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互联网时代民意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其提升途径
2020-06-30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849

互联网时代民意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及其提升途径

 

 

论文提要:

当前,对法院审判要求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民意”、“社会效果”等日益成为社会舆论中高频率出现的关键词。在以李昌奎、药家鑫案、邓玉娇、许霆案、彭宇案、赵春华案、昆山反杀案为典型代表的诸多案件中,司法机关更多的考虑了公众的意愿,另外,从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醉驾入罪的修法过程来看也反映了当前司法对民意的回应,法院试图通过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司法需求来体现能力司法,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如果说法院能动司法是司法对民意的积极回应,那么,从上述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看,法院在外部压力下仍然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考验了法院面对舆情时的司法决策水平。

全文共计7404字

 

主要创新观点:

在信息化时代,公众对于法院司法审判中的某些案件更为关注,并借助网络等平台表达各自的观点,司法与以社会舆论为载体的民意冲突不可避免,司法公信力也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在司法权威尚未牢固树立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如何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是法院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民意的涵义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了当前民意与司法二者存在的冲突和共性,提出了在民意监督下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四个方面的途径。

以下正文

一、民意的涵义及民意监督产生的背景

(一)民意的涵义

中国传统文化里有着深刻的民本智慧。《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辞海》解释“民意”是“人们共同的、普遍的思想和愿望”[1]。美国学者文森特·普瑞斯将民意定义为“在特定背景下,公众对于集体所关注的特殊事件或行动,所采取的一种意见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这是民意监督司法的法律基础。

(二)民意监督产生的背景

1.司法不公现象仍未完全杜绝。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必然出现暗箱操作,导致司法腐败。只有让权力运行真正实现阳光化、透明化,才能使执法人员时刻自觉遵纪守法,司法腐败也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得到有效遏制。虽然近年来法院内部通过一系列措施大大提升了案件审判质量,大量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生效判决不能兑现等原因造成了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不公平现象。少数生效判决的社会接受度不够,不能兑现的法律白条等因素也加速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社会问题的产生。法院判决是否公正,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当前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

2.立法未及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院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面临这样的情形: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裁判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另一方面,在社会公众看来,裁判结果存在合法却不正义的问题,裁判结果不能被民众所接受,达不到社会效果的要求。如在贪污仍然未能有效遏制的国情下,有人甚至提出提高贪污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在“从严从重治腐”的口号下,拒不交待巨额财产来历的贪官“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只有10年。由于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规定与公众希望加大对贪腐案件打击力度的愿意相悖,因此导致像许霆案这类的案件引起社会的巨大争议和关注。另外,如饱受争议的吴英案,案件背后则是融资渠道有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融资渠道,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广泛的资金支持之间的矛盾,由于法律规范制定的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相比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导致法院在案件在处理上与民众司法需求上的冲突。

3.信息时代背景下民意监督广泛化。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较2010年提升4个百分点,相比2007年以来平均每年6个百分点的提升,增长速度有所回落。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的网站数在2011年下半年实现止跌,并快速回升。学生仍然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 30.2%,其次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比为.0%。企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整体网民的 0.8%,中层管理人员占 3.2%,一般职员9.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领导干部和一般职员分别占整体网民的 0.7%和 5.2%。另,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为8.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 3.56亿,占整体网民比例为69.3%,较上年底增长 5285万人。2011年微博快速崛起,目前有近半数网民在使用,比例达到 48.7%,成为网民获取新信息的重要渠道。2011年,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 18.7个小时,较2010年同期增加0.4小时。[2]由于信息时代所带来的人们生活、社交方式的转变,使信息的传递变得十分迅捷,民众对重大敏感事件的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高涨。与此同时,许多网站为了增加点击率,故意炒作,制造看点,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横行,使网络成为虚假和不实消息传播的温床。

二、民意监督与司法二者的关系

(一)民意监督与司法冲突

1.思维方式。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官一般毕业于专业法律院校或者经过专业的训练,具有一定基本法律素质并且也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由于中国目前的国情比较复杂,在处理具体的纠纷过程中,办案法官除了要考虑法律效果外,还要考虑服务大局的政治效果,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效果等使命。而舆论的参与者,主要是社会的普通群众,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如专家,律师等,也一般会受到所处环境的局限,对个案的关注更多倾向于某一方面,其发表观点和意见的角度和具体办案法官考量案件的角度有所不同。

2.法律程序。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既要做到程序合法,又要做到实体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同时,在审理程序中需要交待有关诉讼权利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等阶段,法官要组织双方进举证、质证并最终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对证据进行判断认证,并做出最终的裁判。这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是每一个判决做出的前提。而现实生活中,以媒体网络为载体的社会公众,对个案的具体证据并不知晓,也不会象法官审判案件一样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其自身观点的形成并不是基于对所涉及案件的具体证据判断基础之上,而是根据个体从网上了解的十分有限的信息形成的观点,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从众性。

3.判断标准。法院审判案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3]法官作为一个居中裁判者,扮演着中立、客观、冷静的角色,不能受情感、道德和人情等因素所左右。中国是成文法的国家,不能法官造法,一个称职法官的只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即使是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符合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想法,法官能做的也只是依法办事,这是法官的职责所在。而舆论对特定案件的报道往往带有“感情色彩”。由于没有接触到案件的具体证据,民意更多是从道德、情理等方面去判断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遵循的是是德主刑辅的儒家化的法治文化。《大学》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人情、道德伦理上升为法律,“人情所恶,国法难容”,“法不外乎人情”。这种法治传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众对具体个案件的判断标准。比较典型的如老百姓心目中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所说,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和协调,是为管理服务,其主要手段不是强制(惩罚)而是促进。托马斯·阿奎也提出,法律的首要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传统的道德、人情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加之国民整体受教育程度和法律素养水平不高,导致公众舆论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特别是某些媒体的报道,受商业利益的驱使,不顾社会利益,为吸引公众的眼球,追求轰动效应,夸大事实,丧失了新闻媒体应有的职业立场,将特定案件的处理和社会公众的各种评论推向自己从商业角度想要达到的目的,甚至从标题导出结论,没有将公众引导到理性的思维,消除偏激的看法,而是将正常的民意监督推向到群情激愤,形成了所谓的媒体审判、舆论救人、舆论杀人现象,严重影响到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二)民意监督与司法的共性

1.目标相同。民意监督实际上反映出了公众对司法的需要,人民利益至上,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从其目标看就是要求司法要做到公平、公平,实现正义。民意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手段虽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最终的目标追求是一致的,法院内部推行的审判质量管理等改革就是为了提升法院案件审判质量,满足公众的司法需要,因此,二者的努力方向上是契合的。

2.遵守法律规定。无论是民意诉求的表达和司法裁决,都必须遵守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办案必须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法官将被追究责任。而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能超越正常的低线。在现实生活中,网络媒体作为民意监督的载体,享有知情权和表达权,尤其是新闻单位更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被随意滥用,不能突破社会法律和道德的低线,不能将正当的权利变为恶意炒作、传播谣言的工具,超越了低线的炒作行为与正常的民意诉求表达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3.促进法治进步。虽然民意和司法有时会因各种因素产生冲突,但恰恰是这种冲突背景下,促使立法者对法律条文进行完善或者颁布制定新的法律。法治的完善进程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通过公众的参与、建议和推动,能影响到立法决策层面,从而推进法治建设的步伐。如孙志刚事件被认为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4]2003年5月14日,三名年轻的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条款,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同时,对孙志刚事件的讨论也导向对于社会公正问题的思考,以及对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批判。[5]其结果是,一部施行达二十年之久的行政法规因为舆论压迫被迅速废止,中国的法律与政治发展过程也被注入了若干新鲜因素。

三、民意监督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近年来,大量涉讼涉法上访案件呈现在人民法院面前。[6]这些数据表明,法院判决缺乏终局性和权威性,大量判决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法院的维稳压力十分艰巨。如何正确处理公众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即如何合理配置公众监督权与国家司法权之间权利的关系,使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之下,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1.坚持依法治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学者俞可平在强调“敬畏民意”的同时,强调“崇尚法治”,“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7]《管子·任法》讲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出司法的权威。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是要建立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的的敬畏和信仰,要树立法律至上和基本的诚实信用理念,在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一切都比关系,讲人情,法律的威严是根本无从得到体现的。二是要坚决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目前,我国的司法权仍然受到行政权或者长官意志的干涉和左右,尤其是某些地方地方保护严重,地方政府追求的是政绩,法院被强加了许多超越自己职责的社会管理职能。面对各种矛盾和外界干预,法官在追求三个效果时很难作到平衡统一,很多审判一线法官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因此,要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提升审判效率。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80年9月拟定了一项《调解规则》草案。中国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8]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为提升办案质量,法院通过审判质效考核等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并设置了一系列的考核指标,如调解率、撤诉率、息诉服判率等一系列指标,对法院、法官按数据进行考核评价。虽然这种管理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把法院审判的案件简单的等同于流水线上的产品,甚至有的法院还将产品质量认证的管理模式套用到案件管理中,笔者认为,这种管理模式的科学性是有待商榷的。一是为了过份追求调解、撤诉案件数据指标,不排除可能催生为指标而数据造假的可能。二是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拿一个标准来衡量也缺乏科学性,因为不同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序、牵涉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最为关键的是可能导致丧失审判效率,忽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职能所在。如为完成调解率、撤诉率等指标,一线法官耗费大量精力组织调解,虽然最终可能调解成功,但这种调解是以牺牲审判效率为代价的,同时硬性设定调撤率指标[9],可能导致久调不决,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本身的规定和法院作为审判机构的职能。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立足法院职能,提升效率,发挥法院裁判对社会公众所带来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坚持司法公开,自觉接受民意监督。

英国法学家甄克斯认为,良好的司法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审判公开进行,禁止秘密审讯”。这体现了权力应当在阳光下行使,需要受到有效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舆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10]按最高院要求,法院工作要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的公开。法院目前也通过建立案件审判、执行信息公开等方便网民反映意见、查询信息,通过网络直播庭审过程、公开判决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加强案件信息披露,让公众能够更直观的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这些举措,对于树立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保证阳光审判,防止暗箱操作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坚持司法公开,更能让谣言止于真相。对于一些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司法不公开,会导致公众的猜测和不满,进而导致舆论风险,使法院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尤其在信息时代,面对信息迅捷的传播方式,只有做到司法公开,司法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三)提高法官素质待遇。

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秉公判断,恪尽职守。[11]而要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目前急需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职业是一项特殊的职业,它关系到国家法律适用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法官的的道德修养,司法能力以及司法实践经验都直接影响到司法活动。在个别地方,因司法人员素质问题造成执法不公和“错案”、“冤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提高法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措施。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娴熟的业务能力,因此,提高法官素质,一方面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也要改革法院队伍的用人机制,吸收高素质的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另外,还要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人员坚决清退出司法队伍。

2.提高法官待遇。要形成法官群体自身的职业荣誉感和认同感,必须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作为社会的一员,依法履职之外,法官也有自己的情感世界,也要面对现实生活的压力,也拥有追求生活品质的权利。现实状况是一线办案法官普遍办案压力大,而付出与收获不成比例。笔者所在的西部地区法官待遇普遍较低,仅而物价却飞速增涨,普通法官的收入甚至还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计[12]法官作为法律帝国中的国王,却不得不面临馕中羞涩的尴尬局面。同时,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法官要面对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即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考虑问题,又要保证个案质量,定纷止争,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审判任务,因而,法官在现实生活中必然承受着经济与工作的双重压力。由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比普通公务员更加严格、精密,所以保障与待遇的提高,也更有说服力。[13] 也只有不断改善法官群体的待遇,才能增强法官群体的自我认同,实现司法公正。

(四)建立沟通机制,防止不当炒作。

1.加强民意沟通。除了司法公开外,法院还要加大民意沟通的力度。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立电邮信箱,加强网络民意收集或者与网民直接交流。建立起民意诉求的沟通表达渠道。同时,要加强司法宣传,目前法院工作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很多判决取得了相当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宣传不够,反而是个别法官的不良行为被大肆报道,形成社会公众对法官整个群体的不良印象。因此,对于法官们付出了艰辛劳动的成功案件,要通过司法宣传报道让公众知晓,让公众理解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消除对法官群体已有的错误观念。

2.加强新闻立法。客观、公正的网络媒体监督,能够促进法院审判公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片面、不实的舆论报道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众民主与自由的实现都有消极的影响。因此,一方面要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保证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对于损害法院形象的不实报道,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治,防止某些人利用民意监督之名,扰乱法院的正常审判,对于纯属为商业目的,故意编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1] 摘自百度网,2012720访问。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摘自腾讯网。

 

[3]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4] 孙志刚事件:20033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后死亡,终年27岁; 同年418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425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46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6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同年620日:《城市生活无著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81日: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5]梁治平, 《二十一世纪》2006年12月号总第九十八期

[6]据统计,自2003年至2007年五来,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71.9万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同比下降55.58%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排查处理重点信访案件36727件,地方各级法院排查处理涉诉信访同比下降49.7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制度,组成接访组赴信访高发省份驻地接访4887件次;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共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地方各级法院接待群众来访105.5万人次,同比下降9.4%。(最高人民法院2008-2010年工作报告)

[7] 俞可平,《崇尚法治与敬畏民意》,法制日报2011-08-03

[8] 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9] 如在法院内部将调撤诉率目标设置为70%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11]徐益初.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J]·中国法学,1999,(4)

[12]据国家统计网站消息,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397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13]蒋惠岭 法官为什么应该待遇从优。摘自新京报网。



作者:钟亮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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