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法治视野下彝族习惯法的时代价值践行
2020-06-28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780

法治视野下彝族习惯法的时代价值践行

——以民事调解机制为切入点

 

论文提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民间习惯法研究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对凉山彝族习惯法进行研究。当这个被埋没多年的凉山彝族习惯法重返法律人视野并被重新认识时,它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令人惊叹。和其他有着辉煌历史法律文化的民族一样,随着历史传递而来的不仅有一个民族优良的法律传统,也有着跟随历史而日渐落后的法律习惯。这个千百年来历史沉淀的传统彝族习惯法以其强大的社会根基和惯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凉山少数民族地区法治进程的阻碍。

全文共计8871字

 

主要创新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要求法律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针对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我们法律人要创新现有工作理念,综合运用调解、仲裁、网络调解大平台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建立有序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畅化解路径。而身为一名身处彝族聚居区的彝族法官助理,近年来接触到的案件让我看到了本民族古老习惯法在处理案件中所发挥出的积极作用。凉山彝族习惯法除了本身自带奴隶制社会型态的特征外,还带有浓厚的民族道德色彩。凉山彝族习惯法倡导公序良俗,重视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及残弱者的利益,颇有望天下大同的处理风范。其中的可取之处相信能够对现有的民事调解机制有一定积极的影响。

 

以下正文:

 

引  言

幅员辽阔的中华大地上有着丰富多彩的文化与悠久的历史承载,更有着应运而生的参差多样的生活样态,拥有56个民族的中华大地上,很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一直是各路人类学家关注的焦点。在众多少数民族中,彝族,是中国第六大少数民族,民族语言为彝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有属于自己民族的文字彝文,其主要分布在滇、川、黔、桂四省(区)。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境内居住着彝族、汉族、藏族等14个世居民族,是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全州面积6.04万平方公里,下辖17个县市,其中9个县为彝族聚居县,总人口521.29万,其中彝族275.73万,占总人口数的52.89%。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出现可以追溯到西汉武帝元鼎六年,直到解放前,凉山民族地区仍处于奴隶制社会,直到1956年的民主改革才结束了奴隶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载入史书的历史性飞跃。任何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都会因各个民族的生活环境、历史条件等因素形成自己奉行的生活规则。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彝族人民也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不得不承认,在研究民族习惯法的过程中,凉山彝族的习惯法被专家学者称为能看见奴隶制社会习惯法的“活化石”,而当你真正深入了解彝族习惯法,会发现当这个被埋没多年的凉山彝族习惯法重返法律人视野并被重新认识时,它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和作用令人惊叹。这个历经千百年来沉淀的传统彝族习惯法以其强大的社会根基和惯性,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凉山少数民族地区迅速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一、彝族习惯法存在的基础。

习惯是能让多数人所认可的某种常见的行为方式,习惯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从本质上来说,现在我们了解的彝族习惯法是一种从人民的约定俗成逐渐发展成为本民族内部具有特有民族特征的行为规范,这种特别的规范是在长期的民族生产生活中由少数民族群众实践形成的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正如彝谚云:“祖上留下的规矩,诺伙儿孙要遵守,曲伙儿孙等要服从”等等[1]。由于身处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条件、文化文明传统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彝族地区通过自身一代一代较为闭塞生活方式,比较传统、完整地保留了本民族习惯法的特征,而它至今都作为一种具有封闭性、自治性模式的行为规范、规则调整着彝族人民所面临的民族内部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着彝族人民之间的矛盾利益冲突。

(一) 彝族习惯法的特点

1.家支第一的观念。

从现有的文献中科院知道,解放前的凉山彝族地区,仍处于奴隶社会,“新中国成立前的凉山彝族聚居区,彝族的等级结构森严,大体分为兹莫、诺合(黑彝)曲诺、阿加合呷西五个等级”[2]。彝族社会中的“血缘家支”观念和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父系社会一致,即按照父系血统继嗣的家族,家支作为凉山彝族地区较为特色的社会组成者,是个以家支、家族为单位,家支成员均为兄弟姐妹,家支成员互相团结、互相扶持,每一家支下有一个或者几个血统相近的姓氏家族,每一个姓氏家族都十分看自己家族的名声与名望。从流传至今的材料中可以看出每个家支一般都是以自己家族祖先中突出英雄、人物的名字为家支的支名,而每个家支的谱牒就像汉族的祠堂一样由各个家支的家族经书传承下来,具有声望的毕摩深知各个家支的血缘、根系,也清楚每个家支中的领导者的具体情况。在彝族的家支中的每个族人都会将自己的血脉与家支的荣辱、发展绑束在一起。比如个人受到屈辱可能息事宁人,但要是家支受到任何侮辱甚至是屈辱,那家支中的每个族人都会勠力同心对抗外家支,甚至是国家公权。由此可见每个彝人都将家支的发展视为自己巨大的、可依靠的精神支柱,在每个族人看来,自己的家支是个人求得生存的庇护所,保护家支的利益,维护共同体家支的发展是推动彝族社会发展的动力,所以传统的家支制度是彝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彝族谚语云:“生活中不能不有的是家支,不能不吃的是粮食,不能不养的是牛羊。”此外彝族人还将犯错的彝人以开除家支身份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广泛用于各种矛盾冲突的处理原则。

2.浓厚的民族道德色彩。

作为一部朴素的民族法典,彝族习惯法不可避免带有非常浓厚的民族道德色彩。因为彝族习惯法所倡导善良、公平与良好的民族风俗。并注重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及伤残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流程至今的彝族传统道德规范中,不赡养老人以及不抚养下一代被视为最大逆不道的行为。一般来说彝族地区是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但如因特殊的原因发生了这类事件,当事人所在的家支为维护整个家支的声誉也会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影响在内部予以解决,决不将此类丑事外传。并且我们还可以从案例中看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只要是涉及到男女间的伤害纠纷,不论事件发生的原因如何、过程怎样、最后结果如何,彝族习惯法都是以维护妇女的利益为其基本的处理准则。

3.倡导社会公平正义,情理胜于法理。

现在人人倡导的公平正义无疑是检验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关键标准,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好坏的指标。不说现在的彝区,即使是处于奴隶社会的凉山彝族地区也很少出现不抚养孩子以及不赡养老人的纠纷,这是因为彝族习惯法是一种朴素正义的珐,它将公平正义以及公序良俗看的至关重要,十分重视每个社会个体中弱势者权益的保护,散发出一种朴素的温暖。甚至有时为了追求极致的公平正义,彝族习惯法甚至允许矛盾双方一命抵一命,因此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法律现象,例如“死给”现象[3]

4.自发性。

彝族习惯法产生于彝族的日常生产生活,是由内向外自发形的,是彝族群体思维与行动模式的相对统一。因此每个家支的成员都会自发地认定自己应受到习惯法的约束,长期以往,使得每个个体都能自觉按这种习惯法对自己的行为规范作出相应的约束,也能接受违反约束时习惯法所给与的惩罚。种种原因都让习惯法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不用依靠强制力,而是通过彝族人自发性的遵守。

(二) 彝族习惯法的历史作用

1.维护奴隶制统治。

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经济基础、家支组织进行的维护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习惯法的存在客观上讲也是凉山彝族长期停滞在奴隶社会的根本原因与依托。

2.调整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关系。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由于凉山彝族习惯法中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很多奴隶社会中的道德因素,这使它在内容和形式上与都与道德规范相结合,有较高权威性。是彝区人民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则,民众能对其普遍认可并严格执行,它通过诉讼习惯法、民事习惯法、刑事习惯法等对凉山彝族奴隶制等级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进行了有效调整。

3.传承凉山彝族法律文化。

彝族的习惯法作为彝族法律文化的主要载体,甚至可以说是唯一载体,它是通过代代彝人言传身教、本本经书记录得以传承的。潜移默化中,习惯法已内化为人们的内心评判善恶的标准,成为要想在彝区生存、发展所必须自觉遵守的规则,因此,凉山彝族习惯法传承着彝族法律文化,并得到发扬光大。[4]

4.彝族习惯法在彝族地区的适用

“传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文化遗产,其中所有的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所有表意象征,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5]。凉山彝族习惯法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千百种形态中以其特殊的意义存在,并且植根于广大彝去人民心中,因此具有了广泛的彝族民众基础和深远的民族感情。迄今为止,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彝族民间人们利用民族习惯法进行调解依旧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或者说是唯一手段,因为让不通汉语的彝区人民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是相当有阻力的现实问题。即使现在彝区人民的生活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像奴隶社会时那样暴力、血腥、原始的惩罚方式不复存在,但传承在代代彝人骨子中的很多理念其实是没有转变的。按照彝族习惯法的调解纠纷在彝区的仍旧普遍适用,且其产生的执行效力远远高于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国家法所代表的规则规范,在很多情况下与彝族社会的生活逻辑并不一致,其实他们的结果可能是大同小异的,但往往通往结果的过程中用的是彝区人民不熟悉的流程、制度,最后导致人们往往规避法律程序或者干脆就按照彝族习惯法行事。因此,在彝区经常可以看见因法院的判决不符合习惯法所体现的流程与理念,常常有彝区人民在自己所在家支领导者的带领下十几、几十个人盘居在法院门口或进行上访要求改判。客观来讲,在彝区进行诉讼,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程序上,诉至法院所需的时间长、交流难度大、准备手续多、前期垫付诉讼费用过高;内容上,到法院进行诉讼,需要走的程序有登记、移送、送达、答辩、、开庭、调解、判决等等,对本来文化素质就不高的边远彝区的群众来说,到法院进行诉讼无法满足其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而彝区人民利用习惯法调解则不受地域限制。通过纠纷双方家支中德高望重、善于调解的人解决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与调解者都能随叫随到,时间机动、方式也灵活简便,处理问题成本低,是很多彝区人民处理纠纷的第一选择甚至是唯一选择。并且大量的资料也显示即使彝区人民在面对纠纷第一时间到法院解决后,“二次审判”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在争纷无法在家支的主持下调解顺利解决问题的时候,家支中的领导者便会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要求法院解决棘手的问题,在拿到判决后再由家支领导者根据判决和本族习惯法做双方的工作,进行调解,如此以来法院的判决效果其实大打折扣。有读者会质疑家支对成员的绝对控制权是否真有如此作用,如前文所述,彝族对家支的维护是生存和生活的必须,没有家支的庇护,很多事情寸步难行。于是,接受家支领导者的调解便是维护家支和睦所应尽的义务。

二、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

“正像每一种长期存在的制度系统———宗教、艺术、科学、国家、家庭———法律也正处在学习怎样生存的过程之中,而不带有它产生时的那中自信无疑的态度”[6]。纵观历史的发展轨迹,我们能看到每一个民族传统之所以能被创造于世都是经过了历史长久的积累,也是本民族所处的客观环境所致。在当代法治理论的建设与实践中给予民族习惯法应有的生存空间,在推行现代法治的过程中给民族习惯法留出缓冲带,无疑是习惯法与现行法博弈中的双赢选择。每个国家法律的运行也需要其适于运行的土壤,视差异不管只知道强力推行,只可能是缘木求鱼,得不到最佳效果。从民族自治制度的设计上我们应该知道,现行法能够包容彝族习惯法的小差异。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从一开始便决定了彝族习惯法至其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这是一种历史的缺陷。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缺陷,而这些原因导致了它与国家现行法律的冲突与断裂[7]。。众所周知秩序是无论任何社会形态得以存在的最基本要求。当彝族的家支组织和彝族习惯法无力维持正常的秩序需要时,国家组织和法律规范便成为唯一可能的替代物[8]。在中国法制化的历史进程中,只有客观对习惯法进行评价,对其进行改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才能让彝族习惯法不断向国家法所倡导的价值取向靠拢,彝族习惯法也才有继续存在在当下法制环境中的意义。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凉山法院顺应了这一历史必然,在法律实施中对彝族习惯法进行了积极的吸收实践。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彝族习惯法散发的能量

现在全社会推行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内容,也是国家法治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

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论述后,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法律人更应该要高度重视化解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工作。针对现在社会纠纷呈现出的主体多元化、诉求复杂化、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创新工作理念,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建立有序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畅化解路径。规范各类解纷平台内部制度、运转流程和运行机制,完善外部协调运转机制,以法院诉调为龙头完善对接机制,推动诉前联调融合联动。在此背景下彝族习惯法的民事调解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散发出的调解能量瞬间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

(一)彝族民事调解机制运行的本土性构建

各民族的每一个成员,终其一生都受到本民族文化制度的深刻影响,受到本民族群体内部约定俗成的乡俗民规的制约。不管是涉及到生老病死还是婚丧嫁娶,不管是维护权利还是纠纷调解都要遵守本民族的文化习惯和制度。因此,各个民族在其调解民间纠纷矛盾的制度内容、形式等方面都体现出浓厚的 特色与特殊的运作方式。彝族也不例外,彝族民间调解制度以其民族的礼俗习惯为基础,在长期的生

产和生活中形成。其调解的方式,调解的依据,调解的人员都体现了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特殊的运作方 式。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在调解彝族民间民事纠纷,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调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方式 和程序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为纠纷的调解流程提供了依据。

1.彝族民间调解制度遵循的一般原则

每一种调解制度都有一般性的原则来贯穿其调解程序的始末,把调解的依据、方式等规制在其基本原则的指导之下。彝族民间调解制度也是如此,以“德古”为代表的调解人员在处理彝族民间纠纷的依据是群体内公认的彝族习惯法或者判例。

在实际生活中,彝族民间纠纷争讼的主体往往不是纠纷的当事人,而多数是由当事人家支内有一定威望的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这些代理人不收任何费用。在纠纷处理中,家支里的代理人身份权力与现行法《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特别授权”解释较为一致。依照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处理过程中家支中有威望的出席者不仅要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调解,还要对调解成功后的执行负有担保责任。因此,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一般都会服从其代理人的意志。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造成的纷争中有涉及大额赔偿,当事人不具备给付能力,此时往往只能依靠家支来承担赔偿。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重大事故为例,若责任方自己往往承担不了最后的损失赔偿,这时,当事人就会求助于家支。只要是通过家支代理解决的,就会依照赔偿金额在所有家支成员中募集,有些时候甚至会发生跨地区的家支成员中进行分担募集。因此,在纠纷的调解处理中,家支代理人的作用突出,代理人的家支身份、品德、信誉都是得到纠纷双方当事人认可的。

在调解过程中,代理人合议协商时,矛盾双方的家支头人必须进行回避,不得参加合议协商。在案件调解成功之后,代理人和双方家支的头人以及社会舆论共同进行监督且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利用本家支的信誉来担保会执行调解所达成的结果。这些都是彝族民间调解制度在调解纠纷时必须遵守的原则,由此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

2.彝族民间调解制度主要依据彝族习惯法

在彝族民间调解过程中,利用彝族习惯法是最主要的调解方法,因此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的陈载体。以现代法律术语来讲,习惯法是实体法,其调解制度就是程序法。彝族民间调解制度以习惯法为指导,以习惯法为标准,二者相伴相随,不可分割。彝族习惯法是在彝族地区千百年来在历史和地域因素影响下,彝族世世代代口口相传,被人们公认为调解纠纷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彝族习惯法强调“尊重事实、分清责任”。在调解中,调解人听双方陈述,如果事实清楚、是非明确,就做出决断;如果证据不足是非不明、难以决断时,就采取“神明裁决”的办法。如,嚼白米,端犁铧等神判行为。

(二)以“德古”为主的民事调解机制

每个民族都会在世代生存繁衍的客观环境中形成为自身民族所用的一套宗教和法律,也许他们表现形式并不像现在我们所经常接触的宗教或者法律那样,但他们确实存在着。这些理论也可以从现在彝族社会中彝族人对其产生的“毕摩教”的信奉中找到论证。“彝族毕摩宗教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 以毕摩掌握的经书为载体,祭仪由毕摩主持。经书一般不外传,祭祀步骤也是不外传的。而祭祀的内容主要是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灵物崇拜、鬼魂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内容为核心,试图通过祭祀调整彝族社会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民间宗教”[9]。当今社会,毕摩主要从事宗教职业,但由于毕摩知识渊博、见多识广,深知民族的文化渊源,所以有正义感和社会威望的毕摩往往也是“德古”的最佳人选。在彝族民间纠纷调解的形式中,平等协商贯穿纠纷调处的始终。纠纷中,“德古”会依据自己的信誉和公信力,公开公正的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并且通过参照彝族习惯法和以往案例的方法,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进而予以说理、调解。德古所采取的调解方式一般为背对背的调解和面对面的调解。实际调解中,一般都能达到及时解决纷争的效果。如遇争议和影响大的纠纷,往往要进行数次调解,如果调解遇到障碍,就会由双方重新选择名望更高的德古来进行调处,因此很少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也很少出现调解后又反复的问题。

例如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州县库某乡两个彝族家支由于子女婚姻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为解决问题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法院帮助而是各自召集了几十名家支成员、亲戚,使纠纷随时可能恶化为群体性械斗事件,事态十分严峻。这时双方家支的领导叫来双方的德古赶到现场,站在对立双方当中大声劝说,反复利用彝族的古训以及长久传承的习惯分别在双方家支进行调解,在使当事人双方极度激愤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接着,德古将当事人双方劝到两地,避免发生直接、正面的冲突,自己来回穿梭于两家之间对事件展开细致的了解,知道了事发原因,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和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女方退还10000元礼金并解除婚姻的协议。协议达成后,由德古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规范的调解书,双方在法院当场兑现了协议内容。这种德古调解的做法有效的避免了一起群伤事件的发生。

四、彝族民事调解机制的实践意义

彝族习惯法规定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和诚信原则,应尊重社会公德、习俗和禁忌,这与现行法中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基本一致;虽然彝族习惯法在民事主体规定、债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方面与现行法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冲突但在交通不便、诉讼成本高的彝族聚居区腹地,依靠彝族习惯法调解解决纠纷再次成为彝族群众的首选,民间调解在彝族地区的作用不可忽视。一个案件的调解一般包括调解程序的启动、“德古”收集证据、调解时间地点的确定、“德古”调解人奔走调解、合议协商及结案仪式等。首先,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家支头人均可以依据合理的证据启动案件的调解程序,有时候“德古”也可以主动地介入纠纷启动调解程序。在案件启动之后,“德古”会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鉴别、确认。然后,确定调解的时间及地点。接下来是调解最主要的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实行“背靠背”原则。“德古”则奔走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运用彝族习惯法、判例,引述典故、格言或者民谚来说服、教育当事人。在反复听取当事人及调解参与人的陈述和广泛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德古”合议,依据习惯法形成调解意见或裁决方案。调解意见和裁决方案经当事人及其家支同意之后,调解进入最后一项程序,即结案仪式。此时,“德古”们让分坐两地的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宣布调解结果,请最有威望的“德古”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支宣讲服从调解的相关事宜和责任分配,并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支进行在以后的生活中应该和睦相处、不再相互心存恨意等伦理道德的说教。根据统计分析,在彝族地区民间调解相比法院调解具有“两高一低”特点,即辅助调解成功率高,调解结果执行率高,调解后反悔的和提起诉讼的低。在彝族的小圈子内,每一个调解成功的案件几乎都可以得到执行,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的监督下,就是这种高执行率使民间调解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

运用彝族习惯法进行德古调解纠纷的方式,其简便、快捷等程序优越性与某些习惯法内容的落后性并存,因此如何与现代民事诉讼司法程序相对接,如何吸收习惯法的优点办理案件,解决当事人的矛盾是法院在具体法律实际中操作中罪需要考虑的。据了解我们可以看到,身处凉山地区的法院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解决方法,即聘任彝族中有威望的德古为法院的特邀人民陪审员,让他们在人民法院的管理下,把习惯法融入现行法律调处纠纷,纠纷解决后,法院对调解书进行确认,最终拥有最为高效的执行力,在此基础上的案件调解成功率几乎达到了100%,提高了偏远地区的息诉服判率,且这类案件极少申请执行,有效减轻了法院执行压力,是实现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其次建立巡回法庭也是有效的促进案件解决的办法。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且边远的特点,请具备一定彝语交流能力的法官建立巡回法庭。在巡回法庭过程中,请来当地的德古旁听,这样不仅最大程度的方便了群众,也节约了民族地区有限的审判资源与办案经费,同时,通过这样平易近人的形式,让法院像一支鲜活的宣传广告,以简便、快捷、易接受的形式,广范的宣传了法律,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笔者整个文章中可以知道,德古出面调解的一般是民事方面的纠纷,因此在经济发展飞速而催生出“诉讼大爆炸”的今天无疑是种让人欣喜的期待。在彝区,尤其是偏远的农村,有德古参与的调解可能更具质效,除了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利用私了的形式也能最大程度的缓解、弥合家支之间的仇恨。因为如前文所述,彝族对家支的维护是生存和生活的必须,于是,接受德古的调解便是维护家支和睦所应尽的义务。在司法实务中,这是一个新方法和新视野,是一场从未有过的跨越,这场跨越,必将带动彝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前进的步伐。实践不断发展,创新永无止境,希望更多的人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建设,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张邦铺,《彝族习惯法及调解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页。

2.张邦铺,《彝族习惯法及调解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1页。

3.张邦铺,《彝族习惯法及调解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第47页。

4.王明雯:《凉山彝族11111习惯法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第34页。

5.张邦铺,《彝族习惯法及调解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第89页。

6.柳剑,《彝族习惯法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冲突与整合》,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7.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第198页。

8.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第179页

9.潘兴德,《人民论坛》2015年第17期



作者:王妮丹  宾伟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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