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
2020-07-10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35

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

——未成年人案件中监护人法律责任探究

 

论文提要: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父母的行为对孩子有雕塑作用,会影响孩子的内心认知和孩子情绪模型的建立。很多家庭问题在代际相传。例如有资料显示,虐待与暴力会出现家族“遗传”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被称之为“习得性暴力”。2017年以来,四川省判处未成人犯罪案件3100余件,共计4500多人。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原生家庭”中家庭教养不力具有一定关系。而在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儿童安全事故更为高发。构筑未成人保护,家庭是兜底防线。所以本文旨在讨论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以亲职教育的方式追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干预家庭问题,实现对未成人的保护。

全文共9071字。

主要创新观点:

父母的行为对孩子有雕塑作用,构筑未成人保护,家庭是兜底防线。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可以立足于刑民执工作,采用强制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把亲职教育工作贯彻于案件审判的始终,并结合法院的法制宣传等司法为民工作,将受众面往外延伸,扩大法院亲职教育工作的影响力。最终通过干预家庭问题,实现对未成人的保护。让亲职教育成为追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实现少年审判工作的实践创新。

 

以下正文: 

前 言

父母的行为对孩子有雕塑作用,会影响孩子的内心认知和孩子情绪模型的建立。很多家庭问题在代际相传。例如有资料显示,虐待与暴力会出现家族“遗传”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被称之为“习得性暴力”。有学者提出“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未成人的健康成长除了需要向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物质成长条件外,还需要一个优质的精神生长环境。2017年以来,四川省判处未成人犯罪案件三千一百余件,总计四千五百多人。通过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原生家庭”中家庭教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大的关系。家庭监护责任缺失,教育缺位的时候,儿童安全事故更为高发。构筑未成人保护,家庭是兜底防线。监护能力的高低则直接决定了家庭教养环境的好坏。缺少科学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亲情氛围,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①]所以本文旨在讨论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以亲职教育的形式让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监护人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通过干预家庭问题,达到对未成人的保护。

亲职教育是一个系统的构成体系,需要各个部门的有机配合。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试点开展亲职教育课程,例如二零一七年以来四川省法院对涉案未成人的家长展开亲职教育1100余次,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而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则开展了更多的实践活动,并以此作为实现少年司法语境下涉案未成人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由于法检两院分工的不同,法院即涉及刑事案件,也涉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和涉抚养费等执行案件,即可以接触到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中的失职监护人,也可以接触到家庭关系破裂的家庭和不愿意负担抚养义务的监护人,所以法院开展亲职教育,以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具有天然优势,也可以辐射惠及更多的未成年人。法院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依据自身工作特性,探索相对合理的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通过干预家庭问题,实现对未成人的保护,并非无事找事而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是对少年审判工作的一种探索。

一、何为亲职教育

亲职教育又称之为家长教育,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就是针对家长开展的教育,为的是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亲职教育现阶段在我国最主要的模式还是传帮带模式和自学模式。所谓的传帮带模式就是从自己的父母那里学习如何当父母,从父母那里传承“老经验老办法”。而自学模式则是自己通过书籍、视频、讲座等学习如何为人父母。这些方法都有其优势,但是也都有劣势。随后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其他的亲职教育形式被需要。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模式开始被试点和运用。由于司法机关的特性,以司法机关为决定主体启动的亲职教育,无论是教育主体还是教育内容都不可避免的带有其独特点。而以法院为主导的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教育对象范围主要还是立足于法院办理的案件中遇到的有亲职教育需求的监护人,然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往外延伸辐射,以点带面,扩大这项工作的影响力,惠及更多的未成年人。

二、审判机关开展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的理论依据

法院开展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制度与“子不教、父之过”的传统家庭观念相适应,同时也符合相关的法理。

(一)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是建立在“权利——义务——责任”这一法律逻辑的基础上的[②]

有义务意味着有责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监护人因监护失职,即法定义务履行不当,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这种失职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时候,要求监护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逻辑。[]据相关统计数据可以了解到,家庭的原因成为了滋生问题少年的主要动因之一。

现在大家提到“熊孩子”就谈之色变,百度搜索 “熊孩子”竟有近两千万条结果。很多时候一个“熊孩子”的后面是一个或者一群 “熊家长”。同时伴随着的是家庭教育之缺失,是家庭教养能力之不足。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是解决“熊孩子”问题的关键,是治标又治本的方法,是减少少年儿童走上罪错道路的重要方式。此时并非所谓的“连坐”,因为究其根本监护人是在为自己的履行法定义务不当或者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不当行为担责。法院以强制的形式要求监护人参加亲职教育,作为其履行其监护责任的一种形式,提高其教养能力也符合法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这样可以让监护人主动、优质的完成自己的教养义务,减少“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优”的情况出现,给全社会树立一个教养子女要注重物质保障的同时更要注重精神教养的导向。

(二)符合少年司法教育刑目的论

德国学者阿尔布莱特认为“尽管少年也应对犯罪负责,但是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对其教育和使其康复”。[④]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除了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关注涉罪未成年的未来发展问题,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让其健康成长,回归社会。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成年犯对家庭有强烈的需求和依赖。[⑤]建立起其对家庭的依恋,能很好的达到感化、教育的结果。而具有良好的氛围家庭更容易产生依赖,让失责监护人参与亲职教育的目的就是改善家庭氛围。这种带有强制性的亲职教育既具有教育性和惩罚性,又兼具司法性和福利性。而且通过我国已经开展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减少未成年人重复犯罪中效果明显。

(三)符合儿童福利理念的要求

儿童福利理念有一个要求就是最大范围内的保障其利益。亲职教育制度开展的目的是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从而实现对未成人的更好教养。这和儿童福利理念的内在要求相契合。而在国际条约《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中体现出来的精神则是保护儿童利益是各国所应承担的责任。[⑥]

(四)对国家亲权理念的落实

国家亲权是指国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终监护地位,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此时国家居于“大家长”的一个地位。[⑦]积极的履行保护儿童权利,关注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国家不可推卸的义务。由司法机关为主体,开展亲职教育是落实国家亲权,落实国家对于未成年的教育监护职责的形式之一。尤其是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分析其犯罪原因,可以看出家庭因素是重要原因之一。此时监护人作为未成人直接的教养义务人,影响家庭环境最主要的因素,国家提升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国文化影响深远,基于血缘上的传承,情感上的寄托,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逊色于学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是落实国家监护职责,实现对未成年人家庭、政府与司法保护一体化的有效途径。[⑧]

三、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有鉴可借

(一)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可以将外国经验本土化。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倡导亲职教育,并在实践中也对此进行了很多探索,其中比较知名的有美国的“父母效能训练”、“多模式父母培训”,法国的“育儿意识模型”等。所以说这种模式的亲职教育并非首创,而且很多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英国在1998年就在其《犯罪与骚乱法案》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发“亲职令”,强制未成年犯的父母必须按时参加亲职教育课程,并且对于怠于履行课程学习的父母处以罚款。[⑨]美国在1995年10个州政府联合制定的《父母责任法》中规定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监护人管教不当引起的,监护人将要接受亲职教育,如果监护人还是不能恰当履行监护责任导致青少年再次犯罪的,监护人将会被处以罚款。情节如果特别严重,监护人甚至会坐牢。而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的相关规定中还规定离婚父母申请离婚前需要参加相应时长的亲职教育课程,重点学习怎样让子女能更好的应对家庭变故。台湾地区对于亲职教育的规定在1973的《儿童福利法》中就有涉及,规定法院可以强制要求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参加亲职教育辅导。[⑩]

如果我国如果要开展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相关经验,进行创新和优化,做到为我所用。

(二)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可以借鉴我国之前的试点经验

虽然相较于其他国家我们的亲职教育工作近年来才为越来越多的人重视,起步不算早。但是其实我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探索。很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已经对此进行了尝试,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加强父母教育在实现保护未成年上成果显著。这些探索可以为我国构建一个体系化的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2016年3月成都检察机关试点开展探索强制亲职教育工作,对履行监护责任不力导致未成年犯罪的监护人强制其参加亲职教育课程,对拒不参与亲职教育课程的监护人给以训诫、警告、5日以下拘留等强制措施。2017年10月,成都检察院联合学习,社会公益组织等各方召开了强制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讨论会,探讨司法机关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模式、路径等。[11]

2012年河南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探索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教机制,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12]为此其创设了“一开放”“一集中”“一封闭”“一回访”“一跟踪”的工作模式。

2013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开设“亲职教育课堂”,并创设了四三二一的工作模式。亲职教育的监护人除了涉罪未成年人外,进一步扩展到一些家事、婚姻纠纷的当事人。

2016年7月,由上海市检察院主办的 “亲职教育与行为矫正培训班”开课。[13]

2020年4月江苏省检察院和省妇联联合下发并实施《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14]该意见的相关规定较为详细,具备了较强的操作性和持续运作性。

通过分析这些司法机关的试点工作开展,及效果来看,这些工作有利于让行为失范或者涉罪未成年人从思想真正的认识自身错误。亲职教育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实现回归社会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如果将来我国能构建较为完善的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制度,这些司法实践工作都是有益借鉴。

四、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基本进路思考

通过梳理其他国家开展亲职教育工作情况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法院的具体工作,笔者对审判机关如何开展亲职教育工作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立足于法院的审判、法制宣传等基础性工作

法院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可以立足于三个着力点。这三个着力点指的就是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民事案件审判和执行。因为法院的本职工作还是审判工作,所以法院在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过程中也应该以此为基础。而且以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为着力点也可以解决法院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对象、氛围、内容等问题。

1.立足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案件中需要被亲职教育的监护人主要包含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监护人以及相关案件的被害人是少年人的监护人。问题少年多来自问题家庭。“教育、感化、挽救”即是未成人刑事司法的目的,也是家庭、政府和整个社会的责任。[15]实践表明单独依靠司法机关对涉案未成年的感化效果并不好。上海的闵山市人民法院开展的实证调研显示每4.5名被告人中就有1人在未成年时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很容易出现屡教屡犯的情况,难以实现彻底矫

正。[16]鉴于家庭对于儿童的重要作用,教育好了家长,由家长引导孩子可以更好的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回归社会。当未成年犯罪确实是由于监护人未履行相关监护教育义务的情况下,在对监护人进行自愿亲职教育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开展强制亲职教育,让其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此时可以规定学习时长,量化考核,考核合格后才可以结束亲职教育。而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的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则应该以引导为主,只有监护人确有失误或者不当时才适宜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审判机关为主导的亲职教育监护人学习的内容也应该具有针对性。例如,针对涉罪未成人的监护人亲职教育内容可以为如何通过家庭教育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然后提高其守法意识。[17]同时还应该通过学习提升监护人的有效沟通能力,搭建双方桥梁,从而改善亲子关系,优化家庭氛围。而对未成年人被害人来说身体上的伤害容易治愈,心理上的伤痕则更难以抚平。所以针对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亲职教育的内容则可以关注心理疏导方面,帮助监护人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提高良好沟通交流的能力,以此治愈涉案少年的心理创伤,减少案件给他们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还可以涉及如何有效教育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价值观等。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亲职教育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针对性调整,提升学习效果。

2.立足民事审判

在民事审判案件中主要涉及到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和抚养费纠纷案件。

有资料显示,从2017年起近三年来,光是四川省审结的涉未成年人的抚养、收养、监护等案件就有2.8万余件。[18]据统计,我国近十年以来离婚人数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在2019年据统计有415.4万夫妻选择离婚。针对现在离婚率的高位态势,“离婚冷静期”应运而生。离婚自由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但是就像蝴蝶效应一样,离婚并不是花9块钱将结婚证换成离婚证那么简单,其他问题应运而生,例如单亲家庭问题。此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和教育问题更应重视,孩子不应该为成年人的行为负责(如图4)[19]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未成年子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则可以对离婚的当事人进行前置的亲职教育课程。目的是降低未成年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伤害的可能性。避免涉案夫妻把对对方的不满和怨气转嫁到孩子身上或者在无形中把婚姻失败的不良情绪带到与子女的相处过程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含减少家庭关系变化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影响;离婚并不会改变对于未成年的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离婚后如何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良好亲子关系等。而且有部分夫妻要求离婚时可能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是因为一些小事而引起,如果将亲职教育课程前置,让夫妻之间更多的了解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则也许可以让夫妻之间关系得到缓和,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

抚养权纠纷案件也可以类似处理。而针对抚养权纠纷案件对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课程,内容则主要是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监护人不只要承担物质抚养义务,也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社交等,让未成年人的在离异家庭也能得到很好的成长环境。甚至可以把监护人亲职教育的成绩作为衡量监护能力的一项指标,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3.立足执行案件

抚养费的执行一直是执行案件中比较难的一个点,多次执行常态化。抚养费如果是分期支付的情况下,经常出现这次执行到位了,下期监护人又不主动履行,然后又需要继续执行。这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不利于对涉案儿童的权利维护。所以对于这些不主动履行抚养费的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非常有必要,而此时的教育内容既要包括亲情道德方面的内容,更要有关于法律抚养责任方面的内容。此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让失责监护人参加一定时限的亲职教育,如果强制教育后任然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法院开展的针对个案当事人的亲职教育工作以承办法官为决定主体较为合适。因为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全过程,对于具体情况比较了解,更能有的放矢。

(二)法院开展亲职教育可以采用强制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

1.强制亲职教育方式

强制亲职教育主要适用于具体案件中的相关监护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此时的亲职教育不具有可选择性,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属于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在涉少刑事案件中属于失责监护人为失责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必须参加,且要达到一定的学习时间,形式上也有所要求。如果相关监护人接到法院要求参加亲职教育的决定后,拒不参加亲职教育的,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最后,法官还可以对于监护人参加亲职教育的成果进行考核测评。

2.预防式亲职教育

预防式亲职教育区别于强制亲职教育最主要的就是不具有强制性,监护人可以自愿参与。同时预防式亲职教育也不针对具体案件中的监护人,而是面向社会大众。这种形式的亲职教育工作主要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与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开设专业课堂,进行亲子活动,法制进校园、法制进社区,发放相关的学习手册等传统形式,也可以利用录制宣传教育视频、教育广播在社交软件、网络上传播等新形式。法院开展宣传工作时,可以将涉及亲职教育的内容融入其中。可以让更多的监护人学习到更多的亲职教育知识,以便能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提升法制宣传的效果。预防式亲职教育是对强制亲职教育的一种延伸。

(三)法院开展亲职教育可以纵向、横向两个维度配合

1.纵向方面,把亲职教育工作融入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

法院可以将亲职教育一条龙开展,贯穿审判的各个阶段。庭前,充分了解涉案家庭的家庭情况,相关未成年的成长经历等,发放相关亲职教育手册,法官寄语,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庭审中,开展庭审教育,化解纠纷、审理案件的同时引导家长反思自己教育的缺失,加强家长监护意识,提升监护能力。结案后,与家长面对面交流,以案说法,邀请家长参与亲职教育课堂。并且坚持司法多走一步,对于涉案未成年案件等需要特殊关注的案件进行一个必要的回访关注和后续指导。

2.横向方面,整合各方资源开展法院的亲职教育工作

横向的扩展主要是指法院开展亲子工作不能够只依靠一家之力。而更多的是需要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法院可以作为一个连接点,充分整合检察院、社区等各方力量,并且引进专业的人才,专业的机构参与到此项工作中。以点带面,推动亲职教育的发展。

五、针对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现实面临的困境的思考

审判机关将亲职教育作为少年审判工作的一种创新工作方式效果显而易见。亲职教育成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方式,未成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保护。但是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经济等现实因素,审判机关想将亲职教育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还需要解决很多难题,其中最主要的两个难题就是法律支持和经济支撑。针对这两方面,笔者思考如下: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亲职教育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并不是特别的强。所以,在法律方面是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可以参照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于此的规定。

比如可以制定《亲职教育法》,通过法律明确赋予法院等相关单位可以开展此项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启动程序等。最后还需要规定如果违反亲职教育要求的监护人将要受到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只有出台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才可以让相关工作开展的时候有法可依。才可以追究拒不参加或者怠于参加的强制亲职教育的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同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明确不同单位之间的责任分工。因为这种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制度不是法院、或者检察院哪一个单独的单位能完成的,需要各个单位在自己的工作职责内各司其职,各种发挥自己的优势,才能真正让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制度开展起来。具体的规定可以借鉴2020年江苏的发布的《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从这些层面来讲,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出台具有现实意义。

2.加强经济保障,提供经济支撑。

法律政策型亲职教育制度的开展,其中可能涉及到需要请专业的人员来授课等,这时候就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所以相关的规定还应该明确开展这项工作经费该如何解决。例如2020年江苏的发布的《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规定了相关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年度亲职教育的需求情况,将开展亲职教育所需费用列入本年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经费预算。[20]具有经费的保障才可以让这项制度真的落地生根,可持续发展。不同的地区和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财政等情况确定。

结 语

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在亲职教育工作中探索较多,但是检察机关的亲子教育对象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集中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被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且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审判机关开展带有法律政策型的亲职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教育对象更为广泛,即涉及刑事案件、也涉及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即可以是事后的补救式教育,也可以是事前的预防性教育。

从工作开展初始阶段,法院的工作量会有所增加,但是从后续进程来看,亲职教育的普遍开展,监护人监护能力的提高,最终也会有益于法院的工作开展。以离婚案件为例,如图:


法院开展这项工作并非是无事找事,而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审判工作。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项工作的开展带来的益处是方方面面的,是长远的。法院开展亲职教育工作有必要,甚至可以把这项工作形成一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形成一套高效运行机制。当然一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一蹴而就,法院在开展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可以有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推进,并且整合检察院、社区等各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不断提升亲职教育的影响力,不断完善审判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进路。

 



[] 池铭:《我国司法实务中亲职教育实行现状及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2期。

[]游涛、张莹:《以强制亲职教育问责教养失职监护人——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律责任探究》,载《少年司法》2014年第12期。

[] 聂早早,《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载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期。

[] Hans-Jorg A brecht:Youth Justice in G erm any,31 The U niversity of C h icago C rim e and Justice,2004,P453.

[] 参见路琦、董泽史、姚东等:《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3期。

 

[]参见张雪莲:《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儿童最大利益"条款为切入点》,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9期。

[] 姚建龙:《国家亲权理念与少年司法——以美国少年司法为中心的研究》,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3期。

[] 王贞会、范琳:《涉罪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构建》,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3期。

[]陈怡怡 张晓露:《检察实务中的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载于《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6期。

[] 罗红霞 杜娇 王明飞,《国际亲职教育生成:路径、特点与选择》,载于《江汉学术》,2019年第6期。

[11]参见陈健,《强制亲职教育:"应需"走向"立法"》,载于《教育》,2018年第14期。

[12]参见王颖颖:《论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开展强制亲职教育——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载《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7期。

[13] 《上海普陀:探索亲职教育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效》,http://news.163.com/17/0322/11/CG4L1MHL00018AOQ.ht,于2020620日访问。

[14]省妇联家儿部:《江苏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下发亲职教育实施意见助力源头破解亲子困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4030474607886275&wfr=spider&for=pc2020620日访问。

[15]参见宋英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2页。

[16]上海市闵山区人民法院:《罪错未成年人再犯现象透视》,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

[17]陈怡怡 张晓露:《检察实务中的亲职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6期。

[18]李智: 三年来四川4500余名未成年人涉罪 全省法院开展千余次亲职教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814787832497162020710日访问。

[19]游涛、张莹:《以强制亲职教育问责教养失职监护人——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律责任探究》,载《少年司法》2014年第12期。

[20]省妇联家儿部:《江苏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下发亲职教育实施意见助力源头破解亲子困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4030474607886275&wfr=spider&for=pc,于2020620日访问。




作者:陈辉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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