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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论文选登---案由管理问题研究
2015-03-06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843

(本文20071月荣获四川省法院系统第10届学术研讨会二等奖)

 案由管理问题研究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花桂荣

 

 

论文提要:

案由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案由管理,对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都有重要意义。当前,理论界和实务届对案由管理问题还缺乏系统研究。本文对案由的概念、分类、作用、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进行了系统阐述,分析了案由管理的法律规定、法院案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提出法院加强案由管理的几点建议。文章理论联系实际,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全文共计9000多字。

 

 

 

 

以下正文:

 

案由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对案由管理问题的研究,对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拟对案由管理的相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案由的概念

对案由的概念,理论界认识不太统一。从字面上讲,案由就是指案件的由来,即当事人因何事发生纠纷而需要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有的人认为案由就是案件的名称,也有的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类型,还有的人认为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认为“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 ①《中国司法大辞典》认为“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 ②《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③《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认为“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 ④

我们认为,案件的案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所认定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确定的名称。

二、案由的分类

根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不同类型,案由分为刑事案件的案由、民事案件的案由、行政案件的案由、执行案件的案由四种。

三、案由的作用

科学合理地确定案件案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通过案由,当事人可以明确哪些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该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哪些、当事人应当如何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从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通过案由,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可以确定该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审判部门的法官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所举证据是否符合要求,案件的责任应如何划分,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从而解决纠纷。

3、有利于进行档案管理。案件的案由是案件卷宗归档管理的重要依据。案件案由的确定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将影响案件卷宗归档是否科学、合理。准确、简明、统一的案由对于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对于有关机关审查、监督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有利于司法统计。案由是否准确、简明、统一对于司法统计的准确性有重大影响。案件案由确定不准确,将会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只有制定统一的案由确定标准,各类案件的案由都按统一的标准确定,才能够提高司法统计数据的可信度。

5、有利于司法监督。案件案由的科学确定,有利于案外人了解案情,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通过案由,案外人可以迅速了解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旁听法院的审理时,能够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实现司法公正。

四、案由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的案由就是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起诉的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刑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能确定刑事案件的案由。最高法院1997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罪名的规定》以及此后的一些司法解释,对罪名的规定较为全面,本文不再赘述。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2000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这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的系统总结和全面规范。在《规定》中,最高法院将民事案件的案由具体规定为4部分54类300种。同时,还下发了印发规定的通知,对《规定》的适用作了说明。虽然,有人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存在案由分类有交叉、体例结构不太合理、一些案由的准确性有待提高等缺点和不足⑤。但是,《规定》的颁布实施,从名称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促进了立案工作和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司法统计的精确性和有效性,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过去,我国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行政案件的案由作了规定,结束了我国行政案件案由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执行案件的案由作出统一规定。

五、人民法院案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主要是根据检察机关公诉或自诉人起诉的罪名、审理查明的事实、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案由和结案案由的,一般分歧不大。但在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要多一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部分案件案由确定不准。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特别是立案部门的审判人员)对案由管理的规定研究不深,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判断不准,而确定一些大案由、模糊不清的案由。如:“债务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等。实践中,债务纠纷有因买卖产生的债务纠纷,有借款产生的债务纠纷,还有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纠纷,笼统地确定为“债务纠纷”明显不准。买卖合同纠纷有买卖合同订立、效力、质量、价款、履行等多种原因而发生的纠纷,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过于笼统。婚姻纠纷有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多种情况,应当明确、具体。

2、司法统计和案件档案管理反映不出案由管理的发展规律。实践中,常常发生审判部门审理后改变立案案由的情况。而司法统计报表和案件卷宗封面上的“案由”一栏没有“立案案由”和“结案案由”的区分,审判部门结案改变了案由的无法填写,影响了司法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反映不出案由管理的动态变化。

六、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案由确定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稳定性原则。案件的案由是对个案性质的反映,是案件卷宗归档分类的依据,也是司法统计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案由确定后如没有原则性错误一般应相对保持稳定。

2、规范性原则。案由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案由是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中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的确定,它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名称,是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反映,因此案由应当准确地反映所表述的实体法律关系。如果案由在表述上不够准确,将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性质产生误解,不利于当事人围绕争点举证质证,进行诉讼活动。另外,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和对诉讼案件的命名,应当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对于案由的确定,应当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3、简明原则。案由的表述应当简明。案由作为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中的争议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案由大致了解他们所争议的案件在法律上的性质。案由简单明了,既有利于当事人对于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诉讼,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的效率。也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案由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旁听法庭的审理,监督审判程序,实现司法公正。

  七、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一)刑事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刑事案件的案由就是被告人被指控、起诉和触犯的罪名。所以,刑事案件的案由就只有罪名1个要件构成.

在审查立案阶段,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或自诉人起诉的罪名就能确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案由。在审判阶段,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被控罪名成立的,以指控罪名下判,以下判罪名为结案案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被告人无罪,也以被控罪名为结案案由。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检察机关指控或自诉人起诉的罪名,而构成其他罪名的,可以改变罪名下判,以改变后的罪名作为结案案由。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1、民事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

民事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是指组成民事案件案由的结构形式及其必要条件。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分为普通程序案件(简易程序属普通程序的简化)和特别程序案件两类。特别程序案件,大都只有一方当事人,即使有的案件有对方当事人(如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但由于不是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抗辩理由。依照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别程序案件的案由确定比较简单,当事人申请的事由(如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或法院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如申请公示催告)就可直接作为该类案件的案由(这类案件的案由只有当事人申请的事由或者法院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一个构成要件)。我们研究民事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重点是要研究普通程序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绝大多数的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从结构形式上应当包括“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两个要件,即:案由=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只有少数民事案件的案由还包括主体或客体要件。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等,案由中包含了法律关系的主体(铁路、银行)、客体(旅客、保管箱)。

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首要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整个案件中最基本的要素,它最能反映一个案件本质特征,也是实体法律规范发挥调节作用的基本点。因此,找准一个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首要条件,也是正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的基本保证。实践中,案件与案件之间,当事人、时间、地点等因素因案而异,难以恒定,但它们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却是最稳定的。我们常说的“同事同判”(即相同情况适用法律相同结果相同)中的“同事”,首先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

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民事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我们知道,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大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一般较为恒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往往是集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方面。民事诉讼案件是由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形成的,因此,引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成为决定民事案件案由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2、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方法

审判实践中,我们主要通过审查诉状、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炼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客体等要素,对照最高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具体案件的案由。实践中,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为确定案由的基本准则。虽然《案由规定》自颁布以来就受到了一些批评,但是《案由规定》是最高法院为正确适用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各级法院应当执行,而不应以自己的理论探讨为由另立案由体系。当然在学理上我们完全可以进行大胆探索与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不执行最高法院的《案由规定》。《案由规定》第一、二、三部分,列出了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我们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参照执行即可,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则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2)、确定案由当简则简,当繁则繁,不能机械套用案由形式结构“两要件论”。我们说一个完整的案由应当包括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两个要件,但是有的案件都还包括主体或者客体要件。如在多数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合同法是根据合同性质对各类合同进行分类的,每类案件都有其共同的法律特征,而且每一类合同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多数又基本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同,因此,在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时,不必要用“客体”加以限制。如买卖合同案件的案由一般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即可,而不必确定为铁矿石买卖合同××纠纷、生铁买卖合同××纠纷等。但是,有些合同纠纷案件案由则需要加上主体或客体要件才显得完整。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需要加上“土地使用权”这个客体,夫妻财产约定纠纷需要加上“夫妻”这个主体才切贴。因此,确定案由要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3)、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以主要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当事人起诉的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纠纷案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借款法律关系(垫支材料款)、人身损害赔偿(由于建设方责任造成施工方人身损害)等法律关系,只以建设工程合同这一主合同关系来定案由即可。相反,在涉及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案件中,当事人仅就从合同发生争议的,只需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4)、当事人争议焦点较多的案件,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以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比如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方面都发生争议,将所有争议焦点都写入案由太复杂,也不严肃,只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即可。又如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的责任大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可能都是争议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争议焦点很困难,因此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可。还有的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身就已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没有必要加以特别说明,如离婚纠纷本身就表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没有必要再加上婚姻关系的内容。

(5)、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确定案由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别规定。实践中,责任竞合主要发生在产品质量致人损害、旅客伤亡等类案件中。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确定案由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旅客乘火车受伤要求赔偿的案件,原告从运输合同的角度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从侵权的角度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原告提起合同之诉的,案由确定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案由确定为“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三)行政案件的案由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最高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我国的行政案件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三种⑥。  

1、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由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要件构成,即: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行政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范围是划分案件的类别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划分案件类别的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件,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件,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件;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件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是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实践中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就不再细分了。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件。 

2、不作为类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的案由,以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件,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的案由=诉+行政机关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3、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两种情况。对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案由确定为税务行政赔偿即可。 

4、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 

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四)、执行案件的案由构成要件和确定方法

    最高法院至今未制订统一的执行案件案由的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

我们认为,执行案件应当根据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六类:(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法院依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收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此,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民商事执行案件:包括民事合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破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这类执行案件的案由与审判阶段确定的案由相同,使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确定的案由即可。

2、行政执行案件:就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这类执行案件的案由可使用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中的案由。

3、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包括刑事案件中的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三类。

这类执行案件的案由就是法院刑事判决涉及的财产处理部分的性质。因此,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的案由可以直接确定为“罚金”、“没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这类执行案件的案由=行政机关的名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6、仲裁执行案件:就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我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或者法院依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需要执行的案件。

仲裁执行案件中,执行仲裁裁决、调解案件的案由=仲裁裁决(调解);执行依据仲裁法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案件的案由=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7、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就是当事人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收债款、交付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案由=公证文书的义务类型。法院可以按照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义务类型来确定案由。如当事人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按揭贷款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欠款案件,案由可确定为“按揭欠款案”;当事人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交付房产证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案件,案由可确定为“交付房产证案”。

8、司法协助执行案件:就是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院的判决、裁定经人民法院承认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这类执行案件就直接用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作为案由。其案由确定方法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基本相同。

9、执行异议案件:就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案件。

这类案件,直接向作出决定或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不需单独立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才需单独立案,案由直接确定为“执行异议”案即可。

八、对人民法院加强案由管理的几点建议

当前,人民法院对案件案由管理问题相对重视不够。我们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案由管理。

1、应进一步加强案由管理的司法解释和理论指导工作。

当前,最高法院对刑事案件罪名的规定较为健全,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案由规定已经颁布实施,但还未制订执行案件的案由规定。因此,我们建议最高法院应从以下两方面加强: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系统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审判实践,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二要制订颁布《执行案件案由规定》。同时,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应通过发布案例、召开专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案由管理的理论指导,促进法院案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2、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案由管理规定,加强研讨,提高案由确定的准确性。

3、对司法统计报表和法院案卷封面的案由栏目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案由管理的发展规律。

具体来讲,就是将司法统计报表和案卷封面中的“案由”一栏,分为“立案案由”和“结案案由”。统计时立案数据按照立案案由统计,结案数据按结案案由统计;档案管理按结案案由进行管理。

 

 

注释:

 栗劲、李放著:《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第1566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

 江平著:《中国司法大辞典》,第574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

 陈光中著:《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第6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

 夏团著:《最新常用法律大辞典》,第858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汪治平著:《<民事案由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一期,第12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2004年1月14日发布。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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