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刑事判决书中证据说理问题的实证分析
2018-08-01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240

摘要:刑事判决书里证据说理情况的实例分析显示出,法官通常仅仅是对于诉辩两方有争论的依据开展说理事项,对于不存在争论的依据是不去进行主动说理的;法官依据证据说理是一定要追求“证据对应事实”的,几乎不体现自己在论证时的理论过程;法官一般还用到模糊说理的形式,依证据然后快速得到最后的结论,并没有考虑其缘由和依据。所以,我国刑事判决书中证据理论就可以归纳成“回应型说理”、“放映型说理”。证据说理的不全面是基于许多的原因造成的,在目前的加强法律可信度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经济权利,判决书里关于证据说理的部分也需要进行相关的改革。

创新观点:

建立透明的阳光司法体制,公开法律文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关于法律文书的说理问题,在法律界关于这方面的探究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方面来述说判决书法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和全面的面对审判说理的问题给予一些意见,没有分开律法说理和证据说理。〔2〕特别是现在还没有看见全部的研究判决书里的证据说理的不足的分析成效。借助证据审判的标准就是目前是现代刑事审判的主要准则,同时判决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经过证据完成对事实证实。 所以文章通过刑事判决书里的证据说理作为分析内容,其中就囊括了证据审核、认证和案件事实判定[2],但是包含单纯的实体法律运用上的说理。

但是,刑事法律中对于判决书里面对于证据说理的开展状况具体怎样,还需要经过实例的检验来证实。所以依照此情况,文章通过利用本实例来作为探讨的基本手段,同时以A省B市C区D的民法院在2011年审结的整个刑事案件里的15位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的审判作为案例,同时依照证据法律依据展开研究、总结,展示实际状况给予健全刑事判决书的证据说理以论据。

    一、实证数据统计

(一)样本证据状况的统计

作者刚开始先依据法律范围内的证据分类,对与十五起案件审判结果附件上的证据开展类别划分,然后大体认识了样本的证据状况。

表1 十五份判决书附件的证据数统计状况

〔1〕文章中关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其中就有被吿对于控述方给出的证据有不认同或者对被指控的事件有部分或全部不认同;同时被告没有否认证据事实或者对证据的内容没有不同意见,可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但,觉得自己没有达到是犯罪的程度。

(2)只经过审判结论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描述以及辩护”的内容上不能很清楚的知晓,文章关于判决书里说明了这些证据可是没有详细论述这种情况出现几次,都按一份来处理。

表1:十五份判决书的证据数据统计状况

          证据

案件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

笔录

视听、电子数据

范某、谢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

6

5

0

2

0

0

0

熊某职务侵占案

0

19

4

0

1

0

0

0

闫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

5

6

0

1

3

0

1

杨某非法经营案

0

6

8

0

1

1

0

0

刘某盗窃案

1

7

8

0

1

1

2

0

李某、王某合同诈骗案

0

7

4

2

4

0

0

0

范某抢劫案

1

4

4

1

1

0

2

0

刘某、李某、周某敲诈勒索、贩卖毒品案

2

3

0

1

4

2

1

0

张某、赵某、苟某非法拘禁案

2

3

2

1

3

0

1

0

杜某合同诈骗案

1

8

71

1

1

1

1

0

王某、周某、张某抢劫案

2

4

0

3

3

0

2

0

刘某猥亵妇女案

1

4

4

1

1

0

1

0

余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

5

0

0

1

1

0

0

吴某、孙某、张某、刘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0

0

1

2

7

0

0

0

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3

5

3

0

1

0

1

0

 

通过表1的数据展示来说,例证里普遍包括的证据有嫌疑人、报告人供述,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但大部分书证主要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如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书等等内容。它几乎是在案件的勘察时形成的,主要用来说明案件勘察以及一些事件的调查行动的,不是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描述。同样的,“物证”也是如此。

(二〉采信证据的说理分析

对于证据的认同与否,主要是在展示全部的证据为什么要被认同或者剔除。实例数据证明: (1)审判文书里,证据的被认同通常利用的是泛泛而谈办法,而不是详细说明情况;(2)面对没有异议的证据,法官一般通过“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认证,其证据提供合理、体现事件真实,关乎本案请,所以法庭对于此证据认同”等等话语来进行情况说明;(3)而对于控辩双方给出的证据表示不同的看法时,法官就需要展开针对性的说理行动。在择取的十五个案例中,有四份判决书的表明案件有对于辩方提出的证据有怀疑的情况出现能力,而且怀疑的内容和都是在证言的合理性上:

 表2判决书在证据采纳与否的说理情况

案件

辩方证据采纳上的不同意见

判决书中具体的说理

熊某职务侵占案

熊某在被拘留后感到惧怕其在之后的第2、3次论述不能够被采纳。

被告人叙述相同还有其他的证据论证;而且辩方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证据来源不合理以此不认同此建议

刘某盗窃案

被告人不知道讯问笔录和认定的事实证明

核实(没有详说怎样核查),调查人员没有利用刑讯、诱供等方法,被告人多次的叙述大致一样然后认定签字,因此不认同建议

王某、周某、张某抢 劫案

张某是文盲,讯问笔录没有让他审读后就让签字;办案人员进行传讯时周某此时出现刑讯表现

多次给予张某详说笔录详情;经过调查经 (没有详说怎样核查)调查人员没有利用刑讯、诱供等方法而且周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刑讯。

刘某强制狼亵妇女案

办案人员在传讯时殴打刘某,同时在刘某不认识字的状况下威逼其签字。

核实(没有详说怎样核查调查人员没有利用刑讯、诱供等方法而且刘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刑讯。

通过表2研究发现,法官对于有争论的案件证据给予说理,其实是在给予辩方的证据以总结性的回应。就像在四起案件里的三起,法官都用“通过核实,调查人员都未利用刑讯等不法方式”简单回复。

总的来说,上面的案件在对于证据合理性的论证责任的安排,非常适宜《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辩方认为提审之前的叙述属于违法得到的,需要对于此证据承担相应责”的要求。不过,上面案件对于判决书里辩方要求的回复,表现的非常简洁、不细致、没有论证而且太过牵强:(1)结论性的回应,不能够全面论述究竟怎样查明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究竟是否存在非常取证的情况;(2)通过“被告人叙述相同”当成是公安人员调查论证的合理条件,没有公信力;(3)判决书里对于“被告人没有证据表明调查人员通过利用刑讯威逼的方式让其签字认罪”的叙述缺乏公信力,这样就极易让人觉得证据的合理性责任都要由辩方来负责。

(3)   证据采信方面的说理情况

证据釆信的说理,其包含关于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据实际能否被应用来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1〕通过案例的实际情况显示的,对于案件判决书出现无争议性证据, “法院经过审定的实际情况以及证据与起诉指证的实际情况和证据相同,法院合审认定”或“上述的证据,在经由法庭的合证后,其事实情况合法有据、事件清晰,与案件有相关性,因此法庭予与采纳”等语言表述给予说明。也只是在控辩双方对其证据有不同看法时,法官给予判决书里的一些实际情况予与评判说理。(见表3)司法实践显示,法官在判决书这样的说理,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要求明显不一致。

表3判决书在证据采信与否的说理情况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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