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调 研
第22期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年6月18日
媒体与司法
吴玮
近几年来,司法题材越来越受媒体关注。1998年,央视一套用长达5个小时的时间,直播了“98中国电影第一大案”。随后,最高审判机关公开表示允许、欢迎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如实报道、监督。2003年,辽宁省高院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的终审判决,更是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并且进行了国内前所未有的大讨论。所有这些,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众对我国司法现状及司法公正的关切之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众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认识上有模糊性。本文试着对媒体与司法二者的关系进行探讨。
一、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作为反映社会各利益群体公共诉求的渠道,反映着一定的民意和呼声,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从司法实践看,尽管法院进行了公开审判,但绝大部分公众是通过不同层次、形式的大众媒体了解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判决结果的,公众也是通过传媒反映自己对判决的评价的。大众媒体自然成了公众监督国家司法活动的途径和方式。至于媒体为何担当起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内在要求
司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作为行使人民权力的国家司法机关,有责任将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向公众公开,给公众一个交待。司法审判中的公开审判原则,就是现代国家贯彻司法权运作过程公开化进程中确立起来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司法公开审判包括: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允许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记者旁听庭审、采访、报道,使司法活动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
二是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的外在要求
知情权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对知情权的概念有两种理解。广义的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因为监督、批评必须以知情为前提,否则,批评监督就无从谈起。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众主要是通过媒体,实现对国家公权部门的批评、监督的。充分地尊重公众知情权,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把真相大白于天下,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既是大众媒体的职责,也是公权机关的职责。
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是政治基础
表达自由(我国一般称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表达自由已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标志。民主国家的公民正是通过言谈、新闻传媒、出版等方式发表议论和意见,行使自己的表达自由的。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而在大众传媒发达的现代社会中,传媒成了公众发表议论和意见或代表公众发表议论、意见的最基本的渠道,并且,基于公众表达自由的自主性,对传媒上出现的舆论,既不能加以严格限制,更不能禁止。所以,公众对同一事件,同时有多种意见,甚至截然相反的意见,这都属于表达自由的应有之意。
二、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界限
媒体舆论的监督虽然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它也是把双刃剑,正当的舆论监督,是公民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的表现,可促使司法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外界的干涉,独立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是,媒体过分的介入,反过来会使自己成为干涉司法独立的外力因素。因此,两者自然会存在对抗和冲突。如何根据不同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和司法理念,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成为解决冲突的关键。
从我国实际来说,我国实行职业法官审判案件制度,尽管法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致使有学者担心法官易受不当的媒体舆论误导,形成媒体侵犯司法独立的现象,但这不能成为限制、禁止媒体舆论的理由,因为法官素质属于法官门槛问题,自有其的解决之道,不能削足适履,以限制传媒舆论来保障司法独立,侵犯媒体的监督权。尤其在中国现阶段,司法审判权受到政党、行政权、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干扰,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防碍司法公正现象,甚至严重司法腐败的情况下,更应当侧重对舆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保护。从立法上看,尽管有关媒体舆论的立法正处于紧锣密鼓中,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传媒报道和评论,即使是对处在审理中的案件。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媒体对事物的评判标准与司法裁判对事物的评判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不可能直接左右司法活动的。因此我国媒体原有对司法的监督不仅应当维持,而且应当得到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暗箱操作”,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和纠正司法失误。
另一方面,处于司法程序处理中的案件,法院和法官(还应包括警察、检察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言论也应当受到限制。因为法官作为裁判权的行使者,只要把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以严密的逻辑进行论证,做到充分说理,就足够了,根本用不着通过媒体向公众进行解释,发表评论,接受采访。从民事、行政诉讼看,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言论无论在诉讼中还是在诉讼外,从机会和权利上都是平等的。而在刑事诉讼中,现代检警机关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往往会主动提供“内情”予媒体,造成公众“先入为主”的印象,以至审判前形成媒体舆论一边倒的现象。而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基本处于被羁押状态,辩护律师(我国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没有律师帮助)介入有限,就算是辩护律师介入,也无法与强大的检警机关抗衡。所以,在涉及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立法时,应当规定一个司法、检警部门及其人员在司法程序外的言论规则,以防对媒体舆论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