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2020年第3期
裁判文书质量瑕疵情况通报
为扎实推进“管理规范年”建设活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消除办文、办会、办案、办事低级差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要求,中院由院领导牵头,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2019年以来两级法院正式印发的公文进行了专项抽查。现将抽查中反映出的质量瑕疵问题通报如下:在“管理规范年”活动期间,由中院院领导杨诚、李瑶、汪阳、陈岩和审管办主任周成军组成评查合议庭,主要对两级法院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等进行了案件质量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评查两级法院2019年结案的3件民事案件和3件执行案件,情况如下:
1.中院(2018)川71民终11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承办人于甯一,立案日期2018年3月20日,结案日期2019年5月23日,结案方式“维持”,办理天数429天。
2.成都院(2018)川7101民初32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承办人徐光明,立案日期2018年1月24日,结案日期2019年9月19日,结案方式“判决”,办理天数602天。
3.西昌院(2019)川7102民初2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承办人马恒夫,立案日期2019年2月21日,结案日期2019年9月20日,结案方式“判决”,办理天数211天。
4.中院(2019)川71执12号:案由“仲裁裁决”,承办人孙红宇,立案日期2019年1月22日,结案日期2019年4月19日,结案方式“执行完毕”,办理天数86天。
5.成都院(2019)川7101执12号:案由“罚金”,承办人周相君,立案日期2019年1月3日,结案日期2019年4月22日,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办理天数109天。
6.西昌院(2019)川7102执12号: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承办人张松,立案日期2019年7月9日,结案日期2019年12月4日,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办理天数145天。
本次专项抽查,通过“通达海”法院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公文查询”功能,从成都院、西昌院呈报我院的正式公文,以及中院各部门(团队)正式印发的公文中,随机调取了23份进行检查。从总体情况看,23份被抽查的公文,均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其中瑕疵问题较为突出的有:
(一)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11月呈报我院的《关于搬迁办公地址及增加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报告》(西铁法党〔2019〕15号)存在的问题:
1.文头“中共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文件”字体不规范,与本院其他公文文头字体不一致;2.发文字号使用方括号“[ ]”,应使用六角括号“〔〕”;3.“签发人”错误标注为“签发”;4.文件标题为《……的请示报告》,将“请示”和“报告”文种混用;5.正文层次序数字体、格式错误,二级标题应为“楷体-GB2312”而错用为“仿宋”加粗,三级标题阿拉伯数字1、2…后有的使用“.”有的使用 “、”;6.正文中对上级法院的缩写不规范、不一致,前后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省高院”、 “省法院”、“省院”, “成铁中院”、“中院”等;7.文末版记上方出现主题词,版记格式不规范。
本院认为原告盐边县柳树设备租赁经营部已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机关公文的水平和质量是机关工作和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反映了机关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果,也代表机关的整体形象。从此次抽查情况看,两级法院公文质量普遍不高、瑕疵错误多,反映出部分干警规范意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写作技能欠缺等问题,与成铁法院改革发展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各基层院、中院各部门(团队)要以此次抽查为契机,结合通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反思,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公文质量,提升公文处理水平。一是要及时建章立制,中院办公室要及时梳理国家、省关于党政机关公文的相关规范要求,印发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切实树立规范意识。二是要组织学习培训,适时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领导授课,传授常用公文写作技巧等知识,开展知识竞赛、写作大赛、征文活动,不断提升干警看问题、想问题、写公文的技能和水平。三是要严格审核把关,要以“零差错”为目标,对公文制发过程实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带病出门”。四是要加强抽查检查,对制度规范明确、专项培训开展后,仍出现公文低级差错的行为,将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在年底绩效考核中扣分。
二、评查情况
本次评查,主要针对案件的办案效率进行评查,同时,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也进行了分析评查(详见附件)。
三、存在的问题
1.审限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办案各环节衔接不紧密,拖拉情形较为普遍,案件久审不决、久执不结。有的法官仍满足于不超审限,办案效率不高。
2.审限扣除不规范。审限变更随意性大,变更的事由多为“其他事项”,多数没有扣除审限的材料,如报告、情况说明等,隐形超审限情况较为突出;审限恢复不及时,中止诉讼的原因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扣除审限程序不规范,如:中止审理未下裁定。
3.提请和审批层级较为混乱。执行审限制度不严格,管理机制存在漏洞。本次评查的案件,提请审限扣除,有承办人,有法官助理,还有书记员;审批时,有庭长,也有承办人,有的甚至由审管办审批。
4.监管意识不强。庭领导对扣除审限事由审查不严,把关不严格、不规范,随意审批,对扣除审限案件处于放任状态,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
四、评查结论
上述案件的评查情况与原案件承办人进行了反馈和沟通,经合议庭充分评议,评查结论如下:
(一)根据《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评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1.中院(2019)川71执12号认定为案件质量合格案件。
2.西昌院(2019)川7102执12号认定为案件质量合格案件。
(二)根据《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评查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1.中院(2018)川71民终11号认定为案件质量一般瑕疵案件。
2.成都院(2018)川7101民初32号认定为案件质量一般瑕疵案件。
3.西昌院(2019)川7102民初2号认定为案件质量一般瑕疵案件。
4.成都院(2019)川7101执12号认定为案件质量一般瑕疵案件。
五、整改建议
1.提高审限意识。全面提高案件质量意识,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在追求案件正义的同时不能无视案件效率。办案法官要增强程序意识和效率意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固守观念,从思想上重视提高审判效率,从行动上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积极主动地克服办理过程的松、缓、拖,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缩短结案周期,确保案件在正常审限内高效结案。
2.规范流程管理。严格执行审限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办案流程,规范审批程序,避免因非正当理由随意延长审限导致办案拖沓、效率低下现象发生。扣除审限的案件,扣除审限事由应材料完整,由案件承办人提交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
3.严格审限跟踪。审管办要认真履行监督审限的职能,对办案效率低下的部门和个案,要即时下发提醒、催办、督办通知,进行提醒、催办、督办。同时,强化审限警示通报,每周对各业务庭和基层法院审结案情况进行通报。
4.强化监督责任。院庭领导高度重视审判效率,强化审限管理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案件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把握审限变更报批的程序。特别是庭室领导,对审限变更的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数,不能对案件失去监管。对审限变更事由消失的,及时督促其恢复审理,防止随意延长审限而影响办案效率。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