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希望将情感因素排除在法律之外,真正的做到“法律无情”。但是无论是从心理学角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这都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理想状态。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不可避免的会被各种心理因素所干扰。面对着社会的人情冷暖世态炎凉,面对着社会的各种阴暗面,一名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自己的心态健康,就成为了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所以研究法官的审判心理,不仅有利于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从中找到一个更好的方法保证法官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构建一个健康的法官群体。司法改革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一方面强调法官要公正司法,实行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另一方面也要强调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而我们在谈法官的职业保障的时候,除了包括了法官的物质保障之外,其实心理方面的保障也十分的重要。
全文共9027字。
主要创新观点:
法官的裁判心理是内在的心理活动与外在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文在内因方面讨论的重点主要是法官可控的现实情绪和可能造成法官审判心理失衡的特殊经历以及职业麻木等原因,而外因方面则讨论了豚鼠效应、锚定效应等因素对法官审判心理的影响。这即与法律相关更与心理学和社会学相关。对法官审判心理的研究,一方面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司法改革的进程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但是我们可能更多的关注的是物质方面的而对于心理方面的建设关注较少。所以本文从分析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角度出发,希望能找出一些方法能够更好的构建法官健康的审判心理。从而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中的心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
以下正文:
前言: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希望将情感因素排除在法律之外,真正的做到“法律无情”。但是无论是从心理学角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这都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理想状态。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不可避免的会被各种心理因素所干扰。例如一名刑事法官长期接触的都是犯罪的行为,其中有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有丧心病狂的绑架犯、强奸犯等各种犯罪分子。而民事案件的法官面对的则是各种家长里短、矛盾纠纷等。面对着社会的人情冷暖世态炎凉,面对着社会的各种阴暗面,一名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自己的心态健康,就成为了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所以研究法官的审判心理,不仅有利于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从中找到一个更好的方法保证法官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构建一个健康的法官群体。构建法官更好的审判心理状态即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也有利于更好的完善法官的职业心理保障制度。
中国司法的发展,中国法制的进步需要每一个法律人共同的努力。法官作为其中的重要一部分,作为法律裁判者,在其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司法改革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一方面强调法官要公正司法,实行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另一方面也要强调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的生活节奏逐渐加快,各种各样的诱惑越来越多,人们面临着一个相对更加浮躁的社会,心理压力也大大增加。心理亚健康,心理疾病已经成为了一个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①]所以我们在谈法官的职业保障的时候,除了包括了法官的物质保障之外,其实心理方面的保障也十分的重要。
1.审判与心理学的关系
1.1.法官心理影响审判的制度空间——自由裁量权
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成文法的法律在文字表达上有时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律具有的滞后性等特点,这些决定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可能完全的照本宣科,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使法官无法将规则运用于每一个个案当中,因为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但是不是每一种情形都包含于一般性的陈述当中。[②]每一起案件都有可能具有其特殊性,所以在处理不同的案件的时候,只有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在民事案件当中还是刑事案件当中都存在。例如刑事案件中,这种裁量权即可能体现在案件的定罪上,也可能体现在案件的量刑上。这种裁量权的存在不只是我国有,其是在各国的审判当中都存在,案件处理的裁量权只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其实是更有利于保证案件实现个案的公正。但是利弊相存,什么事情都存在着相对面,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即可能使个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判决,但是如果法官在运用的过程中出现不当则可能导致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产生。尤其在民事案件当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表现的可能就更加的明显,法官可能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严重分歧。自由裁量权是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制度空间。
1.2. 裁判是一种认知心理活动
天下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叶子,也不存在完全一样的的两个人。每一个人都具有其个性,这种个性不只是表现在外貌上,更多的是表现在处理问题的过程当中。法官也是如此,法官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打上他自己独特的个人印记。而且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刺激。这些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的刺激时刻敲击着法官的内心,法官的裁判活动或者自觉或者不自觉的被影响着。法官一旦出现心理失衡并且超过一定范围,裁判差异化也就随之产生了。
有学者就认为法官实际上是通过感觉而不是通过判断来判决的,是通过预感而不是通过推理来判决的,这种推理只存在于判决理由中。[③] 法官的判决取决于一种预感。[④]如果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裁判就是一种认知心理活动。[⑤]法官将案件的相关信息整理存储并加工,并在自己的内心建立起一个心理模型,最终解决问题。但是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法官每一次的加工整理的过程都不可避免的受到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
2.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内部因素
其实已经有很多学者针对影响法官裁判的心理因素进行过探讨。例如一位台湾的学者就通过对一千多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探讨了法官的性别、年龄、籍贯地等客观因素在法官量刑时产生的影响。但是性别、年龄、籍贯地等客观因素作为不可变的因素,要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这些影响是不现实的。谁也不可能改变自己的性别、年龄等。而且只要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这些因素虽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所以这些法官的客观因素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本文要讨论的重点主要是法官可控的现实情绪和可能造成法官审判心理失衡的特殊经历等。
2.1.法官的早餐——法官现实情绪对审判的影响
可能有人会说,法官在开庭判案的时候不能受到现实情绪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每一个人的现实情绪都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心情,然后最终影响到当事人的判断。所以在外国还有一个讽刺性的说法就是正义就是法官早餐吃的东西。虽然这样的论断有点武断化,也并不一定符合现实情况。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现实情绪会对人产生影响却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而且这种现实情绪的影响也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官职业,其实对于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者来说,当天的情绪状态,心情的焦躁度都会对当事人当天的活动或者工作产生影响。有时可能会影响工作的效率状态,有时甚至会影响到最后的判断决定。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保持什么样的情感状态 ,这对其能否及时准确地做出更公平公正的判决在一定意义上起着关键性的作用。[⑥]所以作为法官行业,承认现实情绪会影响法官的工作状态也并非坏事。而且现实情绪是一种心理情绪,是可调节的可控制的,承认其会对法官产生影响,才能更好的让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保持一个平和的状态,才能够更客观公正的分析案情,了解案情,最后形成一个合理的判决。而不是在一个非常糟糕的情绪下作出一个糟糕的判决。尤其是一名刑事法官,面对如此多的恶性案件,在判案量刑时更应该心态平和,毕竟法官是一个居中裁判者,公正不带偏见很重要。
而且我国法官面临的现实状态是办案压力大,责任重,工作饱和度高。法官面临的情况是要么重大疑难案件可能庭审时间非常漫长,要么上一个案件还未结束又有新案。此时,法官更要注意心态的调节,避免因为这些因素带来的焦躁等负面情绪影响法官的判断与最终的裁量。
2.2.法官过往经历对裁判的影响
法官的过往经历也会对法官裁判产生影响,一个人的人生经历不可避免的会对一个人以后的生活工作打上印记。而其中有些经历的影响可能并不明显,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经历则可能对当事人带来非常大的影响。例如一名法官,在她的过往经历中如果遭受到过性侵犯之类的犯罪,那么她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她会不会回忆起自己曾经遭受的痛苦,并最终影响到其公正判决呢?这个是有疑虑的。在美国审理辛普森杀妻案时,有一名女性陪审团成员被排除出去了的原因就是该女性陪审员曾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的特殊经历被认为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对待案件。再比如一名法官,最近他的近亲属遭受了恶性犯罪,或者他自己遭受了交通肇事等某一类犯罪?那么他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是不是会带有偏见呢?值得探讨。
承认过往的经历,特别是一些特殊经历会对法官裁判产生一个影响,并不是说否定法官的公正性。因为有时候心理上的影响可能当事人自己都不一定能发现,而是在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下就对当事人的判断产生了影响。著名的电影《十二怒汉》就很好的反映了每个人的过往经历带来的不同影响。例如一个人,在经历过战争或者是特别的伤害之后,很可能会留下创伤性后遗症,这也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其实在很多的其他行业,对于一个人遭受过重大的打击之后,都会进行一个心理评估,并进行一系列的心理干预,进行一个调整和休息,从而让当事人恢复到一个健康的状态。例如警察在开枪之前要进行心理干预。并且法官作为一个从事中间裁判的特殊职业,更应该注重这种心理的公正状态。虽然并不是说每一个遭受了这样创伤的法官,都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但是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更多的关注。这样做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审理,消除公众的疑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法官的心理健康。毕竟如果法官遭受过相关伤害,那么在他没有恢复之前,每一次接触到类似案件,其实也可能对当事法官造成二次伤害。
2.3.法官职业麻木对审判心理带来的影响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法官的办案数量分布不均匀,但是大多数法官面临着比较大的办案压力。还流行着一种说法,就是法官就是司法农民工。其实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什么职业,当一个人长期从事同一项工作的时候,难免会产生麻木,这也就是我们所常说的职业麻木或者叫职业疲劳症[⑦]。伴随着职业麻木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法官可能产生一些其他的负面情绪。这个时候不仅会降低法官的工作效率,甚至可能会对案件的质量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其实我们都知道,法官从事的并不是一项体力劳动,在更多意义上来讲而是一项脑力劳动。法官作为一项特殊的行业,案子的办理过程并不是一个流水线操作的过程,它需要投入大量的心力精力。这种心力精力的投入,对法官来说不管是体力还是心理上,都是一个巨大的消耗。而当一名法官丧失激情与热情,变成一台法律审判的机器之后那么他也将很难在办理好、处理好案件。特别是在民事案件当中,很多时候不仅需要法官刻板的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更需要法官寻找一个情理法的平衡,最终达到案件的完美解决。职业麻木一方面会影响法官的审判心理健康,另一方面会扼杀掉法官的审判积极性。在解决一件案件算完成一个任务的消极审判心理影响下,法官如何能判好案呢?
3、外部因素给法官带来的心理威压
除了法官自身的原因以外,很多的外部因素也会给法官的审判心理带来影响。
3.1法官审判受到豚鼠效应影响
公众和媒体的介入可能给法官的审判心理带来变化是难以否认的。不管是公众带来的压力还是媒体报道带来的先入为主都会对法官审判带来心理的变化,这种变化法官可能有所察觉也有可能是无意识的。
在心理学上有一种效应叫做豚鼠效应,即“当人们知道自己正在被观察或被测验时,就可能表现出最好的行为”。[⑧]其实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发生。虽然我国实行的是公开审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不同的案子受到的社会关注度是不同的。例如某一个案子受到社会公众特别多的关注的时候,法官就会花费更多的心力精力去处理这个案子,因为社会的大量的关注不可避免的会给法官的心理带来一个巨大的心理威慑。
受到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会给法官带来有利或者不利的心理影响。一方面就是法官在受到更多关注的时候,会对该案件投入更多的精力,作出更详细的判断。但是另一方面其实作为一个社会人难免会产生一定的从众心理,渴望被认可是一种很正常的心理状态。而公众对于高关注度的案件形成的意见有时候并一定符合法律或者是事实,因为民众毕竟对案件了解的并不是很全面,很多时候还带有很强的感情色彩。除此之外对于这种大案,要案的话,除了关民众关注,其他的一些权力机关的介入,也会给法官的一个审判心理带来一个巨大的压力。此时,如果法官完全顺从民意,便可能出现对一个社会中少数派的不宽容,走向‘多数人的暴政’。[⑨]所以在这个时候法官要如何坚守自己的底线,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对法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心理考验。
3.2锚定效应在法官审判中体现
外国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有多么丰富审判经历的法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锚定效应的影响。虽然这个说法有些绝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些先入为主的信息的影响。这些先入为主的信息很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影响了法官的审判心理,并最终影响了判决。
例如一名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因为厌恶、同情等不同情绪,然后对被告人作出轻重不同的惩罚。当然对被害人的移情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就有学者提出在刑事案件中要将关于被告人的“籍贯”、“文化程度”和“定罪量刑的前科劣迹”等足以导致法官产生歧视或同情心理的信息项目均加以删除。[⑩]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这些外在的因素先入为主的影响法官审判心理。
而另一方面现在多媒体比较发达,大家可以通过网上得到各种各样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并不一定全面,甚至有些是错误的或者是经过了加工臆断的。这种信息一方面会给社会公众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让公众形成一个预期判决,另一方面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这些经过加过的片面的信息在法官未开庭审理案件以前或多或少的可能也会影响法官心理。毕竟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
3.3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对法官审判心理的影响
中国处在一个社会的转型时期,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矛盾凸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这个从案件量的快速增长就可以看出来。但是不可否认的就是一方面虽然人们选择将案件移送至法院,但是人们对于判决的结果并不是那么信任,对于法官的认可度并不是那么的高。部分当事人在案件判决之后只要是判决结果不符合自己的心意,就会对法官进行无休无止的纠缠,到处信访缠访。法官在正常办理案件的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经历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很多情况下,最终的效果可能还不会明显。法官不仅工作受到干扰甚至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例如某法官因为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而被当事人杀害。这样的案例也屡见报端。更让人心寒的是,这些事情发生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不问青红皂白觉得肯定是法官有问题,甚至随意在网络上造谣侮辱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审判心理又如何不会受到影响了。再加上现在案件终身负责制制度的实施,法官面临的压力就可想而知了。
除了案件的原、被告以外,案件的受害人等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法官的审判心理进行干扰。例如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强烈要求法官严惩被告人,并以过激的方式威胁法官如果判决结果不符合其要求就采取一些报复行为。此时,法官的审判心理就很可能会失衡,因为他不仅要考虑案件的情况,还要考虑判决会带来的后续影响和社会效果。虽然判决结果公正没有问题,但是因为带来的一些不可预期的影响,法官在这种情况有可能会面临着承担一些本不该承担的责任的危险。
我们分析了各种各样的因素对法官审判心理的影响,其中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我们对此进行分析,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能够找到一个好的方法,让法官有一个更健康的心理从事审判活动。
4、完善法官职业心理保障制度的几点想法
针对上文提到的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方面,结合现实情况可以从这几点努力,力求给法官一个更好的职业心理保障机制,形成一个更健康的审判心理状态。
4.1. 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现在社会工作压力大,生活压力大,经济压力大,呈现亚健康状态的人群非常之多。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接触到的多是一些社会上的矛盾纠纷,或者是一些阴暗面。所以对于法官来说更要注重一个心理的健康问题,防范于未然,避免心理的不健康状态最终恶化变成一种心理疾病。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法官对于心理疏导这一块并不是很重视,更多的强调的是一个业务素养、职业道德等的学习。评价一个法官优秀与否的标准,除了他业务需要很精干之外,还需要他对工作有极强大的热诚,并且保持公平公正,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他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所以在现在的教育学习的基础上,可以对法官开展定期的心理疏导工作,加强心理教育。甚至可以把相关的心理学课程纳入法官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还可以将心理健康考核体制化,对法官进行一个定期的心理考核,并进行打分量化。如果接受测试的法官的心理分值处在正确心理状态分值范围内,则该法官处于正确的心理状态;反之,就应该接受心理调整或治疗。[12]
4.2. 引入心理干预机制
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并不可能会一番风顺,总有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好的事情。而有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自我消化,但是有些情况下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不能承受之痛。这个时候我们其实可以借助外力,尤其是一些心理的创伤方面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心理咨询干预投入的很少,但是其实这个是很有必要的。可能我们比较常听见的职业心理干预是出现在警察等高危行业。但是其实法官有时候也需要进行心理干预。尤其是对于那些受到过特殊刺激的法官。特殊经历不仅会给法官带来不可磨灭的阴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能留下创伤后应激障碍。这是我们要做的不是讳疾忌医,而是积极开展心理治疗。同时我们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高质量,我们对法官从事相关的工作进行调整,例如可以让他不再从事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一是避免案件的不公正,也是为了法官能够保持更健康的心理。
4.3. “减负”促进心理的健康
给法官“减负”不是说让法官不办案少办案,而是要保障法官的一个正常休假制度和把法官从一些跟审判无关的繁杂实务中剥离出来,从而实现高效办案,高质量办案。每次看到优秀的法官因为过劳死这样的消息的时候就特别让人心痛,他们为工作的无私奉献值得我们敬仰。但是人只有活着,才能更多的为社会、为国家做出贡献。从事过法院工作的人都应该清楚,审判工作带来的劳累感并不是身体的体力消耗带来的,而是心理的消耗带来的。而这种心力的透支与消耗产生的疲劳感又最终反作用于身体上。所以要保障法官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其实其他方面的职业保障也很重要。5+2,白加黑的工作模式,既是对法官身体的巨大考验,也是对法官心理的巨大挑战。这个时候合理健康的休假休养制度就会起到很大的作用。这除了可以让法官的身体得到放松也可以让法官的心理得到放松。让法官能够有个更好的状态来迎接工作,更好的状态才能带来更好的效率。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磨刀不误砍柴工。同时应该给法官工作进行“减负”,减少法官职业麻木感。也就是常说的对法官进行分类化管理,使法官有所作为,有所不为。[13]
4.4. 构建法官职业安全感
构建法官职业安全感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的人身安全感,另一方面是法官任职安全感的建立。
如果法官连自身的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时候又如何能保持自己的审判初心呢?当事人的无理威胁,跟踪甚至是杀害,如果一名法官在判决一起案件的时候要面临着如此巨大的代价,又如何能不受影响公正判案,所以我们应该建立完善法官的人身保障制度。在现在社会网络十分发达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一些人肉搜索,或者对法官有侮辱、谩骂等情况的时候,对于这些行为我们应该坚决制止,对其中已经触犯法律规定的,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这样不仅是维护法官的尊严,而也是让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们都知道,现在法官实行的是案件终身负责制,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肯定会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但是对于那些疑难案件,社会公众关注较多的案件,甚至是有其他权力机关介入的案件,我们应该充分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法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事实作出的判决,即使这个判决可能和公众预期的效果不同,也不应该成为追责法官的原因。而且这个判决之后可能出现了一些不能预期的社会效果,此时也不应该以此为依据去让法官承担一些并不应该由他承担的责任,只要这个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不公正的情况。相反,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给法官撑起一把保护伞,保护法官不受到非法的、无理的伤害。我们对于应当追责的法官决不能放任,但是也不能冤枉任何一名法官。对于追究法官的审判责任应当慎重,不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法定的事由,法官都不应当被随意地撤换或者是免职。
另一方面对于当事法官,如果这些行为已经给他带来了生活和心理困扰的,应该给他一个及时的心理干预和心理辅导,给他一个职业认同感。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其他的法官在审理有类似情况的案件的时候,都能够坚持自我,坚持以法律为中心,以事实为准绳,而减少这些外在因素造成法官审判心理失衡的情况出现。法官职业人身安全制度的完善会很大程度上减少相关外在因素对法官审判心理的影响,从而保障法官有一个更健康的审判心理。
4.5. 完善其他职业保障制度
法官的职业心理保障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其他方面的保障相辅相成。例如经济保障可以让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不会为生活所扰,可以让法官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更加有抵抗力。当法官每天需要为柴米油盐所奔波的时候,难免会造成心理失衡。即可能会贪污索贿,也可能丧失对法官职业的认同感,从而消极工作。
所以只有各种职业保障制度都不断的完善,不让其中任何一环出现“木桶效应”,才能让法官群体更健康,更优质。
5、结语
法官的裁判心理是内在的心理活动与外在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4]对法官审判心理的研究,一方面是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司法改革的进程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但是我们可能更多的关注的是物质方面的而对于心理方面的建设关注较少。但是其实心理健康也非常重要。各种不同的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审判心理,不论是其中的某一环节导致的法官审判心理的失衡都是我们不愿意看见的。所以本文从分析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角度出发,希望能找出一些方法能够更好的构建法官健康的审判心理。从而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中的心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建立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需要每一位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①] 参见卞秀梅,《亚健康状态患者的中医护理对策》,《西部中医药》,2011年7期。
[②]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3-14页。
[③] 张保生《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
[④] [美]博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上海华夏出版社出版,2002版.
[⑤] 彭聃龄《普通心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版.
[⑥] 汪明亮,《论定罪量刑中的法官情感》,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2004第六期,第7页 。
[⑦]职业疲劳症是一种常见的现代职业疾病,即职场人员在工作重压之下,所体验到的身心疲惫、能量被掏空的感觉,更有甚者,还会感觉职业枯竭,工作麻木,再也激不起一丝涟漪。
[⑧] (美)L·布鲁姆,P·塞尔茨内克,D·B·达拉赫,《社会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⑨]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2年版,第95页。
[⑩] 康黎,《从法官心理看“量刑差异”》,《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12]汪明亮著:《量刑社会学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黄顺晓、丁胜著:《司法权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重心回归——和谐社会建设中法院功能的“缩”与“放”》,载《审判研究》,2007年第1期第2页。
[14] 王蕾,《影响法官裁判的心理因素及应对机制》,载于《山东工会论坛》,2015年第03期。
作者:钟亮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