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优秀论文选登---试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之完善
2015-03-06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427

试论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之完善

 

唐恩情

 

(本文被《四川审判》2008年第2期、成铁中院《审判调研》2007年第4期采用,并荣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四川审判》编辑部组织的2008年度全省法院系统“自贡杯”有奖征文三等奖。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自身对已审结、执结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程序适用和实体处理等各个方面实施案件质量监督,通过既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审查、评定,并作出相关评查结论,可以把评查结论作为对法官奖惩考核的客观依据使用的过程。它是法院在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中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体现出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向理性化方向发展。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作为法院进行自我检查、评估和约束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审判行为评价机制,虽然一种事后监督,但它对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来说,能起到案件质量监督的效果,为院长和审委会及时提供可靠的案件质量信息。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加强和规范审判质量监督与管理,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质量,落实差错案件责任,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法官的质量意识经过多年的实践,成铁两级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这一制度在成铁两级法院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和促进作用办案质量和效率都有明显的提高。但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和监督机制的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本身存在不少问题,仍有不完善之处,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在具体的操作方面也有待于不断总结提高和继续深化发展。因此,针对成铁两级法院现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从评查原则、评查机构、评查方法、评查标准、考评机制、确认与处理程序等六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探讨,提出构建既符合成铁两级法院审判工作规律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科学而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设想。

一、成铁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强化内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是成铁两级法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初衷。通过多年认真扎实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且对刑事、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从成铁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仍有不足和不完善之处。由于案件质量评查属于事后监督,其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审判全过程的监督显得较为乏力,难以完全实现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目的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地位问题

由于再审案件少,成铁两级法院均把审监庭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机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工作。审监庭的职能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一个审判业务庭,体制上与其他审判业务庭的地位平等,不仅没有审判管理职能,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法定审判管理职能主体的授权,而案件质量评查是方法管理和规则管理,是法院审判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非诉讼程序的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与其他审判业务庭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其与根据诉讼法而实施的审判监督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审监庭不具有管理者应当具备的审判管理职权,更欠缺行使这一职权所应有的审判管理权威。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运用问题

成铁两级法院根据事前确定的评查内容,从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审限、裁判到最后归档的各个环节逐一进行评查,都是结合各院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自己的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但各自为阵,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评查方法。虽然后来出台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的三种评查方式,有一定的实用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故有必要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查方法。

(三)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科学、不合理

过去,成铁两级法院普遍将评查重点放在卷宗材料是否完整、准确、规范,裁判文书是否有错、漏、别字等方面,其价值意义被局限在档案材料检查。之后出台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不够科学、合理,容易产生主观随意性,其得出的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因此,有必要设置更为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以约束评查人和被评查人。

(四)案件质量评查结论没有真正成为法官的考核标准

对于案件质量评查结论,成铁两级法院并没有完全作为衡量法官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只将其纳入差错责任和经济处罚范畴进行考核,并没有纳入法官的考核任用、晋职晋级等予以全面考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考核标准。因此,有必要将衡量法官审判质量的评查结论纳入考核标准。

从上述这些问题和不足中不难看出,目前成铁两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还有不完善之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二、构建成铁两级法院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司法权威就得不到社会的认可,社会公平与正义就难以实现。因此,案件的审判质量是法院的生命线。

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是当今世界各国司法界普遍重视和实行的一条重要原则。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要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而且最根本、最主要的是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而案件质量评查是建立法院内部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途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正好契合了现实的需要。因此,积极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我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背景。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之所以有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关键在于制度背后的理论支撑和现实可行性。从理论上讲,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审判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而案件质量评查正是法院自身对行使审判权的自我监督、自我制约、自我完善,以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从实践上看,要让权力在监督下正确运行,有效地保证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做到放权不放任,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符合公正公开原则,就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因此,从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的需要角度出发,必须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以实施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追求的制度保障。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一个集案件质量检查、考核、评价、追究合一的系统工程,是评定案件质量等次,遴选优秀案件、优秀庭审和优秀裁判文书,界定差错案件并确定差错案件责任的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评价考核机制。其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一是获取案件质量信息,全面掌握法院审判质量情况;二是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和案件质量管理中的漏洞,及时纠正案件中存在的质量瑕疵,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思路,改善案件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促进法官提升自身素质修养,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三是通过对整体案件审判的审视,指出裁判不一的问题,统一对同类问题的裁判尺度,统一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四是通过典型案例和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性和综合性的分析,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原因和对策。五是通过对审判案件的自我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总结审判中存在的不足和良好的经验,以促进审判的规范、高效运行。六是发现和纠正当事人没有发现的程序问题、裁判问题、纪律问题、审判管理问题,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并从源头上遏制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堵塞法官滥用职权的漏洞,以防止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的权力滥用和违法违纪办案。

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并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这一法院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以隔离和杜绝以权谋私、滥用审判权及执行权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将各种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疏导和缓解法院的外部压力,是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为更好地促进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全面完善,为案件质量评估和法官业绩考核提供依据,也为案件质量管理的改善和内部监督制约的强化提供制度和机制的支撑。下面,笔者提出构建成铁两级法院科学严密、统一规范、系统完整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设想。

(一)评查原则

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和把握的评查原则较多,侧重点不同,遵循的评查原则也不同。笔者认为,在成铁两级法院原来确定的、基本的评查原则基础上,在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评查原则。

1不越权原则。案件质量评查体现事后监督原则,是对已生效并归档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机构和评查人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把依照法定程序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也进行评查,尊重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干预法官在执法活动中行使的正当权利。

2集体把关原则。由于评查结果与法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避免评查人个人作出决断而给法官带来的副作用和负面影响,故案件质量评查结论应当由评查机构集体确认并作出。

3、公开透明原则。将评查标准、评查方式和评查内容予以公开,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事先取得法官的认可,以约束评查人和被评查人,让被评查人知道评查的依据是什么,以及评查什么、怎么评查,督促评查人严格按照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进行评查,做到公开、透明,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4、责任评查原则。对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和评查人实行责任评查制度,力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做到准确、高效、监督到位,避免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出现差错,否则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同类标准负责评查,并按相关规定对评查人予以处理,从而提高评查人的责任心,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5、监督不办案原则。该原则也是今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评查人办案,则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与案件质量评查主体不办案的原则不相符,将会导致自己监督自己或评查人所办的案件无人监督的弊端,直接影响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功效的发挥,故应当严格规定评查人不能直接承办案件,以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公正与合理。

(二)评查机构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作为法院内部一项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具有监督的特性,绝大多数法院将其划归审监庭行使。但是这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助于法院审判管理的改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案件质量评查的性质实际上属于法院审判管理职能,其并非由当事人行使诉权或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案件质量评查也未作出任何规定。审监庭是依照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设立的审判机构,并负责审判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对法院各类已经生效的裁判实施监督,故审监庭的职能应是审判职能,并不具有以案件质量评查为内容的审判管理职能,审监庭行使案件质量评查职能与审监庭的职能不相符。因此,确定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和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并确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的主体地位和权威地位是必要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由于审监庭行使案件质量评查职能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法院机构设置中无此编制,且最高院也无相应的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为此,全国已有不少法院开始寻求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构来取代审监庭行使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从而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在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设置上做法不一。

笔者认为,上述那种认为审判监督是审判职能,案件质量评查是审判管理职能,应该在审监庭之外再另设案件评查部门的做法有不妥之处,这样会使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而浪费现有的司法资源。而成铁两级法院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的要求,成立的以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审监庭庭长和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由立案庭、刑庭、民庭、执行局的庭(局)长共同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并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在审监庭设立办公室,以审监庭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由审监庭的审判人员具体责负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符合铁路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可取之处。

而且,案件质量评查主体的核心问题不是机构的设立问题,而是评查机构的地位和权威问题,也是应当理顺关系的问题。因为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不论以何种形式设立,也只是法院的内设机构,其地位不能凌驾于院长和审委会之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必须向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判管理职能作用得以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应结合成铁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对审监庭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一是审监庭的职能应从单纯办理再审案件的审判业务庭转型为审判质量监督管理的中心,其主要职能表现为:负责对诉讼程序和审判流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行评查、监督;负责其它一些具有审判监督管理特征的事务性工作。二是利用法院现有的编制和司法资源,与现有的审判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并基于院长和审委会的授权,行使案件质量评查的审判管理职能,直接对院长和审委员会负责。通过对审监庭职能的重新定位,使各项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从而达到强化审判监督,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的预期目的。三是形成以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领导机构,以审监庭作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审委会作为不服评查结论的复议机构,由纪检、监察室作为评查的监督和处理的执行机构。这一做法不失为解决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设置问题的有效途径,既符合最高院和省高院对审判监督工作的要求,也符合重新界定审判监督职能的要求。

相比之下,其优越性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一是审判质量监督是一种授权监督,此机构根据院长的授权,代表院长行使审判管理职权,并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由于院长具有法定的审判管理职权,从权力的来源上决定其具备案件质量评查的审判管理权威。另一是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下设于审委会,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此机构行使案件质量评查职能基于审委会的授权,由于审委会具有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实施的审判监督权威,决定其具备行使案件质量评查职能的审判管理权威。这是审监庭不能具备的两项授权,使其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权威,这样才能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的力度。

(三)评查方法

案件质量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及时。要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就要制定一个科学、适用、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

目前成铁两级法院在借鉴其他法院做法的基础上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的三种案件质量评查方法,有可取之处。但是,笔者认为,对原来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方法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1)常规评查。除各类案件立案、申诉复查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外,侧重于审判庭审结或执行局执结的刑事、民商事或执行并已归档的案件,按审结或执结案件的一定比例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评查。通过此方式评查,可以发现审判业务庭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虽然其反映出的质量差错问题,既具有偶然性,又带有普遍性,但对今后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有促进作用和前车之鉴的警示作用。(2)专项评查。根据上级法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本院要求专项评查的案件、为推进执法统一所确定的案件以及对涉及审判质量的专门事项而进行的评查。通过专项评查,可以确定在某一阶段或时期的办案质量基本指数情况,并对案件质量作出客观的、有根有据的正确估计和评价,以此来推动审判质量管理的改进和办案质量的提高。(3)重点评查。重点评查定位为“三类案件”的评查,即对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案件进行具体检查分析,并作出是否属于差错案件的评查结论。通过全面评查、分析和研究,使院长和审委会能及时掌握案件质量动态。从整体和系统的角度出发,不仅要总结经验教训,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审判质量和效率工作。

同时,应结合铁路两级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加强案件质量评查与审判实践相互联系的角度出发,采取定期评查与不定期评查、一般评查与重点评查、单项评查与综合评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查,做到点面结合、重点突出,要从拓展评查方式的角度出发,开展专题评查、集中评查、互相评查、交叉评查、上下评查等灵活、多样方式,以便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进行有效地审判质量监督,突破过去评查范围小、评查角度单一、评查深度不够的局面。

(四)评查标准

案件质量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紧要和关键的是制定客观、公正、科学、具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均有所不同,各有侧重。成铁两级法院也各自制定自己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根据铁路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结合铁路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科学系统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笔者认为,应对原来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评查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一个统一、规范并符合成铁两级法院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对评查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实行百分制予以考核。

根据程序法、实体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需要,结合成铁两级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从限制办案中带有倾向性、共同性差错问题的角度出发,把诉讼各个环节的审判质量要求逐项分解、具体量化,将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结合起来,制定刑事、民商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的评查标准。一是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审判质量到裁判文书,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的审限、质量等问题一一列举出来,按照应达到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进行量化分解和精确设计,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另一是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庭审艺术、职业形象等方面确定质量标准,根据各项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来设定分值。这样既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了统一、透明的尺度,又有利于更细、更准地找出问题,以保持执法的统一、平衡

因此,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总体原则应以定量为原则,不能定量的则以定性为原则。即定性上应体现实体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安全性等基本原则;定量上要以定性标准为原则,制定明确、具体、统一的评查标准。在制定评查标准时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1、评查标准不能单纯以定性的方式来设定,要设置细化又能量化的评查标准。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和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来设定科学合理、具体规范的评查标准,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2、制定评查标准要从尊重法官独立裁判权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实体从宽,程序从严”的原则。既不能太细,要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能不细,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主观随意性。3、评查标准应当具体化、数字化,代之以数字和事实说明问题,使评查人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有章可循,以避免评查人凭主观判断、靠印象打分或以偏概全,切实做到可评可考,否则其得出的评查结论也不能令人信服。总体上来讲,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本价值导向,全方位、多角度地设置一套评查标准,实现法院对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科学、客观的综合评估,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

(五)考核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既是监督制约的一种手段,又是法官办案质量的一个评价过程。司法能力强不强,司法水平高不高,其检验标准就是案件质量,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则是衡量法官审判行为自律性的重要体现。目前,在相应的制度没有完善、健全的情况下,在赋予法官审判权之后,有必要加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力度,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来控制司法不公和行使审判权不当等现象。因此,建立制约性管理与激励性管理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可以为考核、评价法官工作提供重要而客观的依据。

在此情况下,全国不少法院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建立法官办案质量档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直接作为法官业绩考核、晋职晋级、评选评优和年终岗位目标考核的客观依据。实践证明,这些举措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使法官增强职业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但激励法官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增强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还遏制案件中的差错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成铁两级法院也在这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考核机制的建立是对法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进行考评的核心和基础。笔者认为,应对法官所办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客观、全方位、多角度的评查,除将评查结果与奖金挂钩外,还将评查结果作为法官的考核任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把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与法官激励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案件质量评查与法官岗位目标、业绩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并完善法官考核评价档案和法官审判质量档案,对于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与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以及考核法官都是十分必要的,会更加有效地激励和鞭策法官做好审判工作。

考核机制有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一是制约性管理,通过对审判过程的管理和审判质量的事后监督,建立一个比较全面的监督制约机制,为院领导和审委会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和有效手段,保障法官在规范的状态下行使审判权,主要侧重于对法官审判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另一是激励性管理,可以使法官获得一个自我评价、自我完善的参照标准,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主要侧重于对法官审判行为的鼓励和引导。没有监督制约,则会导致法官审判行为的失范;没有激励和引导,则会导致法官的审判工作失去生机与活力。因此,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六)确认与处理程序

实践中,对于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的评查结论如何处理,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成铁两级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确认与处理程序有可取之处,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确认与处理程序是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也是一个重要的终端环节。现将确认与处理程序分述如下:

1、确认程序。即根据案件质量评查得出的评查结果,依照最高院“三个办法”的规定和本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中规定的评查内容和标准以及等级评价原则,作出相关责任认定的一项制度。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有的将案件审判质量责任界定为两类,如违法审判责任和办案差错责任,或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有的界定为三类,如合法案件、瑕疵案件和程序违法案件。有的界定为四类,如优秀、合格、一般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等等。但是,笔者认为,成铁两级法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中界定为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即错案)、重大错误、一般错误和一般差错四类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认定标准较细,符合客观实际,值得借鉴和推广。对于一般错误和一般差错,由案件质量评查机构确认;对于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即错案)和重大错误,则由案件质量评查机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是案件质量评查的最终评定机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机构作出的评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处理程序

处理程序可以分为二个方面,现具体分述如下:

(1)通报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实行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评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从可行性和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比较便捷、适用的方式为每月定期在院务会或局域网上进行一次书面通报。其他方面的通报,如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进行随时通报,对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法律文书进行年度通报,对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等。同时,建立上下级法院内部通报制度,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动态监督体系。

(2)奖惩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奖惩制度,并实行错案责任和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即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案件质量得分与等次评定结果、审委会对案件质量责任认定结果等有关质量好坏情况全部纳入法官考核和法院季度考核与年度目标考核范畴进行管理,从而加大考核力度,以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奖勤罚懒,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如评定为优秀案件、优秀庭审、优秀法律文书的予以奖励,办案质量高且社会效果好的案件,还可对承办法官重奖或推荐立功。案件质量问题被确定为一般错误和一般差错的,根据办案差错责任程度的大小,由分管院长进行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案件质量问题被确定为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即错案)和重大错误的,根据错案的具体情形,按照最高院“三个办法”的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具体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离岗培训、降职降级、直至辞退、开除等处分。同时,应将评查结果的通报情况及奖惩决定载入法官考核评价档案和法官审判质量档案,作为法官考核的客观依据。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申辩复议制度,若法官对评查结果、评查结论、处理或处罚决定等不服,认为其确有错误或对其持有异议的,允许法官进行申辩和复议,并可向审委会申请复议,由审委会作出最终的评定结果,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认定做到客观公正。

此外,成铁两级法院还应在已建立的案件质量评查内部通报、案件质量评查专题报告、案件质量评查讲评、案件质量定期分析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发挥其最大的功能作用,达到预期目的。

总之,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统一规范、完整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应结合铁路法院的自身实际,同步研究制定与之配套又行之有效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监督管理等制度,以建立审判监督新机制,形成一个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动态监督相结合的、职能明确到位的审判质量内部监督工作格局,使之成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构筑铁案工程的坚强后盾,以形成案件质量管理专业化、公开化、规模化,发挥其创造性和能动性,促使审判工作良性的、可持续性的发展,从而突显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使法律的效益和功能得到更大的满足和实现。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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