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调研
以682篇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为样本 透视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及规制
2021-09-27 | 发布者: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 阅读数:1317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苏青   陈小容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作者简介:

苏青,男,1972年7月生,本科文化,现任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办公电话:028-81255668,移动电话:18181917828。

陈小容,女,1984年1月生,大学本科,现任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负责人,一级法官,办公电话:028-81255652,移动电话:15228208765。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苏青  陈小容   日期:2021年729日


论文提要:恢复性司法理念契合了生态文明战略的司法要求,应广泛应用于环境刑事案件。然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存在开展不均衡适用率低、过度依赖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缺乏刑事程序规范、刑罚适用不统一等问题,分析原因与当前司法人员环保理念不强、无明确的刑事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起诉标准等有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畅通适用生态恢复性司法,需明确刑事法律规范、明确统一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标准、相对统一的刑罚适用标准以及建立环境刑事犯罪协调制度等。

全文共8672个字

主要创新观点:生态恢复性司法是环境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如何开展好生态恢复性工作,现尚无明确规定和具体规范,司法实践中也开展得异彩纷呈。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当前司法实践中生态恢复性工作的开展情况,找出开展生态恢复性工作的普遍规律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为下一步生态恢复性工作的广泛开展延伸助力。


正文见附件:以682篇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为样本透视恢复性司法工作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及规制.pdf




【编辑: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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