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二十期
2007-10-24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13

 

法 院 调 研

20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618

在火车上掀盗货物造成列车颠覆应定什么罪

花桂荣

一、案情简介

2006424,喜德县农民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共谋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并邀约村民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等人在车下接货。次日凌晨030分许,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趁25431次货物列车在沙马拉达火车站停车时爬上该车。列车开动后,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用撬棍、闸瓦钎、手钳打开一盖车车门,进入车厢内。在列车运行途中,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在永红3号隧道内(沙马拉达至瓦祖区间)掀盗棉布2捆(价值6800元),在永红5号隧道内掀盗棉布6捆(价值20050元)。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在永红5号隧道内掀下的其中1捆棉布撞击隧道壁后反弹在轨道上导致该次货物列车机后第26位——40位脱轨倾覆。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见状逃跑。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按照约定去接货,并携带移动座机以便与上车掀货的被告人联系,由于没有接到电话就未接到货物。此次事故造成成昆铁路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造成直接损失145.75万元,间接损失203.8万元。

二、分歧意见

在案件审理中,对在车下接货的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应定盗窃罪,没有分歧,但对在车上掀盗货物造成列车颠覆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两名被告人应定什么罪,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两名被告人也应定盗窃罪。主要理由:四被告人出于盗窃的共同故意,实施了盗窃货物的行为,造成列车倾覆,损失严重,可以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全案按盗窃罪定罪,以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从重处罚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两名被告人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主要理由:1、四被告人相互邀约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在主观上已形成盗窃的共同故意,只不过其故意的内容不明确,各被告人具体掀盗什么、掀盗多少、在什么地方掀盗不确定,是一种概括的犯罪故意。2、四被告人有共同盗窃的行为。有的上车掀盗,有的车下接货,上车掀盗的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是实行的掀盗行为,其实行行为包括在其他被告人的共同盗窃的故意范围之内,并未实行过限。3、被告人为了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对在掀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及列车安全的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正如被告人供述的那样,知道在隧道内掀棉布可能把火车弄翻,因货值钱,所以没管那么多)。4、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从货物列车上掀盗棉布的行为同时导致列车倾覆,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119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的日木干、阿西拉坡两名被告人应按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数罪并罚。主要理由是:1、两名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有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从列车上往车下掀盗货物的盗窃行为;2、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明知在铁路隧道内掀盗布匹等货物可能会造成列车颠覆,但为贪财便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发生了列车颠覆的危害结果;3、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的行为具备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两个犯罪构成,应按两罪并罚。

三、分析与研究

本案分歧的关键在于对两名被告人在列车上掀盗货物造成列车颠覆行为的罪数认定,即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刑法上的罪数理论进行一番探究。一罪与数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罪数论。一般来讲,一罪与数罪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判断,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即构成一个犯罪。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种情况错综复杂,有时会出现一个危害行为造成几个危害结果触犯几条刑法规定等情形,有的行为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有的行为貌似一罪实为数罪,要正确判定其是一罪还是数罪较为困难。实践中,只有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才能准确定罪、恰当量刑,贯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达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刑法目的。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有行为说、结果说、犯意说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亦即行为人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的,才构成数罪。①刑法理论上,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惯犯、结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按一罪来处理。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同属于“处断的一罪”的罪数形态,二者在理论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实践中容易发生混过。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通俗地讲,想象竞合犯是行为人本已构成数罪,只是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罪处断。如:犯罪分子盗割电力线,造成供电中断,影响生产。犯罪分子盗割电力线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按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想像竞合犯有三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单独全面评价该行为,如:前面案例中的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均无法单独对盗割电力线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价,两罪无相互包容关系。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如:犯罪分子为了骗取财物,采取了伪造公文的方法。其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处理时按诈骗罪处罚。牵连犯由三个要件构成:(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2)、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即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二者都能独立成罪;(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即数个行为之间有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等关系。②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根本的区别在于: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即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是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动机,实施数个有牵连关系的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是牵连犯。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罚。对牵连犯,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以数罪论处的情况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等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概括故意),实施从车上往下掀盗货物的一个危害行为,造成运输物资(价值26850元)被盗和列车倾覆(中断行车16小时59分,直接损失145.7万元、间接损失203.8万元)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盗窃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两个罪,其行为特征符合想象竞合犯。比较两罪的轻重,盗窃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本案被告人盗窃价值26850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列成倾覆严重后果,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是法定刑还是本案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破坏交通设施罪都要比盗窃罪重。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各判处被告人的日木干和阿西拉坡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盗窃罪各判处被告人马海瓦苦和吉克尔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注释:

①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10214页。

②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61262页。

【编辑: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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