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司法统计分析(2015年---第2期)
2015-11-12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60

司法统计分析

第2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2011-2015年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量刑规范化执行情况统计分析

 

我院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五年来,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一定效果,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现对相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1、收案情况

2010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10日,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4件302人,其中全案涉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列明的十五种常见犯罪的案件为159件249人,所占比例分别为77.9%和82.5%。

2、案由分布

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结的十五种常见犯罪案件中,运输毒品罪47件57人,盗窃案96件171人,抢劫罪3件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7人,贩卖毒品4件4人,诈骗罪1件1人,故意伤害罪1件1人,职务侵占罪5件5人

二、主要做法

1、将量刑审理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进程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分为定罪与量刑两部分同时进行。在开庭审理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将犯罪定性事实和量刑事实分别调查、辩论,以使被告人、辩护人和旁听人员都能清楚被告人因何获罪,获何种罪,应当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以及从轻或从重的幅度情况。要求公诉机关在移送案件凡涉及量刑规范化十五种罪名的案件时,一并移送量刑建议书,法院立案后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按照法定程序在开庭前送达被告人、代理人及辩护人,并在庭审时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读完定罪的公诉意见后宣读量刑建议。 

2、改变估量的量刑方法。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列明的十五种常见犯罪,严格依照规定,先确定起点刑,在明确刑罚增加量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然后根据罪前、罪后情节确定拟宣告刑,最后经过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行使2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3、设有专门的量刑评议程序。要求所有的案件承办人填写量刑规范化办案卡片并附卷备查,对确定起点刑的依据、量刑起点、基准刑、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确定的宣告刑等按照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分别填写,量刑过程一目了然。在裁判文书上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说明法院的量刑理由。 

三、发现的问题 

1、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重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以此为由提起上诉。由于检察机关在建议量刑时仍采用估量方式,对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某些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把握的幅度与法院不完全一致,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一部分不具有一定幅度,且建议刑期过低。法院在判决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量刑,最终确定的刑期重于建议刑期。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被告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不信任,从而提出上诉。

2、无辩护人的被告人在量刑辩论阶段明显处于弱势。量刑工作要求控辩双方对法律要相当熟悉,我院审理的大部分被告人为农民、无业人员,法律素质、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很多被告人对量刑不予答辩,也不知道如何答辩,在法官的引导下,也只是简单表示请求从轻处罚,但未阐述从轻处罚的理由,导致量刑辩论无法进一步展开。 

3、基准刑的确定仍有较大随意性。量刑规范化工作第一步是确定起点刑,在起点刑的基础上,不同法官对确定基准刑所增加的刑罚量把握尺度不一,如被告人盗窃10000元,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为盗窃1600元,确定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超出的部分)应增加多少刑罚量,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四川省《实施细则》中虽然也有规定,但也属于比较自由的基数控制,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官依以往经验在判断,不同经验和阅历的法官难免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被告人最终的宣告刑期。 

四、改进措施

1、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量刑规范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密切配合。在开始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时,我院将相关方案和要求向公安、检察机关作了说明,相互沟通。加强与公诉机关协调,使公诉机关充分参与到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发挥公诉机关的职能作用,避免法院在工作中过于主动。 

2、扩大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增强辩护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依照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关于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要求,对被告人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社会重大影响或社会公众关注度高,作无罪辩解,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或认知能力较差等情况的案件被告人,我院在审查后为其指定辩护人。促使辩护律师积极参与到量刑规范化工作中来,通过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及时讲解规范化量刑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量刑规范化工作中的作用。 

3、统一基准刑的确定尺度。我院不断积累经验,在对之前审理的大量刑事案件进行梳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部分常见罪名的刑罚量增幅表,从而在我院范围内统一了确定基准刑的尺度,使审判人员在确定起点刑后,准确把握刑罚增加量,确定的基准刑更加科学、合理、统一。 

五、取得的效果 

1、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由于现行刑法对罪状以及犯罪情节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法定刑上下幅度很大,而量刑情节亦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导致法官对事实和情节类似的案件,判决的结果却相差甚远。在实施量刑规范化之前,女法官往往对侵犯女性权益的被告人量刑较重,年龄大、阅历丰富的法官对于职务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更为深刻,量刑也较年轻法官偏重。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各法官对案件事实及各种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有了量化依据,以往偏轻或偏重的判罚逐步趋于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和量刑均衡。  

 2、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透明性与参与度,更加易让被告人所接受,减少上诉率。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被告人可以发表量刑答辩,可以就具体刑期在法庭上“讨价还价”,提高了被告人的参与度。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加强对量刑的说理性解释,即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量刑事实,说明量刑理由,列举法律依据,做到量刑理由、方法及心证过程公开,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从而 增强了刑事审判活动的透明性,被告人也易于接受判决。 

3、增强了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可预期性,使被告人打消了“退赃不减刑,不如不退,赔偿不从轻,不如不赔”的想法。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后,法官通过释明退赃、赔偿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使被告人可预期量刑结果,为了减轻刑期,被告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明显增加。部分被告人为了获得从轻处罚,主动与被害人接触,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赔偿损失,力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化解了被害人因受侵害而造成的不满情绪,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更容易开展和成功。

 

 

                    ( 刑庭 )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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