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试论远程视频审理应用之障碍和完善---以刑事审判为实证视角
2018-08-25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669

论文提要

当前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推进,庭审的技术化趋势已经提出了更高的期待,传统的刑事庭审模式在案件数量激增、跨区域审判的常态化、庭审安全和证人出庭难等问题下已经无法再得心应手,而对于远程视频审理的实证虽已先行,而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基于此,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的采取远程视频提审的十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各地方法院对于远程视频审理的尝试作为实证分析。通过对远程视频审理运行实证的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法律障碍和现实障碍两方面进行分析,法律障碍从合法性考察、诉讼法原则、证据法考量等多方面对远程视频审理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剖析,而远程视频审理的现实障碍则需要从面临的技术性和实用性来进行阐述。本文提出从理论上解决法律障碍:远程视频审理的合法性应该首先得到肯定,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回应远程视频审理出现的问题;其次要统一远程视频审理的适用范围。结合理论研究结果提出了对现实障碍的2个完善建议:构建技术安全规则和加强刑事审判的技术保障;提高专业素质,确保刑事远程视频审理的顺利实施。文章的最后提出了对远程视频审理流程的完善建议,分别从启动,庭前准备,庭审和庭审结束四个阶段对远程视频审理进行程序性和技术性设计,以供读者参阅。

(全文共7110字)

主要创新观点

1、选择“远程视频审理”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基于传统的刑事庭审模式已经遇到了案件数量激增、跨区域审判的常态化、庭审安全和证人出庭难等现实障碍,需要寻找新的通过技术手段来进行效率提升,而远程视频审理也是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2、远程视频审理这种方式在节省司法资源和确保刑事审判安全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同时在远程视频审理存在实践先行、法律规定模糊、适用标准不一、规范混乱等问题,本文从解决合法性障碍和现实性的技术难题两方面进行探讨,具有新颖性。

3、在当前的实践状况下,如何正确的定位远程视频审理,科学设计其适用范围,适用规则和配套保障机制,有针对性扬长避短。本文从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提出了对远程视频审理的完善意见。

4、对于远程视频审理的流程设计,本文也提出了比较详尽的思路,分别从启动,庭前准备,庭审和庭审结束四个阶段对远程视频审理的操作实践进行了优缺点分析和构思,不但具有理论的研究探讨性,更有实践的可操作性。

(以下正文)




前言

所谓的“远程视频审理”又称“远程审判”、“网络庭审”、“远程法庭”等,是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和对司法困境的回应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具体指“通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建立的声音、视频图像传输通道及终端设备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庭及远程审理点同步完成提审被告人、接待当事人、开庭审理、开庭宣判等审理活动( )”。

一、远程视频审理的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现实需要

面对全球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院也加快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促进信息化在人民法院行政管理、法官培训、案件信息管理、执行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吹响了我国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号角,远程视频审理也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

除去时代的背景,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也构成了远程视频审理的现实需要。首先,案件数量激增。以刑事案件为例,2013年—2017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48.9万件,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情况下,人力资源日益紧张,如何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成为人民法院必须要面对的课题;二是跨区域诉讼的常态化。我国人口流动频繁,与之相对应的跨区域犯罪也频发,异地犯罪、异地抓捕、异地关押相当普遍,在我国传统的犯罪地域管辖,被告人押解到庭应诉的刑事审判模式受到了挑战;三是庭审被告人押解安全问题。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押解的安全问题是各级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除了要安排好适当的押解时间,还必须保证押解过程中的安全性,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庭审前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应按照一比二的警力由司法警察押解,司法警察前往羁押地(看守所或指定监视居住地)将被告人送上法庭,然后审判法庭由法官当场审理,传统的羁押—押解—审理模式导致刑事案件成本高昂,特别是针对特殊情况,例如涉及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多被告人案件、级别较高的官员职务犯罪案件,警力保障和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第四,证人难以出庭。我国法律规定了解案情的公民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出庭费用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问题,则语焉不详,实践中诸多证人出于多种顾虑,通常采取提交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出庭作证,在这种笔录中心主义的模式下,也增加了裁判难度。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远程视频审理的尝试

1、

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利用人民法院专网远程视频系统,远程提讯了被拘留在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贩卖毒品案件终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蒋全华,对其进行了死刑复核( )。

2009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通过视频,远程提讯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王某,进行死刑复核( )。

201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通过视频,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候审室,远程提讯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的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石君红,进行死刑复核( )。

2012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通过视频,在巧家县人民法院法庭,远程提讯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李明荣,进行死刑复核( )。

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在那坡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远程提讯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马昂福,进行死刑复核( )

2014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在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视频提讯室,远程提讯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钱某,进行死刑复核( )。

201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视频,在合阳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远程提讯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的绑架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王某,进行死刑复核( )。

201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视频,在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远程提讯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的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黄某,进行死刑复核( )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远程提讯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卢某,进行死刑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不多,都属于在全国影响范围极为重大,案情极为复杂的案件,在客观上不适宜适用远程视频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采用远程视频审理,会给舆论造成一种不严肃的印象,且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已经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在审判对该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时,没有在最高法院本部实行远程开庭审理案件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的远程视频审理在刑事领域主要集中在死刑复核,从上述本文所列举的十个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几乎每年都要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的方式,进行死刑复核。死刑案件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体现慎刑原则,死刑复核案件应传唤被告人,听取其辩护辩解理由,厘清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需要到全国进行死刑复核,相当费时费力,远程视频提讯系统的使用不仅可以确保及时的“面对面”通话,还可以帮助了解案情,节省时间和精力,提高死刑复核工作的效率。

根据笔者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四庭在某市中级法院对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进行的远程死刑复核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办案的法官首先根据一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对犯罪展开讯问核查,在整个复核过程中,被告人除了对案件事实的个别细节提出了异议之外,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均供认不讳。远程提讯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讯问笔录传真至某市中院,交由被告人核对无误签字后,将笔录再以机密件形式寄交最高人民法院,审讯过程由视频系统自动录制CD- ROM保存并发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三、刑事庭审中远程视频审理所面临的障碍

从目前中国的远程视频审理实践来看,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刑事审判(尤其是死刑复核)领域,远程视频审理在促进诉讼参与度,节省诉讼费用和提高审判效率方面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新型的审判模式试验合法吗?能否确保诉讼参与各方的准确性?能否贯彻刑事审判中的直接言语原则?这些问题都需要回答。

(一)远程视频审理的法律障碍

1、远程视频审理的合法性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大量关于远程视频审理的审判实验,但对于远程视频审理的适用规则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远程视频审理饱受诟病。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 默认了审判模式要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尽管立法没有将远程视频审理合法化,但它符合程序法理念,,“法律必须服从进步的合法要求”,刑事远程视频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成熟的运用将成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和参考( )。

对此观点,笔者不予认同,开庭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司法权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目前远程视频审理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法治精神不应被视为当然的法律规定。

虽然现行法律也没有禁止远程视频审理这一庭审方式,但远程视频审理仍然带有一定的试验性质,其法律地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如果允许任意创建审判模式,很难想象这样的审判可以确保法官审查事实,采纳证据的有效性,法庭审判的神圣和严肃性又如何体现?

2、远程视频审理的诉讼法原则考量

直接审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关卡”,证据必须通过测试才能获得“通行证”并成为法官决定的依据,直接审判原则的核心是在法院和证据之间建立直接关系( )。

直接审判原则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当场”,即要求控辩双方均应在一定的场所“面对面的在场”参加庭审,也必须在法官主持下才能进行审判;其次,在庭审期间,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必须在法庭上作证并向法院提供证词;第三,证据的调查由法官亲自进行。法官通过对控辩双方及证人观察,探索其心理状态,推测其心理活动,判断其言辞表达的真伪,从而形成对证据的内心确认。直接审判原还包括形式和实质二方面。形式上的直接审判意味着法官必须亲自主持审判程序,整个审判过程中不受干扰地在场。实质上的直接审判意味着法官应该使用最接近事实的调查方法来核实证据( ),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审理与直接审判原则实际上并不矛盾,至少不如前文所述的远程视频审理缺乏合法性依据那么严重,从技术上实现也并无太大难度。首先,关于“当场”问题,诉讼参与人参加远程视频审理并没有违背“当场”原则,现有的在线视频图像能够准确确认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构成障碍,实行远程视频审理的审理法院将参与庭审人员身份的确认程序移交给远程审理点代为实行,也是可行的;二是证据调查问题,在远程视频审理中,法官使用在线视频技术审查和验证和进行证据开示,将证据开示由物理特性转化为数字图像,证人证言从“当面言词”转化为“视频图像”,仅仅是在审理中的场所媒介发生变化,并不违反直接审判原则的精神实质。

3、远程视频审理的证据法分析

前文所述的证据调查问题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规避,但证据的证明力强弱问题仍然会在远程视频审理中体现。

首先,实物证据的调查效果在远程视频审理模式下会大大削弱。在远程视频审理模式下,实物证据由肉眼可见伸手可触的物理形状转化成为了电子数据,这种数据化的形式很容易被篡改,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也会对法官的证据确认造成障碍。对于这些数据化的实物证据还需要通过网络传输到异地,在这个传输过程中,面对诸如网络攻击等安全问题也会影响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对证人证言调查的有效性也在远程模式下被削弱。从心理学角度来看,面对镜头时,人类更容易产生心理疏离感,在远程视频审理这种模式下,基于技术环境的局限,非语言行为更难辨识,法官和控辩双方无法通过非言语行为的细微变化来判断其语言真实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的技术限制,控辩双方对于证人的询问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延迟和,这使得询问者无法迅速判断证人的犹豫或回答停顿是由于撒谎还是网络延迟造成,这也使询问的效果大打折扣,上述因素影响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也影响了法庭审判的质量。

(二)远程视频审理的现实障碍

1、有别于传统的司法公正权威。

传统的审判模式带有强烈的“礼仪感”,强调物理空间中法庭的神圣感、严肃性和有序性,从而对诉讼参与者形成了一种精神约束。远程视频审理对传统审判模式的冲击削弱了法官、控辩双方之间于物理空间的联络,并将各方置于不同的物理范围,这不利也不利于法庭的严肃性氛围,也削弱了审判的威严和威慑,同时,远程视频审理中的虚假陈述风险也比传统模式提高,不利于司法公正。

从实体正义上分析,被告人需要的是案件公正的判决,法律的正义性并不仅仅从庄严的法庭场景、精心设计的法庭仪式、法官的法袍服饰和复古的法槌来体现的,而更应该从实体正义中获得。从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来看,远程视频审理对法庭审判的尊严并未造成想象中的损害,已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接受度,具有推广普及的可能性。

2、技术性风险

主要指互联网应用的安全隐患如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等网络风险,但这种隐患随着可以的发展,可以通过相应的对策来研究和解决,可以通过加强法院数字法庭的建设和硬件的升级来提升安全性,不能因噎废食。

3、推广普及的滞后

作为一项现代技术试验,在远程视频审理中,传统的物理审判场地被分为本地审判法庭和异地的远程审理点,二者标准化、科技化的统一性是有效运行的关键。从司法实践来看,,基层法院作为远程审理点较为常见,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基层法院的司法资源分配的地区差异性也较大,客观上导致了基层法院的远程审理点建设的滞后。

四、远程视频审理的完善及流程构建

(一)完善

1、及时制定法律法规,增加对刑事远程视频审理的法律支持

为了使远程视频审理有法可依,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审理应该首先从肯定其合法性出发,及时出台法律法规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回应;其次要统一适用范围,远程视频审理的范围应适用如下:(1)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且辩护人没有提出无罪辩护的;(3)事实清楚的刑事二审案件;(4)死刑二审、复核案件。对于不适用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或不公开开庭案件;(2)存在重大社会影响、辩护人众多且有无罪辩护可能的案件;(3)多名重要证人需出庭的案件,且证人证言之间可能存在矛盾;(4)当事人有视频通信障碍的案件。

2、构建安全规则和技术保障

《人民法院审判庭信息化建设规则》中对远程视频审理系统所构建的技术规则,不仅有助于保证远程视频审理的效果,还能进一步提高可靠性。如建立完整的远程视频审理设备预先检验制、实时验证和事后验证流程:开始远程视频审理之前,技术人员需要调试技术设备的;在视频审理过程中,监控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远程视频审理结束后,及时检查传送的信息数据是否完整。除此之外,应明确规定处理技术故障的处理流程,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因意外因素导致的视频中断如果短期内难以恢复,应确保中断前的数据完整,在障碍消除之后,仍然可以保持庭审断点续传。

3、提高专业素质,确保刑事远程视频审理的顺利实施

远程视频审理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语言组织、及时判断以及突发状况的处理能力有高要求,另一方面也对我国智慧法院的硬件建设提出了高标准。一方面要求法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摸索远程视频审理的操作方法,加强在远程视频审理中驾驭庭审的能力;另一方面,特别是发达地区的地方法院应积极探索对法官开展远程视频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远程视频审理的专业法官,他们可以高效有序的应用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通过各种努力为实施远程视频审理扫除障碍。

(二)远程视频审理基本流程的构建

远程视频审理的基本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启动,庭前准备,庭审和庭审结束。

1、启动阶段。启动远程视频审理应基于自愿的原则,符合远程视频审理条件的案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代理人,如果诉讼参与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远程视频审理模式且有充分的合理理由,应当准许。

2、准备阶段。包括诉讼参与人对远程视频审理方式的确认、庭审公告的发布、确认各方的身份、远程视频审理的技术测试、被告人的押解安全等。具体来说:法院应当在审理前告知诉讼参与各方远程视频审理的有关事项,必须签字确认;审判前,本地审理法院和异地远程视频审理点法院都需要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载明庭审的时间,地点、远程视频审理所在地的法院审判法庭的具体所在地;审判法院应当委托异地远程视频审理点法院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审理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系统进行再次核实;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审理法院应再次确认参与远程视频审理的各方技术设备运转正常;被告人的押解安全由审理法院负责,具体的押解提押手续与远程视频审理点所在地的法院协商,安全检查保障工作由远程视频审理点法院负责。

3、庭审阶段。对于远程视频审理,审理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的告知义务。法官应告知参与各方适用远程视频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简要介绍操作规程,对远程同步对话进行展示,并说明审理程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普通审理完全相同;第二,在庭审期间,审理法院通过音控改变视频界面,即审理法院的法官、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时,画面将切换到发言人,确保远程视频审理点法院的音频和视频图像同步;第三,证据开示。在证据展示阶段,“实体展示平台”上放置需要质证的证据,书记员通过操作计算机和在线传输,屏幕内容可以传递给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操作计算机展示证据及视频资料,进行控辩双方的质证;第四、庭审的全程录音录像。对于整个远程视频审理过程,应执行完整的记录,并将所有数据集中存储在专用存储服务器上。

4、结束阶段。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通过视频回放功能进行笔录校对,然后将审理笔录发送到远程视频审理点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文本后并将其交给各方进行笔录核对,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没有异议,则应在审理笔录上签名。如果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书记员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并重新打印,也可以直接在笔录上标明异议内容。

五、结语

将远程视频审理引入刑事审判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智慧法院的重要方向,司法实践应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技术发展,通过理论和实践探索为远程视频审理提供支持。尽管围绕远程视频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但对其进行研究势在必行,笔者相信追求经济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将继续推动远程视频审理的发展。




作者:刘成德  马恒夫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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