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网络司法拍卖悔拍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9-07-23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992

网络司法拍卖悔拍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以27万天价苹果手机拍卖案展开

 

 

论文提要:

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凭借其零佣金、受众广、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特点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主要方式。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随之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 “非理性”竞拍的现象,各地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中竞拍人悔拍的现象不断增多。悔拍行为呈现出随意性,拖延法院的处置周期,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兑现,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是对法院有限执行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对司法权威的重大亵渎。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它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没有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的服务。竞拍人的悔拍行为需要得到有效地规制,如何公平又不失法院权威性和严肃性地规范悔拍行为与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以27万天价苹果手机拍卖案为视角,就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行为的成因和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两个层面对悔拍行为进行分析,并就竞拍人悔拍行为规制提出补交差价为原则,不补为例外、建立竞拍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风险提示机制等建议。

全文共7134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课题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指导价值。目前专门研究网络司法拍卖中悔拍行为规制的学术论文较为缺乏,本文通过归类分析的方法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行为进行纵深层次的考察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诸如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人信用档案制度、设置竞价实时反馈机制、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风险预报机制等    

以下正文:

 

题记: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李克强

 

引 言

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已经逐渐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主要方式[1],其零佣金、受众广、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特点弥补了传统拍卖中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顽疾,净化了司法拍卖的环境,越来越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为民众提供了丰富和便捷的生活服务。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隐蔽性,监管存在一定的障碍,随之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 “非理性”竞拍的现象,拍卖成交后竞拍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造成拍卖标的无法正常处置的“悔拍”现象频频出现,给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竞拍人悔拍拖延法院的处置周期,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兑现不说,更是对法院有限执行资源的极大浪费以及对司法权威的重大亵渎。如何规制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悔拍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悔拍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2]和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3]。但这些规定都还不够完善,导致悔拍案件层出不穷。本文从27万天价苹果手机网络司法拍卖案出发,通过归类分析的方法尝试对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行为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纵深层次的考察,以期对将来进一步补充完善网络司法拍卖规范时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实例引发的思考

2018年9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一部苹果7手机,该手机评估价为140元,起拍价为100元,保证金为20元,加价幅度为50元。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开拍仅仅十来分钟竞价就突破了万元,经过708次竞价和377次延时,这部手机最终被车某某以270550元的“天价”成交,成交价接近原价的44倍。其间,共有2734人报名,17835人设置了提醒,引起361120次围观。[4]后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车某某参与竞价2次,刘某某参与竞价124次,其中进入延时后加价123次,4次单次加价超过1000元。[5]竞拍结束以后,车某某称是误看了价格,明确拒绝支付价款。刘某某则是承认自己并没有以超高的价格购买该苹果手机的意愿,参与竞拍仅仅是为了好玩,出于“开玩笑”的心理。法院认为,车某某、刘某某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恶意竞拍,严重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决定对车某某处以一万元罚款,对刘某某处以两万元罚款。[6]

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人的悔拍行为受到了法律处罚,但此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停止。如何避免类似这样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和损害司法权威法院的事件再次发生?如何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规制竞拍者的悔拍行为,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二、原因探究: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竞拍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性质认识不清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互联网+司法”的典型代表,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拍网等5家网络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将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公开挂网拍卖的行为。其本质是人民法院裁判权力的延伸,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处置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兑现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竞拍者没有“反悔”的权利。然而,很多的竞拍者却想当然地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等同于一般的网上购物,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的服务。在竞拍成功之后,没有正当理由直接拒绝或者逾期付款,随意反悔,殊不知这种行为拖延了司法处置周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竞拍人不理性竞拍,导致成交价远超其心理预期

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地域限制,竞拍人足不出户,轻动手指,用鼠标轻轻一点,即可在网络上参与司法拍卖。竞拍人容易受拍卖氛围的影响,情绪高涨,由于只是数字的点击,不经意间价格就涨上去了,致使成交价往往远远高于其心理价位,超出其预期,事后反应过来又追悔莫及,最终选择“悔拍”。

(三)竞拍人在竞拍前对拍卖规制缺乏应有的了解

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对拍卖流程、主体资格、拍品情况、注意事项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有不少的竞拍人事先并没有认真阅读竞买公告和须知,往往只注意调查表、起拍价等内容,对于拍品的其他情况,诸如注意事项、风险提示、拍品瑕疵等都没有仔细阅读,也未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房屋过户要求、车辆违章情况等)等内容,竞拍成功后认为自身出价高于标的物价值或拍品与其期望不符,最终“悔拍”。

三、根源所在: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行为法律规制在审判实践中的困境

(一)法院惩戒手段有限,竞拍人违法成本低

目前,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悔拍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责任:一是不得参与被悔拍品的重新拍卖;二是保证金不予退还;三是视情况补差价。然而这些规定都不足以约束竞拍人,具体原因如下:

1. 保证金制度震慑力有限

《网络拍卖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于竞拍人成功拍得拍品后悔拍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同时《网络拍卖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保证金的范围。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约束手段,规定了5%-20%的范围,限定了保证金的上限,其目的本身是为了“防止门槛过高而影响部分潜在竞拍人的参与”[7]。然而,在网络司法拍卖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出于各自的考量,对保证金的确定有比较大的差距,加上门槛相对不高,难以对竞拍人形成有效的震慑,反而助长其的权利任性,有些竞拍人带着娱乐的心态,有些带着拖延人民法院处置财产时间的目的,随意悔拍,妨碍司法执行工作的顺利进展……上述案件中,保证金只有区区的20元,即使这20元不予退还,违约成本也不值一提,悔拍的代价过低。

2. 关于是否补交差价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关于保证金不足弥补重新拍卖损失时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交差额?《网络拍卖规定》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拍卖、变卖规定》第25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补交,但此处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未尽统一,操作空间过大,有的买受人补交了差价,有的买受人不需要补交差价,导致同一性质的案件结果迥然不同,这不利于司法的稳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上述案件中,第一次竞拍的价格高达 270550万元,假设重新拍卖成交价为3000 元,差价就是270550(原竞拍价)-3000(重新拍卖价)-20(已经交付的保证金)=267530元。秦淮法院已经对车某某给予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如果还要补齐26万多的差价,在很多人看来是十分不合理的。笔者也认为处罚过重,有违公平原则。但这也仅仅是个案,个案的不公平并不能成为否定一般规则的理由。[8]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网拍成交的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及补交差价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

(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对买受人的监管缺位

网络司法拍卖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普及,把拍卖现场移到互联网上,增强了拍卖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打破了时空界限[9],竞拍人分布范围广,可以来自全国各地,甚至是世界各地。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仅仅是在《网络拍卖规定》第九条[10]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最终参与主体竞拍人却没有任何的提及,更不要说关于竞拍人的监督主体、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等内容了,竞拍人缺乏必要的监管和约束,致使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随意悔拍的现象层出不穷。

就上述案件中,车某某以27万余元的价格成功竞拍后悔拍,理由是误看了价格进行出价。刘某某参与竞价的次数高达124次,其中的123次是在进入延时后进行加价,而其中4次每次加价均超过1000元。而刘某某如此频繁出价竞拍,只是出于 “开玩笑”的心理。在严肃的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此任性而为,监管缺位是不得不考虑的主要因素。[11]

(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缺少风险提示的功能设置

传统拍卖中,拍卖活动由拍卖师进行主导,以此来保障拍卖会的有序、高效、合法进行。当竞价超出一定的合理范围时,拍卖师现场进行提醒和风险提示,并视情况对扰乱拍卖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而网络司法拍卖所有拍卖环节均在网上进行,没有拍卖师,竞拍人只要动动手指,随时都可以参与竞拍,在整个竞拍过程中没有人来给你提示,也没有任何风险提示和注意事项的设置,竞拍人很容易受竞价氛围的影响,冲动竞拍。

在上述案件中,回看出价记录,在 708 次出价中,有不少竞拍人曾多次出价,且多次加价幅度超过一万元,其中出价次数最多的一位竞拍人共竞拍 118 次,当时拍卖价格已经达到了 270350 元。在拍品价格已经超过一万元时,仍然有超过 50名竞拍人相继出价,不少的人加价幅度都超过 1000 元。在拍品价格已经畸高的情况下,竟然还有那么多的人参与竞价。当时但凡有任何的提醒或者风险设置,也可能不至出现如此的结果。

四、破冰之路: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行为规制机制的构建

  买受人的悔拍行为不仅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的秩序,影响整个执行程序,而且还会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增加法院的工作负担。因此,只有我们构建了一套综合规制机制,明确悔拍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违约成本,才能有效遏制悔拍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

(一)保证金不能弥补差价时,以补交为原则,不补为例外

从拍卖保证金的性质来看,在网络司法拍卖开始前,拍卖保证金并不是定金,只是参与竞拍的资格条件、准入门槛,所有人均须交纳保证金方能参与竞拍。竞拍成功后,竟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即类似于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是一项履约担保金,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的目的,其本质是惩罚性的。[12]其他竞拍人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13]的规定,当事人违约的,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以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在《网络拍卖规定》的发布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张根大在介绍有关情况时就称,“我们主要采用传统理论当中的惩罚手段来防止悔拍”。[14]可见,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拍卖保证金具有填补损失、对竞拍人的悔拍行为予以处罚的目的,这也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因此,让悔拍的竞拍人承担 “补差价”的责任具有合理性。所以,笔者认为,由于悔拍而进行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保证金不足弥补重新拍卖损失时,在补差价的问题上应当明确规定以补差价为原则,不补为例外。如此可以进一步有效约束竞拍人的悔拍行为,也对可能会悔拍的竞拍人以一定的法律震慑。

当然,如果需要补交的差价严重超出了对悔拍者的惩罚限度,则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如本案中,花 27 万元拍下苹果手机的车某某,如果要求其补差价,则处罚过重,不符合“罚当其过”的原则,出于公平原则,不应当要求其补齐差价。不过,这也仅仅是个案,成交价远远高于物品实际价值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并不能成为否定以补交差价为原则的理由,此种情形只能作为例外处理。

(二)建立竞拍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

前文已经提到,天价手机案件的背后折射出的是网络司法拍卖目前没有有效的制度可以监督竞拍人在竞拍过程中的行为。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对竞拍人的监督机制。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其一,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人信用档案制度。该制度类似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指竞拍人的诚信档案,是对拍卖成交后竞拍人悔拍行为的一种不良信用记录。只要被法院认定为买受人悔拍情形,就将对应买受人列入黑名单库。凡只要进入该名单库的竞拍人,不得参与被悔拍品的重新拍卖,并对其以后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资格也要进行限制,限制时间上,根据情节轻重不同,给予半年、一年、两年直至永久的限制档次。执行法院通过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加大对悔拍者的曝光力度,利用各种平台向全社会公布,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让悔拍者无处遁形,给后来者以警示。

其二,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人信用档案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以省高院牵头,积极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沟通协调,将网络司法拍卖竞拍人信用档案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15],构建“一处悔拍、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使悔拍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影响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效地防止悔拍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三,完善对竞拍人身份资格审核。应当严格审查竞拍人提交的有关身份信息、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缴纳保证金情况等,重点查看竞买人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网络司法拍卖黑名单之列。若在之列,限制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三)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风险提示机制

现阶段,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更多的只是作为信息载体,同时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但是,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一般的拍卖平台,它除了是信息载体以外,同时也是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的技术提供者,具有数据保护、数据监管和数据留存的职能。网络拍卖的竞价过程是纯虚拟化的,在这个过程中,执行法院不可能实时监控竞拍现场,只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才能通过对拍卖数据的监控,发现那些非常态的竞拍行为,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理,可以减少悔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完善:

一是预先在后台设置拍卖品的增价幅度。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拍卖开始前,通过向执行法院了解拍卖品的增价幅度等信息后,在后台对该拍卖品的增价幅度进行设置,控制价格幅度,从而确保竞拍人的增价幅度在执行法院确定的范围时,减少不理性的竞拍现象的发生。如此,上述案件中多次加价幅度超 1 万元的情况将不会在出现。

二是网络拍卖平台可以设置竞价实时反馈机制。当某一竞买人多次重复加价,或每次加价金额大大超出该拍卖标的预定加价幅度时,及时反馈至后台,以便辨别是否为恶意竞拍。当遇到竞拍过程中竞拍价格出现巨大差额的情形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向执行法院报告,由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或者中止拍卖。

三是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风险预报机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可以设置相应的提示系统,在竞拍人竞价次数过多或者当竞拍价远远高于拍卖品的价值时(笔者认为拍品溢价超过10倍时即可),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弹出窗口形式提醒竞拍人,告知其风险,拍卖系统暂缓,给予竞拍人冷静思考判断的时间。通过向竞拍人充分提示风险,减少发生错拍的可能,使竞买人在竞拍过程中理性竞拍,对于恶意竞拍的人也可以起到警醒作用。同时,执行法院和网络拍卖平台也可以考虑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参与的竞拍人提示相应的法律风险,加强竞拍人的认识。

五、结语

在网络购物中,商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绝大部分都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让买家们可以任性的买买买,收到货后不满意可以随时反悔。但是网络司法拍卖并不同于一般的网络购物,它是一项司法活动,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可能给竞拍人任性的权利。竞拍人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参与主体,其悔拍行为直接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影响了司法权威,耗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行为的法律规制机制,从而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网络司法拍卖环境,维护司法权威。



[1]马巍:《统一悔拍后保证金处置尺度 保障网络司法拍卖有序进行——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悔拍后保证金处置法律问题的探析》,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9/01/id/3712880.shtml2019615日访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4]刘萍:《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以浙江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为例》,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2

[5]  朱祎:《网络司法拍卖  “悔拍”问题之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

[6] 《南京秦淮法院网拍拍出27万元“天价”苹果手机实为“恶作剧”》,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7-09/10/content_7311645.htm201956日访问

[7]王雨佳:《论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及发展对策 》,载《商场现代化》201411

[8]赵小松:《民事司法网络拍卖问题研究——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为研究对象 》,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毕业论文

[9]孟祥 张根大 何东宁:《<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31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11]张元华 李勃《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防控研究 》,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88月版

[12]赵小松:《民事司法网络拍卖问题研究——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为研究对象 》,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毕业论文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4] 邓克舟:《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广西大学2015年硕士学位论文

[15]赵小松:《民事司法网络拍卖问题研究——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为研究对象 》,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毕业论文



作者:土比阿吾

【编辑:唐春】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西段12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电话:028-81255631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