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唐恩情
(本文被《四川审判》2006年第5期和《铁路与法》2006年第4期采用。)
所谓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即通常所说的“两调对接”,是指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衔接,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参与。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作为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二者的有机衔接,是增强我国大调解机制整体效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实现“两调对接”,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民事诉讼调解,强化业务素质,提高调解业务水平。不仅有利于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彰显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也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机构去深入化解更多的社会矛盾,减少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耗费,更有利于方便、快捷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能在调解工作上实现更多的相互借力和参与,双方各得其所,实现双方资源共享、相互促进、互利互惠的目的,最终实现双方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不同类型的调解制度都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但从最近几年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同类型的调解制度正呈现出相互渐进、彼此交融的趋势和特点。一是从“司法为民”的观点来看,法院必须延伸审判职能,在做好法院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强化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融合。另一是从稳定社会、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减轻法院工作压力目的出发,也可以找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切入点,达到二者的有机联系与结合。
“两调对接”的理论依据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首个具体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也首次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明确的法律效力,成为促进“两调对接”的重要法律依据,从而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对接扫清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障碍,成为中国“两调对接”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对诉讼调解作出规范的同时,也对如何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作了相应规定,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机对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17条再次强调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意义、职责和依据,并明确要求加强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研究和完善。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可以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对诉讼调解社会替代工作的探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开展诉讼调解社会替代工作试点提供了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实现对接:
(一)组织机构上的对接。铁路法院成立指导站段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站段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协调、指导,帮助站段人民调解组织规范、有序、高效运作,研究解决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总结推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新经验,以实现“两调对接”工作的有机衔接、相互贯通。
(二)审理案件上的对接。人民调解协议是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重要载体,铁路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探索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以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公信力的新途径。一方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尊重人民调解组织依法、依实情、依双方合意作出的调解协议,以增强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同意识。另一方面,要慎重对待无效或可撤销的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严格执行该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就案件中发现调解协议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告知人民调解组织,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以促进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改进工作,从而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更好地开展。
(三)工作机制上的对接。结合当前诉讼程序的改革,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可以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开展“发挥人民调解诉讼替代作用”工作,探索人民调解对诉讼调解的有条件替代与适度衔接,具体做法是在诉讼程序或诉讼调解中,聘请人民调解员从事部分民事案件的审前辅助调解工作,或选择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诉讼替代适度社会化改革,从而更好地发挥站段人民调解工作对于铁路法院诉讼活动的支持与配合。目前这种做法最具有可行性。
总之,加强站段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是人民调解焕发生机和活力的前提,二者的良性互动是新形势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内容。铁路法院在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站段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简捷、便民、经济的诉讼程序,努力做好站段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探索多途径化解民间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二者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