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19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6月18日
毒品犯罪证据的探讨
何涛
目前,铁路运输过程中毒品犯罪在铁路法院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毒品犯罪不论数量多少,都要受到刑法的处罚。由于我国没有制定出证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具体的证据规则,因此在审理毒品案件中,出现审查证据做法不统一,也导致了各地判决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因侦察与起诉部门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起诉标准的认识不尽相同,存在案件退补难和因侦察阶段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致使在起诉阶段证据流失,因此造成了在审理过程中对有关毒品犯罪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难的问题。下面就对铁路运输过程中毒品犯罪常见的两种证据的探讨。
首先是作为最直接的证据,毒品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大多数地方公安机关刑事鉴定技术的限制,对毒品本身的鉴定存在很多问题,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只对毒品的数量进行计算,而没有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当然从一定意义上面讲,这样的做法遏制了毒品犯罪的蔓延,并且刑法也只要求对毒品进行性质上面的鉴定,没有要求定量分析。但是有时候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公正,客观的量刑。因为纵所周知,毒品的含量是很低的,一般都大量掺和有其他的物质。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标准的,不应适用死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予以贩卖的,可能不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而只是诈骗罪。当然如果所有案件都实行定量分析,一是会影响诉讼时效,二是会加大诉讼成本。但是,在涉及到此罪与彼罪或者在量刑上存在很大差异的时候,应当对毒品进行精确的鉴定后再予以审查认证。
其次就是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大多是单个行动,因此被告人的供述就成了毒品犯罪中最重要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两大特点:既真实可信,也存在很大的虚假性。真实性就在于被告人自身最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他们对自己实施犯罪的目的、手段和过程比任何人都清楚,他们的供述可以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太强,因为被告知道自己会成为刑法处罚的对象,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其供述又存在很大的虚假性。
第一,初次口供审查判断。不论初犯或者惯犯,在被告人刚被抓获时,由于心理紧张,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迫于威慑力之下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当然初犯真实性更高。通常情况下,毒品案件被告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于这些口供的审查,还应注意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如果没有诱供,逼供等这些的情况,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较为完整,可认定其真实性。如果是惯犯,多次犯罪,可能存在时间和地点记不清的情况,会出现重复供述,对于这部分的事实不予认定。例如曾经发生过的盗窃案件中,几十次盗窃作案,被告人有些已经记不清楚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而同案犯的供述又无法印证,对这部分的事实只有不予认定。
第二,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被告人对原供的推翻,有部分或全部推翻。很多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通过对刑法的学习,了解了一些刑法知识,或者在一些同监室的犯罪人员的教唆下为了让自己能减轻处罚,出现翻供的情况。对于翻供不能视为都是坏事,有时候推翻虚假的供述对反映案件的真实事实反有好处。供认后又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被告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被告人翻供有道理,原有的供述不应采信,应以当庭供述与其他证据综合起来认定事实。
第三,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同案犯是案件的当事人,他的供述也会全面、详尽地反映作案的目的、动机、手段、过程。由于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对他们的量刑就会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同案犯之间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编造事实,以保全自已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审查时应注意:首先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和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出现反常的一致性,说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对于由一个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从其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使其作出真实供述,以惩治其的犯罪行为。其次由于毒品犯罪大都是单线联系,所以取得的证据除被告人的口供外,很难取得其他直接证据,因此同案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最基本最主要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和诱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被告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
铁路运输过程中的毒品犯罪,由于大都是当场抓获,并且毒品犯罪具有交易时比较隐蔽和大都单线联系的特点,所以除查获的毒品和被告人的口供外,其他直接证据很难得到,这样被告人的口供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起主要的作用。因此在定罪量刑时最主要就是对其供述的认定,由于缺乏证据,大多发生在铁路管辖的毒品案件基本都是以持有毒品定罪量刑。正因为缺乏证据,就更应该对仅有证据仔细的审查,从而做到公正的裁判,既要做到打击惩治犯罪,也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