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调研第二十七期
2007-10-24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761
 

27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2007622

 

析执行难问题

唐明华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之所以形成执行难,其原因是诸多方面的,除了应完善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以外;少数执行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不善于分析企业的资产构成情况,采取灵活的对策,不能不说是执行人员自身的一个原因。下面就社会和法院内部存在的一些因素进行分析。

一、执行难存在的社会因素

第一、执行难有深刻的社会原因,而执法外部环境的恶劣,尤其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是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不可忽视的一个顽疾,地方保护主义在委托执行中表现尤为突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目前我们办理的大多是委托案件,通常遇到的情况表现在:帮助本地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有的法院在委托执行中,怠于执行,对委托法院、异地债权人采取拖、搪的办法,使本地的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有的采取欺骗方法,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执行能力为由应付了事。此外,更为离谱的是,在异地债权人打听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时,当地党政领导竟然出面以先偿还本地尚未立案的债务为由,强行运走财产,提取银行存款,使异地债权人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二、被执行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因素。被执行人采取种种方法、手段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形成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个突出因素,不容忽视。就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企业法人利用分立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法人名称来规避执行。在当前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负债累累,官司缠身,为摆脱困境,往往采取分立方式来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躲避执行。在企业分立后,或变更法人名称后,企图使原企业空壳化,以新成立企业不应承担原企业债务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赠与等行为规避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将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通过协议离婚归另一方支配,自己则以无财产为由抗拒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签订的却是假赠与合同。3、被执行人放弃债权规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多而消极对待执行,对到期债权或采取隐瞒方法,或干脆放弃,不再主张,他们认为反正要回来也得还帐,不如等以后再要。

二、法院内部存在的因素 

第一、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都采取审判业务庭的管理形式,各级法院执行庭之间是监督关系,在执行工作中,上下级法院和各法院之间缺乏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自为战。使一些相关集中如涉及多个法院的多头案件,不能统筹兼顾,从源头上根本理顺,这还特别表现在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问题上,在异地执行时,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常常劳命伤财到执行地,由于人在生疏,情况不熟,执行难度很大,求助于当地法院,但因为当地法院与执行法院互相没有约束关系,自身任务又重,缺乏协助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协助也可应付,有时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就更不想相助了,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也是无可奈何,如果要委托执行那就更难。虽然目前相当部分省市法院设立具有领导关系的执行工作机构,但由于无相关的人事、财政制度配套,仍无法真正形成上下联动的执行网络和一盘棋的执行格局,使执行力量形成合力。

第二、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有限,人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应有的装备也未到位,可是申请执行的案件却大幅上升,为提高执行效率,常分组执行,在突发事件面前,便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有时法院执行人员要用身体、鲜血阻挡凶猛的暴力抗法行为,在报章上我们常看到类似的报道,装备的不完备理是削减执行队伍的战斗力。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人员参差不齐,执行水平不高也是现存的问题,也是阻挠执行工作更一步提高的原因之一。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两手都要硬,标本兼治,努力探索出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需要的新的运行机制,建造新的执行格局。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只有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执行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推进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加大监督力度,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才能标本兼治,从各个方面解决好困绕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执行难

 

 

 

【编辑:周志刚】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