在工作安排上缺乏共同“窗口”意识,没有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二是个别干警认为首办责任制是摆花架子、走形式,是务虚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对上级的工作部署不落实或应付了事,致使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处于被动状态。三是认为首办责任制是首办者的个人责任,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导致工作缺乏配合意识,使首办责任制只停留在首办环节,在其他环节中则存在着推诿、扯皮等现象。
由于对首办责任制的认识水平不同,造成落实首办责任制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凡是院领导、庭室局队领导认识到位、工作重视的,首办责任制落实的就好。否则工作就开展不力,首办责任制落不到实处,工作成效不明显或没有任何成效。
(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保证,工作存在随意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首办责任制方面还没有出台有关的具体规定及配套措施,造成首办责任制实施无章可循。在实践中首办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主要是依靠院长的重视去推动工作,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首办责任制的实施。有的法院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和实施细则,但这些都是自我探索的结果。由于对首办责任制的理解不同,对首办责任人的范围、首办人的责任标准、责任大小、考评标准、如何奖惩等内容规定不一致,造成各地法院对首办责任制的执行不统一。
(三)业务部门配合不力,工作不协调。推行首办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要使首办责任制在法院各个环节得到落实,需要其他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但目前在首办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立案庭唱独角戏的情况比较突出。有些业务部门首办责任制意识不强,工作配合力度不够,有的甚至不予配合,使首办责任制在这些部门得不到真正的落实。如立案庭分流到其他业务部门的群众来信,依照规定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及时反馈。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业务部门对立案庭移送的群众来信以种种理由推拖不办、久办不结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院还对立案庭移交的群众重复来信置若罔闻,后果极其严重。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奖惩措施难兑现。首办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关键是要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主动性,要用相应的奖惩措施来激励、约束。目前,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记功由政工部门负责审批,而对法院干警作出党政纪律处分则是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年终的目标考评是按照上下级业务系统对口进行的。由于有的法院没有把首办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全院各业务部门的目标考评范围,上级法院立案庭只对下级法院的立案庭实施首办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而对其他业务部门实施首办责任制情况无法考评。所以首办责任制在其他业务部门落实的好坏,并不影响有关部门的工作成绩和目标考评结果。另外,有的法院对首办责任制工作没有规定相应奖惩措施,起不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干好干坏一个样,严重挫伤了一些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五)业务素质较低,难适应工作需要。
实行首办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转变法院干警的工作作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防止和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发生。由于立案庭工作涉及法律范围较广、社会层面较宽,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承担首办责任制的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业务功底、相当的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处事协调能力。而目前的队伍状况与工作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
三、对策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
要使首办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克服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全体法院干警尤其是法院领导要深刻认识到首办责任制不仅仅是立案庭的事,而且是整个法院所有干警共同的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司法为民重要理念的举措。每个领导要把首办责任制作为一把手工程、“民心工程”来抓。各有关业务部门要树立共同“窗口”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配合,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在自己环节上的责任。
(二)完善制度,强化责任。首办责任制强调的是责任,落实责任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作保障。针对当前首办责任制无章可循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研究出台首办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明确首办责任制的适用范围、标准、责任、奖惩,明确各部门在首办责任制中的职责,明确接待、办理、答复、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其应负的责任,使首办责任制工作规范科学运作。
(三)完善奖惩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对首办责任制,政工部门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全院目标管理考评的范围,明确规定将这项工作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且对首办责任制完成好的,要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记功,并作为选拨任用干部优先考虑的条件。对落实首办责任制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纪检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立案庭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首办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督办力度,对首办责任制在各个环节的实行情况及时进行督办。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立案法官素质。首办责任制的实施需要充足的、高素质的人员作保障。当前在机构改革中,针对立案法官队伍年龄偏大,机构改革中离岗、退休人员较多现状,要及时选调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群众工作基础的同志充实到立案庭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现有立案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鼓励干警自学、继续学历教育、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提高立案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处理、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以适应首办责任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